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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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认识错误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

(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

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

(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

(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

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

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

系,行为性质相同

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

(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

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

2.绝对 不能犯

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

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

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

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

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

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

(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

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

正确性。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

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知限制

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

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

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

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

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

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

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

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例如,

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

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

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

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

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整理课件
B.不能犯。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定的法益,并且实施了一 定的行为,而从实质上讲,该行为不可能产 生预想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绝对的不能犯――不能犯。 相对的不能犯――未遂犯。
整理课件
6.因果关系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客观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 结果,但对于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错 误的认识。
整理课件
【误彼为此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 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 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 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整理课件
C.误二为一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 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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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自 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 观点一,要求,即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认识,才能成立故意。 如: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 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整理课件
观点二:不要求。 A.全部故意犯罪不要求说。 所有的故意犯罪都不要求,只要行为人认识 到结果的违法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 生的,都成立故意。 B.部分故意犯罪不要求说。 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不要求, 但法定犯要求。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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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指人们在行为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产生错误的情形。认识错误的存在可能导致犯罪的结果与意图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观认识错误

客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事物的认识出现错误。如因对财产所属权的认识错误而侵犯他人财产,或因对危险行为后果的认识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意图、行为目的等主观意识产生错误的认识。如因对刑法规定的意图不清而误以为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因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误以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

混淆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客观现实和主观意识的混淆误解,导致其行为与预期的结果不同。如因酒后混淆认识而发生交通事故。

二、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对于客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刑法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但是,考虑到犯罪人的认识本身出现问题,法律也会对其进行限制性处理。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出现错误,并已经尽可能减少了不良后果,则可依法对犯罪人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主观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意识出现问题,所以其罪责较轻。但是,在认定主观认识错误是否成立时,法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本身并未出现错误,仅仅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出现问题而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则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混淆认识错误而言,由于犯罪人的思维混乱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因此法律会考虑其认知能力上的限制,在惩罚时斟酌从轻处理。但需要跟据事实找到混淆认识的是由于什么原因,被什么物质影响而导致错误发生的?如是思维上的混乱还是醉酒后犯了疑神疑鬼等?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

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这叫“假想的不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这叫“假想的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

(1)对象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

专题一、认识错误和包容评价

专题一、认识错误和包容评价

1

2020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

专题一、犯罪故意、抽象认识错误、包容评价

一、犯罪主观

法条对比概念对比

犯罪故

意《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投赞成票】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对结果的发生投弃权票】

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对结果的发生投反对票】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对结果的发生投反对票】

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明知”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如犯罪对象等。

【注意】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分则特殊点),如特定的行为对象、特定的主体身份等。

例如,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

再如,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或者嫖娼的,虽然其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条件,因不具有传播性病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成立传播性病罪。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符合说和法 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 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 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 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 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题中,甲欲杀乙,却将乙、 丙全部打死,此时,根据具体的符合说,甲只是对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因为行为人所认 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没有具体地相一致,所 以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据法定符合 说,甲将乙打死和将丙打死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之内,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 AB.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 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错误判断的理论学说:


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 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2.54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 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 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 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 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第五节 认识错误

第五节  认识错误

第201条偷税罪;202条抗税罪;261条遗弃 罪;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76条战 时拒绝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服役罪; 380条战时拒绝军事定货罪;381条战时拒绝 军事征用罪;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422条中的拒传军令罪;429条拒不救 援友邻部队罪;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 人罪。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 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偏差。 (一)对行为犯罪性的认识错误 即将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将犯 罪行为误认为是非犯罪行为。 包括两种: 1、假想的犯罪,如正当防卫后自首 2、假想的不犯罪,如大义灭亲 假想无罪的违法性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成立?
法律格言: 仅有盗窃欲望并不成为盗窃犯。 法律虽然在关注外在性的同时也关注内在性, 但是,在这种场合,心情只是作为外部行 为的潜在的源泉而成为法律上的问题的。 ——拉德布鲁赫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 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3、应注意的事项 (1)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所组成的 (2)有些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
3、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 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 造成的。 4、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结果却并未停止, 而是发生了其所预见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果加重犯 5、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行为,伤害结果 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 甲行为造成。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种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在主观上对⾃⼰的⾏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

2、⾏为⼈的⾏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3、⾏为⼈对⾃⼰⾏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这些情况对其⾏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般并不发⽣影响。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对决定其⾏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般有以下⼏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错误认识。它包括⾏为⼈在实施危害⾏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可能影响犯罪的成⽴。

2、对象认识错误。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影响。

3、⾏为认识错误。⾏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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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

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带您学刑法——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带您学刑法——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带您学刑法——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认识错误,前面已讲;二是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也叫违法性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实际上合法,处理结论是不构成犯罪,这叫幻觉犯。例如,误以为自己跟人通奸是犯罪,实际上无罪。

二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际上是违法犯罪。对此,传统理论的结论是成立犯罪,即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是在新理论看来,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是本来是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而没有认识到,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处理结论是:不影响对其定罪,仍成立犯罪。

例如:张三(成年人)与军人妻子同居,误以为与军人妻子同居不是违法犯罪,实际上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虽然张三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作为成年人,具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张三仍成立破坏军婚罪。

(二)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且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处理结论是:作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便成为一种主观阻却事由。

常见的情形:公民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导致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例如,甲欲从事生产经营,向工商局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工商局正式答复该经营合法。甲便实施该种经营,但该经

2018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1(认识错误讲义)

2018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1(认识错误讲义)

蒋四金司考2018刑法专题1

认识错误(上)——具体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

前提:

1、解决行为人脑海中预想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不一致的问题。

2、行为人要有认识,才可能有错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认识错误

(一)对象错误(对象错是因为主观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错了导致的。

例:甲想开枪杀乙,实际把丙误认为乙开枪打死了丙。

(二)打击错误(对象错是因为客观行为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

对象错误(不区分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

致)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因果错误狭义

事前故意(两个行为)

结果提前实现——看是否着手

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

包容评价思维

只有法定符合说

二、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对象不一致的情况讨论)

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既遂。

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不仅要具体到:人,还要具体到:是谁。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不具体到:是谁。

图构理解法定符合说VS具体符合说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 (三)打击错误
❖ 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 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
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 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 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 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 (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
三、事实认识错误
❖ 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
❖ (一)对象错误
❖ 也称客体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
故意? ❖ 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
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 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 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 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 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 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 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
❖ (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
❖ 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 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 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 可能科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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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击错误 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 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 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 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 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 (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

5、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 6、刘明祥:《错误论》,法律出版社1996版; 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版; 8、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 9、贾宇:《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版; 10、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8版; 11、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版 12、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

关于认识错误,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 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等学说。 因为时间关系,在此不便细说。 参考书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版; 2、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版;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 4、李翔:《刑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0版;


(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 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 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 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 可能科处死刑。 此外,还有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误无罪 为有罪和误有罪为无罪)和刑罚认识错误(误轻为重和误重 为轻)(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 主要区别:发生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 人对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对象错误的 情况下,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认识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 而是对可能介入的客观因素等缺乏认识,如果没有客观因素 的介入,或者行为人能够认识并回避客观介入因素,行为人 是能够完成对特定对象的侵害。只是由于疏忽了认识,并导 致了行为发生了误差,以致发生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 的结果。质言之,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 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 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

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 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 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 导致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 发现患者是自己从前的情敌,遂产生了杀人 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这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问题。
小结



以上讲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我国刑法传统 上对认识错误的划分。其实关于认识错误的学说是很多,现 在也存在不少有争议的。大体还有如下几种划分标准比较流 行: 张明楷: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对象 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不同的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违法阻 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陈兴良:罪体要素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手段错误, 打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和罪责要素的认识错误(违法 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错误)
案例剖析



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 (1)、从吴某(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以及拿匕首捅黄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吴 某具有侵害黄某的主观恶意和实行行为; (2)、吴某一刀过去,刺中的不是黄某,而是上前阻挡的妻子徐某,显然表明 吴某意欲侵害黄某而实际伤害了徐某; (3)、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徐某和黄某坐在床上相隔三四十厘米),吴某并 没有杀害妻子的意图,可以得出黄某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未放任自己的行为 对妻子造成伤害。 以上三点符合我国流行的关于打击错误的三个基本特征。(刘明祥《错误论》) 以下再论述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一开始就发生了错误认识,决定了行为人 一开始就不可能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侵害结果。亦即,行为人在对象错误的主 观认识下,只可能对所欲侵害对象之外的第三者造成伤害。 结合案例,吴某一开始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一刀过去也完全也刺中黄某的可能, 实际的偏差完全是第三人妻子的突发阻挡,因而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 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与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 成要件体系具有密切关系。此外还有期待可 能性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正当 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 险)等。(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原理》)
二、法律认识错误

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 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 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 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 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 犯罪。
真实疑案

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性关系,被吴某 发现以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 吴某从徐某口中得知,徐、黄二人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迫 徐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某只得顺从,吴某遂携带自制匕首 一把,与徐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某即提醒黄某, “吴某身上带有刀”。尔后,黄某坐在床上,吴某和黄某斜对着坐在床 边,相距三四十厘米,吴某要徐、黄二人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否认近期 与徐某又有往来,徐某则沉默不语。吴某见状打了徐某一巴掌,并拔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某刺去。 徐某迅速上前阻止,被吴某刺中胸部,吴某见徐某捂住胸,血流不止, 慌忙将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本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但有论者认为,此案应属于对象错误(倪 培兴:“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 案的定性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四期)。



(二)手段错误 亦即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和预想的 手段在性质上或在作用上不相符,从而未能发生预 期的结果,并且形成某种犯罪的未遂,即手段不能 犯的未遂。比如张三想用砒霜把李四毒死,结果误 把白糖当碱面投放,李四自然没有死。张三因为主 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手段认识错误而在客 观上未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故构成手段不能犯的杀 人未遂。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对象错误 也称客体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 故意? 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 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 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 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 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 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 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


2、事前的故意,又称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 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 行为导致了预期结果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一个人基于故意杀人用棍棒打击被害人,结果把被害人 打成重伤,休克而昏迷过去了,被告人以为已经打死了,又实施了另一 个行为,把他丢到河里想要毁尸灭迹。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溺水而 死。一种观点认为,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棍棒打人的行为,是故意杀 人未遂。而在被害人休克的情况下将之丢入河里,是过失致人死亡。两 者分而论之,因此要定两个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前后两个行为 看做一个整体,只要是故意行为最终导致了人的死亡,就应该成立故意 杀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故意杀人定一个罪。而在刑法理论上, 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详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P231,张明楷《外 国刑法纲要》,P226)
特别鸣谢

感谢老师给了我们这次上台表达的机会,也 感谢同学们的仔细聆听!希望通过这次讲解, 能给大家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一个初步 的了解。其中,谬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还望大家不吝批评和指正,谢谢!
刑法上的 认识错误
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一、何为认识错误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 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 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 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 法学》) 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 认识不一致。(刘明祥:《错误论》) 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上的错误被 分为事实的认识与法律的错误,并被解释为 法律的错误不阻却故意,事实的错误阻却故 意。(参见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又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饭菜,等丈夫回 来给他吃。但丈夫在回家时,妻子上街未归,丈夫 吃了有毒的饭菜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 的故意,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 的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指一个犯罪行为触 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同时又 打伤一个人)。(想象的竞合只是“想象的数罪”, 不是实质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 的一罪。) (基于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 则,“从一重罪处断”)



(四)因果关系错误 一般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是造成侵害的因果 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过程不一致,亦 即侵害结果推后后者提前发生的情况。主要分三种: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 照行为人对因果Baidu Nhomakorabea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 情况。 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 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 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以后将其绞死,但 未待甲实施绞杀的行为时,乙由于过量服用安眠药 而死亡。要认定这一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 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 的故意。对于上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且有实行的故意,则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又如甲以故意杀人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子弹 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 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水而死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 有谁,乙摔死在井中。 因为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 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产生的结果具 有故意,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样态,则并不是故意 的认识内容,从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亦即狭义的 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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