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灌注桩工程结算关于充盈系数的争议处理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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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工程结算关于充盈系数的争议处理及分析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爱国
一、工程概况
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科研及调度指挥综合楼桩基工程,设计为Φ900㎜钻孔灌注桩143根,Φ1000㎜钻孔灌注桩161根,桩长为65m~70m,桩端入岩深度均为3m。设计对桩身灌注混凝土充盈系数的要求是: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分土层检测,任何段都不得小于。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钻孔灌注桩分项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对充盈系数作出描述,招标文件中也未对充盈系数的取值作出约定。施工方在投标时按照土孔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取值为,岩孔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取值为(岩孔量很少,约占土孔的%)进行报价。招投标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对充盈系数在结算时是否按实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也均未作约定。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打桩记录,本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充盈系数实际测算下来平均约为。由于现场灌注采用商品混凝土,灌注成桩的速度快,且受现场其他条件限制,无法按设计要求分土层检测充盈系数,但每根桩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均不小于。施工完成后,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灌注桩进行静载荷试验和桩身完整性检测,试验和检测结果均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二、争议焦点
本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甲、乙双方就灌注混凝土的充溢系数是按投标口径结算还是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来调整投标单价展开激烈辩论。
建设方认为:投标时施工方按土孔和岩孔(岩孔的量很少,约占土孔的%)的充盈系数取值进行报价,这是施工方承诺的灌注混凝土用量标准,也是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措施,在施工中应该得到严格执行。不过,实际施工中的充盈系数只有,即实际施工中的灌注混凝土用量比投标时的预计用量少了约12%,远小于投标承诺的混凝土用量,如果按照投标口径进行结算,等于施工方向建设方额外多要了这12%的混凝土费用;所以,结算中应考虑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实际施工的充溢系数来调整投标单价。
施工方认为: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违规现象,施工过程中也未发生有关充盈系数方面的设计变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无变化。虽然在实际
施工中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小于投标取值,混凝土实际用量的确比投标预计用量减少,但这是因为施工方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和成本控制而节约下来的,并未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经检测机构试验和检测后结果是合格的。而且,充盈系数在实际施工中的数值与投标取值不一致,属正常现象,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均应归于施工方。所以结算中充盈系数不应该调整,而应按照投标口径进行结算。
三、问题分析
灌注桩的混凝土充盈系数,是指一根桩实际灌注的混凝土方量与按桩外径计算的理论方量之间的比值。在实际施工中,一般成孔的直径尺寸大于或等于设计直径尺寸,以及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桩孔侧壁裂缝、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导致实际灌入量大于理论计算量,所以充盈系数需大于或等于,否则桩身质量就存在缺陷,但充盈系数只能在成桩后才能根据实际灌注混凝土用量准确确定。本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出现充盈系数与投标时预计值存在较大偏差的现象,对此,结算中的灌注桩施工价格是按投标口径执行还是按实测的充盈系数调整,需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1、从招投标角度来看
本工程灌注桩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土壤类别详勘察报告等资料,其他描述的有单桩长度、根数、桩截面以及成孔方法、灌注混凝土强度等级,对充盈系数未作描述。由于充盈系数不是一个确定值,而且桩基工程施工穿透地层的地质情况存在较多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虽然有地质勘探报告和图纸设计作为参考,但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预计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只能参考地质勘探报告、图纸设计提供的数据,以及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同类工程施工经验,预计一个充盈系数进行报价。本工程施工方按照土孔灌注充盈系数为和岩孔灌注充盈系数为的经验值组成综合单价进行投标且中标,报价合理,投标程序合规。不过,施工方在投标时所采用的充盈系数取值,是施工方对各类因素综合考量所得出的一个预计值,具有不确定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果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单位自主报价并承担报价风险和收益的原则,报价行为一旦确立,在不存在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的前提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收益均应由施工方承当。对于施工方来说,实际施工充盈系数
高于投标报价取值,收益就要低于预期;实际施工充盈系数低于投标报价取值,收益就会超出预期。
2、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方)和承包方(施工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计价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工程施工合同计价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报价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之间以及工程建设周期内的市场价格风险和预算工资单价、管理费率、利润率调整的风险;合同中对于充盈系数在结算中是否按实调整未作约定。本工程中施工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施工质量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试验和检测合格,并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标准,不存在违约现象,合同履行上也没有出现可能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因素。
3、从工程施工方面来看
本工程计设要求桩身混凝土灌注的充盈系数要在灌注过程中分土层检测,任何段都不得小于,实际上这在施工中是无法做到的。因为桩径比较小,且灌注使用商品混凝土,流动性好,供货及时,灌注成桩速度快,施工过程中根本就来不及也无法分土层检测充盈系数。所以本工程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设计取值,可视为是大于或等于。本工程桩身实际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平均值约为,且每根桩施工的充盈系数均大于或等于,满足了设计要求。成桩后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的静载荷试验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质量合格。而且,施工过程中也未发生任何关于充盈系数方面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缺乏按实调整充盈系数进而调整灌注桩施工综合单价的支撑依据。
4、从灌注混凝土材料的消耗来看
本工程投标报价的充盈系数取值是土孔按、岩孔按(岩孔量很少,约占土孔的%),而实际施工中灌注混凝土的充盈系数经计算和统计平均只有,即实际施工混凝土用量约为投标报价时预计用量的88%;与投标价做比较,施工方的确少用了大量的混
凝土材料。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控制也很规范,实际混凝土材料用量比投标预计的少,可以看作是施工方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控制成孔直径尺寸,减少混凝土施工浪费现象等而节约了施工成本,不属于偷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