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 教学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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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8章 教会法
二、教会法的发展
(一)形成时期(公元4世纪—9世纪)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公元325年由东罗马帝国 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召开的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称 《尼西亚信经》。约在5世纪至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 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二)鼎盛时期(公元10世纪—14世纪) 教皇格利哥里七世时对教会进行改革,目的在 于提高教权。教会法的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 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方面。出现了综合汇编的教 会法规集,称“教皇教令集”,出现了不少有关教会 法的专著和法律汇编,教会法的内容更加系统,逐渐 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三)衰落时期(公元15世纪—18、19世纪)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 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 继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
三、债权制度
确立了俗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 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12世纪后,在西欧普遍兴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 教会法的发展有深刻影响。较之于财产法,教会法学 家在契约法领域内更多地接受了由同时代注释法学家 从优士丁尼法典中发展出的大量概念和规则。在契约 法上,教会法主张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 “合理”,达到均衡,被称为“正当价格”原则 。 教会法禁止 “重利” 行为, 即禁止一切用金钱 借贷收取暴利, 禁止附利息贷款。 教会法规定,凡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严格地 遵循契约终结制度 。
五、刑法制度
中世纪教会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充 满宗教色彩,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 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 份人人平等。由于存在教俗两种司法体系,教 会法院对神职人员和世俗人员适用刑事惩罚的 方式是不同的。 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 多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侵犯财产和 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也视之为破坏上帝的 安宁处以重刑。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2讲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我,…… ……
此为确立真正福祉及仁政于国内的常 胜之王汉穆拉比所制定的公正的法律.
我,汉穆拉比,无敌之王.我未尝蔑视 恩利尔所赐予之黔首,而马都克委我以牧 养黔首之任,我亦未尝疏忽,我为黔首寻见 安全之居地,解决重大之困难,以光明照耀 彼等.我以萨巴巴及伊丝塔所赐与我的强 大武器,以埃亚所赋与我的智慧,以马都克 所授与我的威力,驱逐上下之敌,消弥纷争, 使国家得享太平……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前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建立(前 2113~前2006),制定《乌尔纳姆 法典》。
安(An)和恩利尔(Enlil)将乌尔的王权交 予了南纳(Nanna)之后,那时宁松(Ninsun) 所生的儿子,乌尔纳姆为了他所钟爱的生养他 的母亲,按照公正和真理的原则……然后,伟 大的勇士、乌尔之王、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乌 尔纳姆,以南纳的力量、城市之主,遵照乌图 (Utu)的真理,在这片土地上建立公正;他 驱走憎恶、暴力、倾轧,他将神庙的供养费定 为90古尔(Gur)大麦、30只羊以及30塞拉 (Sila)的黄油。他推行铜制塞拉量器,确立一 个密拉(Mina)单位的重量,以及多少西克勒 (Shekel)单位的重量等于一密拉……禁止欺凌 孤儿寡妇,禁止富有者虐待贫困者。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位女奴妄自与女主人相比, 有不敬的言语,那么要用1夸脱的盐冲洗她的嘴巴;
第二十八条,作伪证者,必须缴纳15西克勒的白 银;
第二十九条,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则必须做出补 偿,以该案件的诉讼标的为限额;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前20世纪初,阿摩利人建立伊新和 拉尔萨王朝,制定成文法。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在教会的领地和庄园里,与贵族领地一样实行封建农奴制 的剥削制度;在教会庄园里住着的犹太人,如果其中有人 愿意皈依基督教,地租可以减半。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13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12
二、财产制度
3
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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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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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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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外国法制史》课件
•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外国法制史 第五章 教会法
❖ 四、教会法的影响
❖ 1.观念方面
❖ ①奠定了西方法律理性化传统 ❖ ②孕育了法律至上的观念 ❖ 2.制度性方面 ❖ ①宪政制度(自由与独立人格) ❖ ②刑事法律 ❖ ③国际法
a.教会法本身即为国际法 b.教会在宗教上关怀所有未被洗礼的“羊群”,向他 们传播福音。
❖ 3.宗教会议的决议及法规 ❖ 4.世俗的原则和制度
不懂罗马法的教会法学家一文不值
❖ 三、教会法的内容
❖ 1.教皇教阶制
教皇—教廷官员—大主教—主教—堂区主教—修道士和修女 权利:获得神品(圣品);司法特权;世俗兵役和赋税豁免权 义务:宣讲教义;自省和忏悔;独身并恪守贞操。
❖ 2.财产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后来开来了英国信托制度);占有 救济制度
❖ 3.契约制度
诚实信用和契约神圣原则→正当价格理论,禁止高利贷。
案例:约翰于某年8月15日以25先令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 同年11月25日约翰与亨利签订了一份契约,将这些谷物以40先令 价格卖给亨利。
教会法认为此案中实际上等于约翰8月15日借给亨利25先令, 三个月后亨利还债时的利息为15先令.这种高利贷买卖行为是教 会法严格禁止的。
教会罪孽刑罚种类:绝罚(大绝罚、小绝罚)、禁圣事、免 圣职、罚金
❖ 6.诉讼制度
❖ ①审判组织——法庭 ❖ ②审判制度 ❖ a.教会法非常注重书面诉讼, 包括提起诉讼、被告答辩、庭审 记录和判决书 ❖ b.律师代理
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中的律师要享有 被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实 际是一个替代者,代表者;教会法中的 律师仅仅对法律问题提供辩论。 ❖ c.纠问式审判 ❖ d.良心审判和理性审判(禁止神判)
❖ 5.刑事法律制度
❖ ①犯罪与罪孽 罪孽的要件: a.外在行为。 b.情节严重得足以达到教会法律不赦之罪。 c.主观故意。 d.对教会产生严重滋扰后果。
❖ 1.观念方面
❖ ①奠定了西方法律理性化传统 ❖ ②孕育了法律至上的观念 ❖ 2.制度性方面 ❖ ①宪政制度(自由与独立人格) ❖ ②刑事法律 ❖ ③国际法
a.教会法本身即为国际法 b.教会在宗教上关怀所有未被洗礼的“羊群”,向他 们传播福音。
❖ 3.宗教会议的决议及法规 ❖ 4.世俗的原则和制度
不懂罗马法的教会法学家一文不值
❖ 三、教会法的内容
❖ 1.教皇教阶制
教皇—教廷官员—大主教—主教—堂区主教—修道士和修女 权利:获得神品(圣品);司法特权;世俗兵役和赋税豁免权 义务:宣讲教义;自省和忏悔;独身并恪守贞操。
❖ 2.财产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后来开来了英国信托制度);占有 救济制度
❖ 3.契约制度
诚实信用和契约神圣原则→正当价格理论,禁止高利贷。
案例:约翰于某年8月15日以25先令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 同年11月25日约翰与亨利签订了一份契约,将这些谷物以40先令 价格卖给亨利。
教会法认为此案中实际上等于约翰8月15日借给亨利25先令, 三个月后亨利还债时的利息为15先令.这种高利贷买卖行为是教 会法严格禁止的。
教会罪孽刑罚种类:绝罚(大绝罚、小绝罚)、禁圣事、免 圣职、罚金
❖ 6.诉讼制度
❖ ①审判组织——法庭 ❖ ②审判制度 ❖ a.教会法非常注重书面诉讼, 包括提起诉讼、被告答辩、庭审 记录和判决书 ❖ b.律师代理
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中的律师要享有 被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实 际是一个替代者,代表者;教会法中的 律师仅仅对法律问题提供辩论。 ❖ c.纠问式审判 ❖ d.良心审判和理性审判(禁止神判)
❖ 5.刑事法律制度
❖ ①犯罪与罪孽 罪孽的要件: a.外在行为。 b.情节严重得足以达到教会法律不赦之罪。 c.主观故意。 d.对教会产生严重滋扰后果。
外国法制史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3
绪论
? “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第六版)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绪论
•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பைடு நூலகம்
• (一)古代时期
•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就世界范围而言,其 时间起讫,约从公元前4000年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阶级 以及国家与法的时候起,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以及其他条件存在 差异,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呈现出极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情况。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三、契约制度
• 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
• 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 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 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 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1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 2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3 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8章 教会法
2世纪后,随着许多有产者的加入,并且取得领 导权,基督教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 统治者也转而承认、利用、扶持基督教。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 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 国政府的确认。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 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 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 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 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 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 领导地位。
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配而处于教 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 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 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 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 ”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 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 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 国政府的确认。
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颁发敕令宣布基督教 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 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地位的 变化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 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 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 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 领导地位。
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配而处于教 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 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 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 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 ”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 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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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圣彼得大教堂
教皇近卫军
大主教(红衣主教)
主教 神甫
巴黎圣母院
英国坎特伯雷大教堂(圣马丁教堂) 世俗王权和教会的斗争
二、财产制度
1、教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2、教会财产的保护
弃绝罚制度(被教会抛弃的制度) 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 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 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 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时间:中世纪 教派:天主教
基督教的历史
一、一般认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 勒斯坦。
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 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 交通要道。 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 比伦、马其顿、罗马帝国的的统治。连年战 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
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邪教,公元313年 开始承认其合法地位。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旧约》《新约》
《旧约》 “摩西十诫”
阿克苏姆考古遗址摩西十诫石碑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 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 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 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 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 代。”
务管理的制度。
封建制度的标志之一。
教皇
现任教皇本笃十六世
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 第一个门徒彼得乃众门徒之首,他于传 教过程中去罗马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 任主教。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 这便是“教皇制”的由来。所以,“教 皇”的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 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 教皇”,亦称“宗徒彼得的继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圣经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是教会法的 基本法
二、教皇教令集
1、《格拉蒂安教令集》最有名的教令集,公 元1140年前后。
体例
第一部分,101节,每节有数条和数十条法 规。其中阐述了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关系。
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 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或者百多条教 规。
例如买卖神职的弊端,审理犯罪的主要规定, 审理异端的规定
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成为罗马法衰败的原因之一。)
四、4—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 活动的主要形式。
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 天主教(罗马为中心) 东正教(君士坦丁堡为 中心) 影响深远。
六、15世纪以后,教会权力开始衰败,管辖范围 缩小。
原因:
1、经济上 2、政治上 3、思想上
2、《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 1234年 官方背景。
3、《教会法大全》 1582年,中世纪后期 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
4、1917年《天主教会法典》1983年修改重 新颁布。
三、宗教会议决议
教皇或者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 决议和法规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日耳曼法和罗马法
三、教会法的发展
第三部分,《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
特点
不是单纯的记录原文,而是进行分类、整 理和编排,并且对教会法的规则、《圣经》 和教皇教令进行了解释,使教会法有了体 系性和系统性。
地位
有很大的权威性。为西欧各地教会法提供 了资料。
中世纪法制史和文化史划时代的成就,而 且是12世纪文艺——契约必须履行(契约神圣原 则)“信义保证”。
消极影响—— 1.禁止“重利” ,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2.“死抵押”权 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 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收 入抵债。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积极: “一夫一妻” (影响现代婚姻制度) 是上帝的安排。
托马斯·阿奎那
(约1225年—1274年3月7 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 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把理 性引进神学,用 “自然法 则”来论证“君权神圣” 说。死后也被封为天使博 士(天使圣师)或全能博 士。
3、从《教会法大全》到1917年、1983年 《天主教会法典》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
消极:“永不离异” 但允许司法分居
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法 丈夫的主体地位。父亲对子女有支配权。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 -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 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摩西十诫——圣经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规 定。
论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异同点
不同点: 1、发展缓慢——快
2、君主专制——共和国、民主制
3、宗教色彩浓——法律独立于宗教
4、立法权由君主掌握——多样性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 教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 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的法律 的总称。
1、从教会起源到《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世纪之前
2、 从《格拉蒂安教令集》到《教会法大 全》教会法达到鼎盛,又称古典时期。
许多教会法学家对这个时期的教会法进行 深入系统的诠释和研究。
奥古斯丁----------圣奥古斯丁
(公元354年11月13日-430年8 月28日),古罗马帝国时期基督 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 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 在罗马天主教系统,他被封为圣 人和圣师,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 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 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 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 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种工都不 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 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 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