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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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 PSC

港口国监督 PSC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也称港口国管理或检查。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依法实施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实践证明,PSC对限制低于IMO海上公约标准的船舶(抵标准船)是行之有效的。对于船舶来讲,掌握PSC的程序和要点,有利于避免船舶滞留。

国际航运界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和低标准管理,使得正规化管理的船东的正当利益受到冲击,难以更新船舶和正规地维护船舶,难以聘用高素质的船员,导致老龄船,低素质船员和管理差的船舶充斥国际市场。以致使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面临严峻挑战。IMO 与1993年11月通过了A,741(18)号决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促使船旗国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在港外国籍船舶的操作性要求进行监控,此后,IMO 又通过A 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由港口国监督在港的外国籍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使得低标准船及相关的公司,船级社和船期国成为改善海上安全的重点等。

为了限制并继续消除低标准船舶航行,刚开始欧洲14个国家于1982年签署了“港口国检查巴黎谅解备忘录”简称“巴黎备忘录”并于1982年7月1日生效。目前备忘录成员有18个以上。

目前,地区性PSC 组织除了“巴黎备忘录”外,还有:拉美PSC

协定(1992.1110),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3.12.2).加勒比海地区谅解备忘录(1996.2.9). 和地中海地区PSC 谅解备忘录(1997.7.11)。

开航前纠正港口国监督检查

开航前纠正港口国监督检查
相信,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推广、港口国监控的扩大, 一个全球性的港口国监控体系必将形成,它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监控内容 和权力逐 步扩大
监控区域从 港口扩大到 管辖水域
检查标准 不断提高
被检船舶 数量增加
港口国监督已由最初一个 国家发展到欧洲、拉美、亚太 和加勒比海等多个地区的合作 项目,一个全球性的港口国监 督体系已经形成,港口国监督 将呈如下主要发展趋势:
五、滞留和低标准船
低标准船的确认: 1)低标准船是指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方面 实质上低于有关公约的标准或配员不符合安全配 员证书的船舶; 2)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
3)设备或装置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4)船舶或其设备的实质性损蚀,如由于维护不良;
五、滞留和低标准船
低标准船的确认: 5)船员对主要操作程序的操作不熟练或不熟悉; 6)配员不足或持证船员不足; 7)如果这些明显因素的全部或个别造成船舶不适航, 如果允许该船出海,会对船舶、船上人员的生命 造成危险或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合理损害威胁,该 船则被认为是低于标准的船舶; 8)缺少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将成为确认船舶低于标 准的初步证据,并成为决定对该船立即滞留和进 行检查的依据。
•一是装卸作业过程;
•二是辅助装卸作业过程,包括船舶进出港引航、拖带、理货等; •三是支持性作业过程,包括船舶燃料、淡水供应,为装卸作业提供通讯、 供水、供电,生产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即包括影响货物装卸的所 有过程。

港口国监督程序

港口国监督程序

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大会A.882(21)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87(19)号决议

目录

港口国监督程

序 ..................................................................... ........................... 1 第一章总

则 ..................................................................... .......................................................................

4 1.1 目

的 ..................................................................... .. (4)

1.2 适

用 ..................................................................... .. (4)

1.3 引

言 ..................................................................... .. (4)

1.4 港口国监督条

款 ..................................................................... ............................................. 4 1.5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第一篇综合篇

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

(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

1、基本概念

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

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主要有: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

控制条款:Article21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

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控制条款:Article 5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控制条款::Article X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

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PSC检查介绍及重点

一、港口国监督的定义

港口国监督(PORT STA 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检查。它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二、世界主要PSC组织

为了杜绝有缺陷、低标准船舶的航行,1982年巴黎备忘录各成员国率先开展了PSC。目前,开展PSC的国家和地区很多,已形成对抵港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世界范围的网络。主要的PSC组织还有:拉美PSC协议(1992.11)、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TOKYO MOU,1993.12)、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6.2)和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7.7)。我国是亚太地区谅解备忘录(TOKYO MOU)的成员国。

除区域性PSC组织外,国家性PSC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和普及。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对PSC的程序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美国的PSC机构是美国的海岸警卫队(USCG),依照美国法律实施PSC检查,其总部设在华盛顿。澳大利亚的PSC机构是“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简称AMSA)。该机构在澳15个港口设有验船师办公室,负责对抵港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AMSA执行PSC 条款较严格,当发现较大缺陷后,将滞留船舶在澳强制修理直至缺陷消除。

三、港口国监督的内容和权限

港口国检查

港口国检查

(5)地中海地区(Mediterranean MOU-地中海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 (6)印度洋地区(Indian Ocean MOU-印度洋备忘录), 1998年6月5日 (7)西非和中非地区(Abuja MOU-阿布贾备忘录), 1999年10月22日 ——Abuja: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市 (8)黑海地区(Black Sea MOU-黑海备忘录),2000年 4月7日 (9)波斯湾地区:正在筹建 运行比较成功的是巴黎、东京备忘录和拉美协议。
• 东京备忘录(TOKYO MOU)近年组织开展
的集中大检查活动(CIC) • 1、2002年ISM集中大检查 • 2、2003年散货船结构集中大检查 • 3、2004年ISPS集中大检查 • 4、2005年船员操作集中大检查 • 5、2006年MARPOL 附则I集中大检查 • 预计2007年: • MARPOL附则VI集中大检查
第二部分
PSC检查的基本程序和常见缺陷介绍
• 内容详见《PSC检查流程图》
第三部分 新生效的国际公约介绍
船舶防止大气污染规则 (MARPOL 73/78 附则VI) 内容及检查指南 前言: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批准了 MARPOL 附则 VI 。至此,附则VI达到了规定的15个国家, 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64%,达到了生效条件, 因此,已于2005年5月19日起生效。

港口国监督指南

港口国监督指南
较多非滞留性质的缺陷。
2.详细检查
当“明显依据”存在时,应对其SMS进行详细检查,PSCO应对文件进行较为详细的核查,通过核查确认其具有ISM规则要求的文件化程序,并有效实施。
实施详细检查时,PSCI可查验有关记录和询问船上有关人员:
2.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由谁负责?
2.14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2.15是否遵守有关文件控制程序?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是否依照相应程序进行操作?
2.16内审程序是怎样的?是否实施?(PSCO不对内审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
2.17最近一次外审的结论及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如何?
3.处理缺陷
3.1缺陷处理原则
2.3是否已明确船员的任务,且形成了文字规定?
2.4“指定人员”是谁?谁可与其联系?如何联系?
2.5船长能否出示有关其职责的文件?能否解释其职责?
2.6船长能否说出并解释其绝对权力?
2.7如果船员新上船,如何使他熟悉其职责?是否有必要的开航前的指令?公司为此建立何种程序?
2.8检查中发现的操作性缺陷是否反映公司的体系文件或在体系实施中存在资源或人员保证方面的缺陷?
-6滞留船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并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
3.2船上未持有ISM有关证书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 日签署; –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 月22日签署; –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 录)-2005年6月签署。 –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
港口国监督
• 优先检查对象 –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未 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 员、财产、环境;或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 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船舶证书被船级社暂停或吊销; – 未在选船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船舶; – 第一次停靠或12个月后第一次停靠的成员国船舶; – PSC 组织公布的优先检查的高风险船舶种类,例如客船、油轮、气 体运输船、化学品船和载运包装的危险/有毒物质的船舶等。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督的法律基础(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 – 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公约 SOLAS公约 、STCW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 、 MARPOL公约 、ISM规则、ISPS规则等 –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 ILO147公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 等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国家法律

港口国监督制度研究

港口国监督制度研究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委会 决定重大事项等;外部监督则是指来自人大、政协、媒体等方面的监督,其中以 人大监督最为重要。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都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 式方法,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比如,有的地方建 立了“两院”
联动机制,即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 问题来自百度文库提出建议;有的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或岗位,加强对司法活 动的全过程监管等等。最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 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司法监督的认识程度;同时还要注重提升司法监 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总之,我国的司法监 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司法监督 模式。
背景
港口国监督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随着全球船舶数量和贸易量的增 长,海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并要求各国政府对抵 达本国港口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此后,港口国监督制度逐渐发展完善,成为全 球海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谢谢观看
3、检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港口国在检查标准和程序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 船舶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待遇。
4、信息共享不足:各国港口国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问题 的协同解决。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船舶在其港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在国际海事法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框架下,港口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内的航行安全、船舶登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正当经济竞争。

具体来说,港口国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船舶安全检查:对外国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和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港口国的法规要求。

2.船员条件检查:检查船舶上的船员的合格证书、资质和工作条件,以确保船员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船舶污染物排放检查:检查船舶是否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关于废水、废油和废气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4.船舶货物操作和装载检查:检查船舶货物的装卸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货物是否遵守运输规定和国际公约。

5.船舶证书和文件检查:检查船舶的各种证书和文件,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规定要求。

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港口安全、航行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保护船员权益。通过监督检查,港口国可以发现船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和港口环境保护。此外,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港口国还可以保护本国船舶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低质量和不合规的船舶进入本国港口。

船舶管理 - PSC检查

船舶管理 - PSC检查

3)拉丁美洲协议(Acuerdo de Vina del Mar) 1992年11月5日在智利Vina del Mar共有10个国家签署。
4)加勒比谅解备忘录(Caribbean MOU) 1996年2月9日在巴巴多斯9个国家签署。 5)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
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 USCG并不是任何MOU的成员,作为观察员参 加P-MOU和T-MOU。根据本国法律进行检查。 选船标准依据“船舶记分法”。 实行“黑名单”。
初步检查 无 END 明显依据 有
详细检查
处理
选船依据 一般采用目标系数法(以PARIS MOU代表 )
一般因素(根据船舶概况的基本要素) 船旗、船种、船级社、吨位、船龄、(USA 船东)。
历史因素(过去在PARIS MOU 的检查情况) 检查记录、缺陷Fra Baidu bibliotek质、靠泊频次。
一般采用目标系数法(以PARIS MOU代表 )
4、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及方法
程序:IMO resolution A.787(19) ,amended by Resolution A.882(21)——《港口国监督 程序》(指导性文件),内容包括6章正 文和7个附录。
《港口国监督程序》内容
由6章正文和7个附则组成 第1章 总则:目的、公约依据等 第2章 港口国检查:内容包括PSCO的专业 标准、资格和培训及其一般程序指南 第3章 更详细检查:内容包括更详细检查的 总原则、明显依据、关于船舶结构和设备要 求的指南、关于MARPOL73/78公约附则 Ⅰ和附则Ⅱ的排放要求的指南、关于对操作 性要求进行监督的指南以及最低配员标准和 发证。

港口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
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 ② 缔约国可采取措施,确保按
公约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4)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或ISPS规则, 出示有效证书;
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提供信息: ① 证书及签发机关; ② 船舶的保安等级; ③ 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1)检验与证书 ① 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舶实际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是否符合; ③ 如因监督引起任何干涉,立即书面通知船旗国的领
事。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2)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 和符合证明(DOC)副本; (3)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① 船长或船员熟悉与船舶安全
件的各个方面;
2020/5/12
度; ③ 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以及有
关装置、设备没有实质性变动, 使之不危及出航。
2020/5/12
三பைடு நூலகம்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4.MARPOL公约 监督项目: ① 与之相关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上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公约
要求和排放标准; ③ 是否采取措施不对环境造成污
染; ④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

一、目的和范围

本程序旨在明确港口国监督(PSCO)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本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港口国的船舶,包括外国船舶和本国船舶。

二、定义和术语

1.港口国监督(PSCO):指港口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进行的检

查和评估。

2.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PS规则):指国际海事组织

(IMO)制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

3.法定检验和检查(法检):指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进行的船舶检

验和检查。

三、船舶检验和检查

1.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进行法定检验和检查,包括船体结

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和检查。

2.船舶应按照港口国的规定进行附加检验和检查,包括船舶证书、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消防演习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四、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1.船舶应按照ISPS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

2.船舶应按照ISPS规则建立防污染管理体系,制定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确保船舶防止油污、废弃物等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3.船舶应按照ISPS规则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理

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船舶设备维护和检查

1.船舶应建立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船舶及其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船舶应定期对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运行。

3.船舶应对救生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介绍

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介绍

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介绍

“东京备忘录PSC新检查机制”交流的内容分“技术层面”、“政策层面”,“应对思考”三个方面。“东京备忘录PSC新检查机制”,对我们的新考验和新压力是前所未有的,新机制的实施,对航运公司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第一方面技术层面

一、新机制出发点

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的出台,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巴黎备忘录监督新检查机制的实行有关;而巴黎备忘录监督新检查机制的出台,又与载有7.7万吨燃料油的希腊油轮“威望号”2002年11月13日沉船和泄油事件有关。“威望”号在西班牙海域沉没后,造成大面积油污,对葡萄牙海域也造成很大影响,泄漏的2.5万吨燃油在海面上形成了38厘米厚的油膜,还有5万吨燃油随船沉人了海底。欧盟意识到原有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无法完全阻止低标准船舶进入该水域营运。为避免和减少低标准船舶进入欧洲水域,欧盟于2009年3月11日提出新的选船和检查理念,即通过了引入对公司绩效考核和针对不同风险船舶实施不同检查频率的新检查机制,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东京和巴黎备忘录2004年召开的第二届部长级联合会议上决定的“协调两个备忘录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向一致性发展”要求,经东京备忘录第19-22次委员会讨论、修改后,于2013年1月,东京备忘录在新加坡召开了第23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并定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现与巴黎备忘录新检查机制的相互衔接。

二、新机制的要点

全面了解和掌握新机制,关键在于要掌握这次提出的几个新的要点。把这几个要点理解了,也就能更好地了解整个新机制的核心。要点中包括三个要素,即船舶风险属性、公司绩效和选船机制三要素,三要素之间关系以及七个参数,即船型、船龄、船旗、认可组织、公司绩效、三年内PSC检查缺陷记录和滞留记录。

《港口国监督程序》PPT课件

《港口国监督程序》PPT课件
授权9个港务监督(大连、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广州、湛江) 开展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PSC)。 • 至目前为止,中国海事局共有44个授权港口开展PSC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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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队伍:世界最庞大(流动性也大) 检查数量:世界前5,亚洲第2 检查质量:中上等(逊于发达国家) 发展趋势:数量增长迅猛、质量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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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10)保持足够稳性; (11)保持足够的水密完整性; (12)必要时遇险情况下的通信; (13)提供安全和健康的船舶状况。
如果以上判断的任一结果是否定的,考虑到所有发 现的缺陷,应认真考虑滞留此船舶。多项非重大缺陷也 可能导致船舶的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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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检查是指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依 法实施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 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 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与控 制。
线措施或安全航行航法和程序; IV、船舶的操纵方式对人员、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 (4)MARPOL73/78附则Ⅰ、附则Ⅱ排放要求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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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检查(More detailed inspection)
• 适用船舶强制性扩大检查 • 不符合公约、老龄船等,详细扩大检查 • 不同种类针对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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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检查报告及其处理意见
1)PSC检查报告
分FORM A和FORM B,当PSC检查官确认无缺陷时仅 填写FORM A,而当有缺陷存在时检查官填写FORM B。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Port state control(PSC)

PSC指“各港口国依照国际公约、本国规定或区域性协定,对抵港的外籍船舶实施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海洋,以船员适任、船舶技术状况符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为对象的专项检查。

“PSC作为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船舶所有人、船员、船级社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时,PSC就开始发挥了作用”

一、授权依据:(即港口国检查的法律依据)

A、SOLAS 74 要求

1、SOLAS74第一章第十九条:监督:每一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

国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

看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要求。

2、第九章第六条:验证与监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3、第十一章第四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长或

船员对于船舶安全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序熟悉程度。

B、1966 载重线公约第二十条:监督:载重线证书有效性;是否超载,在中线位置是否与证书相符

C、MARPOL73/78 第五条: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证书检查授权

MARPOL 73/78 第六条:违章事件的检查和本公约的实施检查授权:是否违反规定排放,以及对此违章事件的处理要求

MARPOL 73/78 第8A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检查的授权:

检查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治污染程序。

附则15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

MARPOL73/78 附则Ⅲ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害液体污染程序的授权

附则Ⅴ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垃圾污染程序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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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大会A.882(21)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87(19)号决议目录

港口国监督程序 (1)

第一章总则 (4)

1.1 目的 (4)

1.2 适用 (4)

1.3 引言 (4)

1.4 港口国监督条款 (4)

1.5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 (5)

1.6 定义 (5)

第二章港口国检查 (6)

2.1 概述 (6)

2.2 检查 (6)

2.3 明显依据 (6)

2.4 PSC官员的专业资历 (7)

2.5 PSC官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7)

2.6 PSC官员的一半程序指南 (7)

第三章详细检查 (8)

3.1 概述 (8)

3.2 明显依据 (8)

3.3 关于船舶构造及设备要求的指南 (9)

3.4 关于MARPOL73/78公约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 (11)

3.5 操作性要求监督指南 (13)

3.6 最低配员标准和发证 (18)

3.7 ISM规则港口国监督道则 (19)

第四章违犯和滞留 (20)

4.1 低于标准船舶的确认 (20)

4.2 有关错误信息的提交 (20)

4.3 港口国对被认为是低于标准船舶的反应行动 (21)

4.4 港口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任 (21)

4.5 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 (21)

4.6 中止检查 (21)

4.7 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的程序 (22)

第五章报告要求 (22)

5.2 船旗国报告 (23)

5.3 按照MARPOL73/78公约对人大的缺陷或排放的报告 (23)

第六章审议程序 (23)

6.1 意见报告 (23)

附录1 (24)

1 引言 (24)

2 概要 (24)

3 可导致滞留的缺陷 (24)

附录2 (27)

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件Ⅰ执行检查和调查的指南 (27)

第1部分对IOPP证书,船舶和设备的检查 (27)

1 要求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 (27)

2 非公约缔约方的船舶和其他不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 (27)

3 监督 (27)

第2部分违犯排放规定 (28)

第3部分作为认定违犯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排放规定可能证据的项目清单 (29)

1 发现油污染后采取的行动 (29)

2 船上调查 (30)

3 岸上调查 (32)

4 以上未涉及的资料 (32)

5 结论 (32)

第4部分关于港内检查原油洗舱程序的指南 (32)

1 前言 (32)

2 检查 (33)

3 船舶人员 (33)

4 文件 (33)

5 惰性气体 (33)

6 静电的产生 (34)

7 通信 (34)

8 甲板上渗漏 (34)

9 防止货油进入机器处所 (34)

10 原油的适合性 (34)

11 检查表 (34)

12 洗舱安排 (34)

13 扫舱 (35)

14 压载 (35)

关于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指南 (36)

第1部分对证书(COF或NLS证书),船舶和设备的检查 (36)

1 要求持有证书的船舶 (36)

2 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 (36)

3 监督 (37)

第2部分违犯排放规定 (37)

第3部分关于认定的违犯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排放规定时间的可能证据项目清单.. 38

1 发现污染后的行动 (38)

2 上船调查 (39)

3 岸上调查 (40)

4以上未包括的资料 (41)

5结论 (41)

第4部分卸货、扫舱及预洗作业的检查程序(主要在卸货港) (41)

1 引言 (41)

2 文件 (41)

3 从船上人员获得的资料 (41)

4 从码头人员获得的资料 (41)

5 监督 (42)

附录4 (43)

证书和文件清单 (43)

附录4A (44)

1969年吨位公约港口国监督导则 (44)

附录5 ........................................................................................................................ 错误!未定义书签。检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检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6...................................................................................................................... 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做彻底纠正或仅做临时修理的缺陷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7...................................................................................................................... 错误!未定义书签。采取行动的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致通知国主管当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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