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与信托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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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的模式
公益慈善项目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1. 捐赠模式:这是最常见的公益慈善模式之一,个人或组织向慈善机构或公益项目捐赠资金、物资或服务,以支持其运作和发展。

2. 志愿服务模式:通过志愿者的参与和贡献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志愿者可以提供各种服务,如教育、医疗、环保等,以改善社会福利和解决社会问题。

3. 慈善信托模式:慈善信托是一种法律工具,通过设立信托基金,将捐赠者的资产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确保公益项目的持续运作。

4. 社会企业模式:社会企业将商业模式与公益目标相结合,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创造经济价值,并将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事业。

这种模式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自给自足。

5. 公益创投模式:公益创投是一种创新的投资模式,投资者向社会企业或公益项目提供资金和支持,以推动其发展和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6. 联合公益模式:不同的公益组织或项目之间进行合作与联合,共同开展公益活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影响力。

7. 公益营销模式:企业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将其产品或服务与公益活动相结合,以此吸引消费者并同时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这些模式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具体的公益慈善项目可以根据其目标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模式。

每种模式都有其特点和优势,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目标受众和资源情况进行选择和实施。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 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银监会2007 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 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 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 亿元。

委托人则是由7 个机构和7 个自然人组成。

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 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 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主旋律。

在这个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要想创业成功,不仅需要创意和灵感,还需要充足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家专注于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的投资基金。

本文将深入探讨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理念、投资方式及其成功案例。

一、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公司总部设在美国波士顿,是全球领先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之一。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旗下拥有多个基金,主要针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科技领域进行投资。

公司成立至今,已在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欧洲等地开展投资业务。

其中,IDG资本中国区业务拥有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团队,深耕中国市场,致力于为中国科技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助力其成长和发展。

二、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一直秉持着“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投资理念。

为此,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不仅提供资金支持,更注重合作共赢和资源共享。

针对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注重其核心竞争力,着眼于创业者的商业愿景、市场潜力、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成熟企业,将着重分析其盈利模式、市场地位、运营能力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投资评估。

三、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不同企业的轮次,市场情况和发展阶段,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多样化的投资模式,包括初期投资、成长期投资、再融资投资等方式。

针对不同的投资对象,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还提供定制化服务,包括公司治理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支持、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持,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案例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在创业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成功案例。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

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

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

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经理人员的“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

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

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

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

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

信托模式

信托模式

信托操作模式六大典型操作模式总体而言,中小企业类信托的主流业务形态为,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产品,由政府扶持资金(借助相关主体)、社会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分别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产业政策扶持的特定行业中小企业群,由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有时亦配合其他增信措施。

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上述形态也表现出不同的操作路径,21世纪信托研究员通过对目前市场上已成立的近百款中小企业信托项目交易结构分析对比,总结出目前此类项目的6种典型模式。

其一,为“一对一模式”,即信托公司直接与中小企业进行对接,将募集的资金贷款给指定的某家中小企业,产品规模一般在5000万-1亿元。

此类业务虽被称为“中小企业信托”,但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只是企业规模较小,而其中大部分也不符合传统增信条件,需要引入外部担保。

这种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也有不同的操作路径,既可以由中小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贷款意愿后引入担保公司作为增信,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与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担保公司推荐企业。

当然,也有部分项目以设备及股权等方式进行增信,而非引入外部担保。

其二,为“打包债模式”,也是最传统的交易结构,简而言之就是将一些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捆绑打包,通过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之后分配到各家企业,并由担保公司提供增信。

被“打包”的企业,一部分是在行业上具有共性,依托于某一产业链或园区;还有一部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依托于当地政府的扶植政策。

后一类型目前被运作最多,优点是信托公司可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和补贴,所以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般较低。

例如,长安信托天骄2号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元,指定用于向经审核的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于2011年1月20日成立,一年期,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10%的数额向信托缴存保证金,4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

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国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

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

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

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

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

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

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

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

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

此后IPO 暂停,创投归于平静。

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

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旨在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和慈善基金的社会影响力,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背景介绍、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以及合作模式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探讨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促进作用。

一、背景介绍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和服务,而慈善基金则致力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信托公司能够通过其专业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渠道,为慈善基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管道,同时,慈善基金的社会资源和公众认可度也能够提升信托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二、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1. 资金捐赠与管理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将向慈善基金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委托慈善基金进行资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

慈善基金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公益项目的筹措和开展,并在实施过程中报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和慈善基金的公益经验与影响力,实现双方的强强联手,更好地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2. 项目合作与推广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共同参与公益项目的筹措、执行和推广等环节,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项目的效率和影响力。

信托公司可以为慈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和投资渠道,同时,慈善基金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公益项目执行的专业经验和社会认可度。

通过共同参与项目的合作,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能够相互补充、互利共赢,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3. 资源整合与合作创新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和合作创新,共同开展包括资金筹措、项目设计、执行管理和社会推广等一系列工作。

信托公司通过其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为慈善基金提供强大的支持,而慈善基金则可以利用其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渠道将信托公司的公益事业推广给更广泛的受众。

了解创投基金的投资理念和运作方式

了解创投基金的投资理念和运作方式

了解创投基金的投资理念和运作方式创投基金是投资于初创企业或早期发展阶段企业的一种基金类别。

创投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已经逐渐被国内外的投资者所认可和接受。

创投基金最早起源于美国,其投资理念和运作方式对于我们了解创投基金有很大的帮助。

本篇文章将从投资理念和运作方式两方面来分析和探讨创投基金的本质。

一、投资理念1. 长期视角创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建立在长期视角之上的,这就意味着他们会比其他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

创业项目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创投基金需要为初创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也需要为投资者带来足够的收益。

2. 风险投资创投基金的本质是风险投资,因此在投资决策时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的风险性。

创投基金会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评估项目的潜在风险并寻找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从而降低风险并提高收益。

3. 价值投资创投基金是一种价值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对企业价值的分析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在选择投资标的时,他们会寻找那些具有竞争优势、成长潜力和良好的商业模式的企业,衡量企业的价值是否符合其定位和策略,尽可能地增加收益。

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创投基金也会看重企业管理层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以此来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

4. 共赢合作创投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共赢合作。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都希望参与的企业能够取得成功。

因此,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创投基金和企业管理层会对于未来合作彼此的期望进行充分沟通,并且制定出合作共赢的计划和目标。

二、运作方式1. 募集资金创投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创投基金中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会在募集期内向投资者展示自己的管理实力、行业背景和投资业绩等方面的优势,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股。

2. 投资管理创投基金会根据投资管理的负责人制定的管理方案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会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协议的达成等。

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解析信托基金运作模式

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解析信托基金运作模式

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解析信托基金运作模式信托基金是一种由信托公司托管管理的资金产品,其运作模式是通过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合同,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信托公司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作,以实现资金的增值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从信托基金的定义、特点、运作模式以及优势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信托基金的定义信托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由信托公司托管管理的一种集合资金的投资工具。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基金的方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信托基金中,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取得投资回报。

二、信托基金的特点1. 集合资金投资:信托基金采取集合资金方式,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大的投资池,以便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2. 专业管理运作: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进行专业管理和运作,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市场经验,能够对投资组合进行科学配置和风险控制。

3. 份额交易灵活: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或赎回信托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投资和退出,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和交易灵活性。

4. 公司独立性强:信托基金的运作独立于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使信托公司发生任何问题,也不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信托基金的运作模式1. 募集阶段:信托公司通过销售信托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者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投入到信托基金中。

2. 资金运作阶段:信托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进行资金的配置和运作。

信托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标的,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并进行定期的投资组合调整。

3. 份额交易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赎回信托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也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基金份额进行增资。

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份额交易的处理。

4. 分配回报阶段:信托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分配方式包括现金派息、资本再投资等。

四、信托基金的优势1. 专业化管理: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市场经验,能够对投资组合进行科学配置和风险控制,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国际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国际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2014年第10期国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资金作为引导(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母基金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如“子基金”、投资公司等),利用创业风险投资手段,来支持所在国家、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

在欧洲,除了各国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子基金”外,还由欧盟委员会(30%)、欧洲投资银行(61.9%)、25家私营金融机构(8.1%)等共同出资设立了“欧盟投资基金”,即“祖母基金”。

由欧盟“祖母基金”参股、引导欧洲各国设立国家和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即“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子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即形成了“欧盟—成员国—省市州”等三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

总体看,美国、以色列是国际上最成功的,而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也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在风险投资方面积累和形成了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他们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技能,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一般为总利润的20%加管理费)。

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供应者,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

有限合伙制将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风险投资机制的顺利运作。

多数研究认为,有限合伙制有效实现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是美国风险投资得以发展和获得成功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

以色列的风险投资是在美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其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也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日本、德国等则以附属于银行的创业投资公司为主;英国虽然以信托为名,但实际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并且可以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上市。

总体看,有限合伙制是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

信托股权投资案例评述时间:2014/10/30 17:01:47作者:李锐秦茂宪来源:信托理财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作为与保险、创投与私募股权投资、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并称为财富管理的“五朵金花”之一的信托行业,在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的背后,业务创新的呼声从未停歇。

PE股权投资一直是信托行业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和业务类型。

本文拟从6个现实案例出发,讨论在目前法律法规背景下,信托参与PE股权投资的类型方式、制约因素和退出途径等问题。

一、案例简介案例1:华润信托以固有资产间接投资奥康国际根据奥康国际(603001)的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红岭创投持有奥康国际3.33%的股份。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国信证券30%股权,同时也是红岭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并担任其财务顾问,占红岭创投出资额的9.08%,投资结构参见图1。

图1案例2: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投资结构参见图2。

图2案例3: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司制PE+股权收益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两期发行“乾元一号”医疗保健行业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给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于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收益权,投资结构参见图3。

图3案例4:信托计划+有限合伙PE+有限合伙PE+股权投资(“深国投•铸金资本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深港成长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深港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资的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结构参见图4。

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方案分析

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方案分析

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方案分析随着创新型企业的崛起和创新产业的快速发展,创投基金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一些商学院开始提供创投基金的管理课程,并且建立自己的创投基金。

然而,这些基金往往缺乏投资基础和规模,其资金规模也很受限制。

面对这样的情况,商学院可以考虑利用众筹平台来实现创投基金的规模扩大和投资效益提高。

一、创投基金众筹平台的概念与特点创投基金众筹平台是一种透过互联网平台,以集合投资人之资金款项,提供给管理创投基金之机构或个人,以进行投资管理活动并实现资金增值的平台。

创投基金众筹平台具有以下特点:1.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平台会公开募资情况,投资机构或个人选择的项目、投资金额等信息。

2. 提供多元化的优质投资品种。

创投基金众筹平台提供的项目可以涵盖多种领域,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等。

3. 可以帮助平台用户分散风险。

投资人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多个项目来降低投资风险。

4. 对于一些初创企业和小型企业来说,创投基金众筹平台可以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让更多的企业获得创业资金。

5. 创投基金众筹平台能够提高资金效率。

由于资金来源广泛,可以实现规模化募资,节省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资金效率。

二、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的运作方式1. 整个平台的运作模式大致分为三个环节:募资、筛选和投资。

2. 募资环节。

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首先需要进行募资,通过设定不同等级的投资门槛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

该环节需要建立平台,推广平台并引导投资人进入平台。

在该环节可以通过平台推送课程和培训,帮助投资人了解相关的市场信息和创投基金管理知识。

3. 筛选环节。

在募集足够的资金之后,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将开启项目筛选阶段。

该阶段将针对已经获得提案的企业进行投资经理的分析。

投资经理会站在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宏观视角,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情况等进行筛选和评估,选取优质的项目放在平台上。

4. 投资环节。

商学院创投基金众筹平台会根据筛选评估的结果,通过投资经理决定哪些项目会得到投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问题探析——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例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问题探析——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例
容 易 出现 风 险 。 现 阶 段 , 引 导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在 : 第 一 ,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的 设 租 风 险 。
获得 引导基 金 的扶持对 于 创业 投 资企业 来讲 无疑 是一件 有 益 的事情 , 果不采 取有 效 的监 管 如
体 制 必 然 导 致 设 租 寻 租 活 动 的 出 现 , 进 ~ 步 影 响 引 导 基 金 设 立 目的 的 实 现 。第 二 , 管 理 者 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者 的 能 力 以及 素 质 对 基 金 的 运 行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也 是 风 险 的 来 源 。 一 旦 决 策
错 误 ,很 有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投 资 产 生 亏 损 。 第 三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偏 离 真 正 支 持 创 投 政 策 方 向 的 风 险 。 引 导 基 金 作 为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一 种 政 策 性 基 金 ,其 所 扶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方 向必须符 合 国家 的产业 政策 。 结 合 风 险 的 原 因 以及 风 险 的 总 类 ,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控 制 。 首 先 , 建 立 合 理 有 效 的 引 导 基 金 内部 管 理 机 制 。 监 管 机 构 和 评 审 机 构 相 互 独 立 。 由专 家 来 决 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基 金 的投 资项 目,而 政府 的领 导 人 员对 其决 策进 行 监 督 ,两者 相互 制 约 。 同时 ,可 以建立
关键 词 。创 业投 资 引导 基 金 ; 管理 模 式 ;信 托 ; 利益 平 衡
中 圈 分 类 号 :D 4 8 F 3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编号 。

浅析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模式——信托模式

浅析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模式——信托模式
的 需求 。
所谓的信托模式就是政府财政拨一定数额的款项 , 以这部 分财政资金作为担保资金 ,委托信托公 司发行信托收益凭证 , 再将发行信托凭证筹集 的资金设 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由于我
国地 方 经济 发 展 不平 衡 , 各 地 政 府应 该 根 据 本 地 的 条件 来 因此
关 键 词 :创 业投 资 引导基 金 担保 模 式
1 我 国创 业 投 资 引导 基 金 发 展 现状 及 其 存 在 的 问题 .
11 我 国创 业投 资 引导基 金 的发 展 现 状 .
以滚 动发行 , 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一样 )并 以其运营资本为 , 限, 对该信托受益凭证进行 担保 。投资公 司再将所筹集 的资本
5 %, 0 因此通过信托模式设立 引导基金和引导 基金 的保本微
利经营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另外信托模式 中, 通过投资公司可 以将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 从政府财政出资演变为 由社会 资本 出资 , 政府资金在这里只是 间接 的起到担保 的作用。担保 资金 在同等程度上必然较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引导基金要少得多 , 因 此信托模式能在相 当大的程度上减少财政支 出压力 , 特别是对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的地方政府而言 , 更能有效缓解财政资金压

设立 1亿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开始 , O 北京海淀 中关村 、 上海浦
东 新 区 、天 津 滨 海 新 区等 地 纷 纷 设 立 了政 府 创 业 投 资 引导 基 金 , 在 这类 基 金 已经 迅速 发 展 到 近 1家 。 现 0
12 我 国 引导基 金 模 式 存在 的缺 陷 .
223 我 国储 蓄总额庞大 , .. 潜在投资者较多

方面 , 04 从2 0 年以来我 国居 民储 蓄存款余额持续超 1万 0

商业银行与创投企业合作现状调查

商业银行与创投企业合作现状调查

商业银行与创投企业合作现状调查近年来,PE/VC业务蓬勃发展,优质的民企成为相关资本关注的热土。

我国PE/VC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各类国际基金、国内券商、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以及少数商业银行。

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商业银行与创投企业合作具有三大优势。

一是资金储备充足。

截至2011年11月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07.9万亿元,远远高于保险、社保基金和证券公司,但真正投资到PE/VC的比例较低(约0.02%),低于同期国外相关机构的平均投资比例4.2%1。

二是企业信息储备充足。

通过与企业多年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掌握了大量企业融资需求、经营发展信息,具有较广的项目储备。

三是金融服务体系完善。

商业银行与各金融市场联系紧密,还储备了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

与创投企业合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转型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机遇,经过探索和发展,目前已形成三种与PE/VC合作的主要模式。

一、商业银行与PE/VC的合作现状(一)“直投”模式一是通过在境外设立投行子公司(如工银国际、建银国际等)的方式开展PE/VC业务。

二是通过收购信托公司拓展PE/VC 业务2。

1数据来源:《社保基金何时不再孤独》,《融资中国》2009年4月30日专栏文章。

2银监会《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二)合作模式一是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发行信托计划参与曲线融资。

但银监会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使该途径受到一定限制。

二是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在私人银行业务模式下,绕开相关政策障碍参与PE/VC业务。

三是借道产业基金,以子公司参股或控股相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参与PE/VC业务,如中国银行投资的渤海产业基金等。

四是以间接LP3身份合作,谋求长期利润,如工商银行推出的“PE主理银行”计划4。

(三)间接模式一是提供咨询、推荐、评估等中介服务。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流程
1、风险内控制度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风险内控制度主要包括: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内部稽核控制制度、资讯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是基金管理方与托管方之间信息系统的对接)等。
2、项目管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这些风险的控制主要在项目的选择和决策阶段进行控制。本文项目风险指的是项目本身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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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及管理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2.产业基金的募集
2.1募集方式和规模
私募方式募集,且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2.2交易方式
封闭式基金
2.3存续期限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金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制约和制衡关系。合理安排好三者之间的激励和约束关系,是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
3.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1.2申报核准要求

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为何使用合伙企业形式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呢?一起来看看吧!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

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21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

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

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一、历史演进“创业资本”起源于15世纪的西欧各国,当时西欧各国的很多富商为了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进而出现了创业资本。

此后历史上出现的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促成了现代意义上创业投资的萌芽。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指围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由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为便于规范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三条母基金应主要面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予以支持,重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撑。

第四条母基金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金融主管部门编报的预算计划,结合母基金运作绩效等情况合理予以安排。

第二节母基金运作模式第五条母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的模式运作,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母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六条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母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金融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配合区金融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节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从区属全资国企及其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作为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母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母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本;(二)代表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有效履行母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投向;(三)及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分析作者:龚浩来源:《管理学家》2022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通过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上的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中,这种方式已然成为我国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吸引财政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创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手段。

不断优化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对扶持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从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述出发,阐述其相关定义和特点,并对创业性投资引导基金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政府性创业引导基金的运行方式。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2)03-0019-0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影响世界的金融危机。

对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计划。

然而,在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以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时,也不能忽视我国政府部门在刺激民间投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工作。

而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

通过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流向,增加创业投资资金量,推动创新创业型产业的开展,有效带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

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概述(一)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义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创立,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建立的政策性投资基金[1]。

政府主要通过出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来对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扶持,帮助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设立和发展。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上的资金投资流向,但其本身并不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运营的业务当中去。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就是最大程度地发挥出财政资金的效用,增加创业投资资金量,以弥补市场上创业投资资本不足的问题。

对于创设初期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进行扶持,帮其度过艰难的起步时期,为处于创业初期的投资型企业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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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机构与信托基金合作方式的探讨1、 创业投资信托1、创业投资信托的涵义创业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创业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共同构成资金信托的三大领域。

创业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市场为一体的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满足这种要求才能使其得以正常地进行。

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发挥其代客理财的功能,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的多少与所投项目的收益状况直接相关,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最低底线,可能没有任何佣金收入。

保值增值的压力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创业投资时不得不进行权衡,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达到动态的平衡。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充当基金管理人。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创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创业投资推出阶段,如管理人收购、股权转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各种方式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其资本运作的经验,担当财务顾问等方面的角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可转移性使得其能够适应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许多内在要求。

2、创业投资信托的运作机制在信托制的“信托-受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少数情况下是转移到另一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名下)。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仅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基金管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资产。

为了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保管基金资产,通常还设立有基金托管人来托管基金资产,对基金财产行使占有权。

3、国内外创业投资信托发展概况90年代开始,创业投资信托在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得到广泛应用。

英国于1995年首次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并于2002年进行修订。

英国牛津科学园中,著名的牛津技术创业投资信托成立于1997年,在过去几年中,该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园区内未上市的起步阶段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极大地促进了英国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2005年,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国投)推出的创业投资组合收益权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一种创业投资信托。

这是内地首例信托公司与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信托产品向社会融资,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山东国托通过实施该信托计划,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阶段性受让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收益权(即分红权)。

受托人以上述三家企业股权收益权的收益和信托财产再投资收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2007年3月,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高交所”)在国内首次推出针对产权交易所场内中小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信托基金—“南海成长信托投资基金”(下称“南海基金”) 。

该信托投资基金是由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主导。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6月26日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

据介绍,这是合伙企业法6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国首家以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两类:一为普通合伙人,由创投机构组成,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为一般合伙人,即普通的投资者,其准入门槛为两百万元,一般合伙人将资金交由公司来打理,以获得投资收益,每年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此外,普通合伙人将向一般合伙人收取20%的投资收益作为绩效报酬。

 “南海基金”将采取集合信托计划的形式进行发起和募集。

信托计划将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银行负责资金托管,深圳高交所担任投资顾问,并由一家具备资质和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主投资顾问。

信托计划的募集对象主要是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经深圳高交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按照规定,南海创投合伙企业募集到的资金中至少60%将投向入选深圳成长路线图计划的企业,而另外40%资金可用于无行业及地域限制的股权投资”。

4、创业投资企业采用信托制的可行性(1)信托制应用于创业投资存在局限性。

首先采用信托形式,由于创业投资者很难通过向管理人申请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基金,主要依靠投资者队伍的相对稳定,通过私人关系和事前契约来维持基金组织的稳定,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其次,以信托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基金债务连带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会减少投资机会。

第三,创业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

第四,信托制中,权力过于集中,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不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合。

首先,创业投资信托,乃至整个信托业的规范发展都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

我国目前迫切需要《信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其次是相关税收制度的配合。

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已经成为制约信托业,包括创业投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

从目前来看,采用信托制不能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我国,创业投资信托还是新生事物,人们至今对它知之甚少。

高素质创业投资信托管理专业人才短缺。

2、 创投信托合作方式目前创投基金和信托合作的方式主要有“湖南信托”模式和“深国投信托模式”1、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 将资金委托于创投机构进行管理 目前,信托公司大多采取再委托的方式介入创业投资,即在募集完创业投资信托计划之后,将信托资产委托给专业的创投机构进行管理。

在具体的操作中,这种再委托的模式还有不同的运作方式。

如湖南信托的“创业投资一号”采用与深圳达晨创投合资成立达晨财信的方式来加强对受托管理方的控制;深国投的“创新资本一号”则采用由深圳创新投以4000万元入资信托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与信托计划的捆绑。

“创业投资一号”基本情况如下:“创业投资一号”信托计划涉及到多个主体,即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受托管理方和资金托管方。

其中,由于该信托计划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此为自益信托,即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发行规模及门槛:“创业投资一号”规定该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每个信托单位为200万元,每个委托人最多可以申请3个信托单位,即该计划最多只有35个委托人。

该信托计划推出当日即被27名国内投资人认购一空,每份信托合同金平均额高达259.26万元。

资金运用方式:“创业投资一号”将主要参与Pre-IPO、投资拟上市公司、投资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企业,并实行组合投资,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信托计划额度的25%。

此外,湖南信托应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投资。

委托深圳达晨财信管理投资。

“创业投资一号”约定深圳达晨财信为投资管理顾问,并在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同意时,委托达晨财信以达晨财信的名义代表信托计划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并代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达晨财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湖南信托和深圳达晨创投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投资组成,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均来自达晨创投。

达晨财信作为投资管理顾问的职责具体如下:1.按照达晨财信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流程,筛选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等,并提供投资建议供受托人审核。

2.与被投资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并在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同意下,以达晨财信名义代表信托基金签署相关的投资入股协议等文件,作为被投资项目公司的名义股东。

3.在投资入股项目公司后,代表信托基金管理信托基金在被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受托人的委托或指示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计划,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和方式办理项目退出事宜,并将项目退出而产生的收入以及项目投资期内收到的股息等收入直接付至信托账户。

2、深国投模式:创投机构参股信托计划深国投在2007年7月与深港产学研创投公司、深圳松禾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该信托公司首只私募股权信托,该信托计划的的名称为:深国投•铸金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整,存续期为5年。

该信托计划运用方式是:直接或间接投资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拟上市企业;收购有增长潜力或管理改善空间的成熟企业;投资于其他符合IPO上市条件的高成长企业;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股份;尚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低风险稳健型投资品种。

该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7月15日至7月31日,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元,但是已经在7月25日提前募集成功,宣告成立。

其中,深港产学研创投公司管理团队及松禾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该计划的投资顾问,深国投作为受托人,负责对该计划进行风险控制与决策管理,保证运作的透明与规范。

同时,受托人要求投资顾问以人民币4000万元加入该信托计划,以保证利益的一致性。

三、信托IPO退出问题创投基金的退出方式往往包括IPO、股权转让、并购、MBO、清盘等方式,IPO以其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一直是创投机构最希望实现的退出方式。

但在我国,信托型创投基金要通过IPO实现退出则面临着政策困境。

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企业的实际股权持有人。

在信托型创投基金的投资案例中,信托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在名义上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信托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而真正的投资者则难以得到直接的确认。

以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得到证监会相关法规的支持。

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的企业将无法实现IPO退出。

在实践中,信托型创投基金将采取多种方式来绕开这一政策障碍。

如湖南信托“创业投资一号”约定,“委托达晨财信以达晨财信的名义代表信托计划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并代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通过由投资顾问代持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使信托公司免于直接“暴露”在证监会信息披露的规则之下。

但是,上述操作仍属于“代持”关系,达晨财信仍不能反映出被投资企业实际的股权持有人。

为了进一步控制退出风险,“创业投资一号”还约定,若投资项目股权无法直接退出时,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同意,可将信托计划投资期限延长两年。

如果受益人大会没有同意延期或者经延长两年期满后仍有项目未能退出的,达晨财信应提供给受托人信托计划清算方案供信托计划受益人选择,信托计划清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由达晨财信按照适当的价格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2)由达晨财信协助寻找第三方,并将被投资公司股权以适当价格协议转让给该第三方;(3)通过产权交易所等挂牌出让或拍卖被投资公司股权;(4)按信托计划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的权益比例,将被投资公司股权直接过户到信托计划受益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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