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 教学课课件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件(共34张PPT)-高二历史精品课堂(选择性必修1)(1)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三)司法实践过程中
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 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律 师 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四)评价
积极:①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②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③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 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④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 持法律的公正。
消 极 : 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存在着时代的烙印
随堂演练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等不受无 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拿破仑法典》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 权利;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以 上材料说明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 A.依法保障公民人权 B.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D.权利不因性别受限
新教提倡节俭积极入世,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
(二)宗教改革后-基督教的伦理与教化
2.评价:
世俗化的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人们信 仰新教其实就是在信仰资本主义。新教伦理赞扬劳动……新教伦理主张 合理地追求财富……合理的进行消费……这些都是在促进资本主义的发 展。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8章 教会法
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一)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教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基督教紧密相关。它以基 督教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以基督教的教义为根本内容 。 (二)教会法是封建性的法律 教会法的封建性首先表现在,它按照世俗封建秩 序建立起完备的教会权力等级结构。在教会法的具体 制度中,如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和刑法制度中,都直 接体现了封建性质 。 (三)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教阶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 司法程序制度等支系构成,虽然没有像后来西方独立 存在的部门法律那样走向概念化,却随着教会管辖权 的不断扩大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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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教会Baidu Nhomakorabea的产生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 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 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 刑法和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 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源于犹太教,于公元1世纪产生在罗马奴 隶制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公元2世纪后,许多有产 者加入教会组织,并且取得领导权。从公元4世纪起, 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皇帝发布的 敕令,明确宣布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313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米兰敕令》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公元380年,罗马皇帝宣布基督教为罗马 的国教。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帝国政府确认。
《外国法制史》课件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司法制度改革
外国法制史中记录了许多国家司 法制度的改革历程,这些改革对 于现代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 的启示作用。
外国法制史对法律教育的意义
拓宽视野
学习外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从而拓宽视野,增 强国际视野。
培养综合素质
通过学习外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从而培养综合素 质,提高法律专业素养。
02
古代外国法制
古埃及法律制度
总结词
神秘而庄重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律制度以其神秘和庄重而著称。法老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威 ,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古希腊法律制度
总结词
民主与理性
详细描述
古希腊法律制度体现了民主和理性的精神。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拥有立法权,通过投票决定法律和政 策。同时,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等人的理性思考也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07章 日耳曼法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尽管它反映的是较低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但却从 其内含的封建因素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 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在整 个中世纪的西欧,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 一直占主导地位。 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在某 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近代英国法 中包含的日耳曼因素比欧洲大陆国家多得多,在不动产 和诉讼制度方面更加明显,所以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 于世界各大洲的惟一日耳曼法。 它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 了人类的法律宝库,提示我们从多种角度来认识法律。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 法令出现并增多。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 于部族法,依据性质分为教会法令与普通法令。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运用法律的规则 日耳曼法实行属人主义, 在适用法律时, 首先需 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属人法的决定,即如何决定一个人所适用的法律; 二是法律冲突,就是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之间发生法律 关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 决定属人法的一般原则是以出生事实为依据。因此 最普遍的是:婚生子女从父法;妇女结婚后从夫法;非 婚生子女从母法;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或出生地法;保 护人从保护人的法律。 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可归纳为: 一是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各方适用自己 的属人法。 二是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
日耳曼法教会法外国法制史教案外国法制史材料
第七章日耳曼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懂得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和对后世的影响等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影响
教学内容:
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公元5世纪-公元9世纪在欧洲各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它直接从日尔曼人原氏族习惯发展而成,是一种早期封建法。其风格和理念与罗马法截然不同,是中世纪欧洲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近代法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2.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后期起,欧洲各日尔曼国家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因罗马人称日尔曼人为“蛮族”而得名。内容均诸法合体,具体而缺乏抽象性,类似判例汇编,也不涉及全部法律领域。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最为典型。
3.撒克利法典: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适用于撒克利日尔曼人的成文法典。一般认为编成于公元5世纪末,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共65章,并附有许多注释。内容上诸法合体,偏重于刑法、侵权法和程序法。规范具体而无弹性,类似判例的整理汇编。
4.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简答
1.简述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尔曼法是中世纪各日尔曼王国中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是在日尔曼人的原始习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封建制法。其主要特点有: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8章教会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l 三、宗教会议决议 l 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
法规。宗教会议所作的决议和法规自然是教会法院审理 案件的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
l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l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
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 基督教的皇帝在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 l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 则和制度。 l 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 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 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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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l 教会法中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
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l (1)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l 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
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但是未实现的 婚姻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成为神职人员得到解除,另外 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由教皇解除。此外,特定情形下, 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 l 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 姻则可以宣布无效。同时,教会法对于应禁止的婚姻和 撤销婚姻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在应禁止的婚姻中规定 了族外通婚制。1215年以前规定为七等亲以内旁系血 亲、旁系姻亲,此后规定为四等亲以内旁系血亲。
l 二、教会法的发展 l 1.形成时期(4世纪~9世纪) l 如前所述,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认了主教裁判权, 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 成了教会法体系。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的《尼 西亚信经》, 它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 l 其后,教会法又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地方法中的 某些内容,其管辖范围也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 的地位。 l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教权还从属于世俗政权,宗教 会议均由世俗的皇帝或国王主持召开,因而教会立法是 在世俗政权控制下进行。就内容看,这一时期教会法主 要调整教会内部事务,较少涉及到世俗事务。
外国法制史教案
遵从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
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 我的创制。”
三、法典的基本内容
㈠ 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 全国土地基本上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
存在。
法典开始确认和保护土地的私有制,土地等不 动产作为私权的标的所形成的买卖、继承等关系一 般限制在公社和家庭范围内。
级民族国家。1871年,制定宪法典和刑法典,1877
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破
产法,1900年实施民法典和商法典。
日本:1868年明治维新,全方位引进西方法律。
1889至1899年先后制定宪法、民法、商法、刑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建立起近代资产阶级法 律体系。
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俄罗斯等国
㈠ 传统印度法
英国人统治印度之前,存在于印度的所有法律。 ㈡ 印度教社会法
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
属人法。
㈢ 印度奴隶制法
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
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令。
㈣ 婆罗门教法 古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二、古代印度法的产生与发展
约公元前三千纪中叶,达罗毗荼人 / 哈拉帕文
心,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制度。
㈡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
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第八章 教 会 法
·【学习目标】
·本章讲述了教会法的概念、历史演变、基本渊源、基本
制度和教会法在历史上的地位及其特点。通过本章的学 习,应从整体上把握教会的本质、内容、特点、历史演 进和在历史上的影响,对教会法要有符合唯物历史观的 理解。
·【关键概念】
·教会法(Canon Law) 教皇(Pope) 教皇敕令(Papal
·《旧约》大约成书于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旧约》共39卷,
由《律法书》、《先知录》、《圣录》三部分组成,是犹太教的 经书。
·其中,《律法书》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由摩西所作,
故史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新约》成书于公元1世纪末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新约》共27
卷,包括4卷《福音书》(《马太福音》、《马克福音》、《璐迦 福音》、《约翰福音》);1卷《使徒行传》;21卷《使徒书信》; 1卷《启示录》。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教会法)【圣才出品】
第八章 教会法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教会法的渊源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院与诉讼制度
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形成时期 教会法的发展 鼎盛时期 衰落时期 《圣经》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教皇教令集 宗教会议决议
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教阶制度 财产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的作用 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
·教会法的历史作用
一、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1.教会法的产生
(1)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2)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于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①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380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②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渐形成惯例。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确认。
2.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的演变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
(1)形成时期(公元4世纪至9世纪)
①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颁布的《尼西亚信经》。后来,教会法从罗马法和古代文献中汲取资料,在5世纪至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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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
特点
不是单纯的记录原文,而是进行分类、整 理和编排,并且对教会法的规则、《圣经》 和教皇教令进行了解释,使教会法有了体 系性和系统性。
地位
有很大的权威性。为西欧各地教会法提供 了资料。
中世纪法制史和文化史划时代的成就,而 且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成 就之一。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 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 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 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 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种工都不 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 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 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2、《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 1234年 官方背景。
3、《教会法大全》 1582年,中世纪后期 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
4、1917年《天主教会法典》1983年修改重 新颁布。
三、宗教会议决议
教皇或者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 决议和法规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日耳曼法和罗马法
三、教会法的发展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旧约》《新约》
《旧约》 “摩西十诫”
阿克苏姆考古遗址摩西十诫石碑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 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 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 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 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 代。”
三、债权制度
积极影响——契约必须履行(契约神圣原 则)“信义保证”。
消极影响—— 1.禁止“重利” ,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2.“死抵押”权 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 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收 入抵债。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积极: “一夫一妻” (影响现代婚姻制度) 是上帝的安排。
论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异同点
不同点: 1、发展缓慢——快
2、君主专制——共和国、民主制
3、宗教色彩浓——法律独立于宗教
4、立法权由君主掌握——多样性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教会法即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 教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 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拘束力的的法律 的总称。
梵蒂冈圣彼得大教堂
教皇近卫军
大主教(红衣主教)
主教 神甫
巴黎圣母院
英国坎特伯雷大教堂(圣马丁教堂) 世俗王权和教会的斗争
二、财产制度
1、教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2、教会财产的保护
弃绝罚制度(被教会抛弃的制度) 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 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 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 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托马斯·阿奎那
(约1225年—1274年3月7 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 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把理 性引进神学,用 “自然法 则”来论证“君权神圣” 说。死后也被封为天使博 士(天使圣师)或全能博 士。
3、从《教会法大全》到1917年、1983年 《天主教会法典》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
1、从教会起源到《格拉蒂安教令集》 12世纪之前
2、 从《格拉蒂安教令集》到《教会法大 全》教会法达到鼎盛,又称古典时期。
许多教会法学家对这个时期的教会法进行 深入系统的诠释和研究。
奥古斯丁----------圣奥古斯丁
(公元354年11月13日-430年8 月28日),古罗马帝国时期基督 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 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 在罗马天主教系统,他被封为圣 人和圣师,
圣经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是教会法的 基本法
二、教皇教令集
1、《格拉蒂安教令集》最有名的教令集,公 元1140年前后。
体例
第一部分,101节,每节有数条和数十条法 规。其中阐述了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关系。
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 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或者百多条教 规。
例如买卖神职的弊端,审理犯罪的主要规定, 审理异端的规定
时间:中世纪 教派:天主教
基督教的历史
一、一般认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 勒斯坦。
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 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 交通要道。 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 比伦、马其顿、罗马帝国的的统治。连年战 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
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邪教,公元313年 开始承认其合法地位。
务管理的制度。
封建制度的标志之一。
教皇
现任教皇本笃十六世
按照天主教会的传统说法,耶稣基督的 第一个门徒彼得乃众门徒之首,他于传 教过程中去罗马担任了罗马教会的第一 任主教。其地位因而也在其他主教之上。 这便是“教皇制”的由来。所以,“教 皇”的全称为“罗马教区主教、罗马教 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 教皇”,亦称“宗徒彼得的继位人”、 “基督在世的代表”等。
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成为罗马法衰败的原因之一。)
四、4—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 活动的主要形式。
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 天主教(罗马为中心) 东正教(君士坦丁堡为 中心) 影响深远。
六、15世纪以后,教会权力开始衰败,管辖范围 缩小。
原因:
1、经济上 2、政治上 3、思想上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 -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 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摩西十诫——圣经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规 定。
消极:“永不离异” 但允许司法分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法 丈夫的主体地位。父亲对子女有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