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司法统一性的思考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佟猛2012-05-04 23:09: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
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
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
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
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
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
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
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践行困境与解决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含义界定及其提出背景什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呢?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官方提法,故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同志的论述可视为是对其最权威的解释。
他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一个良好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
”本文采纳这些意见,认为其不仅较为清晰地区分和界定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较为合理的阐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内涵。
较早提出“社会效果”的正式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的《全国法院民事案件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除了强调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核心的核心”之外,还明确指出“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
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又多次通过讲话和撰文较为深入地论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之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频繁出现在最高法、最高检的各种文件和报告中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将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并不适当。
许霆案完全可以根据现行刑法中盗窃罪盗窃一般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文中“司法者”指法院法官及检察院检察官,因为根据通说,法院和检察院在我国均属于司法机关。
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市商业银行A TM机上取款时,因机器出故障,用余额只有170多元的卡,重复操作171次,共取走现金17.5万元现金。
“天价葡萄案”案情简介:2003年8月,4名外地来京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葡萄约47斤。
浅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做好统战工作
浅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做好统战工作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做好统战工作的理念指导统战工作是党的特殊群众工作。
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几乎涉及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各界别;工作内容涉及政党、民族、宗教、阶层、海内外同胞等五大关系,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争取中间力量,壮大统一战线力量;工作范围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向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拓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对法律要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依法办事。
党的各项工作包括统战工作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统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处理好政党、民族、宗教、阶层、海内外同胞等五大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
那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做好统战工作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实践的指南。
学会在统战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首先必须确立一个基本的理念即法治理念。
法治是法律之治,是ruleoflaw,而不是rulebylaw,在统战工作中确立法治理念的指导,应当包含这样一些基本内涵:其一,统战工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指导。
《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一战线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具有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优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理应发挥独特的作用。
法治要求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活动都要以法律为普遍原则、基本原则,所有社会主体都应自觉地把法律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行为标准,自觉地用法律来引导、规范自己的一切活动,统战工作自然也不例外。
统战工作既要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归,又要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这既是依法做好统战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统一战线工作者责无旁贷的责任。
法制统一性视角下的司法解释探析
即认 为 自 己有 司 法 解 释 权 。对 此 种 认 识 持 否 定 意 见 的 学 者 认 为 , 法 制 统 一 的角 度 出发 , 司法 解 释 权 统 一 于 最 从 将 高审 判 机 关 乃 世 界 通 行 做 法 , 最 高 检 察 院 作 为 我 国 的 而
、
司 法解 释 的 基本 解 析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监督机关 , 自己解 释 法 律 又 自己 进 行 监督 , 致 监 督 会
流 于 形 式 ;两 高 ” 时行 使 司 法 解 释 权 以及 检 察 权 对 审 “ 同
对 于 司法 解 释 内涵 的模 糊 认 识 , 方 面 是 想 当 然 的 一
认 识 阻 却 了 人 们 对 其 科 学 内 涵 的 把 握 , 一 方 面 也 是 因 另
第3卷 3
第 2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n l fQig a No ma iest ( hls p ya d S ca ce c s o r a n h i r lUnv ri P i o h n o ilS in e ) o y o
Vo1 3. .3 No. 2 M a. r 201 0
识 。周 道 鸾 在 《 华人 民共 和 国 司法 解 释 全 集 》 序 言 中 中 的
指 出 :所 谓 司法 解 释 , 指 我 国 最 高 司法 机 关 根 据 法 律 “ 是 赋予 的职 权 , 实施 法 律 的过 程 中 , 如 何 具 体 运 用 法 律 在 对
问题 作 出 的具 有 普 遍 司 法 效 力 的 解 释 。准 以此 言 , 司 ” 则 法 解 释 首 先 是 由法 律 授 权 的 最 高 司 法机 关 即最 高 人 民法 院 和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做 出的 解 释 。但 是 , 并 不 是 说 在 这 这 一 概 念 方 面 并 无 争 议 。事 实 上 , 学 理 上 , 司 法 解 释 在 对 的定 义 至 今 歧 见 纷 呈 。周 道 鸾 在 另 一 些 文 章 中 , 司 法 将 解 释 仅 限 于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所 为 ,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这 了审 判 机 关 认 为 司 法 解 释 即 是 审 判 解 释 的 意见 。而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无 论 依 据 1 8 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91 关 法 律 解 释 工 作 的 决 议 》 以下 简 称 《 1决 议 》 中 的 规 定 , ( 8 )
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若干思考
结、 经验介 绍等 都会 将 实 现 了法 律 效果 与社 会 效 果 者不 会 一定 不 同 , 是 也无 法完 全 一 致 。 因 为上 述 但 的统 一作 为工作 成 效 提 出 。那 么 , 律 效 果 与社 会 两种 评价 在评 价 主体 以及 评价 标 准 、 度方 面都 有 法 角
题 有哪 些 。笔者 对此进 行 了分 析 。
[ 键词 ] 法律 效果 ; 关 社会 效 果 ; 评价 ; 统一 [ 中图分 类号 ] D9 0 5 [ 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 号] 1 0 ~7 8 2 0 ) 40 1 —3 0 84 3 (0 9 0 —0 70
自最 高人 民法 院副 院长 李 国光在 1 9 9 9年 1 述 的 固有 含义 相 一致 。因此 可 以说 , 2月 司法 行 为 的法 的《 党建 研究 》 志上 发 表 《 持 办 案 的 法 律效 果 与 律效 果 , 是指 从“ 律角 度 ” 司法 行 为 的 实 际作 杂 坚 就 法 对
一
、
内涵
司法 行 为是 否符 合 以及 在多 大程 度上 符合 法律 的预 是否 达 到 以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达 到法 律 适 用 “ 律 效 果” “ 会 效 果 ” 个 概 念 的 设 要 求 、 法 、社 两 的应 然效 果 的判 断结 果 , “ 会 效 果 ” 通 常是 指 而 社 则
合理 、 当 的判 断 妥 讨 论任 何事 物都 需要 从确 定 的概念 人手 。就法 社 会 公众 关 于司法 行为 是否公 正 、 后 评价标 准具 有实 际 上 的多元 律 效果 与社 会效 果统 一 而 言 , 首先 需 要 确 定 法律 效 结果 , 者 的判 断依 据 、 性 、 统 一性 , 体上看是 以非 法 律专业 人员 的普 遍 不 总 果 与社 会 效 果 这 两 个 概 念 各 自的 内 涵 。什 么 是 效 果 ?“ 果 ” 效 一词 在 现代 汉 语 中有 确 定 的 含义 , 与 正义 感 与 一 般 社 会 生 活 经 验 为基 本 支 撑 的 。可 以 在 “ 应 而 社会 行 为相 关 的语 境下 , 对 目的性 行 为的实 际作用 、 指 实 说 ,法 律效 果 ” 当都 是 理性 思 维 的结 果 , “ 效 果” 常会有 比较 浓 的直觉色 彩 、 通 感性 意 味 。 际 影 响的事 后评价 , 一个 主 观与 客 观 相 统一 的概 是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JOURNAL OF JIANGSU INST IT UT E OF SOCIALISM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71收稿日期:2008-09-29作者简介:顾美英,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讲师。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顾美英摘 要: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司法不独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司法权威不足和效益低下,这是制约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主要根源,是司法改革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8)05-0071-0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努力工作,司法职能不断加强,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司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同样不容忽视。
无论是司法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
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在督促政府部门主要是各级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培养全社会成员平等的法律意识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是司法制度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的多重性已经成为客观现实;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法律制度日趋精深;加上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千百万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之更快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之中。
面对如此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我国司法制度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凸现出来。
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建立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从司法体制来看,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急骤变革中的社会的需要。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刘贵祥 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贵祥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这方面,我有以下几点思考: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当前,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
由于地域差异、司法理解不同等原因,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审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公平正义的实现带来困难。
因此,建立和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加强对审批的指导和规范,加强司法解释的统一性,统一民商事审判标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有专业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当前,我们应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三、加强司法公正和公平性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司法公正和公平性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受到一些不正当影响,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资金、关系等因素影响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因此,要切实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四、加强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互联网为信息的传播和获取提供了便利,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司法公正和公平性带来了冲击。
因此,我们应加强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五、提高诉讼效率当前,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诉讼周期长、流程繁琐等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简要回顾,梳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冲突解决的复杂性等。
本文将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深入探讨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困境。
具体包括该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具体建议。
针对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立法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1. 简要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上世纪初,那时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亟需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取得长足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1986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这些法规为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2. 阐述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关于西部先行立法与法制统一性的思考
从《 法法》 立 的规定 可 以看 出 , 方 在并 行立 法 地
领域 具有先行 立法 权 , 这 一立 法 权须 满 足下 列 条 而 件: 一, 第 须属 于并行 立法 的领域 。即该项 立法并 非 是最 高立 法机关 专享 的立 法权 的领 域 , 事关 国家 主
特 征来看 , 在西部先 行立法 的必要性 很强 , 从而也 使
L / / u ●J — L ● ‘^ - /、 J I ‘^ l " — u lL — ,一 l / 、
性进 一步放 大。正确 理解并 处理好 这
权, 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 、 民政 府 、 民法 院和 人 民 人 人 检察 院 的产 生 、 织 和 职权 , 组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 特 别行政 区制 度 、 层群 众 自治制 度 , 罪 和刑 罚 , 基 犯 对
应 当及 时予 以修 改或者废 止 。 ”
方对并 行立法 领域起决 定作用 的地方 分权模式 和 以 德 国为代 表的 由中央对并 行立法 领域起 决定作 用 的
中央集权模 式 。 国在并 行 立法 领域 , 本 实行 中 我 基 央集 权模式 , 即由中央对并行 立法领 域起决 定作用 ,
S B 0 1) F 20 。
学 法学 院副 教 授 , 硕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究。
5 ・ 6
马旭 东 : 于 西 部 先 行 立 法 与 法 制 统 一 性 的 思 考 关
法治精神学习心得及感悟7篇
法治精神学习心得及感悟7篇法治精神学习心得及感悟篇1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
20_年,_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100余项改革部署,规模之大、动员之广、理论创新之多、改革路径之清晰、具体任务之明确,前所未有。
这不仅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框架和路线图,而且也与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了深层呼应,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层层推进,渐入纵深。
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司法权力与责任统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让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合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在权与法之间画定了高压线……乘风破浪、攻坚克难,司法改革向着完善的司法体制、科学的司法职权配置和健全的人权司法保障目标一路前行。
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实现。
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以司法独立作为先决条件。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信仰,是由每一个公正审判动态维系起来的法治精神。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程序公正,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也惟有如此,才能使法院通过法官的严肃执法,不为利害关系所动的品质,树立审判权威。
法治精神学习心得及感悟篇2前几日,学校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活动,我受益匪浅。
犯罪,犯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
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法律行业存在的痛点和改进策略思考
法律行业存在的痛点和改进策略思考一、法律行业的痛点分析在当今社会,法律行业作为一项关键的社会基础服务行业,扮演着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痛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不公、审讯效率低下、透明度不足以及信息化进程慢等方面对法律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司法不公司法公正是一个健康社会运转的基石,但实际情况并非总能令人满意。
尽管我国努力加强了司法体制建设,并鼓励审判员严守职业操守,但视角局限性、裁判标准乃至程序合规等问题仍然存在。
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或涉及民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司法部门在处理上没有做到即时、公正和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2. 审讯效率低下审讯效率低下是许多司法体系共有且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长时间的案件审理周期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和心理压力,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庭审流程繁琐、程序复杂以及一些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等也是审讯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3. 透明度不足缺乏透明度是法律行业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难以了解和理解司法程序、判决结果等信息。
同时,检察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内部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也使得公众对法律行业产生了质疑。
为了提升公正性和可信度,加强司法透明度势在必行。
4. 信息化进程慢信息化技术在各行各业已经广泛应用,但在法律行业中却进展较慢。
许多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仍然依赖传统文件来存储和处理案件资料,这无疑增加了工作量、耗费时间,并且容易出现文件遗失等问题。
这表明法律行业存在着与时俱进、引入新技术的迫切需求。
二、改进策略思考为了解决上述法律行业存在的痛点,推动司法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以下提出几点改进策略思考:1. 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训,同时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定期对审判员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适当方式将庭审直播、案件信息公开化等手段广泛推行,增强数据开放透明度,提高公众监督效能。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在我国,完善证据法律制度或者建构合理证据法律制度已是不争之事。
因此,笔者主持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现就有关主要问题阐释如下。
一、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宗旨统一证据法典的宗旨是指统一证据法典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统一证据法典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真实、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一)统一证据法典必须遵行宪法在法治社会,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我国统一证据法典理所当然地遵行我国宪法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
首先,统一证据法典的目的服从宪法的目的,或者说在宪法的目的框架内确立统一证据法典的目的。
充分保障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宪法的主要目的,那么统一证据法典应当通过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和为法院做出合法裁判提供充分真实的事实方面的根据,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为实现宪法这一目的,统一证据法典应该提供和保障当事人拥有足够的手段和机会获取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其次,现代宪法充分肯定公民的法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在证据法中也必须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在证据法领域,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为,当事人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和表达意见等机会,未被赋予此机会所调查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从而确保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当事人所信赖的事实。
再次,统一证据法典应将宪法有关原则具体化。
比如,我国《宪法》第33条中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当然内涵[1],该原则在证据法中,表现为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证明权等,以及有关权利平等行使的具体规则,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再现案件真实。
(二)统一证据法典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利。
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研究及思考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必然不能背离我国国情、体制机制以及历史文化。
中华法文化讲求“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国法”即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人情”即法的适用不是僵硬的、机械的,应该讲究情理。
要想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就必须讲求“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
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严格司法裁判,同时又要注重人文关怀。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现实社会中,法院的多数判决能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也有些判决会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产生一定的分歧。
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使得法律与习俗、道德有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这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在司法过程中,讲“天理”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讲“国法”就是要严格司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讲“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体现对人的关怀,绝不是拉关系、走后门。
其次,我们要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最后,我们也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及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而真正实现“天理”、“国法”与“人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统一。
“天理”、“国法”与“人情”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无穷的司法智慧。
总之,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们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努力达到“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统一性
保护权利 的法治精神 , 构筑起切实体现正义法精神 , 尊崇法律至 上、 一律公平适用 的法治秩序 , 进而使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 合 的全面 正义化为社会现实 。依法治理 的重心是建立完善的法 律规范体系 , 并通 过严格依法办事来实现其治理效果 , 立法和执
法 、司法 都 必 须 在 正 义 法 精 神 之 下 ,依 法 治 理 才 能 真 正 走 向法
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 共权 力 , 使法律获得普遍服从 。” 由于当今 世界纷繁 复杂 , 现出政治 多极 化 , 呈 经济全球化 , 社会 多元 化的
发 展 态 势 , 治得 到 越 来 越 多 国 家 的 广 泛 认 同 , 法 治 国 , 为 法 依 成
依 、 法 必严 等法 制 原 则 的 真 正贯 彻 落 实 。这 在 我 国一 面 健 全法 执
六次全体会议上 , 于《 关 中共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 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中指 出: 构建社会主义 ) “
和 谐 社 会 , 须 坚 持 民 主法 治 。… …社 会公 平 正 义 是 社会 和谐 的 必
在 推 进 法 治 社会 进 程 中 , 治 理 念 是 法 治 社 会 的灵 魂 和 动 力 。我 法
制, 一面依法治理过程 中更显重要。因而 ,只有使全体公 民、 “ 社 会组织 、 行政机关 、 执法司法机 关 、 其他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都确立起护法遵法观念 , 实现正义法精神 的普遍 内化 , 使依 法办 事、 遵章守法变 成全社会共 同的 自觉行动 , 方能在全社会树立法
基本条件 , 制度是社会公平 正义的根本保证 ,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 障社会公 平正 义具有 重大作用 的制度 , 保障人 民在政 治 、 济 、 经 文化 、 社会 等方面的权利 和利益 , 引导公 民依 法行使权利 、 履行 义务 。” 法治社会绝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 、 完善 和施行 ,
关于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
关于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王寿林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诸多要素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实践体系。
从结构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国家法治体系、党内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从内容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
国家法治体系、党内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三者具有目标的一致性、位阶的层次性、成效的相关性、作用的能动性,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三大支柱。
关键词: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理论思考作者王寿林,男,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天津30005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升级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诸多要素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实践体系。
从结构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国家法治体系、党内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从内容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
一、构建国家法治体系国家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在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文明的法律机构、素质优良的法律专业队伍的基础上,由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诸多要素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实践体系,也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
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
因此,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态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诸多环节。
①①参见江必新:《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光明日报》2014年11月10o41观察与思考2019年第11期国家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前提,就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定效力的思考
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定效力的思考模板一:一、引言根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第一条规定,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依法行使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指示。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法人和个人具有普遍适用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效力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1. 规范性文件法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定效力的具体规定,致使其法律效力难以得到确切界定。
2. 复杂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庞大而复杂,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法律文件相互关联,更容易出现衔接失误,从而影响其法定效力的实施。
3. 法律适用不平衡:在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不同行政机关、不同地区往往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法定效力的统一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侵蚀。
三、解决方案1. 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完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明确其法定效力的适用范围、确定其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为执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其法定效力的切实执行。
3. 提高司法解释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解释,减少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差异,确保其法定效力的统一性。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是指国务院依法行使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指示。
2. 法定效力:指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行政机关、法人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附件:1.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相关法规及文件2.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南模板二:一、背景介绍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依法行使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指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法人和个人有普遍约束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效力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
二、问题分析1. 法定效力界定不明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定效力界定标准,导致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认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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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谭 淇
( 上海 大学 上海 2 0 0 0 0 0 )
摘 要: 中国如今正处在 法制建设进程 中的重要 阶段 , 现今 已经建立起 来 了 相 对比较 完善 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不论 是从 实体法的立法 , 还是 从程序法的建制方面来讲 , 我国的法律体 系已经建立起来 了。然 而, 正如亚里 士多德在 Ⅸ 政治 学》 中所阐述的法治现: ” 法治应该 包含 两重含 义: 已 经成立的法律 得到普遍 的服从 , 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 应该是制定 良 好 的法律 。” 所以, 在我 国” 良 法” 体 系建立起 来后, 这种 良法如何 得到普遍的服 从就是一个很重要 问题 , 本文 中, 笔 者是从 不同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 。
二、 司 法 统 一 的必 要 性
一
h 文中 已经提到 , 建 立法治社会仪仪有 良善 的法 律是不够的 。徒
自首情 节,但依法不得 以从轻处罚 。一 审判处李 昌奎死刑 。李昌奎上 法不足 以 自行 , 良法必须 得到严格的准从 , 才能达到 立法时的 目的 。 这 诉, 经过二审, 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认为一审认 定事实清楚、 定罪准确 , 也 是法治和法 治的实现 的关键所在 。 良法 的遵 守受很 多方 面的影 响, 文化背景 、 社会 的法律意 识、 文化程度、 经济基础等等 各 审判程序合法 , 但 是量刑 过重 。以 自首后悔罪态度较好 , 并赔偿 了被害 诸如历 史人 文、 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 , 认 为被告的是社会危害性不 是最 大, 改判为无 个方面 但 是 , 在这么 多的因素中, 最能影响 , 或 者说起 基础性作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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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维度
化 的终 极 目 标。 参 考文献 : 本 文把平衡计 分卡的 四个评 价维度 继续细分成 l 4个表现社会 责 [ 1 ] 曾平 , 许岩等 . 平衡 计分卡下企业社会责任 绩效评价体 系构 建. 任 的关键因素 , 每项赋值 l 0 分, 总分 1 4 0分。再设立评分标 准, 比如企 2 0 1 2 ( 0 5 ) 【 2 】 刘铭 芬. 基 于平 衡计分卡理论 的企业 社会责任战略管理研 究 [ J ] . 业 慈善活动, 本 文选择每 年捐 赠金额增长率 和年捐赠金额/ 年 净利润来 衡量 , 两项若为负值则扣 分或不得分 , 若 为正值 , 则酌情在十 分制下得 价值 工程 . 2 0 l 0 ( 2 6 ) 【 3 】 冯巧根 . 基于 企业社会责任 的管理 会计 框架重构 [ J 】 l 会 计研 究. 分。 由此, 便可依 次对 这四个维度进 行计 算 , 比照既定 的标准, 进行相 0 0 9 ( 0 8 ) 应 的评分, 最后汇 总, 即可得整个企业 的社会责任绩 效总分, 达到衡量 2 【 4 】 姚圣.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环境控制研 究【 J 】 . 财会通讯 2 0 0 8 ( 0 1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 的 目的 。 【 5 】 李勤 . 平 衡记分卡实施 与应用的难点分析【 】 ] . 财会通讯 . 2 0 0 6 ( 0 8 ) 四、 结论
关键词: 司法 统一性 巡 回法院 构 想
一
、
司法统一性的 中国存在
期徒刑 。
徒 法不足 以自行 ,良好的法律要得 到普遍的服从 。这种服 从是广 两份不 同判 决书, 一字之差 的” 免死牌 ” , 死缓的终审判 决结果, 顿时 义上来 说的服从 。包括普通 民众的 守法 ,也包 括公权力在 司法 和执 法 在家属之 间引起轩然大波 ,目前受害人家属 已经 向相 关部 门正式提 出 中的守法 。然而 , 对于普通 民众来说 , 对法律体 系和法律规范 的了解 是 不服判 决, 向法 院 申诉, 要求启动 审判监 督程序 , 撤 销终审判决 , 依法 再 非 常有 限的。然而 ,司法和执法机关在 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 中就会对 审判 处执行 李 昌奎死刑 的 申请。 民众起 到法律的宣传和教 育的作用 。所 以, 在 司法和执法 中强调和坚 2 O l 1 年8 月2 2日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 , 对李 昌奎 故 持 司法 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就非常重要 了。下面我们可 以通过一 个案 例 意杀人 、 强奸一 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 审并当庭 宣判 : 撤销原二 审 来 分析 一下, 司法统一性 在我国的现状 。 死缓判 决, 改判李 昌奎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 民 2 0 0 9 年5 月 l 4日, 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对发 生在 云南省巧家县茂 法 院核准 。 租 乡鹦哥村村 民李 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 管费发生争议 ,引发了一 死刑复核 制度是我们 国家在对死刑案件慎重 的表现 。这在我们 国 我 们可 以看 出。案 场 惊天 血案。李 昌国的弟弟从四川西 昌赶 回村里 , 找到陈 家, 发现 家中 家有渊源 的历史传统和文化 背景 从这个案例 中, 只有 陈的女儿王家飞和 d , J h 子王家红在家 中。李 昌奎和王家 飞发生争 件通过不 同的法院在 审判 结果上却有很大的差距 , 虽 然案件要经过 不 执, 随后 , 李撕烂王 的裤裆 , 用手把王家 飞掐 昏后拖到厨房里 实施 了强 同审级 审理 是我们 国家在程序法 审判制度上 的设计 。但 是,这个却 说 我 国司法 在不同的法 院、 不 同的审级、 不同 的审 奸 。王家飞醒后跑到 堂屋, 李 昌奎抡起锄 头把 王家飞打 昏在地 , 并且拖 明了一 个现 实的 问题 , 到 另一个屋, 并把年仅三 岁的王家红手脚拎 起, 用力撞 向门方 , 撞 昏后 判委 员会,甚至不 同的法 官之间都会产生 多样 的司法 判决。这样 的一 把 小孩 放在王家红旁边 ,用绳子把两人 的头劲扎紧致人死亡 在 案件 个现实 问题就 会造成案件 的弹性和司法上的不 公平 。这与我们们司法 发生后, 李昌奎逃逸 , 巧家 县公安 局发出通缉令 , 四天 后, 向四川普格县 上的公平理念 是相悖 的。 派 出所投案 自首 。云南 省昭通市 中级人 民法院 以手段特别残 忍、情节 特 别恶劣 、 后果特别严重 , 其罪 行及 其严重 , 应依法严 惩, 虽然 李昌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