最高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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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的内容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明确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以下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刑事司法解释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刑法概念和刑法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的一种司法规范。

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的适用统一和司法实践的稳定。

刑事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包括刑法条文解释、相关法律规范解释和相关司法解释等。

二、刑事司法解释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刑事司法解释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根据法律的适用优先原则,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符合法律精神和要求。

2. 稳定性原则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频繁修改,以维护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 解释性原则刑事司法解释应当注重案件适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具有强烈的事实解释性,针对性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解释的精确性和合理性。

三、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程序1. 参照适用原则刑事司法解释采取参照适用原则,对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应对已有的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参照,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 深入调研原则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相关案例、法律文献等,对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以提高刑事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3. 公开审议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经过相关程序的约束和监督,确保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具体要求1.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具体、明确,对于刑事案件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2. 刑事司法解释适用应当注重个案的特殊性和社会实际,对于具体案件可以进行差异化适用,但总体上要保持刑事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3.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避免主观随意和歧视。

五、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监督与评估1. 法律解释机构应当加强对刑事司法解释的监督与评估,及时查阅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发展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和矛盾。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司法解释则是贯彻法律的一个重要环节。

每一个司法解释都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为审理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针对如何规范办案程序以及如何分工负责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规定。

首先,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步骤。

在刑事案件中,审判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身份、罪行的性质等因素来分析案件情况,并在法庭上公正地审理案件。

而在民事案件中,则需要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最终作出判决。

这些程序步骤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

其次,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协作。

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十分重要,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确保案件的质量。

在司法解释中,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之间的分工负责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个机构在案件办理中的责任和职能。

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还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具体办理标准和程序。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其办理标准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理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对不同案件的处理标准都能够得到统一,减少了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总的来说,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办案的一系列程序、标准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这些规定进行,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法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再审程序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一、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是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三是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期限,不迟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日后六个月提出。

二、法庭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法庭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原审判决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独立客观审查新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再审决定,依法传唤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再审程序公正、透明。

三、再审裁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裁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在再审裁定作出时即时失效。

再审裁定应当及时送达,相关法院应当指派法官复核案卷,组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保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规范执行。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涉及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和终审判决等各个阶段。

对于再审案件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再审程序的运作,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希望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标 签】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1)5号【发文日期】2001-12-07【实施时间】2001-1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12月7日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最高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制定刑事司法解释,以确保司法判决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最高院近日发布了有关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旨在明确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实践。

本文将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及意义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用以解释法律,在实践中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指导的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愈发凸显。

因此,最高院制定了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旨在明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和原则,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适用范围最高院明确了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范围,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刑事犯罪认定、刑法适用等方面。

其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是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领域,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况,法院可参照相关刑事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并在具体判决中明确引用相应的解释条款。

三、适用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遵循法定原则,即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逾越法律的范围和界限。

法院在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应确保其依据的合法性,并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2. 适用统一原则:刑事司法解释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致,以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最高院在解读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不得私自解释或修改。

3. 适用灵活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变化。

法院在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应兼顾法律的严格性和个案的特殊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适用准则1. 罪行认定准则: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中,应准确认定罪行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应详细阐述涉及罪行认定的关键依据和论证过程,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刑法解释准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这部分内容为文章正文,按照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格式书写)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判决环节。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明确罪名、量刑依据、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

判决书应当以明确的语言表述,条理清晰,表述准确。

第四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案发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二、犯罪事实:详细叙述犯罪事实及其证据,包括认定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结果;三、证据认定:对于犯罪事实中的证据进行认定,明确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四、量刑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评估;五、量刑结果:根据量刑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确的刑罚决定,并说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以及刑期减免等;六、法律适用:对于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引用,并对法律条款的解释给予明确说明;七、诉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上诉权利:告知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是否有上诉权利,并对上诉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说明;九、裁判员签名:由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上签名并加盖法院公章;十、判决书编号:每份判决书应当有唯一的编号,方便审判过程的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认真研究相关证据,确保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判决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公告于法院网站等途径。

对于需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况,可以适当限制判决书的公开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社会化,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于审判的判决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追究。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是法院根据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特定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规定。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规范,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司法公正、稳定和可预期性。

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司法权力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司法解释的颁布依据是我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2. 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受理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对证据进行合法评估,并确保审判程序公开、公正、有效。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保全和审查等环节。

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排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审理程序和审判决定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开庭审理、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庭审程序的限制和调整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确保公开公正的原则,听取双方意见,进行公正的裁决。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审判决定,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5. 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各级法院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应当与其他法规相互协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总结: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确保司法公正、稳定和可预期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1条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1条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1条规定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河北高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

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

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

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一就是新法第三条明晰法院应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政府的控告权利,对应立案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就是新法明晰了法院的适当责任,即为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存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举报。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就是新法第五十条明晰可以口头控告,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上,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是要特别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人民法院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有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其次,申请立案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绝不是无论什么事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落实好立案登记制。

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亮点二:跨区统辖载入法律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一、总则根据宪法赋予的审判权,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以指导和规范法院办案工作为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

二、异议和撤诉1. 异议的提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异议的提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告知法院。

2. 撤诉条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撤回起诉状,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2)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未提起反诉或者向法院以其他方式暗示或明示同意撤诉;(3)必须经法院审核,认为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调解1. 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自愿提出调解申请,法院应积极推动和促进调解的达成。

2. 调解程序(1)调解申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人需说明调解的事由和原因。

(2)调解安排法院应及时安排调解,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席。

调解可能包括单独调解、集体调解或专家调解。

(3)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应及时终结调解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四、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的承担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 免诉费符合贫困线标准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免除诉讼费。

法院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免除诉讼费。

五、证据收集1. 证据收集的原则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保全当事人可根据需要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如财产保全、调取证人或其他相关证据等。

法院应及时处理并确保保全措施的公平有效。

六、审判程序1. 审前程序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应尽快进行审前调解、案件报批、立案登记等程序。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全文规定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适应社会需求,最高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全文规定,以便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争议和问题,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司法实践。

二、适用范围本文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和解释的统一规定。

三、解释权最高院行使对刑事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并将解释结果以解释文书的形式发布,确保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运行一致。

四、纲要规定1.解释文书的效力:解释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力。

不得借口解释文书外泄、不可找到等理由否定其效力。

2.解释文书的适用范围:解释文书适用于同类案件的审理,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性问题,可以按照法律和司法实践作出调整和灵活运用。

3.解释文书的发表和执行:解释文书由最高院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解释文书发布前应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意见征集,充分考虑相关立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

4.解释文书的修订:对于已经发布的解释文书,如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修订后的解释文书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

五、适用原则1.最高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性,对全国各级法院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实际进行综合判断。

2.在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3.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灵活运用刑事司法解释,但应当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结果。

六、总结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全文规定,确保了刑事司法解释的有效适用和解释结果的统一性。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遵循相关解释文书的规定,维护正义和法制的权威,确保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一、规定背景;二、具体内容解读;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规定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环节,涉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

为了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制定出了《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旨在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

二、具体内容解读1. 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根据规定,当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具体的终结程序包括:(1)执行案卷归档:执行案卷归档是指将本次执行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并存档;(2)法院发布终结公告: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终结的案件信息和结果;(3)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终结;(4)法院裁定终结: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 具体案件情形该规定还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1)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2)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的情形;(3)执行案件涉及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情况。

三、司法解释的影响《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发布对我国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于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要实现该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 加强执行标的的确权工作:要确保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明确无误,避免因标的金额不明确或争议而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2. 强化异议申请审查:要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确保异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终结;3.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法院发布终结公告的机制,确保公告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作者:王牧阳来源:《卷宗》2018年第09期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司法解释,亦不同于国外判例,只有正确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各自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较为相似的作用,比如两者都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一些不足。

但是不能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得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解释的新形式这一结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不同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此项规定明确了最高院是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主体。

但发布主体不同于创制主体,《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但发现之后需要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是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建议,在一开始进行建议,经历层层筛选以及最后被最高法院审委会确定,这些过程都没有脱离我国的法院系统,并且推荐的案例都是各级法院审判的实际案例。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主体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发布主体仅仅是最高院。

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解释权,即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

虽然在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最高法和最高检需要深入下级机关调研并征求意见,使下级机关的观点有机会被司法解释所吸收,但下级机关的法律观点能否为司法解释所吸收或者上升为司法解释是被动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主体都是最高院,但创制主体除了最高院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但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仅仅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成为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

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一、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1]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全文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全文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全文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较为重要。

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院对于宪法、法律中涉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词语、法律概念、规定意义、适用范围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最高院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对于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合法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进行全面的阐述与分析。

一、最高院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威性最高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其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不容忽视。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院。

它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需遵循并适用最高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统一性。

二、最高院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1. 解释法律概念和规定意义:刑事司法解释为法律中的一些模糊概念和规定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2. 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能够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做出明确的指引,以避免裁判员的主观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

3. 统一裁判标准:刑事司法解释通过解决具体案例中的问题和争议,为裁判员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以确保刑事判决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三、最高院对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原则1.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最高院在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应优先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解释的适用与法律相一致。

2. 刑事司法解释的补充性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与法律相辅相成,旨在弥补法律的一些模糊地带,提供对于法律概念和规定的具体解释。

3. 刑事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最高院在解释刑事司法解释时,需要结合实践案例,以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四、最高院对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案例1. 意図共犯关系的确认:最高院通过解释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了意図共犯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从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法律文书。

为了确保刑事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解读规定,以引导各级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正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1. 解读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刑事司法解释作为判决实践的重要指南,对维护刑事司法的一致性至关重要。

解读规定的制定旨在引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判决更为准确和合理。

2. 解读规定的重要内容(1)解读规定的适用范围解读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问题。

无论是对于法律条文解释的争议,还是对于具体刑事案件中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都要制定解读规定来引导法院进行正确的适用。

(2)解读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读规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各级法院必须按照解读规定进行具体案件的适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刑事司法解释及其相关解读规定,确保判决结果与最高院的解释一致。

(3)解读规定的审议程序解读规定的制定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会组织专门的法官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获取各方对解读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法官共识后进行发布。

(4)解读规定的变更和修订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刑事司法解释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对于已经发布的解读规定,如需变更和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会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解读规定。

各级法院要紧密关注最高院的解析,及时调整裁判尺度。

3. 解读规定的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尽量贯彻法律的原则。

即使刑事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和细化,法律仍然应当是判决的最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6.23•【文号】法发[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6月23日法发〔1997〕15号)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一、案件受理与管辖1.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最高院受理及审理的各类案件。

2. 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应遵守法定规定,确保受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 案件管辖应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正确划定各级法院的审判权限。

二、案件调查取证1. 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确保案件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受理案件后,法院可以开展取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取相关文件、证据收集和鉴定等。

3. 法院应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程序1. 案件审理程序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2. 法院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公正、独立地进行案件审理。

3.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依法传唤证人、鉴定人等配合审理。

四、案件的裁判文书1. 案件审判结束后,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判,并书写裁判文书,明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

2. 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要求,表达准确清晰,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3. 法院应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或其他救济程序。

五、案件执行和监督1. 裁判生效后,法院应依法监督案件执行,确保裁判结果得以实施。

2. 法院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如财产查封、冻结等,以确保执行效果。

3.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院应积极介入,予以解决,并对相关执行人员进行监督。

六、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1.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最高院受理和审理的各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2. 对于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其他司法解释、规定,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3.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七、附则1. 本司法解释的解释权归最高院所有,对于本司法解释的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权。

2. 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其他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3.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最高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司法解释是法院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法院实践综合产生的一种裁判规则,用于解释和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

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可以为法官、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解释依据。

近日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就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活动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

然而,与此同时,借贷纠纷也层出不穷,给社会秩序和司法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借贷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最高院制定了停贷最新规定,以期规范借贷市场行为,减少借贷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是什么?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何为停贷。

停贷是指借贷双方在特定情况下,中止或暂停借贷行为的一种做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明确了停贷的范畴和条件,以及停贷的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规定了何时可以停贷。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明确了停贷的情形和条件。

例如,借款方丧失还款能力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贷合同的另一方可以采取停贷措施;借贷双方发生严重纠纷,对借贷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方可以采取停贷措施等。

三是规定了停贷的程序和方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明确了停贷的程序和方法,包括通知借款方的方式、期限、效力等。

例如,停贷方需要书面通知借款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借款方收到停贷通知后应当停止借贷行为。

最后,对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的意义和影响,我们进行简要分析。

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借贷市场秩序,减少借贷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停贷的程序和方法,有助于借贷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院司法解释停贷最新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原文]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2)、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几种情形。

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3)、规定了承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理解与适用]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入、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本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就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我们知道,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这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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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二、立项
第九条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
(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五)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

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由研究室审查是否立项。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制定“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送研究室。

研究室汇总立项建议,草拟司法解释年度立项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调整司法解释立项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制定批复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送研究室审查立项。

第十四条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项来源,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释的主要事项,司法解释起草计划,承办部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立项计划完成。

未能按照立项计划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三、起草与报送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

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七条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立项计划、调研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分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研究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二)是否超出司法解释权限;
(三)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冲突;
(四)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七)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研究室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研究室认为司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

第二十二条研究室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审核形成草案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讨论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

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长。

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

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五、发布、施行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

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

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报送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编纂、修改、废止
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的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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