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定》的实施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SPS协议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 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主要内容: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 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WTOSPS通报
根据WTO 的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WTO 秘书处向其他成员公布指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
成员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在公布和通报之列。
此外,各成员还有义务回答其他成员的合理询问。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 协定》)中的规定,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所有拟采用的但尚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或与其在内容实质上不同的,且可能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使利益相关方知晓。
WTO/SPS 通报1.通报数量2019年1月,共有37个国家或组织向WTO秘书处发送133件SPS 通报,其中发达国家(地区)发布23件,发展中国家发布106件,最不发达国家4件。
详见图1。
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十位的成员依次是:欧盟(17件)、巴西(15件)、中国(12件)、哥伦比亚(8件)、韩国(7件)、秘鲁(7件)、阿联酋(7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6件)、智利(5件)、沙特阿拉伯(5件),占总通报数量的67%。
详见图2。
其中:欧盟发布的17件通报中14件是常规通报,3件是常规补遗,通报关键词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人类健康、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覆盖产品主要是新型食品 、谷物、水果及蔬菜、动物制品、动物饲料、可食用坚果等。
巴西发布的15件通报全部为常规通报,通报关键词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最大残留限量、农药、人类健康等,覆盖产品主要食品接触材料及高分子涂层添加剂、杀虫剂、家庭清洁产品及木材防腐活性剂、新鲜/冷藏/冷冻/解冻/熟虾/水煮虾。
中国发布12件通报全部为常规通报,通报关键词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人类健康,覆盖产品主要是多种食品营养强化剂,如富马酸亚铁、柠檬酸锌、乳酸亚铁等。
图1 2019年1月不同发展状态国家(地区)的通报情况图2 2019年1月SPS 通报数量前十位的成员通报统计分析2.通报类型在2019年1月发布的133件SPS 通报中,常规通报100件,占总通报量的75.2%;紧急通报7件,占总通报量的5.3%;常规补遗22件,占通报总量16.59%;紧急补遗3件,占总通报量的2.3%,紧急勘误1件,占总通报量0.8%。
《SPS协定》对两岸经贸合作的影响及对策
Efe t fS r e nto o o i nd Tr d o e a o t e M a n a d f c s o PS Ag e me n Ec n m c a a e Co p r t n be we n i l n i a d Ta wa fCh H nd Co nt r e s r s n i n o i a a u e m a u e
C i a n ay e h i d a tg f cs o P g e me t n te c o s—sr i e o o c a d t d o p rt n。a d p tfr a d s me h n ,a lz d te d s v a e ef t fS S a r e n h r s a n e o tat c n m r e c e ai i n a o n u w o o r
为防止 WT O各成员 国滥用食 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也由早期加工型、 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展至资本及技术密 集型产业 ; 投资区域从沿海 的福建、 珠江三角洲 、 长江三 角洲扩展至大陆各地 , 乃至东北 以及 中西部地 区。在两 岸贸易增长的同时 , 其贸易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 以机电类
措施 , 故意构建贸易技术壁垒, T W O在乌拉圭 回合谈判 中制定通过了( e s s协定》 主 旨是改善世界农产 品贸易 , 的出口环境 , 使各成员国可以在一个平等 、 的市场环 公平
摘
要: 通过阐述两岸经 贸合作的现状 , 分析 了( i s s协定》 两岸经 贸合作 的不利影响 , 对 并对促 进 两岸 经贸合 作的繁 荣
及 农 业 生产 的安 全 提 出 了几 点对 策 。
关 键 词 :i 协 定 ; 贸合 作 ;i 措 施 S s 经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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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日本对美国实施的技术壁垒是否超出了政府为达到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目的.而评价这些措施是否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对保护健康是必要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没有造成不合理的歧视。
案情回顾:日本自1994年开始就对美国出口日本市场的苹果实施检疫限制措施,这些检疫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进口美国发现有火疫病的果园所生产的苹果;对生产出口苹果的果园实施一年3次的火疫病例行检验;对500米缓冲区内发现火疫病的果园取消其出口日本的资格。
201X年4月18日,根据美国的要求,美、日双方举行磋商但未能取得令双方满意的成果。
201X年6月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
201X年7月15日,专家小组发布公告,就美国指控日本禁止美国苹果出口日本市场一案作出裁决,裁定日本违反了世贸组织《SPS协定》,并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履行该协定中日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取消对美国苹果的进口限制。
201X年8月28日,日本对DSB提出上诉,201X年11月26日,AB发布公告,维持专家小组判决;201X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和AB对此案的判决。
《SPS协定》是1995年WTO成立时交成员方一揽子接受的协定之一,是WTO多边国际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权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对成员国采取SPS措施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属于规范成员国技术性措施的协定。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浅析《SPS 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近年来中国产品因遭遇国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而无法出口的情况越来越频繁。
2007年起美国就通过一系列措施禁止进口我国禽肉制品。
《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又规定政府拨款不得用于制定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的禽肉产品的法律。
我国相关部门在与美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该法案规定的措施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在申诉中我国认为美国的此项措施违反《SPS协定》的规定。
可见,我国已经开始以原告方的身份接触SPS措施,而风险评估是实施SPS措施的基础,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研究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以更好地应对涉及该协定的争议案件。
二、风险评估概述协定附件A中规定了风险评估的定义:“根据可能采取的SPS措施来评估虫害或疾病在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产生的潜在的生物学和经济学后果;或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
”可见风险评估包括两种类型:来自病虫害风险和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对于病虫害产生的风险和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实施SPS措施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
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中仅评价对人类、动物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来自病虫害的风险除了要评价病害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还要评价这种可能性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学后果,所以对于病虫害引起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时要求更高。
WTO案例中,荷尔蒙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涉及风险评估的两种不同类型。
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涉及的是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产生的风险的评估。
专家组认为要证明采取的SPS措施是否基于风险评估,要分两个过程:(一)要确认荷尔蒙对人类健康是否有负面影响;(二)如果确认对人类健康有负面影响,评价这种影响发生的可能性或可实现性。
专家组主要是依据风险评估的定义进行证明的,上诉机构认为这两部的证明过程理浅析《SPS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辛 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摘 要:WTO成员国可以采取检疫措施阻止进口有风险的国外产品以保护本国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但此类措施同时也存在影响国际贸易自由的可能性。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一般原则委员会
4.如果CAC大会通过了该标准草案,则需按程 序步骤多次递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果进 行得顺利,该草案即可成为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按照标准的快速制定程序,原来 最多的8个步骤可减为最少5步。有些情况下, 制定步骤可能要重复。大多数标准的制定需 要多年时间。
5.CAC大会通过,它即被编入食品法 典(Codex Alimentarius)。
CAC起草和制定食品法典标准的基本 程序 主要包括:
1 成员国政府或CAC分委员会向CAC 大会提交制定某一标准的议案;
2.CAC大会或执委会作出决定, 同意制定该标准.
3 CAC秘书处安排起草,并征求各国 政府意见。
3.负责起草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委员会 研究各方意见并作修改后,向CAC 大会提交标准草案(draft standard)的文本。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类 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 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的食 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世界贸易组织TBT协议和SPS协议
原图
调整后的效果
最终效 果
2.2.2 调整高光、阴影和中间调
13
3. 使用“阴影/高光”对话框调整
通过阴影/高光调整图像,不仅可以使图像产生变亮或变暗的效果,还能通过增亮或变 暗图像中的阴影或高光的像素色调来修复图像中过亮或过暗的区域。从而使图像尽量显示更 多的细节,非常适合校正强逆光而形成剪影的照片,或修复因接近闪光灯而有些发白的焦点。
为解决农畜产品贸易中的检疫矛盾,在此谈判中还达成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 疫措施的协议》(《WTO/SPS协议》) ,均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 始执行
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这两个文件成为了世贸组织(WTO)协议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
2.1.2 图层的基本操作
5
在设计网站页面时往往需要操作多个图层,操作图层主要在“图层”面板中进行。选择 【窗口】/【图层】菜单命令即可打开“图层”面板。
2. 矫正整张图像的颜色
4 调整高 光
17
5 最终效 果
2.3.2 清除污渍
18
产品在拍摄时很可能因为本身有污渍或拍摄环境不当,留下其他物品的影子或杂点,此 时可利用内容识别填充功能和内容感知移动工具快速进行处理,其具体操作如下。
1 打开图 像
2 创建选 区
3 内容识别填充
2.3.2 清除污渍
4 查看效 果
下面以裁剪产品主图背景图为800×800像素为例,讲解裁剪并更改图像尺寸的方法,
其具体操作如下。
SPS案例
SPS最新案例:美国诉日本苹果案最终裁决:2003年11月26日,WTO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简称AB)发布公告,就美、日苹果贸易争端一案维持专家小组的判决,裁定日本违反相关贸易规则,并建议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要求日本履行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日方所承担的义务。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日本对美国实施的技术壁垒是否超出了政府为达到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目的.而评价这些措施是否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对保护健康是必要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没有造成不合理的歧视。
案情回顾:日本自1994年开始就对美国出口日本市场的苹果实施检疫限制措施,这些检疫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进口美国发现有火疫病的果园所生产的苹果;对生产出口苹果的果园实施一年3次的火疫病例行检验;对500米缓冲区内发现火疫病的果园取消其出口日本的资格。
2002年4月18日,根据美国的要求,美、日双方举行磋商但未能取得令双方满意的成果。
2002年6月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
2003年7月15日,专家小组发布公告,就美国指控日本禁止美国苹果出口日本市场一案作出裁决,裁定日本违反了世贸组织《SPS 协定》,并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履行该协定中日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取消对美国苹果的进口限制。
2003年8月28日,日本对DSB提出上诉,2003年11月26日,AB发布公告,维持专家小组判决;2003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和AB对此案的判决。
《SPS协定》是1995年WTO成立时交成员方一揽子接受的协定之一,是WTO多边国际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权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对成员国采取SPS措施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属于规范成员国技术性措施的协定。
为何认定日本违反《SPS协定》?1.日本实施SPS措施无“科学依据”《SPS协定》第2.2条确立了实施SPS措施最基本的义务,即要有“科学依据”。
《SPS协定》下标签要求对中国食品出口的影响
《SPS协定》下标签要求对中国食品出口的影响作者:曹薇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12期【摘要】《SPS协定》支持各成员国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法规、标准。
中国食品尽管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成本价格比较优势,但面对各种各类的食品标签新规定,中国食品出口企业必须提高标签意识。
本文着重分析《SPS协定》中的食品标签要求及其影响,描述了中国食品出口在标签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应对SPS壁垒的策略。
【关键词】《SPS协定》;标签要求食品安全由于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工农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食品的国际流通所引发的食品性疾病传播,各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断出台新的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The WTO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这是迄今为止对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的国际管制影响最大的多边国际条约。
SPS协定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的措施,以便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动植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SPS协定》支持各成员国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法规、标准。
依据政策目标的不同,SPS措施可以分为:技术性规定、进口禁止和信息补偿。
商标要求则属于信息补偿的范围。
一、主要国家或组织对食品标签的要求2010年,我国17柜腌渍肠衣因外包装标签和唛头标记不符合欧盟要求而在荷兰鹿特丹港被扣留。
出口食品标签问题再次引起高度重视。
食品安全无小事,各国政府也一直对食品进口的安全高度关注,纷纷发布各项法规针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材料要求和标签要求等方面加以管制。
对SPS通报“涉及产品”和“内容简述”的分析表明, 2010年SPS通报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有: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和饲料添加剂、转基因、H1N1流感、口蹄疫、蓝舌病,以及食品的包装材料要求和标签要求。
SPS措施审查标准研究
欧盟新烟碱类农药噻虫嗪管理政策调整及应对建议
新烟碱类杀虫剂是全球杀虫剂市场中份额占比最大的一类,2014年其市场份额占比达25%以上,在我国及美国、加拿大等120多个国家登记使用。
目前,主要使用的新烟碱类杀虫剂共有7种,包括第1代新烟碱类杀虫剂吡虫啉、噻虫啉、啶虫脒、烯啶虫胺,第2代新烟碱类杀虫剂噻虫嗪、噻虫胺,以及第3代新烟碱类杀虫剂呋虫胺等。
蜜蜂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传粉者,在保障农业生产及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噻虫嗪等新烟碱类农药在全球大量使用,此类杀虫剂对蜜蜂等非靶标生物造成的负面影响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相关研究引发了是否需要限制新烟碱类农药使用的广泛讨论。
欧盟是全球首个限用新烟碱类农药的地区。
早在1999年,法国就禁止使用了吡虫啉处理的向日葵种子。
2012年8月,法国农业部根据国家卫生安全局在实验室模拟研究的成果作出决定,禁止使用噻虫嗪处理油菜种子,并呼吁在欧盟范围内全面禁用噻虫嗪。
2018年9月,法国全面禁止了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噻虫啉和啶虫脒等新烟碱类农药的使用。
欧盟于2018年4月取消了噻虫嗪、噻虫胺和吡虫啉共3种新烟碱类农药在永久性温室之外的使用授权,并于2020年2月禁止了新烟碱类农药噻虫啉的使用。
此外,2019年美国环境保护署也撤销了12种含有噻虫嗪和噻虫胺的农药产品登记。
2022年,欧盟拟撤销噻虫嗪在所有农产品上的最大残留限量,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噻虫嗪作为第二代新烟碱类杀虫剂的代表性产品,是新烟碱类杀虫剂市场份额最大的品种,因其高效、低毒、广谱,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
由于欧盟是仅次于美国和我国的全球第3大农产品进口方,其撤销噻虫嗪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可能会对全球噻虫嗪农药贸易及农产品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是新烟碱类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并且欧盟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重要目标市场,欧盟撤销噻虫嗪最大残留限量对我国农药和农业产业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应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对欧盟噻虫嗪管理政策调整情况进行概述,分析政策调整对我国噻虫嗪农药生产和贸易、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探讨欧盟此次政策调整是否合规,并提出我国应对措施建议。
SPS措施研究综述
SPS措施研究综述【摘要】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SPS措施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因素。
本文就国内外SPS措施的研究情况做了一个梳理与回顾。
【关键词】SPS措施贸易效应WTO于1995年颁布的《SPS协定》将SPS措施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保护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由食品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产生的风险;保护人类的生命免受生物携带疾病的侵害;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免受害虫、疫病或致病有机体传入的侵害;保护一个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传入引起的危害。
因此SPS措施指与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环境风险有关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所有技术性措施。
一、SPS措施基础研究在SPS与TBT的区别研究上,许多学者看法不尽相同。
但结论大多认为SPS与TBT不尽相同,不能笼统地分类。
葛志荣(2003)指出SPS措施与TBT措施有三大不同:界定角度不同。
SPS措施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的实施目的而制定的管制措施;TBT措施则从技术的角度界定;涵盖范围不同。
SPS措施包括动植物疾病防治和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标签和包装要求;TBT措施则涵盖了所有领域,且与人类疾病防治有关措施大多属于TBT措施;涉及的协定不同。
在WTO框架下,SPS措施由《SPS协定》管辖,而TBT 措施是由《TBT协定》管辖。
Iacovone (2003)认为,针对鱼类、野生动物、森林及野生植物的保护措施属于SPS措施,但有关保护环境环境和动物福利的措施则不属于SPS措施。
在遭受SPS措施的原因方面,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从我国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产品的管理体制、生产结构等方面分析了农产品出口遭受SPS的原因,如沈忠泉等(2002)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农产品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并且我国部分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结构单一再加上某些发达国家的歧视性的标准、法规检验,我国农产品出口难度加大。
另外,也有人认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低,竞争力差是我国出口遭遇SPS壁垒的主要原因,但也包括个别国家利用SPS形成合法贸易壁垒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原因(曾小燕,2010)。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含义与特点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含义与特点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含义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实践中会对商品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产生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障碍,那么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措施。
换言之,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进口国在实施进口贸易管制时,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依靠严格的技术标准,通过认证、检验、注册、监督等制度,来提高进口产品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最终达到限制进口为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如同一对龙凤胎,同时孕育,但又迥然对立。
各国口头上积极呼吁实施贸易自由化,但又都不能割舍自己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找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保护自己。
尤其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随着WTO谈判效果的实现,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关税不断降低,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的天平从关税壁垒一侧不得不倾向于非关税壁垒一侧。
在非关税壁垒中,如果直接采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一方面极易受到其他国家的攻击和谴责,甚至可能遭到报复;另一方面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配额等措施会被国际化的企业绕开。
这样,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成为了非关税壁垒的上佳选择。
在WTO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各项协定中,《SPS协定》管辖的对象为各成员在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而在其他领域的技术性措施均归《TBT协定》管辖。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一个国家从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等目的出发,对进口商品的品质、安全性能、使用性能、设计及标签说明、包装、产地等做出技术规定本是无可非议的,这是保证合理有序地完成国际贸易的有效措施。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