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因素对犯罪构成的影响——以盗窃罪为主要讨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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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或者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是盗窃者,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占有单位的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

因此,对于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其次,盗窃罪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盗窃罪。

这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惩罚,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除了主观恶性之外,还需要考虑盗窃的具体情节、盗窃的财物价值、盗窃者的前科记录等多种因素。

在打击和惩罚盗窃罪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打击和惩罚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对于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减少盗窃罪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管控,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盗窃罪。

总之,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注重打击和惩罚,也要注重预防和治理,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目的。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为一种普遍的非暴力犯罪行为,盗窃罪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如何判断一个盗窃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又该如何定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的角度,对于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进行探讨。

一、犯罪构成理论对盗窃罪认定的影响1.1 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单纯的犯罪行为,而是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其中,行为是犯罪的直接起因,结果则是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果则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行为即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结果则是他人的财物被侵占,因果则是盗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因此,在认定盗窃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结果和因果三个构成要素,以确保定罪的合理与公正。

1.2 直接故意犯与间接故意犯犯罪构成理论还将犯罪者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犯和间接故意犯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犯是指犯罪者实现犯罪目的的意图明确,且直接对犯罪结果负有责任。

而间接故意犯则是指犯罪者虽然没有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意图,但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且事实上也从事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盗窃者如果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就应该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犯。

如果盗窃者没有实现占有的意图,但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财产损失,就应该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

1.3 主体、对象与客体犯罪构成理论还将犯罪分为主体、对象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即是犯罪的实施者,对象是犯罪的承受者,客体则是犯罪的直接对象。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主体即是盗窃者,对象是被盗取的财产的所有者,客体则是被盗取的财产本身。

因此,在正确认定盗窃罪时,需要对于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和确认,以确保定罪的合理性。

二、控制说对于盗窃罪认定的影响2.1 前因后果理论控制说的核心是前因后果理论,即犯罪是一种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正确理解和应用犯罪构成要件是进行犯罪案件定性与分析的基础,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学法者以及广大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中的法律规定。

二、主体部分1. 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预见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和预见,导致不应当产生的行为结果。

举例来说,以盗窃罪为例,其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盗窃。

这就要求犯罪人有意识地犯罪,即具备明知盗窃行为并愿意进行的主观心态。

如果犯罪人无意中取走了他人财物,无法满足故意盗窃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盗窃罪。

2. 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例如,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犯罪人的实际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即犯罪人采取了某种主动的行动,例如使用凶器、毒药等;其次,该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且犯罪人具有杀人的直接目的或者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得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

3. 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

某些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必须导致特定的结果发生,例如,盗窃罪必须导致被盗物品被转移、控制或处置。

以盗窃罪为例,其结果构成要件包括被盗物品的转移、控制或处置。

犯罪人必须通过实际行动将物品带离合法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并且具备转移、处分、控制等行为的能力,才能满足盗窃罪的结果构成要件。

三、结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注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则着重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法律体系,其中盗窃罪是人们最为熟知和普遍存在的罪名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或者亲身经历盗窃案件,但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很清楚。

本文将从行为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三个角度,对刑法中的盗窃罪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首先,盗窃罪的行为要件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行为表现。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四个要素,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悄悄地侵入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和逃避追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之一,它是指主观上实施盗窃行为的主体,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地占有他人财物。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实施了物品的拿取行为,也不能构成盗窃罪。

其次,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财产对象。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他人财物和非法占有。

在盗窃罪中,他人财物是指被盗窃的物品属于他人所有,而非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是因为盗窃罪是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和基础的犯罪行为,只有他人财物才能满足这一要件。

非法占有是指盗窃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控制并占有了他人财物,而该占有又没有合法来源。

这意味着即使物品被盗窃犯罪嫌疑人拿走了,但如果其拥有该物品的合法权限,则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实施盗窃行为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刑法中,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故意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观上的确定意图,即明知是盗窃行为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去实施。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要心理动机,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

总结起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复杂且包含多个要素的概念。

对于这些要件的理解和应用,对于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都至关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熟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地判断和认定盗窃犯罪行为,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定罪和判决。

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

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

( 在 日本刑法理论界 , 于对 盗窃罪犯 罪客体 的认识 曾存 在 1 ) 关
着 两 种不 同 的观 点 。本 权 说 ” 般认 为 , 窃 罪 侵 犯 的 法 益 是 他 人 ” 一 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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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 窃 罪 在 任何 国 家 都 是 发 案 率 相 当 高 的 侵 犯 财 产 权 益 的 犯
罪 。笔 者 在此 仅 就 盗 窃 罪 犯 罪 客 体 及 行 为 对 象 进 行 探 讨 。 一 Nhomakorabea、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盗窃罪一直是刑法中重要的犯罪类型之一,不仅涉及社会和个人财产安全,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中盗窃罪的解析,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等相关问题。

一、盗窃罪的定义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对象要素: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产。

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可以计量的财物。

只有占有他人的财物才能构成盗窃罪。

2. 行为要素:盗窃罪的主要行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包括:窃取、侵占、挪用等方式。

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则需要具备意识、实际控制和主观欲望等要件。

3. 主观要素:盗窃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

犯罪嫌疑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他人财物不属于自己,但仍然行使非法占有行为。

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额大小分为数罪并罚和单罪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一般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较为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1. 数额较大:指盗窃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行为,属于轻罪。

主要处罚以拘役和罚金为主。

2. 数额较为巨大:指盗窃财物的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0元的行为,属于中罪。

主要处罚以有期徒刑为主,同时可以加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指盗窃财物的数额达到1000000元以上的行为,属于重罪。

此类情况一般会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加重处罚金。

四、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以窃取他人钱包的形式实施盗窃罪。

小明趁着人群拥挤,把别人的钱包偷走并迅速离开现场。

针对该案例,我们可以分析以下几个要点:1. 对象要素:案例中的对象是他人的钱包,属于动产财物。

2. 行为要素:案例中,小明通过窃取他人的钱包,占有了属于他人的财物,这符合盗窃罪的行为要素。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

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

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

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

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

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其犯罪对象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理解和把握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相关问题,对于准确定罪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财物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

然而,对于财物的经济价值如何认定,却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例如,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情感价值的物品,其经济价值可能难以用传统的市场价格来衡量。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物品的来源、所有者对其的珍视程度以及相关的社会共识等因素。

再者,财物的“占有”状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占有不仅包括实际控制财物,还包括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占有权的情况。

例如,他人暂时遗忘在公共场所的财物,虽然原所有者失去了实际控制,但在法律上仍处于其占有之下。

如果有人将其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另外,关于共同占有财物的情况,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财物,也可能涉及盗窃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一个新领域。

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通过交易等方式实现价值的转移,因此将其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具有合理性。

然而,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往往存在困难,因为其价值的确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这就需要在法律实践中,结合相关市场交易情况、玩家投入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盗窃罪犯罪对象还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财物,如不动产、违禁品等。

对于不动产,由于其不可移动的特性,盗窃行为往往表现为通过欺诈等手段非法变更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而对于违禁品,如毒品、枪支等,虽然其本身的持有是违法的,但他人对违禁品的非法占有仍然可能构成盗窃罪。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违禁品仍然具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秩序,非法占有破坏了这种秩序。

在认定盗窃罪犯罪对象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对象的合法性。

如果财物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盗窃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 (1)1盗窃罪概述 (2)1.1盗窃罪的概念 (2)1.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1.2.1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2)1.2.2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4)1.2.3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5)1.2.4盗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6)2盗窃罪的认定 (7)2.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7)2.2盗窃罪的犯罪形态 (8)2.2.1盗窃罪的着手 (9)2.2.2盗窃罪未遂的特征 (9)2.2.3盗窃罪未遂的标准 (10)3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0)3.1盗窃罪与抢劫罪 (10)3.2盗窃罪与诈骗罪 (11)3.3盗窃罪与抢夺罪 (11)3.4盗窃罪与侵占罪 (12)4特殊盗窃行为探析 (12)4.1使用盗窃 (12)4.2网络盗窃 (13)4.3单位盗窃 (14)4.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 (15)4.4.1许霆案回顾 (15)4.4.2 ATM机的性质 (15)4.4.3关于案件争议 (16)5盗窃罪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 (17)5.1我国盗窃罪存在的缺陷 (17)5.2完善我国盗窃罪的建议 (18)结论 (19)引言恩格斯曾经指出:“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

”①中国也有古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在法律上创设所有权制度,通过法律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同选择。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多种侵财犯罪,其中盗窃罪是侵财犯罪中最为普遍、常见的罪名。

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多发的盗窃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生活的不安全感。

所以,世界各国均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最具有疑难性的犯罪之一。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从一则盗窃案例小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从一则盗窃案例小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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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条文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解析

解读刑法条文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解析

解读刑法条文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解析刑法是一部涉及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一国的刑事犯罪行为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

在刑法条文中,每个罪名都有其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要素,这些要素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读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质。

一、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各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使行为成为刑事犯罪的基本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罪名的犯罪事实。

下面以盗窃罪为例,解读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主观方面的要件。

主体指的是犯罪的主要行为人,即盗窃犯;客体指的是财物,也就是盗窃犯罪的对象;行为指的是盗窃犯罪中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占有、转移、运输等;主观方面的要件指的是主体对行为的主观故意或明知故意。

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盗窃罪的要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要件,才能构成盗窃罪。

同时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不仅仅适用于盗窃罪,也适用于其他罪名。

二、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刑法条文中对于罪名的详细阐述,包括罪名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等。

法律要素是刑法条文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依据。

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解析法律要素的作用。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要素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方式、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

犯罪对象是生命权,犯罪的直接对象是人的生命;犯罪方式是以非法手段和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动机是指故意杀人行为的目的和目标;犯罪后果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的人的死亡。

通过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要素,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罪名的具体定义和要求,包括对犯罪对象的保护、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动机的判断和犯罪后果的评估。

同时,法律要素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和裁决标准,确保了刑法的正确适用。

结语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要素是理解刑法内涵和正确应用刑法的重要前提。

通过深入解读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罪名的实质和区别。

最新-盗窃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浅析 精品

最新-盗窃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浅析 精品

盗窃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浅析摘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第一大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疑难盗窃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为此,本文重点论述了盗窃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等问题,以此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既遂;未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犯罪是我国第一大犯罪。

从公安部门的统计来看,盗窃犯罪在立案数上一般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达80而且盗窃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

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刑法总则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从盗窃对象上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电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单位盗窃等等。

笔者拟就盗窃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一、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认定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者在构成因素上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区别。

相同点是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意志,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盗窃罪从认识因素上讲是明知。

这种明知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二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对象在他人控制之下,三是必须明知其盗窃对象的价值在较大以上。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析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定义和处罚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解析,介绍其基本概念、要素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等内容。

一、盗窃罪的基本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秘密行动为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盗窃罪是一种侵权犯罪,既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素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1. 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必须包括实施秘密行动的取物行为。

取物可以是物品的占有、控制或者物品价值的支配权。

2. 他人财物:被盗窃的物品必须是属于他人的财物,即非法占有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主观要素:1. 故意:盗窃犯罪必须是以故意为主观心态。

即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主动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

2. 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犯罪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的非法占有,即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此外,如果罪犯没有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犯罪,关键是他有故意进行取物行为。

三、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由国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通常以刑罚来进行惩处。

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将根据盗窃罪的情节、数额和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进行综合考虑。

在刑法中,盗窃罪通常被视为一种轻罪。

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较轻的刑罚。

而在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等严重刑罚。

同时,对于累犯者和组织犯罪的情况,还将酌情加重处罚。

四、盗窃罪的应对与预防为了降低盗窃罪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个人的财物利益,社会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对与预防。

1. 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修养。

2.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防范与打击盗窃犯罪的举报机制,鼓励人们对犯罪行为提供线索。

3. 增加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加强社区、商业区等重要场所的警务巡逻,提高犯罪的风险成本。

最新-盗窃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浅析 精品

最新-盗窃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浅析 精品

盗窃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浅析摘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第一大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疑难盗窃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为此,本文重点论述了盗窃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等问题,以此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既遂;未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犯罪是我国第一大犯罪。

从公安部门的统计来看,盗窃犯罪在立案数上一般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达80而且盗窃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

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刑法总则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从盗窃对象上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电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单位盗窃等等。

笔者拟就盗窃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一、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认定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者在构成因素上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区别。

相同点是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意志,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盗窃罪从认识因素上讲是明知。

这种明知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二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对象在他人控制之下,三是必须明知其盗窃对象的价值在较大以上。

犯罪构成要件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刑法规定,具备犯罪性质的行为。

为了对犯罪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需要揭秘犯罪行为的主要要素,即犯罪构成要件。

本文将就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

一、客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个方面是客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

1.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首要条件,它指的是犯罪主体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实质活动。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行为要素。

比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盗取他人财物;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要素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行为要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2. 结果要素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在某些犯罪行为中,结果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素是对他人的死亡;而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结果要素则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盗窃罪需要盗取他人财物,但并不需要实际获取盗窃物。

3. 时机要素时机要素是指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犯罪行为。

有些犯罪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时机或地点才构成犯罪,比如贩卖毒品罪需要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贩卖毒品的场所、时间进行,而在其他时刻或地点进行贩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二个方面是主观要件,即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

1. 故意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常见主观要件,它指的是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却有意进行的态度。

2. 疏忽疏忽是指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状态不集中或专注,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行为后果。

疏忽通常是对法律后果无意识或无所谓的一种态度。

3. 故意与疏忽的区别故意与疏忽在主观上有很大的区别,故意是对违法后果有意识的,是故意为之的;而疏忽则是对法律后果无意识或无所谓的一种态度。

三、其他要素除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外,犯罪行为的构成还可能涉及其他要素,例如,法定刑。

法定刑是对于某个犯罪行为,刑法对其规定了明确的刑罚。

盗窃罪之主观意识与客观对象一致性简析

盗窃罪之主观意识与客观对象一致性简析

盗窃罪之主观意识与客观对象一致性简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犯财产的案件数量在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盗窃案件所占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也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严重的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同时,现在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发生的隐蔽性等特点,使得办案人员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感到难以把握。

笔者在文中所要论述的就是关于盗窃罪之主客观相一致的一种构思,希图使我们加深对盗窃罪的理解与把握。

一、从一个案例看盗窃罪的主客观的一致性某日一个小偷在火车上乘乘客熟睡时,偷走其随身携带的一保险箱,回家打开以后,恍然发现箱子里面装满了数千张百元假币。

此时我们对这个小偷的盗窃行为应当从什么角度去定性呢?这种盗窃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呢?我们先对盗窃罪做一个初步的了解,盗窃罪一般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认识因素。

其认识因素是明知秘密窃取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的财物。

(二)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在意志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表明行为人是通过自觉选择的行为来追求(或放任)他人财物损失结果的发生。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笔者认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我意识上认为行为隐蔽,没有被发现,同时要指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真的被物主发现,对盗窃罪的成立并没有影响。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利而非所有权,因为所有权资格在法律上不可能被非法改变,盗窃行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只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不管他人对于财物的占有是什么性质的占有,盗窃犯罪都是对他人行使占有权的妨害.占有权能够直观反映出盗窃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那么再回头分析刚才的案例,在对这种盗窃假币的案件上许多学者也有比较大的争议,有专家认为该种行为,虽然盗窃的假币无实际价值,其主观及行为仍然具有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且所盗窃财产数额较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盗窃罪。

谈定罪中的犯罪对象梳理方法

谈定罪中的犯罪对象梳理方法

①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页。

③林山田:《刑法特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269页。

谈定罪中的犯罪对象梳理方法文/黄祥青在各种刑法适用疑难问题中,源自犯罪对象的争议乃至歧见相对较多。

因此,梳理犯罪对象,厘清争议缘由,归纳解析路径,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相关犯罪构成要素及定罪要点、方法的认识和把握。

下面结合典型实例,分类作些探析。

一、认识犯罪对象,首先有必要与行为对象作区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对象是表明犯罪客体(也称法益)要件存在形式的现象形态。

①因此,透过现象看本质,经由犯罪对象准确界定危害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与状态,乃是正确定罪的要领与重要路径之一。

反之,如果对于犯罪对象所承载的法益性质或状态判断不准,则势必影响对于相应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准确把握,从而导致定罪偏差甚至错误。

举例来说,被告人肖某采用暴力手段本欲劫取被害人王某的随身财物,但王某身无分文。

肖某遂勒令王某当场写下字据,欠款5000元,承诺一周内还清。

对于被告人肖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设定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同志将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公布的指导案例———戚道云采用暴力手段抢回、销毁欠款凭证案作比较,②提出既然戚道云采用暴力手段消灭债务的行为可以认定抢劫罪,由此说明债权凭证(即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依此类推,被告人肖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设定债务的行为,也符合以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含财产性利益)之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本罪。

不难看出,无论是上述非法消灭债务还是非法设定债务的行为,其本质确实具有同一性,均属于非法占有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前者属于法理上的消极取得行为,后者属于积极取得类型。

③因此,单纯就危害行为本身的特质来说,很难说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性。

然而,从犯罪对象视角观察,两案中均涉及债务凭证,但彼此性状迥然有别。

犯罪构成分析与影响

犯罪构成分析与影响

犯罪构成分析与影响[摘要] 构成要件是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过程的基本词汇。

该词源于资产阶级刑法学,曾被前苏联和我国学者深刻批判过,但在构筑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体系上又被广泛使用,以致于批驳与立论相当混乱。

本文对怎样正确理解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构成要件与犯罪形态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 构成要件标准犯罪形态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历来为学术界关注。

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法学的繁荣和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当我们静下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有关犯罪构成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点固然很多,甚至有许多已被普遍承认和接受,成为我们去评价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式。

但也不能忽视有些问题用这一模式去衡量又有些牵强,或不尽人意,争论很大。

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

持此态度,本文欲从什么是构成要件,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研究犯罪构成所应坚持的态度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发表一己之见,以求同仁指正。

一、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词对我国刑法学界来说是舶来品1。

在资产阶级刑法学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把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

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2。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

要成立犯罪还必须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

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对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学说评论的一样,其在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等问题上都犯有以行为或行为人为中心的主客观相分离的倾向1。

但有一点是特别肯定的,构成要件仅指刑法分则条文上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旨在揭示盗窃罪的法律特征,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案例背景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三、盗窃罪的法律关系分析1.犯罪主体关系在本案中,犯罪主体为被告人张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张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犯罪客体关系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在本案中,犯罪客体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主观关系犯罪主观关系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关系犯罪客观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本案中,张某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其住宅,侵犯了李某的住宅权。

(2)窃取他人财物:张某在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5.犯罪因果关系犯罪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的盗窃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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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因素对犯罪构成的影响——以盗窃罪为主要讨论对象
需要构成犯罪不仅要求在客观上满足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还需满足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要素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特定身份以及不具备违法性排除事由。

(有关违法性的相关理论不是本文讨论范围,笔者不再赘述);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满足全部违法构成要件,更要求其认识到全部的违法要素的内容。

故意犯罪要认定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的客观事实,即认识到所有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犯罪故意。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一个是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例如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要求行为人对该结果有认识,那么行为人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婚加重犯。

二是一些特殊犯罪中规定的超过要素(客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刑法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

该罪客观上要求依法配枪的人员有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身份上要求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就已经可以构成犯罪
的情况下,立法者出于限制处罚范围的考虑规定了这种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没有认识到会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

下面我们就以盗窃罪为例来做完整的分析。

盗窃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包括5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入户盗窃的
3、携带凶器盗窃的
4、扒窃的
5、多次盗窃的
第一种情况,法律说规定的数额较大当中的数额既是关于犯罪数额的要求也是对于法益侵犯性的要求。

当然,我们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事实本身(财物本身),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的具体价值。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盗窃下水道井盖10个,后经物价部门评估10个井盖价值人民币2万元。

嫌疑人辩称自己将这些井盖卖了300
元或者辩称自己当时认为这些井盖最多价值300元的,在认定犯罪数额的时候当然会认定为2万元。

(犯罪嫌疑人在正常情况下的盗窃时心里当然是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越大越好,所以我们只要求其认识到其盗取财物的行为事实即可)。

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盗取财物的时候没有认识到或者不可能认识到其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较大的那么就不能以第一种情况
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我们利用一个经典的教学案例来分析这一观点:2010年某日,某甲潜入某乙家中行窃,不料却发现某乙家徒四壁,一贫如洗,邻走时发现客厅茶几上有一玉佩,甲虽认为该玉佩必是假货,但还是顺手牵羊将玉佩盗走。

后经鉴定,该玉佩为清代文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数额,符合违法要素条件。

但综合全案证据,某甲虽认识到玉佩是某乙的财物,但并没认识到玉佩价值较大。

因此某甲没有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既遂。

(某甲也不成立入户盗窃,因刑修8尚未实施)。

说到这里,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讨论下2002年发生的“天价葡萄案”。

基本案情为几个建筑工人在闲逛的过程中发现上脚下有一个院子,园内种植部分葡萄,几人遂进入院中摘取葡萄食用。

该葡萄为北京市林科所研制的新品种,研制课题项目经费共40万元,研制周期
为10年,在工人偷食葡萄时该项目已经进行9年。

事后林科所发现葡萄被盗,并且葡萄损失严重,导致课题研究失败,随即报案。

此事当年被媒体报道成为“天价葡萄案”并广泛进行扩散,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人民群众受到有关报道的误导,更有不少法律人士也认为这几名工人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在40万左右。

新闻媒体利用“天价葡萄”这一标题炒作,达到耸人听闻,吸取眼球的效果虽有不妥,但最无法让人理解的是有关法律人士也被误导,认为葡萄价值巨大,盗窃葡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这种理解正是对法律缺乏正确理解的结果。

也有人认为,工人盗取葡萄的行为虽符合盗窃罪行为上的要求,但是由于其没有认识到林科所葡萄的重大价值,在主观上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意思,因此工人没有犯罪故意,不能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工人不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但是究其理由却不能解释为工人没有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应解释为葡萄本身的价值并不能达到刑法上数额较大的要求。

理由为:(且不说认定葡萄价值40万元在今后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个十年的课题项目,课题经费虽有40万元,但是10年来课题研究所花费的场地费,差旅费,餐饮费等均开销巨大,对于葡萄种植的投资本身就很低(从实践出发),因此认定葡萄的价值应以当时社会普遍认为的葡萄的价值为前提来判断,即使放在十几年后今天,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葡萄的均价也不会超过20元每斤,及时几名工人盗食了5斤葡萄,那么他们
的实际盗窃数额也仅为100元,远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因此,几名工人盗取葡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媒体人也好,法律人也罢,在遇到涉及法律的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简单地为了报道而报道,更不能盲目跟风,将自己理解的法律作为依据来使用。

这样不仅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更损害法律的尊严。

第二种情况,入户盗窃的。

这就要求行为人在盗窃时能认识到其所进入的是“户”,如果有估计证明其确实是认识不到的就不能认定是入户盗窃。

试举一例:(凤科大帝经典案例)某甲外出打工回家,发现村口废弃院落中有一条黄狗便进入院中将狗抓住,炖了一锅狗肉改善生活,后来发现该院落已在两周前出租给一户人家,狗系他人所有。

这一案件中,虽然行为人盗窃了黄狗一只,却不能认定为是入户盗窃的情形。

如该狗价值200元,则也不能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形,不认认定为盗窃罪,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第三、四种情况也是如此,均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或者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五种情况,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多次盗窃(两年内五次)的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具体次数,这种情况只能理解为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客观的条件,否则将会导致十分可笑的结果。

综上,认定故意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满足所有违法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还要求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时存在主观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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