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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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一、正确认识物权法(一)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

企业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担保,银行占有、处分属于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

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

可见,所有权制度对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不亚于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合同制度,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类财产的使用关系最为重要。

一类是资金使用关系,一类是土地使用关系。

两类财产使用关系的特点,都是财产所有权人自己不使用财产,而是交由非所有权人使用,即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资金的这种使用关系,是由担保物权制度予以保障的;土地的这种使用关系,是由用益物权制度予以实现的。

如果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就像没有合同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一样,就不可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我们可以说,规定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物权法,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条件。

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凡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没有物权法编,都不承认物权概念,都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非常简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作者:梁慧星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 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 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 , 2000 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 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 , 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

该草案于2002 年12 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04 年10 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 年6 月经过第三次审议; 2005 年7 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 10 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

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一)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

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

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

如果乘自己的汽车,则我们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规定的。

我们工作的单位无论属于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我们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劳动) 关系,也是由民法规定的。

下班后去商场购物、去餐馆用餐、去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去培训班上课、去浴池洗浴、去理发店理发、去医院看病等,我们与商场、餐馆、保龄球馆、浴池、理发店、医院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还有我们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可见,民法是与每一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 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要生存,总要用自己的劳动( 包括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 去换取金钱(工资报酬) ,然后用金钱去换取各种商品( 生活资料) 和各种服务。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物权法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解读、适用原则和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法的内容解读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物权保护等方面。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其主体具有单一性,客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全面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和具体化。

占有是权利人在事实上控制某物的状态,而物权保护则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各种救济手段。

三、物权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等。

其中,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特权。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表现出来,以便让公众知晓。

公信原则是指即使公示方式存在瑕疵,但只要该物权的存在具有公信力,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物权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物权。

四、物权法的应用领域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车辆买卖等。

在这些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公示和交易。

此外,物权法还广泛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中,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

政府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尊重公民的物权,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中的物权法 理解与应用

 民法中的物权法 理解与应用

民法中的物权法理解与应用民法中的物权法理解与应用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物权法进行深入的理解与应用,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要素1.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行使和维护物权的法律制度。

它保障了个人和法人对物品所享有的权益。

2.物权法的要素物权法的要素包括权益主体、物体和物权内容。

权益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物体是指人们可以支配或占有的有形或无形的物品;物权内容是指个体拥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物权的取得与转让1.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一般通过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来取得物权,如继承、遗赠等;契约取得是通过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来取得物权。

2.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实施。

协议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法律程序转让包括拍卖、强制执行等方式。

四、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来实现。

在法律制度方面,要完善产权制度、加强物权登记等;在司法保护方面,要加强对物权纠纷的处理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受保护的文化遗产或环境保护区内的土地,其所有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

五、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1.物权法在房屋买卖中的应用在房屋买卖中,物权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买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卖方的处分权。

2.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保护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

3.物权法在财产继承中的应用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结论通过对民法中的物权法的深入理解与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物权,并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使用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法学研究中,人们主要采用方法论和概念论两种角度来探究物权法的问题。

一、方法论方法论是研究物权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种思考方法。

在物权法的研究中,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比较法方法:通过比较各国物权法的异同,可以揭示不同国家对物权法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有利于各国立法者借鉴经验,进一步完善本国的物权法制度。

2. 历史法方法:通过对物权法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到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物权法的演变过程,从中提取出其发展的规律和本质,有助于深入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概念。

3. 逻辑学方法: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应用逻辑学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从逻辑上深入分析物权法中的问题和概念,并形成较为严密的逻辑链条。

4. 法律解释学方法: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规范解释问题的学科,物权法的解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采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可以帮助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而解决疑难问题。

二、概念论概念论是物权法研究的一种基础理论方法,它主要围绕物权法的核心概念进行探讨和分析。

在物权法的研究中,有一些重要概念需要明确和界定:1. “物”的概念:物权法所涉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其概念的界定对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2. “权”的概念:权是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以某种方式支配、使用和处分物的能力。

权的概念的明确与否对于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3. “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概念:这些是物权法中的三个核心权利,对于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有着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物权法的方法论和概念论在研究中起着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方法论可以帮助研究者采取科学合理的思考方式,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物权法中的问题;概念论则帮助研究者明确和把握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运用物权法。

这两种方法相互配合,有助于深入理解和应用物权法,推动其不断完善和发展。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根据王轶演讲的录音整理)整理人:冯刚目录『第一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P2一、物权变动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P3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P32三、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P47『第二大部分』(第二个大问题)P53一、一般规定P54二、抵押权P56三、质权P58四、留置权P59今天主要是和各位交流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第一个方面里边,我想介绍一下跟咱们银行的业务联系相当密切的一般性问题,就是《物权法》上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设置了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规则,也就是物权变动的问题,这个我想作为第一部分跟大家交流。

因为在银行的业务当中,不管是订立储蓄合同还是订立借款合同还是从事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都会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我们在从事这些活动中间,设立各种类型的担保,也会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以,我想在第一部分里边,首先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在第二部分里边,我重点想结合《物权法》第170条到第240条,也就是《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所设置的法律规则,重点谈一下《物权法》相对应于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现行的《担保法》等在哪些法律规则上做了一些调整。

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间,有哪些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这个作为第二部分。

我想今天就谈这两部分的内容。

『第一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下面我们首先进入第一部分。

我们谈一下《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问题。

这个物权变动就是我刚才提到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这恐怕是在银行的业务中间,《物权法》上边涉及最广泛的一个问题。

关于物权的变动,我主要想结合像《物权法》第6、9到31,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间,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分析和介绍。

在进行分析和介绍的时候呢,我们围绕一个主题,那就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结构原则,叫做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它涉及到《物权法》247个条文中间四分之三以上的法律条文。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一、主持人开场主持人:首先我代表主办单位欢迎大家来参加此次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10月1日施行。

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今天来的同志大部分是物业管理方面的领导,今天非常有幸地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同志。

扈主任是长期从事法治建设方面工作的专家,是亲自参与和领导的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对这方面非常熟悉,既有法律理论,又有司法实践,亲自参与了制定。

让我们用热烈掌声表示欢迎!二、扈纪华主任主讲扈纪华:大家早上好,今天跟我说来参加会议的都是物业公司的一些领导同志,说讲一下《物权法》中和物业有关系的。

我把《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的东西先给大家做一个介绍,然后再说物业的事情,这样对《物权法》有一个概括性了解。

(一)《物权法》的特点《物权法》是今年3月16日经过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法是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非常强的一部法律。

说它政治性强,就是在这部法律里规定了许多比如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政治性极强的一种表现,因为它本身是一个叫民事方面的法律,应该属于私法范畴,不应该有这么多的政治性的东西在这里头,但是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物权是在基本的经济制度方面的一个体现,因为它用很重的篇幅写了有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说它政策性强,比如说怎么样全面贯彻、准确反映我国农村的基本政策,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承包届满以后继续承包,这样都是现在的基本政策。

对于耕地的保护,到2010年18亿亩的红线绝不能突破,因为现在人均占地的面积是1.4亩,实际上上个星期还是上上星期《焦点访谈》说已经到了1.39亩,是整个世界各国人均占耕地面积的好象是1/6,是最低的。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物权法》学习心得篇一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

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

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

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

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保护并规范了人对物的权益,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一部分。

物权法的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抗辩权。

也就是说,物权人可以对他所持有的物体进行支配,他的权利优先于其他人。

2. 义务性:物权同时也带有一定的义务,物权人必须履行对物的保管、使用、收益和消费等义务。

3. 动产性和不动产性:物权不仅涉及动产(可移动的财物),还涉及不动产(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财物)。

4. 财产性: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

5.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进行转移,保留了代际的特点。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保护和调整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绝对性、义务性、动产性与不动产性、财产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物权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上午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学习物权法。

今天上午我主要结合《物权法》的总则部分,谈五个问题。

一是物权法立法概要;二是物权与物权法;三是物权法基本原则;四物权变动规则;五是物权的保护规则。

总则部分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登记由胡友明庭长来讲,所以,我所讲的部分不包括不动产登记。

下面首先谈第一个问题:一、物权法的立法概要(一)立法过程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8次审议,物权法的立法时间之长是中国立法史上少有的。

另外,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之多也是少见的。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产生的大的争议有:1、由北大学者宫献田上书中央引发的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此争议使得物权法的出台延缓了1年;2、对于应当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意见不一致,引发制定财产法还是制定物权法之争。

已故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提出应该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

3、因要不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进行规定意见不同,引发了所有权的一体化处理还是类型化处理之争。

此外,小的方面还有是否对居住权、典权、让与担保等具体制度进行规定也产生了很多争议。

因此,无论是立法时间之长,还是产生的争议之多,物权法都在中国的立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特点:1、立法体例从立法体例来看,我国物权法的立法体例是采用的德国立法例,即总分结构。

先总则后分则,先一般后具体。

第一编是总则,二三四五编是分则。

二三四编中第四、十、十五章是一般规定。

总则是什么,有学者把总则形象的比做数学上提取公因式后括号之前的部分。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作用有二,一是最大的兜底条款,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如果分则有具体规定就要适用分则的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总则。

二是表达基本的立法价值与趋向,便于从宏观上理解与掌握法律。

我国物权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内容呢?1、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规则;3、物权保护规则。

2、条文数量从条文数量来看,我国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较之于外国立法,条文数量较少。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

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物权是什么权日常生活中,民众相对比较熟悉“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物权有些陌生。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们熟悉的“所有权”、“产权”的概念包括在物权之中,物权是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相关权利的理论概括。

物权是财产权。

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需要其他人意志,可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大主要部分构筑了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规范着物的归属,也就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是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当然内容。

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权利人必然有权处分该财产。

用益物权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因为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但权利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当行使权利侵害别人或者公共利益,就是非法的。

比如,购买住宅小区内房屋开一家饭店,会给周围的住户带来噪音,也产生安全隐患,这就是非法的。

在哪些财产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这就是物权的客体问题,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法》对物的分类作出了规定——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指位置移动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比如大到汽车、船舶,小到一粒米、一根针都属于动产,此外还包括电、光、声音等无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不动产通常是空间位置固定的财产,最常见的不动产当然是土地和房屋。

[解读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解

[解读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解

[解读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解物权法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这部法律被认为真正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维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法不仅坚持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创新性地为未来生产关系的变革指引了方向;不仅强调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而且为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交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则;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财产法中具有生命力的具体法律规范,而且根据中国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有针对性地变通。

我国物权法确认了中国改革的成果,也为未来中国社会变革埋下了法律上的伏笔。

1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人们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社会关系。

1.1 法律上的“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

《物权法》有个规定,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不动产,就是固定在土地上,移动它时经济价值就要极大地降低的一些物,叫不动产,像建筑物等。

不动产还包括土地、海域、构筑物、水塔、道路、管线等。

1.2 物权就是对物拥有的权利。

物权上的权利,就是指这个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种。

在众多财产权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缺少物权,物权是任何人都要有的,它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

物权是自我支配、自我决定、自我实现权利,别人侵害的时候,可以实行一定的帮助行为。

一般来讲,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如所有权。

但也有的是有限的,如用益物权等,且两者主张权利的时效的限制是不同的。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目前的物权的诉求是没有时效的,债权是有时效的。

1.3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

第一个功能是确保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的功能。

法律追求的诸种价值当中,最基本的价值是安全价值和提高这个社会的安全性。

在这个社会的诸多安全方式中,最为基本的是财产安全。

第二个功能是促进、鼓励社会财富的积累。

每个人,包括每个单位、企业等法律主体的财富都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也就增加了。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物权是指对某一具体的物体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益。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目的是保护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中国的物权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如今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中国物权法进行解释和应用,以期帮助读者理解和正确运用该法律。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以宪法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为出发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权责一致原则物权的行使和保护应当与相应的权力责任相一致。

这意味着物权主体在享受物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效的。

这一原则保障了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

3. 保护优先原则物权法保障物权主体的优先权,即在物权发生纠纷时,优先保护现有的权益,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指的是对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绝对支配权。

而其他权利则是指除所有权之外的权利形式,如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构成了物权主体对物体的全面支配权。

三、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物权法中重要的问题,也是解决物权纠纷的关键。

在设立物权时,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如合同的签订、登记的办理等。

而在转让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和真实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四、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法是为了保护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但与此同时,物权也受到了一些限制和约束。

比如,国家对土地、矿产资源等重要资源实行特殊管理,个人和单位对这些资源的享有受到一定的限制。

12)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12)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开门立法”的典范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2007年10月09日08:1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有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

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

物权法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简单地说,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确认物、利用物、保护物的法律,它与规范专利等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法、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的债权法,一同构成了国家基本的财产法律制度。

对物权进行专门的立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

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文法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于我们当前的各项工作乃至日常生活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集体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求法院撤销。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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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的典范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2007年10月09日08:1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有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

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

物权法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申论复习与考试过程中,阅读量都非常的大,如果不会提高效率,一切白搭。

首先要学会快速阅读,一般人每分钟才看200字左右,我们要学会一眼尽量多看几个字,甚至是以行来计算,把我们的速读提高,然后再提高阅读量,这是申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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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当年有幸学习了快速阅读,至今阅读速度已经超过5000字/分钟,学习效率自然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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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简单地说,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确认物、利用物、保护物的法律,它与规范专利等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法、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的债权法,一同构成了国家基本的财产法律制度。

对物权进行专门的立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

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文法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

而物权法正是通过确认市场主体的所有权,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从民法角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

市场交易的实质,就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

明确了物的归属,也就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就为合法、平等、有序、规范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物权法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物的占有是静止的,而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可以让物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促进市场繁荣,经济发展。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正是保障资金、土地等物尽其用的基本规范。

此外,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

需要政府的职能真正转换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需要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可以说,由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共同构成的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和完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自起草以来,社会热议不断,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织。

比如,有人就认为物权法是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是在搞私有化。

对此该怎么看呢?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这一原则并非是针对私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而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六大又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通过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我们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使得各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十五大的上述论断已经载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

物权法第三条重申了宪法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物权法根据宪法的精神,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细化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维护。

根据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给予同样的法律地位,赋予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同样救济。

这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那种认为“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就是向保护私有财产倾斜的观点,恰恰混淆了不同所有制在现实中的作用与其法律地位的区别。

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说明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主要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同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也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削弱了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

过去我们常听说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

这句俗语反映的就是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

物权法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情况,强调了特别的保护,保障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助于它们在市场中通过平等竞争实现进一步发展。

当然,物权法不是单纯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法律,不能将防止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所有任务都让它来承担,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等相关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也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坚持,对于加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其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广大人民群众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创造激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使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富裕。

创造财富是辛劳的,但如果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来规范、保护,守住财富也并非易事。

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首先,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

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其次,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

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

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

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人民群众就如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势必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几乎对人们在民事生活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关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自身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2007年3月23日,物权法审议通过之后仅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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