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考试试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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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招标管理细则》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进行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公司总分职责规定:公司本部负责单项概(估)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土建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招标,负责30万元及以上设计咨询项目和工程科研的发包,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核把关;本部负责单项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机电工程、50万元及以上的机电物资采购和机电监理项目招标。基层单位配合上述项目招标文件审查,负责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及清单的准确性及现场实施条件的确定。
4.公司总分职责规定:电力生产方面,公司本部负责审批技术改造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合同变更;基本建设封面,公司本部负责审核(批)单项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合同变更,负责审批合同备用金额度使用完毕后发生的全部单项变更、负责对合同备用金使用情况的复核、审查与备案工作;负责所有修改、调整合同条款事项的立项审批、审核(批)200万元及以上的补充合同;基层单位全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签订、变更处理和备用金使用情况上报备案工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6.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合同通用条款3.4规定: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变更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或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与发包人共同研究,若同意作为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并按合同规定补发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限和要求提出变更或提交变更资料
等,视具体情况,监理人可认为承包人已自动放弃,不予再受理,有关审批事宜及结论由监理人决定,但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8.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中合同联络条款规定: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9.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中规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0.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中承包人违约条款规定:若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总工、其他负责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未按合同规定投入到位或擅自易人时,则承包人应分别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于不称职被发包人要求更换或调整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总工等,承包人亦按上述标准像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承包人违约条款规定:因承包人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及监理人批准的单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置到位且对关键工期造成影响,则承包人应对主要设备(包括合同约定的强制性设备)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于承包人替换的主要设备(包括合同约定的强制性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性能和工效时,承包人亦应按上述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水电工程招标示范文本规定,若承包人(含分包人)的人员发生合同约定的阻工事件时,承包人必须按阻工时间长短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阻工时间以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为准,同时出具相应的处理意见,在当期中间支付结算款中扣除。
13.当监理单位认为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条件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应根据《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试行)》,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原则对工程变更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对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影响、对工程工期关键线路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供项目建设单位决策,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变更立项后组织实施。当工程变更实施时,监理单位应对变更前后的工程量的变化、造价的变化、施工工艺的变化等详细的记录,以作为调整合同价格或工期的依据。
二、判断题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合同法第32条》。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比选。(错)
3.造价管理系统合同查询有按年
度、按类别、按关键字三种查询方式。(对)4.混凝土材料核销应依据经监理单位、业主工程建设处审定的施工砼配合比进行核销。(错)5.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对)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哪些?应招标未招标的项目相应处罚有哪些?
答: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1、《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应招标未招标的项目相应处罚有:1、《招投标法》第四十九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2.简述监理管理业务的工作内容与职责界限。
答:监理管理业务的工作内容与职责界限有:一、与设计管理有关的工作。监理单位负责设计交底的组织、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施工图的图面错误和工程量的审核及一般合理化建议的审批。监理单位参与招标设计审查、技术咨询和相关科研的管理工作。二、与施工技术管理有关的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合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参与施工技术咨询管理、施工科研管理等工作。三、与统供材料管理有关的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原材料使用前的批准或必要的质量抽检工作,参与材料供应计划、材料进场验收、材料核销及合同支付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