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取证程序规范
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取证程序规范在司法领域,案件调查和取证程序的规范性非常重要。
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展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时,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
一、案件调查程序规范案件调查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它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依法开展调查:法院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事。
他们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案件调查的范围和方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例如,他们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手段,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确保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和申诉,有权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
同时,他们应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3. 保密调查信息:案件调查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原则。
他们不得将案件调查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将案件调查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此外,他们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调查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据充分性和真实性。
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合法取证: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时,必须依法合规。
他们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取证的范围和方式,并在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例如,他们可以采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 保护证据完整性: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他们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不得篡改、伪造或毁灭证据。
同时,他们还应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3. 公正取证:法院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
他们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偏见或私利影响取证结果。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引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它对于收集证据、澄清事实,进而保障正义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促使案件能够在事实的基础上得到准确而公正的裁决。
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程序,可以收集和确证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三、申请条件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在诉讼中具有合法的利益。
其次,申请人应能够明确指出需要调查取证的具体事实或证据,以及这些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
最后,申请人应能够提供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的合理依据。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调查取证的申请。
四、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需要调查取证的事实和证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若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申请,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庭会发出相应的调查令,要求相关方提供证据或应到法院作证。
法庭还可以进行勘验、鉴定等必要的程序。
最后,法院将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相关事项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一些相关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与案件的实质有关,且能够真实反映事实的真相。
其次,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以提高调查取证的成功率。
此外,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院保密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申请人应当及时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提供所需证据、出席庭审等,以确保顺利进行调查取证程序。
六、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过程,我们举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甲、乙两个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怀疑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1.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本 案无关 的; 4.其他
1.申请
执行
人;
2.代理
/
律师(代 理律师
代为申
领的,
须有申
请执行
申领人 1.申领
和持令 调查令
人的身 申请
份情况 书,申
/
代理律 、申请 请书中
师
调查收 应当载
执行员
集的证 明;
据、目 2.申请
的及其 调查特
理由等 定证据
由有关 单位或 个人保 存,与 案件事 实直接 相关证 据
档案材 料、权 利凭证 、电子 书证、 信函电 报等与 被执行 人财产 状况和
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执 行案件 无关 的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不宜 由诉讼 代理律 师1.凭涉调及 国家秘 密、个 人隐私 、商业 秘密 的; 2.与待 证事实 不1.具涉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涉及 商业秘 密的; 41..申涉请及 国家秘 密、商 业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2.与执 行案件 无关
《关于在执行程序 中使用调查令的若 干规定(试行)》
2018年8月14日
以获取 相关证 据、履 行相应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因客观
25
《关于民事诉讼立 案审查阶段适用调 查令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
原因无 法取得 诉讼所 需要的
立案
证据
浙江省高院
因通过 起诉
26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意见》
合推动法院执行工 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申请证据调查相关规定有哪些
申请证据调查相关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调查取证,这是法律所赋予给相关部门和机关的一种权利,并非是所有人都具有这样的权利的,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只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机关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如果需要,需要向相关单位申请才可采取相关行动。
那么申请证据调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申请证据调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模板
[你的姓名][你的地址][你的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法官][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日期]尊敬的[法官姓名]:我是[案件编号]号案件的申请人[你的姓名],我在此向贵院提出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请求。
由于我在一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希望通过贵院的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和一审判决结果]二、申请调查取证的事实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鉴于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请求贵院调查以下事实:(1)[具体调查事项1];(2)[具体调查事项2];(3)[具体调查事项3];3. 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承诺,调查取证结果将用于本案的审理,且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进行审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四、结论为了确保本案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证。
我相信,贵院将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公正审理本案奠定基础。
请贵院予以审查,并尽快作出回复。
此致敬礼![你的签名]。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一、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明文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什么是调查令调查令即法院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调查令包括以下内容:1、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2、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3、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4、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5、调查令的有效期;6、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7、调查令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及院印。
三、调查令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3、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上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帮助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法院调取证据法律规定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院调取证据法律规定(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达到,此时就很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
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请求,给出的任何论点都是没有效力的,所以再次从过程当中,当事人必须把证据一同提交给法院,让法院做出一个公正客观的认定。
同时对于证据能不能信,是不是真的,法院还要自己作出审查。
不过当事人有些时候是不能够自己完全把证据都拿到手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法院去调查取证了。
不过法院调查取证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就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只分为以下三种。
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一、第一是证据,是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
1.对于这一点来说,属于公权力部门的个人档案资料,公民是没有办法得到的,甚至平时连看到都没有办法,例如登记报告和支出记录等等。
2.对于这一点,如果必须要拿做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话,只能由法院出面来进行处理,否则的话,这一个证据没有办法拿到,对于整个案情的走向是有一定危害的,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公正客观的回应,那么此次诉讼也是没有效果的。
二、第二点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名或者是个人秘密的资料。
1.在我国,不管是国家,商业还是个人的隐私都是不允许任何公民去侵犯的,包括在银行的存款记录,消费记录等等,都属于个人的隐私,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对于财产问题有一定纠纷,想看当时有没有转移财产的话,就必须要拿到当事人的支出的报告。
2.那么此时只能由法院出面向银行来调取这个报告,自己是没有办法得到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也属于法院调取证据职权范围之内,如果有必要的话,法院应当行使自己的职权去调取这样的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背景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证据,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来确立事实。
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程序,也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相关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查封扣押人等询问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书面证言、说明或者证明文件;可以对有关人员证言、勘验有关物品、现场等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记录。
对拒不回答,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确立事实,稳固自己的法律地位。
申请流程第一步:准备材料申请者在申请前应当准备好以下材料:1.调查取证申请书2.有关证据材料第二步:填写申请书在填写调查取证申请书时,应当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以下是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1.申请书应当具备一定的规范性,确保格式正确、内容充实。
2.申请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法院联系。
3.在申请书中,应当清楚地表述自己的诉求和要求,注明调查取证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4.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会影响申请的效果。
第三步:提交申请书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将自己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到最近的人民法院。
同时,在提交申请书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
申请费的数额根据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步:等待法院受理一旦申请被提交,法院工作人员就会进行审核。
审核的过程通常需要几天到数周的时间。
如果申请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就会受理这个申请。
受理之后,法院会告知申请人关于调查取证的具体安排和流程。
注意事项在申请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院工作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2.在申请书中,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诉求和要求,注明调查取证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3.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应当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虚假证明和隐瞒真相。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机关。
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七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不得拒绝。
⼈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提出的证明⽂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关的程序事项。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的申请进⾏。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九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民法院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或其诉讼代理⼈送达通知书。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起三⽇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在我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申请调查的证据也有明确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其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并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
律师需要提供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承诺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以便进行调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处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等。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调查取证的⼀般规范调查取证的⼀般规范是什么?想必⼤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调查取证的⼀般规范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式有两种:(⼀)辩护律师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辩护律师向⼈民检察院、⼈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式两份,⼀份交⼈民检察院或⼈民法院,⼀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以上进⾏。
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同意后进⾏全程录⾳、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见证⼈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等相关参与⼈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在场,但下列⼈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1.⽣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作⼈员或者其聘⽤的⼈员;3、由于客观原因⽆法由符合条件的⼈员担任见证⼈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进⾏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辩护意见。
调查取证的规章制度
调查取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证据质量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调查取证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获取并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过程。
第二章调查取证的程序第三条对于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程序,应当依法依规执行。
第四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保证调查取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具有统一的组织、管理和执行体系。
第六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合理规定取证的方式和方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建立健全证据管理制度,保障证据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第九条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调查取证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获取证据。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应当尊重事实真相,坚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有意篡改、伪造证据。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应当重视证据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信息。
第四章调查取证的监督第十四条调查取证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对调查取证程序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于调查取证程序有异议或申诉时,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调查取证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涉及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好调查取证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合乎职业操守和工作要求,不得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将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信息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的获取和处理应当谨慎和慎重。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不可以。
关于法院调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从本条的表述来看,法院保留了调取证据的权力。
但是,法院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则上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正如西方法谚云,“无原告则无法官”。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对证据的调取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且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有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两种情形。
一,依职权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绩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应申请调取。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该条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解读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解读在司法领域,调查程序和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取证的准确性。
本文将对法院工作人员应对调查程序和取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调查程序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四个阶段。
首先是立案阶段,也就是案件的受理和登记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同时,还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也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的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同时,还需要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和鉴定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个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对侦查机关提起的起诉意见进行审查的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审判阶段,也就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阶段。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取证的法律规定取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证主要包括勘验、检查、询问、查封、扣押、搜查和鉴定等方式。
勘验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行为。
在勘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勘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制作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过程和发现的情况。
检查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物品、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查看和核实的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严禁随意篡改、毁损或替换相关物品和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院对于当事⼈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应该如何处理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和代理律师权利的有限性,使得其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难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使得法律规定当事⼈或诉讼代理⼈有权法庭书⾯或⼝头申请要求调查收集某某证据。
在当前案多⼈少的办案条件下,如何处理当事⼈的这⼀申请显得较为重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有关⼈民法院对于当事⼈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应该如何处理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院对于当事⼈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应该如何处理⼀、⾸先我们法官要明确此项申请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给当事⼈的⼀项重要权利,不能剥夺或限制当事⼈的此项权利;⼆、其次要严格依法操作。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款规定:“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由于“客观原因”是个极具抽象的概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为此《证据规定》第⼗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民法院可依当事⼈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调查,当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种: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保存的档案材料。
这些部门的很多档案材料不对外公开,且进⾏严格管理,⼀般当事⼈及诉讼代理⼈难以凭⾃⼰的能⼒调取,因⽽当事⼈有理由、有必要申请法院调取。
这些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有⼯商材料、劳动争议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材料、⼈⾝伤害案中的伤害鉴定材料、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的诊断病历材料和⽤药处⽅、买卖纠纷中涉及到的税务材料、房产纠纷中的房产权证明、其他债务纠纷中有关银⾏存款的材料、海关出⼊报关单,等等。
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当事⼈⼿中,该⽅当事⼈⽆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法条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证据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
其中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又专门列举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除此以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1日公布的《若干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制订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当事人举证告知、诉讼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等。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中裁判。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核心问题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一、当事人举证1、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加以证明的责任。
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xx摘要: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厦门刑事案件、欢迎阅读:关于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的相关法律知识,为你整理,详情请看下文: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据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法院调查取证xxxx:XX,女,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8-401室。
被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省xx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xx:XXX20××年×月×日附:1." XX发展公司财务室:电话029-XXX,地址:××市××区×湖路2号银湖XXX,联系人:xx×;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XX发展公司涉诉的相关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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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
相关法律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