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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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xx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创业企业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根据《xx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创业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创业基地在孵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xx市科技创业基地,并在xx市科技园区内指定孵化场地办公的创业孵化企业。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第7个月,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创业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xx市科技创业中心,每次考核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5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创业骨干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复印件4、产品销售合同5、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投入明细表6、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8、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

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作为宁波市支持和培育创新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承担着孵化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的服务质量和孵化企业的发展能力,制定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对孵化企业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促进孵化企业的优质发展。

二、评估考核目标本考核办法的目标是全面评估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孵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为宁波市科技创业基地提供科学、有效的评估数据,指导孵化企业的发展。

三、评估考核内容1. 经营管理能力评估(1)财务管理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财务报表制度、预算管理、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能力。

(2)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组织架构、员工素质和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能力。

(3)市场营销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市场开拓、销售渠道、品牌形象等方面的能力。

(4)合规管理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法务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能力。

2. 创新能力评估(1)研发创新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研发机构和团队、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2)技术创新能力:评估孵化企业的技术引进、合作创新、专利申请等方面的能力。

(3)创新创业环境:评估孵化企业所在科技创业基地的支持政策、交流合作机制等方面的能力。

3. 科技成果转化评估(1)科技成果转化率:评估孵化企业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效率和成果。

(2)科技产品或服务质量:评估孵化企业的科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4. 社会效益评估(1)就业创业能力:评估孵化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和培养的创业人才数量及质量。

(2)环境资源效益:评估孵化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贡献。

四、评估考核方式1. 调研访谈:对孵化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和访谈,了解其经营状况、技术创新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ﻫ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ﻫ(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ﻫ(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ﻫ(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ﻫ(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六)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ﻫ(七)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一)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ﻫ(二)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ﻫ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ﻫ(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在孵企业申报表;(四) 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6〕102号杭财教会〔2016〕71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链和金融链的有机融合。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办孵化器。

孵化器建设管理运行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六条高新区管委科技局负责对高新区辖区内孵化器、孵化企业进行认定审批。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内各类孵化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受理入孵企业申请。

经认定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四)综合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六)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七)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市科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支持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和《定西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5〕154号),根据《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6号)、《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6〕1号)和《定西市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提升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8〕120号),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5月14日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定西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5〕154号)、《定西市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提升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8〕120号)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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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核心港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科技孵化企业的管理,加快做大做强,推动港区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永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和指导孵化器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港区鼓励科技孵化企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如下:1.光电子与电子信息;
2.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
3.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4.数字传媒;
5.生物医药;
6.新材料;
7.其它先进适用技术;
8.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中介服务及风险投资、担保业。

第四条科技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必须在港区孵化器内注册并开展研发、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税级次为区本级,年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职工;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5.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的10%以上;
6.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开票销售收入的60%以上;
7.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予以书面通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孵化企业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不再享受鼓励研发创新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科技孵化企业在规定的孵化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颁发毕业企业证书。

1.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
2.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3.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4.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5.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第七条科技孵化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对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制等,视企业发展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最长不超过四年。

孵化毕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搬出有关孵化器,若仍留在孵化器发展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企业的政策,同时房租金相应提高。

第八条每年3月核心港区会同孵化器管理部门对在孵科技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年度补助。

第九条孵化企业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孵化企业认定考核表;
2.企业年度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项目各类计划文件、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及专有技术证明材料等);
6.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孵化企业的,需提供留学人员身份、学历证明。

第十条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2.在高新区租(购)房证明或批租土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税票;
5.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总结材料;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不需再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科技创新体系的贡献、年度总结、相关资质、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永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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