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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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而且有足以实 现犯罪意图的手段、工具与方法。
B.行为人实际采用的工具、手段与方法与意 图中的不一致,以致未发生危害结果。
C.之所以发生这种错误,完全是因为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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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工具 不能犯未遂)。
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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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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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么么么方面
• Sds绝对是假的
(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
A.客体错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 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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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能犯。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定的法益,并且实施了一 定的行为,而从实质上讲,该行为不可能产 生预想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绝对的不能犯――不能犯。 相对的不能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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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果关系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客观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 结果,但对于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错 误的认识。
所有的故意犯罪都不要求,只要行为人认识 到结果的违法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 生的,都成立故意。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3第十章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培训课件
枪与财物:想偷钱,结果偷到枪,如何处理?
A为报仇而用刀砍B的致命部位,导致B重伤昏迷,误以 为B死亡遂离开。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也以为B已经死 亡,就肢解B的“尸体”(侮辱尸体罪行为)。事后查 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对A、B如何处罚?
4、认识错误表格
二、问题 1、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成立(仅为故意成立的问题, 认识错误不影响过失成立) 2、如何处理(罪名认定、既未遂认定)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形式与处理方法(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1.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犯罪既遂 2.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二)打击错误 1. 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2. 异类对象的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三)手段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 1. 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2. 不能犯:行为不具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3. 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对不能实现结果,不能犯中的一种 (四)因果关系错误 1. 因果机制偏离 2. 结果提前实现 3. 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四、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认识错误课件
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 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 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 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 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 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 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故
(三)具体目标的错误,把甲当作乙加以 伤害等。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 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 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 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 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 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 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 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 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 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 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 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 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 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 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 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 定犯领域中。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 在错误的认识。 、
3、甲欲杀害乙,但又不想自己动手。所 以就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 枪里没有子弹,让丙向乙开枪吓唬他,结 果丙向乙开枪,但由于瞄的不准,打死了 乙身边的丁。那么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 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 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刑法司法考试讲稿——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主观方面 认识错误
大家好,刑法总论有三大块,刑法,犯罪,刑罚。
犯罪论部分又分为典型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还有罪数论。
这一讲我讲的内容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构成部分,第二部分是共同犯罪部分。
第一部分中讲两个大问题即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第二部分中讲共同犯罪的三个大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基本问题,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每一个大问题的下面又有不同的小问题,一共是15个小问题。
我简单列了一个框架,希望大家能够快速的了解我这一讲将要讲到的内容。
一、犯罪构成部分(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类型和认识错误】2、犯罪过失3、区别)二、共同犯罪(一)基本问题(1、成立条件2、不成立条件3、共同犯罪的形式)(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2、从犯3、胁从犯4、教唆犯)(三)特殊问题(1、身份犯罪2、犯罪形态3、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下面我们先讲危害行为:首先我们先听一下我们的马爷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句话: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爷爷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的意思就是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在刑法中,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刑罚。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以学好刑法我们必须研究好危害行为,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第一个小问题。
那么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什么呢?我们先想一下什么是行为:大家坐在这里听课记笔记,看书聊天说话,都是一种行为,是身体上的一个动静,我们可以成为作为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站在你家大门口,堵住你家大门,一动不动,就像一顿雕塑似的,是不是一种行为呢,也是一种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我们成为不作为的行为。
同样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的危害行为,一种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讲义的表中已经给大家列的非常明确了。
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定义对定罪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
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解释为与故意相区别的责任要素,违法性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但该错误不可能回避时阻却责任,可能回避时只能减轻责任。
(1)严格责任说主张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能阻却故意);(2)限制责任说认为正当化事由的错误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2、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1)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犯法益的态度。
2)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形式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回避可能性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认识违法性的主观能力;(2)行为人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察的具体契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认为提供了对法的状况确认的契机:1)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怀疑;2)行为人知道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例如证券业。
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业行为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法律规范调整;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3)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1)因为是责任的判断,所以必须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
2)即使在涉及特殊的社会领域中的专门向的场合,也不能采取规范化的一般的标准,而是主观的个别化的标准。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汇总课件
根据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刑法认识错误可分为假想非犯罪、 假想犯罪、禁止错误和手段错误。
刑法认识错误的意义
指导定罪量刑
刑法认识错误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于判断行为人 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 重要意义。
保障人权
刑法认识错误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总结词
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判断标准
详细描述
主观主义原则主张,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刑法认识错误的情 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来决定其刑事责任。
客观主义原则
总结词
以行为对客观事实的影响为判断标准
详细描述
客观主义原则认为,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 准。在刑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但如果其行为对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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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刑法认识错误概述 • 事实认识错误 • 法律认识错误 • 刑法认识错误的处罚原则 • 刑法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
01
刑法认识错误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刑法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 为是否违反刑法,以及行为所产生的 结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主观认识与 客观实际不相符的一种心理状态。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错误认识 ,即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实际上是合法的。例 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携带的物品是违禁品,但实际上并 非如此。
禁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存在错误。
禁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识存在错误,即对自己 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误解。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 成盗窃罪,但实际上盗窃罪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事实认识错误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
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关键词:认识错误/可责难性/法律依据内容提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悖论形式伴随着犯罪及刑罚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的关注。
对认识错误的考量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点上才能准确地把握其心理的、法律的实质。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分为:应负故意罪责的错误,应负过失罪责的错误和不负刑事责任的错误。
对认识错误下行为的惩罚应结合主观上的可责难性和法律规定。
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泷川幸辰认为:“错误就是现实与观念不一致”,“所谓某种行为是基于错误即意味着行为是出于不知或误解”。
1]牧野英一也曾认为:“错误是观念(认识)与对象(实在)之龃龉。
”2]《法律大辞书》解释说:“错误(刑法)为观念与现象差异之谓。
换言之,即认识与对象不符,或心身相左之谓也。
”3]基里钦科认为:“错误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那些组成某种犯罪构成重要因素的情况的不正确观念。
”4]学者中有人指出:“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之事实所认识与现实所发生的并不一致时,是否可以成为阻却故意的原因。
学说上的所谓‘错误’问题指出刑法中错误是关系到是否影响故意罪过成立这一点,是很可贵的。
”5]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或认为“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6]或认为,“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7]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作出本质的认识。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错误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歪曲反映。
第一,“和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是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特定范围。
第8讲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弟弟 故意杀人罪
第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2)误甲对象为乙对象, 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
排除 盗窃枪支罪
第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3)误将非犯罪对象 当作犯罪对象甲加以侵害
这个小偷除了构成盗窃罪之外, 是否还构成强奸罪?
在案件中根本不存在妇女,而强奸罪 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没有妇 女又怎么会有妇女性的权利呢? 犯罪客体 强奸罪 未遂 对象不能犯
这个妇女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无限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对于并非暴力的“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能否适用特殊防卫呢? 不一定是暴力的 不能特殊防卫
紧急避险 准备献出生命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
(六)限度要件
生命 PK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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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人身权利来保 存自己的人身权利呢? 不能构成紧急避险,也不存在避险过当
男子和老太太属于什么样的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她的这个行为是什么性质?算不算紧急 避险?如果属于紧急避险,是否属于避 险过当? 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 人死伤。
第三,行为的认识错误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其一,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 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 发生危害结果。
砒霜
过失犯罪
白糖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其二,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 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发 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2018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1(认识错误讲义)
蒋四金司考2018刑法专题1认识错误(上)——具体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前提:1、解决行为人脑海中预想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不一致的问题。
2、行为人要有认识,才可能有错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认识错误(一)对象错误(对象错是因为主观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错了导致的。
例:甲想开枪杀乙,实际把丙误认为乙开枪打死了丙。
(二)打击错误(对象错是因为客观行为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
对象错误(不区分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错误狭义事前故意(两个行为)结果提前实现——看是否着手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事实认识错误包容评价思维只有法定符合说二、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对象不一致的情况讨论)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
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既遂。
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
不仅要具体到:人,还要具体到:是谁。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
不具体到:是谁。
图构理解法定符合说VS具体符合说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发生:1、对象错误:甲想开枪杀情敌蒋四金,看见蒋四金站在自己自己老婆旁边,于是开枪,最后发现认错了,杀死的是徐光华。
2、打击错误:甲想开枪杀蒋四金,没瞄准,打死了蒋四金身边的徐光华。
法定符合说,实际发生和法条规定对照,蒋四金和徐光华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想杀人、实际死了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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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误彼为此 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 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 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如何处罚? 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 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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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2.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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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侵害的同一客体之内的不 同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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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错误的特征 a.有犯罪意图,并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b.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之内的另一 个犯罪对象。 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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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二为一型客体错误的刑事责任的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 2.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 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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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误一为二 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 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 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 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 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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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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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 A.客体错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 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B.在发生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 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而在发生客体错误的 情况下,则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一、何为认识错误
❖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 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 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 ❖ 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
法学》) ❖ 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 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 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
❖ (一)假想的犯罪 ❖ 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
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二)假想的不犯罪 ❖ 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
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 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 犯罪。
❖ (三)打击错误
❖ 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 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
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 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 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 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 (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
案例剖析
❖ 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 ❖ (1)、从吴某(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以及拿匕首捅黄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吴
某具有侵害黄某的主观恶意和实行行为; ❖ (2)、吴某一刀过去,刺中的不是黄某,而是上前阻挡的妻子徐某,显然表明
吴某意欲侵害黄某而实际伤害了徐某; ❖ (3)、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徐某和黄某坐在床上相隔三四十厘米),吴某并
❖ (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
❖ 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 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 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 可能科处死刑。
刑法专题 错误论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
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前 者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行为对象有两 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沒有瞄准打中了 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打击错误。
(2)结果推迟(事前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 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 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由于事前 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事前故意。由于预想的 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 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 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 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 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主观 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 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 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 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 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不 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 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 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 立故意犯罪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认识错误归责原则考点讲析.doc
客体错误2、 司法考试刑法认识错误归责原则考点讲析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屮,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 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 而杀害了内。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内)不i 致 的情况。
(1) 这种情形被称为“对彖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O 又称法律性质相 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 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 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 内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屮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 彖,因此,屈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彖错误。
(3) 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内的死亡 结果承扌n •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 内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在故意犯罪过程屮,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丄 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 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屮弹倒地的声音。
后來才知实际 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 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 彖,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彖,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彖。
(1) 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 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 错误。
(2)评价或归责: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
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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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 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以后将其绞死,但 未待甲实施绞杀的行为时,乙由于过量服用安眠药 而死亡。要认定这一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 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 的故意。对于上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且有实行的故意,则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 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 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 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 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 犯罪。
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 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与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 成要件体系具有密切关系。此外还有期待可 能性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正当 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 险)等。(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原理》)
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 主要区别:发生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 人对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对象错误的 情况下,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认识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 而是对可能介入的客观因素等缺乏认识,如果没有客观因素 的介入,或者行为人能够认识并回避客观介入因素,行为人 是能够完成对特定对象的侵害。只是由于疏忽了认识,并导 致了行为发生了误差,以致发生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 的结果。质言之,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 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 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
特别鸣谢
感谢老师给了我们这次上台表达的机会,也 感谢同学们的仔细聆听!希望通过这次讲解, 能给大家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一个初步 的了解。其中,谬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还望大家不吝批评和指正,谢谢!
(四)因果关系错误 一般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是造成侵害的因果 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过程不一致,亦 即侵害结果推后后者提前发生的情况。主要分三种: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 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 情况。 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 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关于认识错误,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 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等学说。 因为时间关系,在此不便细说。 参考书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版; 2、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版;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 4、李翔:《刑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0版;
(三)打击错误 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 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 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 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 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 (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
(二)手段错误 亦即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和预想的 手段在性质上或在作用上不相符,从而未能发生预 期的结果,并且形成某种犯罪的未遂,即手段不能 犯的未遂。比如张三想用砒霜把李四毒死,结果误 把白糖当碱面投放,李四自然没有死。张三因为主 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手段认识错误而在客 观上未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故构成手段不能犯的杀 人未遂。
案例剖析
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 (1)、从吴某(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以及拿匕首捅黄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吴 某具有侵害黄某的主观恶意和实行行为; (2)、吴某一刀过去,刺中的不是黄某,而是上前阻挡的妻子徐某,显然表明 吴某意欲侵害黄某而实际伤害了徐某; (3)、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徐某和黄某坐在床上相隔三四十厘米),吴某并 没有杀害妻子的意图,可以得出黄某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未放任自己的行为 对妻子造成伤害。 以上三点符合我国流行的关于打击错误的三个基本特征。(刘明祥《错误论》) 以下再论述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一开始就发生了错误认识,决定了行为人 一开始就不可能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侵害结果。亦即,行为人在对象错误的主 观认识下,只可能对所欲侵害对象之外的第三者造成伤害。 结合案例,吴某一开始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一刀过去也完全也刺中黄某的可能, 实际的偏差完全是第三人妻子的突发阻挡,因而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又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饭菜,等丈夫回 来给他吃。但丈夫在回家时,妻子上街未归,丈夫 吃了有毒的饭菜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 的故意,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 的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指一个犯罪行为触 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同时又 打伤一个人)。(想象的竞合只是“想象的数罪”, 不是实质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 的一罪。) (基于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 则,“从一重罪处断”)
(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 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 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 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 可能科处死刑。 此外,还有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误无罪 为有罪和误有罪为无罪)和刑罚认识错误(误轻为重和误重 为轻)(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真实疑案
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性关系,被吴某 发现以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 吴某从徐某口中得知,徐、黄二人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迫 徐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某只得顺从,吴某遂携带自制匕首 一把,与徐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某即提醒黄某, “吴某身上带有刀”。尔后,黄某坐在床上,吴某和黄某斜对着坐在床 边,相距三四十厘米,吴某要徐、黄二人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否认近期 与徐某又有往来,徐某则沉默不语。吴某见状打了徐某一巴掌,并拔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某刺去。 徐某迅速上前阻止,被吴某刺中胸部,吴某见徐某捂住胸,血流不止, 慌忙将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本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但有论者认为,此案应属于对象错误(倪 培兴:“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 案的定性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四期)。
2、事前的故意,又称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 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 行为导致了预期结果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一个人基于故意杀人用棍棒打击被害人,结果把被害人 打成重伤,休克而昏迷过去了,被告人以为已经打死了,又实施了另一 个行为,把他丢到河里想要毁尸灭迹。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溺水而 死。一种观点认为,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棍棒打人的行为,是故意杀 人未遂。而在被害人休克的情况下将之丢入河里,是过失致人死亡。两 者分而论之,因此要定两个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前后两个行为 看做一个整体,只要是故意行为最终导致了人的死亡,就应该成立故意 杀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故意杀人定一个罪。而在刑法理论上, 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详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P231,张明楷《外 国刑法纲要》,P226)
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 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 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 导致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 发现患者是自己从前的情敌,遂产生了杀人 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这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问题。
小结
以上讲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我国刑法传统 上对认识错误的划分。其实关于认识错误的学说是很多,现 在也存在不少有争议的。大体还有如下几种划分标准比较流 行: 张明楷: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对象 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不同的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违法阻 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陈兴良:罪体要素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手段错误, 打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和罪责要素的认识错误(违法 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错误)
刑法上的 认识错误
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一、何为认识错误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 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 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 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 法学》) 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 认识不一致。(刘明祥:《错误论》) 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上的错误被 分为事实的认识与法律的错误,并被解释为 法律的错误不阻却故意,事实的错误阻却故 意。(参见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对象错误 也称客体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 故意? 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 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 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 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 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 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 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