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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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1]2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政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
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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