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
东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
据了解,该在建小区周边都是成熟小区,家里长期都有老人小孩。现在该工程24小时施工,简直是吵的家家不得安宁,让周边居民大为困扰。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0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1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针对该投诉内容,执法人员找到该工地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噪音方面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责令其注意施工的时间,同时,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夜间施工有证也需“控噪”
在此前的走访中,市民房先生心有疑惑,“我家楼下的在建工地之前连续通宵施工,投诉后得到的回复是对方取得了《夜间施工许可
证》。”房先生难以理解,“有《夜间施工许可证》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只能被噪音‘合理’扰民了?”
天府早报记者于日前联系了成都市建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即使是已经申请并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但如果存在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现象,市民仍然可拨打成都市建委24小时值班电话86632515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则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采用噪音低、振动小的设备,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理想,多次投诉的工地将进行严格处理。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
1. 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城市环境保护等内容。
2. 东莞市土地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土地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
3. 东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
4. 东莞市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门针对东莞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规,提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等要求。
5. 东莞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东莞市水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要求对水污染源进行监测、排放控制和治理。
6.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7.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
8. 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资源节约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内容。
9. 东莞市绿色建筑推广和应用办法:促进绿色建筑在东莞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节能、环保的建筑设计和施工。
10. 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和奖励在生态
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
环保知识:
1.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一系列行动和措施。
2. 空气污染是指大气中气体、颗粒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现象。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23—2023)
目录
一、现状与挑战··1
二、原则与目的··3
(一)指导思想··3
(二)规划原则··3
(三)规划目的··5
(四)指标体系··5
三、重要任务··5
(一)水环境保护··5
(二)大气环境保护··13
(三)固废污染防治··16
(四)噪声污染防治··19
(五)辐射环境监管··21
(六)生态环境保护··22
(七)循环经济发展··29
四、保障措施··34
(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理顺环境管理体制··34
(二)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减排“三大体系”·36 (三)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增强公众参与意识··38
(四)保障环保资金投入,抓好重点工程建设··40
附表1 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43
附表2 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质保护目的··44 附表3 城市污水解决工程建设方案·45
附表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46
附表5 城乡生活垃圾废弃物处置工程方案··46 附表6 东莞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47
附表7 环境保护重点建设工程表··48
一、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并采用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乡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
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我市仍以外源性经济为主,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产业升级转型的积极性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偏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
环保规定噪音时间规定
环保规定噪音时间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制定噪音时间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一份环保规定噪音时间规定的范例:
一、噪音定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噪音是指在环境中产生的有害声音。噪音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工地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
二、噪音时间规定:
1. 日间时间规定:
(1)工业区和商业区:工作日早上9点至晚上7点。
(2)住宅区:工作日早上7点至晚上9点。
2. 夜间时间规定:
(1)工业区和商业区:晚上7点至早上7点。
(2)住宅区:晚上9点至早上7点。
3. 周末和节假日时间规定:
(1)全天24小时以住宅区的时间规定为准。
(2)临时活动噪音:活动临时申请者应在事前咨询并获得相关机构许可。
三、特殊噪音的处理办法:
1. 建筑工地噪音: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噪音控制措施,如使用低噪音设备、建设隔音墙等。
2. 机械设备噪音: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低噪音运作。
3. 餐馆和娱乐场所噪音:室内噪音应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
4. 社会娱乐活动噪音:在举办音乐会、演出等大型活动时,应在适当的地点进行,并避免噪音扩散到附近住宅区。
四、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噪音时间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五、宣传教育:
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和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噪音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对噪音控制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帮助单位和个人改善噪音污染问题。
六、守法监督: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噪声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不仅会给人们的身心健
康带来负面影响,并且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
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规和管理措施。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规和措施,以及
它们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法规与立法背景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良好居住和工作环
境的需求。法规的制定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其中包括国家层面
的法律和地方性的规章。这些法规一般会对噪声源的种类和强度、噪
声的测量和评估、噪声控制和防治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法规内容及要求
1. 噪声标准: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和场所制定了噪声标准,如
居住区、工业区、交通干道等。这些标准通常以分贝(dB)为单位来
表示,规定了不同场所的噪声限制值。
2. 噪声检测与评估:法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噪声检测与评估,以确定噪声源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这些检测通常以现场测量和数据
分析为基础,确保对噪声的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3. 噪声控制与防治:法规要求噪声源的管理者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
噪声的产生和传播。这些措施包括使用低噪声设备、加装隔音设施、
调整工艺流程等。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对噪声源的超标处罚和整改措施。
三、管理措施与实施效果
1. 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为了实时监测噪声污染情况,一些地区建立
了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监测结果将用于评估噪声管控效果,优化管理
措施,并提供数据支持给政府决策者和公众。
2. 噪声源的科学管理:为了减少噪声源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检查,被监测、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监测人员在进行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并使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由建筑施工单位交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排污费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施工造成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超标准排污费,不得纳入建设成本。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实施。
第八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挖掘机、锤机、钻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卷扬机、界石机等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市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说明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及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doc
2019年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
工噪音投诉方法
东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东莞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
夜晚是人们一天忙碌工作后休息的幸福时光,但是总会有各种噪音影响休息和睡眠。那么2018年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少?夜间施工噪音投诉方法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些无证小工厂为了节省成本,其产生的噪音及废气未经处理便排放出来,对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影响。近期,就有网友抱怨,东莞大朗一无证加工厂工作时噪音较大、并散出莫名的恶臭,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此事。
第一次接到投诉时,我分局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现场无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有噪音行为;第二次接到投诉时,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现场仍无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有噪音行为,但却发现在其旁边一家名为“星客乐KTV”现场播放音乐声音较大,对此,我分局执法人员已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将音乐调小,避免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针对投诉内容,我分局执法人员连续多次跟踪巡查,现场均无发现有噪音行为,直至2018年2月5日再次接到投诉,我分
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发现“朗健健身会所”无噪音行为,“星客乐KTV”播放音乐的音量较大,我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相关负责人立即关闭音响,对当事人进行噪音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批评警告,并责令其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音量排放,不可产生噪音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8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器、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综管责字[2018]第26-020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告诫其不可再有噪音扰民行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03
•【字号】东府[2008]144号
•【施行日期】2008.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府〔2008〕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大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环境空气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的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市区总面积
237.6k㎡。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定稿版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学校、医院、疗养地的周围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生产经营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新增加噪声源,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执法手册
12
违法排放污水
12
违法排放污水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一)未取得城市 排水许可证,向城 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 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 水; (三)违反城市排 水许可证书规定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 第14条 内容,向城市排水 法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放剧毒物质、易 燃易爆物质和有害 其他等; (五)堵塞城市排 水管网或者向城市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内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 易堵塞物; 五、食品卫生管理
第29条第1项
20
违法设置张贴广告 、摆卖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 置和张贴广告,占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 道和在主要景点摆 例 卖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所堆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 。
第26条第7款
21
违法堆放、搭建
第20条第1项
22
违法拆除、拆除环 卫设施
第18条第6项
14
不及时整理、覆盖 停工场地
第18条第7项
15
不及时清理、平整 场地
第18条第8项
16
违法处理有毒有害 废弃物
第37条
17
违法倾倒建筑废弃 物 违法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
第38条第1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9
•【字号】东府办〔2016〕101号
•【施行日期】201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
东府办〔2016〕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统筹推进“十三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深化环保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坚持系统精准治污,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管治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东莞绿色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东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办法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了人们正常听觉范围,对人体健康和正常生
活造成妨碍的噪声。为了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
列的法规和管理措施来控制和预防环境噪声污染。本文将介绍一些常
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一、法律法规
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法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制、测量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噪声限制。根据该法规,各地政府
需要建立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监测环境噪声水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来减轻噪声污染。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法:该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
当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放的标准。企业需要配
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和评估噪声水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
少工业噪声的影响。
3.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此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了
详细规定。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轻
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评估。
二、管理措施
1. 噪声源控制:对于不同的噪声源,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噪声
的产生。例如,在交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降低车速、修建隔音屏障、
控制发动机噪声等措施;在工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隔音设备、减少
机器运转时间等措施。
2. 噪声封堵:居民区或公共场所如果受到噪声污染,可以采取封堵
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传播。例如,在居民区建立隔音围墙,阻挡噪声传播;在公共场所设置隔音窗、门等设施,保持室内的安静环境。
3.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提高人们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识和意识,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可以通过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正文:
----------------------------------------------------------------------------------------------------------------------------------------------------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办法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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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学校、医院、疗养地的周围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生产经营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新增加噪声源,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取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向周围环境排放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的设施及其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五日内申报。
第十四条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性能良好,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闭置。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第十六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场)界排放标准。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或两个厂房(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厂(场)界。
第十七条用于招徕顾客的音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徕顾客。
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的小型发电机、冷却塔、水泵、鼓风机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设置在适当位置,并有防止噪声污染措施,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凡在舞厅、音乐茶座、卡拉OK厅和带音响的餐厅、大排档以及其他服务场所,安装排放噪声设备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所在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对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或限制作业时间的决定。
第十九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生性噪声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期间,应使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打桩机、搅拌机、电锯、电刨、震动泵、风动机具、推土机、切割机等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及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学校、医院、疗养地的周围以及其他特殊区域,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许证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
市公安部门应当把噪声检验列入机动车辆年检项目。
机动车在二十二时至翌日六时进入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时,不得鸣喇叭。
进入市区和各镇规划区的车辆,禁鸣高音喇叭。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上述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六条运输车辆装卸货物时,应文明装卸,减轻噪声,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类机动船只必须装置有效的消声器。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的码头靠岸停泊的船只,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不得乱鸣声号。确需鸣号时,应使用电笛;除特殊情况外,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八条根据控制交通运输噪声的需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规定禁止高噪声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时间和地区。禁鸣喇叭路段和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方向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的集会、游行活动;
(二)抢险、救灾、防洪、急救等紧急情况;
(三)经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使用的;
(四)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区内的汽车站、学校必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允许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应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