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收购手段在我国的适用空间分析

合集下载

从公司反收购实践论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从公司反收购实践论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从公司反收购实践论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反收购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公司反收购是指被收购方为了抵制收购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旨在保护自身利益和控制权而进行的防御活动。

反收购既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竞争交锋,也是市场经济规则下的一种合法行为。

然而,由于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导致公司反收购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在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研究目的通过对我国公司反收购实践的案例分析和对法律制度规定的研究,探讨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并为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

通过对我国公司反收购案例的分析和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阅读,总结研究对象的共性和差异性,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并对比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提取对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

四、研究内容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公司反收购的案例分析通过对我国公司反收购实践的案例分析,总结公司反收购的一般性特征、行为方式、反收购成功的主要因素等,研究公司反收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分析我国公司反收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不足、防御行动的限制等。

第二部分: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不足通过对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的梳理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如缺乏有效的防御手段和制约措施、收购方的信息优势等。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提高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实用性为出发点,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如加强反收购手段的规定、设立控制权变更审查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以更有效地保护我国公司法人的权益。

同时,结合国外先进的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提取对我国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收购威胁。

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常见类型(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公司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触发这些新证券的发行,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二)“金色降落伞”当公司被收购且高管被迫离职时,高管可以获得巨额的补偿,这可能会让收购方在收购决策上有所顾虑。

(三)“白衣骑士”公司寻找友好的第三方来参与收购竞争,或者直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收购公司,以抵御不友好的收购方。

(四)“焦土政策”公司通过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等方式,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框架的约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反收购措施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一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而在另一些地区,法律可能较为模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判例来判断。

(二)股东利益的平衡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往往需要考虑是否真正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果措施只是为了保护管理层的私利,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让股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反收购措施的价值探讨(一)保护公司的长期战略和独立性有些公司拥有独特的长期发展战略,而不友好的收购可能会打乱这些战略。

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争取时间和空间,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发展。

(二)维护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收购可能导致企业文化的冲突和破坏,反收购措施有助于保持公司文化的延续。

(三)保障员工的利益收购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和人事变动,影响员工的稳定和职业发展。

典型反收购措施案例实证分析

典型反收购措施案例实证分析
收购能力。
实证结果表明,毒丸计划对不同类型的收购者有不同 的影响,对于长期投资者而言,毒丸计划可能不是最
佳选择。
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措施,通过发行 优先股或认股权证,使目标公司股价上涨,从 而阻止恶意收购。
然而,毒丸计划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稀释 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公司负债等。
白衣骑士实证分析
反收购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反收购措施的效果因情况而异, 并不一定能够完全阻止敌意收购

反收购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 因素,如潜在收购者的决心、市 场环境、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反收购措施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 影响,如股价波动、法律风险、
股东利益冲突等。
02
典型反收购案例介绍
案例一:毒丸计划
总结词
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措施,通过发行优先股或认股权证,使潜在收购者面临巨大的稀释风险,从而降低 其收购兴趣。
详细描述
毒丸计划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弹出式”毒丸,即优先股在特定条件下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增加潜在收购 者的持股成本;另一种是“薄饼式”毒丸,即发行认股权证,允许持有者在未来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份。 毒丸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潜在收购者的门槛,降低其收购动机。
案例二:白衣骑士
总结词
白衣骑士是指公司为抵御敌意收购而主动寻找的友好收购者,以更高的价格对抗潜在敌意收购者。
实证结果表明,焦土战术的选择需要谨慎考虑,只有在必要情况下才 应采取此措施。
诉诸法律实证分析
诉诸法律是指目标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来对抗恶意收购, 例如寻求法院禁令、起诉收购方等。
然而,诉诸法律也存在一些风险,例如诉讼时间长、成 本高、结果不确定等。
在实证分析中,诉诸法律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反收购措 施之一,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司利益。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一、背景
万科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由万科集团控股,2024年,万科
公司A股和港股上市,2024年房地产市场升温,万科受到其他公司的收
购报价而走上反收购的道路。

二、反收购的目的
1、保护股东利益:反收购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保护股东的利益,让投
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以确保他们的股票价格和投资回报率的稳定。

2、防止外头入侵:反收购也可以阻止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侵害,他
们可能已经控制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能会获取更多的股票,从而控制公司
的经营政策,影响公司的运行。

三、反收购的方式
1、支付现金报价:发行新股抵押债券或偿还债务以支付现金报价,
从而资助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状况,存款和减轻负债负担。

2、以股票收购:股份收购方式是使用股票代替现金进行收购,由发
行公司发行股票作为收购价款,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将原有股份换取发行公
司的股份,从而获得控制权。

3、购回股票:股票回购方式是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市场购回公
司股票,回购的股票将被销毁,从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使公司股票的价格
上涨,保护股东利益。

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合法性探讨的开题报告

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合法性探讨的开题报告

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合法性探讨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国外资本的介入和国内企业市场竞争的激烈,收购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是,一些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地位,不希望被其他企业收购,因此采取了反收购预防性措施,例如股份制改革、发行优先股、设立特殊股等手段。

这些措施旨在限制其他企业对其控制权的获得,防止被收购。

然而,这些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性却备受争议。

因此,本研究拟就“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适用的合法性探讨”开展探讨。

二、研究意义本研究将在以下几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为企业采取反收购预防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法律对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尚不充分,本研究将探讨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提供合法依据。

2. 推动我国反收购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通过研究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的合法性,可以反映当前我国反收购法律的不足之处,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3. 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研究将为企业如何制定合适的反收购预防性措施提供建议,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实现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法和案例法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1. 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的现状和表现情况。

2. 我国反收购法律的规定和现状。

3. 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4. 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5. 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制定防范措施。

四、论文结构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等。

第二部分: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现状和表现情况。

分析反收购预防性措施在我国的表现、现状及问题。

第三部分:我国反收购法律的规定和现状。

介绍我国目前反收购的法律规定及其现状。

第四部分: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探讨反收购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企业制定这些措施的覆盖范围和条件。

第五部分:结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日益频繁。

当一家上市公司面临被收购的威胁时,采取反收购措施成为了其维护自身利益和独立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些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以及它们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谈谈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

从法律角度看,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活动都有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一方面,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实施反收购措施时,不能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例如,如果反收购措施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合理限制或垄断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另一方面,公司的反收购措施也不能违反证券法等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例如,不能通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手段来阻止收购。

此外,公司章程中对于反收购的规定也需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存在限制股东权利、违反公平原则等问题,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那么,合法的反收购措施通常包括哪些呢?常见的有“毒丸计划”“金色降落伞”“白衣骑士”等。

“毒丸计划”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证券,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会触发这些证券的发行,从而大幅增加收购成本。

“金色降落伞”则是指公司为高管提供高额的离职补偿,以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和整合难度。

“白衣骑士”是指公司引入友好的第三方作为收购者,来对抗恶意收购方。

这些反收购措施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价值。

其一,反收购措施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战略稳定性。

一家上市公司往往有着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如果轻易被收购,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战略方向发生改变,影响其持续稳定的发展。

其二,反收购措施可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对于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来说,他们更希望公司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因收购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日益频繁。

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控制权的争夺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其中,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一)法律框架下的审视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各国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行为。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以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反收购措施与公平竞争原则反收购措施不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如果反收购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阻止潜在的收购者,而不是基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股东的整体利益,那么这种措施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例如,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如高额的违约金、复杂的股权结构等,来阻止收购者的进入,可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反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这包括反收购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存在误导性陈述,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价值(一)保护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反收购措施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实施和推进其长期发展战略。

当公司管理层认为潜在的收购可能会打乱公司的既定战略,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时,通过合理的反收购措施,可以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既定的路线前进。

(二)维护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每个公司都有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这些是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支撑。

收购可能会导致公司文化的冲突和价值观的改变。

反收购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使公司能够保持其独特的经营风格和品牌形象。

(三)保障股东的利益虽然在短期内,收购可能会给股东带来较高的溢价收益,但从长期来看,如果收购方的战略与公司的发展不匹配,或者收购后进行大规模的重组和裁员,可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面临着收购与反收购的复杂博弈。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成为了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监管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界定(一)法律法规的框架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反收购措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边界,包括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行动的权限、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二)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通常会对公司可能面临的收购情况做出一定的约定,这些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

如果公司章程事先规定了某些反收购条款,并且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在面临收购时依据这些条款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就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三)股东权益的平衡合法的反收购措施应当在保护公司和现有股东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潜在收购方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反收购措施导致了股东之间的不公平待遇,或者限制了股东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那么其合法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二、常见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及其合法性分析(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它通过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或优先股,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将面临巨大的财务负担或股权稀释。

然而,毒丸计划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其实施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没有对股东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那么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但如果毒丸计划被滥用,导致公司价值受损或股东利益严重失衡,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二)金色降落伞金色降落伞是指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收购后高额的离职补偿。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如果金色降落伞的安排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且经过了适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

但如果补偿金额过高,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可能会被视为对公司资源的不当占用,从而引发合法性问题。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万科是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之一,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2024年,已经有人试图收购万科,但是万科的管理层坚决反对并出台一系列反收购手段。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反收购手段和可行性。

一、反收购手段1.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万科的管理层可以通过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

该计划可以给予优先股权、股票期权等奖励,以此来激励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

2.股权重组:万科管理层可以通过股权重组来增强自身的控制力。

例如,与其他股东合作购买大量股票,增加管理层的持股比例。

同时,管理层也可以通过私有化等方式,减少散户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收购方的股价支持。

3.建立海外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方实施,万科管理层可以考虑在国外注册子公司,并将核心资产转移至国外公司名下。

如果任何收购方试图收购万科,将面临更复杂的程序和法律问题,增加收购难度。

4.进行资产剥离:万科管理层可以将非核心业务或资产剥离,以此来提高公司的价值。

这样一来,收购方将面临对这些业务或资产进行重新整合的问题,增加收购的难度和成本。

5.寻求政府支持:万科管理层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或政策支持,来阻止收购方的收购意图。

政府可能会认为万科是国家战略性企业,给予相关保护和支持。

1.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确实可以激励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但也需要注意员工的股票持股量,以防止少数高管过度掌握公司权力,导致股东利益不受保护。

2.股权重组的可行性:股权重组需要充足的资金和股东支持,而且需要考虑到散户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此外,私有化可能面临政府的监管限制和公众舆论的压力。

3.建立海外公司的可行性:建立海外公司需要在国外市场进行注册和运作,需要面临国外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的挑战。

同时,核心资产的转移可能面临国内监管机构的审查和限制。

4.资产剥离的可行性:资产剥离需要考虑到非核心业务的可行性和剥离的成本。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在我国的适用性检验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在我国的适用性检验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在我国的适用性检验作者:张志敏来源:《财讯》2018年第16期我国上市公司已开始运用各类国际通行的反收购措施抵御敌意收购,然而国内立法尚未就反收购行为设定明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反收购资本结构上市公司收购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常见的并购重组方式,而随之出现的敌意收购也频有发生。

1993年延中实业(600601)面对深宝安A(00009)的恶意收购,聘请反收购顾问并向证监会提出申诉,打响了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第一枪。

自此,上市公司反收购正式进入我国公众以及监管者视野。

本文简要列举国际通行的反收购措施,并对其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予以分析。

文中代指反收购措施的各类专用词汇,大多由美国投行家和公司业务律师在反收购实践中发明。

驱鲨剂(Shark Repellents)驱鲨剂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一些收购人不愿意接受的特别条款,为控制权转移制造障碍以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

一是,交错董事会条款。

将董事会原本统一任期改为交叉任期,规定每年只能改选一定比例的董事。

这样即使收购成功,收购人不能在短期内完全控制目标公司。

二是,绝对多数条款。

章程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决议须经绝大多数表决权同意,并且在修订章程的反收购条款时,必须经过绝大多数的股东和董事同意,如此可增加收购方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

三是,公平价格条款。

公司章程中约定要求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支付相同的价格,这个价格可以为某一特定时间内由要约人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而且均采取同等方式支付股權款。

目的在于迫使收购方在双重要约收购中提供相同的报价和收购条件,其制度价值与强制要约制相似。

四是,董事提名权限制条款。

章程中加入对于新人股东提名新董事人选在时间、持股数额等方面的限制,延缓收购者控制董事会的进程。

五是,社会责任条款。

在章程中加入社会责任战略的相关条款,例如授权董事会基于维护职工利益、环境利益等非股东利益的理由而采取必要的反收购措施。

驱鲨剂条款能否在我国适用,理论及实务层面尚存争议。

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

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敌意收购/反收购/绝对多数/分期分级董事会/董事资格限制内容提要: 在敌意收购正日益临近我国上市公司的背景下,采取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已成为广大上市公司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其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当属反收购条款。

由于相关立法对此尚未明确,细则也未制定,因而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以便为完善立法服务,为公司制定反收购条款提供指引。

反收购条款在西方已经历了长期实践,其总体价值应得到肯定。

我国反收购实践中可应用的反收购条款主要包括绝对多数条款、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与董事资格限制条款。

各个反收购条款的具体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均应具体研究,以期从立法上作针对性完善,在实践中寻找合适的适用方法。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渐推进,证券市场全流通环境到来后,通过敌意收购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将大为提高。

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系对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购管理办法》的修订)更确认了部分要约收购的合法性,敌意收购因此更为便利。

在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很稀缺的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敌意收购料应会频繁发生,反收购也将相应增加。

在英、美等公司收购活动十分活跃的证券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反收购措施(Anti - takeoverMeasures) , [1]如今都在许多上市公司的考虑之列。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已采取了完善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章程以及降落伞计划、 [2]职工持股计划等防御性反收购措施。

但理论上的各种反收购措施是英、美等公司收购活动十分活跃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大量的公司收购兼并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实践而逐步创造和发展起来的。

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的差异,许多反收购措施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

即使是在同一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关于反收购措施的立法与判例也差异较大。

从万宝之争看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的应用

从万宝之争看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的应用

从万宝之争看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的应用作者:袁满霞梁英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14期每个公司都希望到市场持续融资,不断扩展经营范围,推动企业发展壮大,但融资要稀释股权,降低话语权,减少投票名额。

更多的股票在市场流通,在带来市场流动性充裕的同时,也为股权流转和集中提供了便利,给公司控股主体带来了被收购的风险。

每个优质上市公司都不希望被收购,也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收购风险,企业需要有足够的反收购意识,更要有更强的反收购预案和策略,保护自己的控股权,进而更好的依照自己的意志管理和发展公司。

一、我国企业收购与反收购市场背景分析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积极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活力,盘活各种资产,有利于发挥资本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公司上市融资,实现资产流通,引入更多的投资者,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发展空间。

公司上市融资就要出售股权,股权出售必然伴随着管理权限的改变,依照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和相关公司法律规则,控股比重代表着在公司的权重,决定着投票权和公司的控制权。

中国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以来,尤其是金融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公司收购、企业兼并重组成为经济发展的常见活动,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事件。

市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市场是充满各种变化的。

我国推动股份制改革,收购与反收购便事件便不断上演,更多的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实现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张,经营业务和利润的提升;也有不少上市公司被其他上市公司收购,或被非上市公司收购。

有些公司被收购,符合全体股东的意愿,对全体股东都有好处,比如江南嘉捷,被从美国私有化的奇虎科技公司借壳上市,小股东因股价大幅提升获益匪浅,控股股东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奇虎科技也顺利实现国内上市。

而有些公司被收购以后,管理层失去了管理权,原控股股东易主,失去公司经营主权,甚至带来业务发展受阻,业绩下滑,盈利能力下降,比如南玻A被宝能集团收购以后,管理层大换血,业绩和盈利双双下滑。

中 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 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日益频繁。

这不仅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抉择,也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的稳定。

其中,反收购作为上市公司应对潜在收购威胁的手段,其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概念及常见手段上市公司反收购,简单来说,就是目标公司为了抵御外部的收购行为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

常见的反收购手段多种多样。

其一,“毒丸计划”。

这一策略会在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通过发行新的证券,降低收购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从而增加收购的难度和成本。

其二,“焦土战术”。

公司可能会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或者进行一些不经济的投资,使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大幅下降。

其三,“金色降落伞”。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丰厚的离职补偿,从而增加收购方的成本。

其四,“白衣骑士”策略。

即邀请友好的第三方公司参与收购竞争,以提高收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这些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对于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尚未明确,导致在实际案例中,不同的监管机构和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

此外,对于反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首先,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发展,新的反收购手段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未能及时跟上,无法对这些新情况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其次,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现有的法律条款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反收购法律体系,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冲突。

再者,监管力度不足。

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监管,存在着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的反收购行为。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便是潜在的收购威胁。

为了维护自身的独立性、经营策略和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和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商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背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收购与反收购的博弈日益频繁。

收购方通常出于多种目的,如扩大市场份额、整合资源、实现协同效应等,对目标上市公司发起收购。

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被收购可能意味着控制权的转移、经营策略的改变以及员工和股东利益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面对收购威胁时,上市公司往往会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抵抗。

二、常见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公司会向现有股东发行优先股或认股权证,一旦收购方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现有股东就可以低价购买公司的股份,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二)“焦土战术”这种战术较为极端,公司可能会通过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进行不盈利的投资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和吸引力,让收购方望而却步。

(三)“金色降落伞”公司会与管理层签订协议,在公司被收购且管理层被解雇时,给予管理层高额的补偿,从而增加收购方的成本。

(四)“白衣骑士”上市公司会寻求友好的第三方企业作为“白衣骑士”,由其出面收购公司的股份,以抵御恶意收购。

(五)“帕克曼防御”被收购公司反过来主动收购收购方的股份,以达到反制的目的。

三、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法规的框架各国和地区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

在某些国家,只要反收购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经过适当的程序和披露,就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往往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程序以及反收购措施等做出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那么其合法性也更有可能得到支持。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事件也越来越频繁。

与此同时,反收购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反收购是指上市公司在遭到其他投资者或公司的收购时,通过种种手段,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收购的行为。

那么,我国的上市公司究竟有哪些手段来进行反收购呢?首先,上市公司可以显式地宣告对收购行为的反对态度,向投资者和市场说明其与潜在收购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并通过平台联合起来,阻止潜在收购人实施收购行为。

此外,还可以采取财务措施,例如将股票回购,提高股息率,改变公司管理团队等。

当然,压低公司的股价和财务表现,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反收购的手段。

其次,就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条例》,收购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规则的要求,否则将会被视为非法行为。

具体而言,一方面,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要选择实行防御策略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在对外宣传时也要把握发言的度,防止发生违反公司运作许可的行为。

因此要从法律角度出发,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以避免针对公司的非法收购行为,同时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潜在收购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规则中规定的程序,例如未按照规定,未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给股东充分了解收购方案等,那么该收购行为也将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最后,就如何解决反收购问题进行探讨,目前对于如何解决反收购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例如在美国,反收购措施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及执行的。

SEC要求收购人在攻击股票买卖方案之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SEC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注册。

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收购人必须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采取未经股东同意、非法放弃瞎搞合法权益等手段,以确保收购行为合法。

在我国,可以考虑设立类似SEC的机构,同时加强对已有法规的监督和执法。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法律评介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法律评介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法律评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和收购活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反收购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评介进行探讨,并就其合法性、可行性以及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评价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是指上市公司采取的一种行动,以抵御或阻止对其进行收购的企业。

在法律层面上,上市公司具有抵御收购的合法权益。

首先,上市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策其企业发展战略。

其次,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权利保护自身利益。

然而,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也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反收购措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上市公司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垄断行为或者操纵股价等。

其次,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也应遵守证券市场的规定,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后,反收购措施应符合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可行性评价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公司内部的防御措施和外部的法律环境。

公司内部的防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章程中的防御条款、优先股发行、收购抵御基金的设立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加强公司的抵御能力,但也需要注意平衡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而损害所有股东利益。

就外部的法律环境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上市公司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以保护其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

而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相关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认定问题: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常常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认定。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反收购措施的认定标准和解释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被收购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权衡的重要议题。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

简单来说,反收购措施是指目标公司为了防止或抵御恶意收购而采取的各种策略和手段。

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包括“毒丸计划”“金色降落伞”“白衣骑士”“焦土战术”等等。

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

例如,反收购措施不能构成对股东权益的不当侵害,不能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如果反收购措施被认定为是对收购方的不合理限制,或者是公司管理层为了保住自身地位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那么就可能被判定为违法。

以“毒丸计划”为例,这一策略通常会通过发行新的股份或者赋予现有股东特殊权利,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会面临巨大的成本和风险。

如果“毒丸计划”的实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并且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那么它可能是合法的。

但如果只是公司管理层为了抵制任何可能的收购,而不顾股东意愿强行实施,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再看“金色降落伞”,即公司给予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额的离职补偿。

如果这种补偿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那么一般是合法的。

但如果补偿金额过高,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标准,就可能被质疑为对公司资源的浪费和对股东利益的损害。

接下来探讨一下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价值。

其一,保护公司的独立性和长期战略。

一家上市公司往往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

如果被不合适的收购方收购,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战略方向被改变,企业文化被破坏,从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通过合理的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争取时间和空间,保持其独立运营和战略实施的连续性。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屡见不鲜。

当一家上市公司面临被收购的威胁时,采取反收购措施成为了其维护自身利益和独立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一)法律框架内的许可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运作。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规则和限制。

只要反收购措施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就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

例如,一些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的规定来设置反收购条款,如“毒丸计划”的实施条件、“金色降落伞”条款等。

只要这些章程条款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合法性还体现在反收购措施是否真正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如果一项反收购措施能够防止恶意收购者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保护了广大股东的长期利益,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股东利益”并非是单一的,不同股东在收购和反收购中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短期投资者可能更关注收购带来的股价上涨,而长期投资者可能更看重公司的战略稳定性和长期发展。

因此,判断反收购措施是否保护了股东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还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如果反收购措施构成了对潜在收购者的不公平歧视或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例如,故意设置过高的收购门槛、不合理地限制收购方的知情权等行为,可能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受到法律的质疑和挑战。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价值(一)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战略稳定性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能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战略稳定性。

当一家公司拥有清晰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独特的企业文化时,恶意收购可能会打乱其发展节奏,导致战略的中断和文化的冲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具体反收购手段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一)、股份(权)控制角度的反收购措施分析
、“毒丸”计划及“兑换毒债”
实际上,任何毒丸,包括定向增发在内,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类似美国毒丸的反收购效果。

毒丸的核心是差别对待目标公司股东和收购方,这明显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

因此,在中国法下,除非所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或认股权证,否则“毒丸”计划并不可行。

至于“兑换毒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与此最相类似的为可转债。

根据《增发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届满前,作为发行人的上市公司可依约定条件提前将债券赎回、强制转股,而债券持有人亦可将债券以约定条件回售给上市公司。

而相关规定并未对所谓约定条件作限制。

因此,此约定条件设定为包括遭遇恶意并购在内的情形应为法律允许,只要公司取得发行审核部门的同意并将此明订于相关募集说明书即可。

、“讹诈赎金”
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公司只能基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基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提出收购其股份的请求四种法定情形而回购股份。

据此,《公司法》并不允许纯粹基于反收购目的而进行的回购。

“讹诈赎金”在中国法律环境下虽然可行,但并不实用,而且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

、“白衣骑士”
《收购办法》第条、第条和第条均明确允许竞争要约并对其操作有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白衣骑士”在发出竞争要约时必须注意时间限制,其最迟不得晚于敌意收购人的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但寻找要约竞价者不得违反董事的诚信义务,并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竞争要约由于不需要经历前述复杂的程序,因此实施起来相对简单易行,因此在实践中,“白衣骑士”也成为最为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之一。

、“白衣护卫”及相互持股
对于“白衣护卫”,《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均未对以此种反收购方式进行禁止或限制。

而实践中也曾有过相关案例。

而对于相互持股,《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亦未对之进行禁止或限制。

因此,目前此二种反收购方式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均为可行。

但对于前者,应注意避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而且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实际,要注意争取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持股比例较高的其他股东作为“白衣护卫”。

、“帕克曼”防御
目前中国法律对“帕克曼”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

该种反收购措施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可行的,只是在实施程序上因一些法律限制因素而必须有所考虑。

由于目标公司自身发起要约收购敌意收购人股份的行为构成对外投资,因此,其会受到前述相互持股中对外投资同样的法律限制。

而且,由于其为要约收购,较相互持股形式的对外投资需要更大量的资金,因此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的负债率急剧上升。

另外,该等反收购措施亦只有在敌意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时才适用。

、管理层优先收购计划与公司内部人员持股
从上述对“毒丸”的分析可以看出,此种反收购实际上为其变种。

但由于其发行对象为公司内部人员,故在此作单独阐述。

对于一般的管理层优先收购,目前法律并无明文的禁止性规定,而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股份为该公司的国有股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收购被明确禁止。

而如果该收购的股份为上
市公司的非国有股权,如该公司为国有控股,由于前述的限制,
而公司内部人员持股方式的反收购,主要就是职工期权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办法》”),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及股东大会的同意,而且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比例最高累计可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

如果以反收购为触发条件之一的此类计划能事先得到该等机构的同意,则不失为反收购的有效途径。

、公平价格条款
公平价格条款所应用的两阶段收购为我国证券法所禁止,执行公平价格也是我国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公司章程不必对此特别规定。

因此,严格而言,此公平价格条款只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而并不构成具体的反收购措施。

、对收购人增持股份的报告要求及在特定情形下股东权利的限制
相关规定对此类做法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

《收购办法》设定的变动的比例只为法定的最低要求,公司降低该比例实际上使信息披露更严格而非更放松,因此更有益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开和透明。

实际上,该种股东权利适度限制的做法也为《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采用。

上市公司在章程中不妨也将其纳入,以更好地威慑敌意收购人以增强反收购的效果。

(二)、股东会控制角度的反收购措施分析
、超级多数条款
《公司法》第条规定,对于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但相关规定并未对公司章程是否可规定更高比例要求作明确规定。

但作为反收购措施,公司无疑可以先在章程中增加相应的多数条款,即使在反收购的过程中收购方对上述条款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也需要通过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来裁定是否违法,利用诉讼程序同样也能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对股东享有提案权的持股时间限制
中国相关境内规则对公司是否可以在章程中限定股东只有在持股达一定时间后才享有提案权并无任何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从理论而言,上市公司可以主张,对股东提案权课以持股达一定时间的要求有利于鼓励长期持股投资而非短期投机的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和管理,因而有利于上市公司运营的稳定和持续经营。

但是基于股东平等原则,对股东享有提案权的持股时间的限制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所以实际并不可行。

、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限制的条款
对此类反收购条款,相关规定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从理论而言,上市公司可以主张,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予以限制有利于防止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董事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只要该数字相对合理,设定该条款也应为监管部门允许。

相关规定与实践中也有先例。

所以建议将该等条款与超级多数条款以及其他反收购措施配合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如作此规定,会对现有控股股东构成同样的限制。

(三)、董事(会)控制角度的反收购措施分析
、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此种反收购方法有效阻止了敌意收购人在短时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这就大大降低了收购者的收购意向,并提高了敌意收购人获得财务支持的难度。

从国外的经验看,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反收购措施。

为了保证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的实施,公司章程往往还同时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被无故解任,并可以就董事的解职问题设置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必须绝对多数(确定特定比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