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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津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相关工作安排和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17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有关工作,审议通过了《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方案》《水气热电旧管网改造工作方案》《农村危房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努力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让广大城乡居民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为确保2017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一、住房保障责任目标2017年,全市计划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3万套,基本建成保障房3万套,新增发放租房补贴0.3万户。

(一)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3万套。

根据各区人民政府申报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实地察看和分析,确定了已形成净地、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21个,可建设安置房3万套。

(二)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根据我市在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2017年可基本建成21个项目、3.43万套。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告知书编
号:根据《__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的规定现就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系本人自愿行为通过公开配租摇号取得实物配租住房自签订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取得实物配租住房家庭需服从实物配租摇号结果按照配租摇号结果办理入住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实物配租住房。

三、因配租住房位置、面积、楼层、朝向或家庭自身等原因放弃已配租廉租住房的自退出廉租住房之日起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对特殊困难家庭如今后再此申请实物配租保障资格重新实施末位轮候。

特此告知。

道里区房改办本人已阅读所有上述告知内容对告知内容的含义及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完全接受并遵守所有告知内容。

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本人自愿申
请:廉租户签字:
年月日。

天津廉租房配备设施清单

天津廉租房配备设施清单

天津廉租房配备设施清单
(实用版)
目录
1.天津廉租房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2.天津廉租房的设施清单
3.天津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及未来发展
正文
一、天津廉租房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天津市政府为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出台了《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其中,市内六区每户每月最低补 450 元,以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能力。

二、天津廉租房的设施清单
天津廉租房的设施清单如下:
1.客厅:沙发、茶几、电视柜
2.卧室:床、衣柜、床头柜
3.厨房:燃气灶、抽油烟机、冰箱
4.卫生间:热水器、洗脸池、马桶
5.其他:空调、洗衣机、网络接口
这些设施旨在为廉租房住户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方便他们的日常生活。

三、天津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及未来发展
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根据国家政策、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随着住房保障能力的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也将逐步扩大,让更多低收入家庭受益。

总之,天津廉租房不仅提供了实惠的租房补贴,还为住户配备了齐全的设施,让住房困难家庭得以改善生活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13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13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13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与承租人关系:_ 是否为监护人:_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______移动电话: ______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备注: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是否为监护人: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甲方将坐落丁区路(道)小区号楼门号的居室(一/二)或(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及使用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租赁期满,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核,乙方仍然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乙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一)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

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元。

每月15日(含)之前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上月末日;每月16日(含)之后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租赁截止日期为本月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津司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对本系统自行制定的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0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廉租住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

为确保廉租住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配房租赁办法。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一)基本条件家庭年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区内拥有合法常住户口;家庭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标准;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保障条件。

(二)特殊考虑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并优先考虑其住房需求。

二、申请材料与流程(一)申请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年收入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名;住房保障部门对报名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确定配房对象;对配房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配房计划,组织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一)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质量、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

(二)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对于无力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四、房屋使用与管理(一)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保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完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房屋进行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房屋损坏或设施设备故障,承租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修;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廉租住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五、退出机制与违规处理(一)退出机制当承租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时,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当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时,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局系统各单位:为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持证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岗位的在岗人员。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国土房地产法制监察(行政执法)、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含地质管理、地热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

(二)房产经营管理类岗位:管理站长、房产资料员、房管员及其他内业管理人员、房屋置换人员、房地产置业担保人员、公用公房经营管理人员。

(三)房屋修缮类岗位:生产站长、修缮工长、修缮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修缮预算员、公用公房修缮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业技术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检测。

二、培训及考试内容各岗位培训考试内容以网上公布内容为准(见附件),考试习题册适时发放至应考人员或单位,每人一册。

三、培训形式与考试方法(一)房产经营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类岗位,采取统一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3天(半脱产,两个工作日、一个休息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局(规划分局)、各有关部门:现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为局内部文件,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目前,新的停车场(库)标准正在修订过程中,待新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随着国家城市住房政策的标准、保障性住房分类不断的细化,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详细划分标准,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的管理,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房局、市公安交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原标准进行了如下的修订,并以此作为保障性住房停车配建审查的依据。

注:廉租住房每百户应设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小区内车辆临时停放。

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指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目前主要包括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经营,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租赁房优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在此基础上向其他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出租。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津住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各区住建委,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规定,为做好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系统筛查(一)筛查范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领取租房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

(二)筛查内容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原则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房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

超过租房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

其中:(1)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以下的,上年收入视为零;(2)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不含)、女性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3)家庭成员年龄男性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女性40周岁(含)以上、55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4)家庭成员年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有退休金的,其上年月收入视为符合其对应补贴类型的收入准入条件;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5)其他人员收入视为零;(6)在原收入审核时,系统记载的收入认定数值高于上述收入设定数值时,按收入认定数值计算其个人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2013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2013版)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甲方(出租人):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承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承租人关系:是否为监护人:_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_ 备注: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是否为监护人: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______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甲方将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 区 ___________________ 路(道) 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 __________________ 号楼___________________ 门 __________________ 号的__________________ 居室(一/二)或__________ (一/二)个居住空间(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 ________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用于 实物 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 目 .应保 留项 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 关图纸资料 .账 目及资 金使用情况 , 项 目招投标合 同、协议 ,项 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 。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应保 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 第十一条 要运 用计 算机等现代 化手 段对廉租住房数 据进行统计 、分析 ,并建立相应 的电子档案 。根据 申请、审核 、
的 整 理 归 档 执 行 《电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 ( B T 8 9 - 2 0 )要 求 。 G / 18 4 0 2
第五条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 建委 ( 房地局 )负责对本地 区内的廉 租住房档案工 作进行指导 、监督 和检查 。
各市 、县 ( 区)房地产管理部 门具体 负责本地 区内廉租住房档 案的收集 、整理 、归档 、保管和 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 应工作需要的专 ( 兼)职 廉租 住房档案管理 工作人 员 .其职责是
为电子 档案 的保 管配备 专用的数 据存储设 备 ,定 期备份 。通过 网络 管理 的 ,还须做 好 网络 安全 防护 .确 保数据 的完
整 、安 全 。
第十 七条 第十八 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 定.造成廉租住房档 案丢 失、损毁等不 良后果 的 .按照 《 案法》及 有关规 定处理 。 档 各地可 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 法。 本办法 自二oo六年十月一 日起施行。
(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廉租住房保 障家庭登记通知单 .实物配租入住通知 书 .租金补贴发放 通知书 租 金补 贴变
更、停发通知 书.房屋租赁合 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 同或实物配租合 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 书等 。 ( 四)复核材料 。根 据年度复核 结果 对档案及 时进行调 整变更 ,包括 家庭 收入 、住房状 况变 更记录和 年度复核 记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13]1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4【实施日期】2013.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就明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廉租住房(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分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

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按规定的优惠标准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差额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对产权(经营)单位予以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管理范围。

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在2011年以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夏永娟王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永娟王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永娟王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李国敏张津隆【审理法官】王欣李国敏张津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永娟;王宏;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媛;杨素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夏永娟王宏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媛杨素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夏永娟王宏张晓媛杨素华【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史瑞英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戈蕊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瑞英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戈蕊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瑞英戈蕊陈科蕾【代理律所】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夏永娟;王宏;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张晓媛;杨素华【被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该答复意见书载明了消防救援支队灭火救援的时间、地点及扑灭情况,并未载明小区内消防栓存在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形,对救火时现场是否存在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的情况,消防员表示记不清楚,故该答复书载明的内容不能体现夏永娟、王宏认为嘉越物业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主张,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火灾事故起因,天津市河东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23份、鉴定意见1份、勘验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结合一审法院询问情况,可以认定事故起因为室内家电或用电线路故障。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书样书5篇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书样书5篇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书样书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协议: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为甲方依法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项目之一,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具体房屋地址、户型、配套设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之房屋状况说明书。

二、租赁期限本次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在租赁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租事宜。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标准:根据乙方家庭人口结构、收入状况及当地廉租住房政策,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每______个月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3. 其他费用: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费用。

四、房屋使用及维修责任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

2. 乙方应妥善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3. 甲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使用。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支付,并收取滞纳金。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甲方未能履行维修责任,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出租协议书甲方(出租人)信息:甲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承租人)信息:乙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房屋信息:房屋地址: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状态:_________租期及租金:租赁起始日期:_________租赁截止日期:_________每月租金:_________元实物配套:卫生间:•马桶:_________•热水器:_________•淋浴喷头:_________厨房:•炉灶:_________•油烟机:_________•热水器:_________•洗菜盆:_________卧室:•床:_________•衣柜:_________•空调:_________客厅:•电视:_________•沙发:_________•电视柜:_________其他:•门:_________•窗帘:_________•照明设备:_________租赁条款:1.甲方出租房屋供乙方居住,租期自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年月日止。

2.每月租金:_________元,乙方应在每个月的_________号前付清租金。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届满后自动终止。

4.乙方在租房期间不得转租、转借、擅自更改结构或用途,不得损坏房屋设施,主动承担修缮费用。

5.在租房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煤气费等。

6.在租房期间,甲方应负责修缮房屋设施和维护公共环境,若因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在租房期间,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结束前90天通知甲方,续租租金另行协商。

8.在租赁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签署人信息:甲方(出租人):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配租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配租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配租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津住建保〔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配租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住建保〔2021〕20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住建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和属地化管理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解决申请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帮助急需租房家庭更快入住公租房,现将西青区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登记、配租工作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登记选房公租房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或附近设立登记服务窗口现场办公,查收申请家庭《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做好现场登记后,按照现场登记顺序依次办理选房。

二、规范选房流程(一)前置入住前核查现场登记前,所有申请家庭应通过“天津住房保障”手机APP或公租房登记网站(https:///reg)提交入住前核查申请,核查通过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登记选房。

(二)逐栋选房配租考虑到配套设施使用安全以及运营管理等实际需求,项目应按照户型分为一、二个居住空间两类房源,每类房源以栋为单位分批次向登记家庭开放,当现有备选户型房源的配租率高于90%时,开放下一栋该户型房源备选。

(三)根据家庭类别选房《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记家庭类别为“优先组”的家庭可任选空置备选房源,其他家庭则在除一楼房屋以外的住房中通过系统摇号决定配租房屋。

(四)系统摇号选房除“优先组”以外的家庭选房前应当签订《关于认可摇号选房结果的承诺书》(附件1),表示接受摇号系统随机产生的可选房屋。

选房时申请家庭可摇号2次,共产生2套备选房屋。

申请家庭对房屋认可的,办理后续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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