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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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一、问题"意思表示"概念被18 世纪法学家创造出后,经过百年学术整理,它已成为民法学较为成熟的基本概念之一。

学者对意思表示定义的表述多相类似:"行为"为属概念、"将欲发生私法效果之意思表现于外部"为种差。

即使偶有差别,亦无关宏旨。

同时,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乃旨在引起私法后果的行为。

概念界定既不能脱离相近概念之比较,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因而在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功能,既然皆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并且,在意思表示的各种定义中,几乎所有学者均将其属概念确定为"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那么,意思表示这种"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具何种关联?二、概念史略据哈腾保尔介绍,18 世纪的"意思表示(declaratio voluntatis) "概念自胡果o格劳秀斯的"诺言(Versprechen) "演化而来。

制定法上的首次使用,则见诸1794 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

该法"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清楚地把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为,确定为人的意思的结果。

"它所表达的,显然是启蒙运动理性法学之主张。

在理性法学看来,行为"只是人获得自由之后形成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形式。

一个理性法中的行为,指的是出自于一个理性的人、而且目的在于形成他自己某种关系或者与他人的某种关系的行为。

"通过"意思表示",私人行为自由的正当性得以确认,"私法自治"成为民法无可争议的核心理念,意思表示理论本身亦在19 世纪法学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1〕至于"法律行为",哈腾保尔指出,"19 世纪初期,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中还没有得到广泛地运用。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意思表示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1.意思表示的要素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例一】甲、乙出差时同居一室,甲梦话曰:“乙,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闻言后答曰:“妥”。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

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例三】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

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例四】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

司法民法考点:意思表示

司法民法考点: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藏之于心,不能发生效力。

(1)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出题人认为此不为意思表示,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示(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属于悬赏广告。

对悬赏广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一种观点认为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示。

另外,对于悬赏广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立,不以送达为要件。

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

因为,日记也可能是纯心理活动的记载,一种感情的宣泄。

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

这也是一个技术性的方法。

(4)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行为承诺,故构成意思表示。

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一)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明示是以言辞(口头、书面)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是以特定行为表达意思的方式。

沉默一般不具备意思表示的价值。

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

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示。

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

如要约和承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即可生效。

即意思表示作出时,即生效。

遗嘱的生效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要件,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始发生效力。

(三)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是指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只能针对要约人进行。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的解释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的解释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的解释1、概述通过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实现与自己的意思相应的法律效果。

而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是通过外部行为表达出来的,因此,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就是寻找表示行为背后的目的意思。

外部行为可能具有明确的意思,但也可能是有歧义的;即使它具有明确的意思,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明确的意思与表意人内心的目的意思不同,因此,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法律行为的解释,需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情形。

各国法律通常都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解释方法则多种多样。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事实上,这两条并非分别适用于合同以外的法律行为和合同,而是,第133条原则上适用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第157条原则上适用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问题定理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相比而言,《澳门民法典》第228条至第231条规定了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填补则比较详细,具体规则将在下面介绍具体解释方法的时候再谈到。

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以下意义:(1)能够确定是否真的存在意思表示,例如乙对甲说了一句“好啊”,要确定这是否是意思表示,必须看甲的问题是什幺。

如果甲问“我把我的狗300元卖给你好吗”,则乙的回答是意思表示,如果甲问“的饭好吃吗”,则乙的回答不是意思表示。

(2)能够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成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8):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8):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与类型1.不真实的意思表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与“无意的不真实”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其效力状况各个不同。

2.无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重大误解属之,已如前述。

3.有章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包括四种:①真意保留;②戏谑行为;③双方虚假行为;④隐藏行为。

(二)真意保留1.概念。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2.真意保留的枸成要件有三: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3.真意保留的效力:(1)原则:有效。

(2)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戏谑行为1.概念。

戏谑行为(即开玩笑、吹牛)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与真意保留的区别在于,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者,期待对方不至于产生误认。

2.戏谑行为的要件有二: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

3.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

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四)虚伪行为1.概念。

虚伪表示,又称“双方虛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谍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2.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3.虚伪行为的效力。

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汞无效。

②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隐藏行为1.概念。

民法课件-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产生民事法律效果 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民事法律 效果,使法律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 实中具体的权利义务。
以事例认识法律行为中的民事法律效果
在以下事例中,当事人之间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 事例有哪些? 1、甲乙是好朋友。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国庆期 间一起去新疆旅游,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断绝朋 友关系。 2、甲乙二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 10台电脑,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8万元货款。 3、甲乙是夫妻。为了解决家务的分配问题,双方签 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负责做饭,乙负责洗碗, 违者罚款100元。
胁杨白劳说,如果你不答应,我就把你女儿抢过来做 小妾。杨白劳无奈,只好答应向黄世仁借高利贷。 3、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合资事宜。在谈判过程 中,中国企业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告知可口可乐的配方, 遭到对方的拒绝。中国企业与可口可乐公司签订合资 合同后,起诉到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隐瞒了与合 资合同密切相关的事项,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3)标的确定、合法、妥当 标的确定是指法律行为的标的自始确定或能够
确定,即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予以确定。 标的合法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标的妥当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 俗。
法律行为的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3、特别生效要件
这是指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生效要件。如附生 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期限届至时才生效。
法律行为
本章着重介绍法律行为的基本知识,包括 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 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完全法律行为的含义及其 主要类型。
法律行为的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 示的内容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 德国近代民法的产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中贯彻和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工具。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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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给考生带来某些协助。

祝大家学习快乐!一、意思表达旳概念1、概念意思表达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旳内心意愿,以一定旳方式表达于外部旳行为。

2、要素(1)目旳意思。

协议旳目旳目旳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达据以成立旳基础。

(2)效果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达人欲使其表达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旳内在意思要素。

目旳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重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旳意思)=内心意思(mind)(3)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旳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认为外界所客观理解旳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达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达”(expression on mind)3、意思表达与准意思表达准意思表达有两种情形,即意思告知与事实告知。

(1)所谓意思告知是指由告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意思告知旳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旳追求,而是法律旳规定。

如承认旳催告(《协议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告知。

(2)所谓观念告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告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经典旳观念告知有债务旳承认、债权转让旳告知等。

二、意思表达旳类型1、明示意思表达与默示意思表达(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行旳表达行为,除常见旳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旳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达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签订旳协议,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旳长处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旳缺陷。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重要指文字(文献、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行为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行为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行为要点讲解一、意思表示1.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特别注意,意思表示的意思,包括进行民事行为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如无此两种意思则不为意思表示。

无意思的表示与因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撤销。

如果行为人无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则为无意思的表示,无意思的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撤销,行为人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只是在意思的内容、意思的方式等方面存在错误,因此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是民事行为的撤销,而不是民事行为不成立。

二、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4)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欺诈的认定和赔偿问题。

欺诈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往往应从行为人的经验、阅历、专业知识等方面判断,还可以从行为后果是否给表意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角度进行判断,否则只能认定为错误。

在商业活动中,如果认定为错误则不能要求双倍赔偿,而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欺诈还要求表意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加深错误认识,如果表意人知假买假,不为欺诈。

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实行补偿原则,但对于消费欺诈,则应双倍赔偿。

(二)胁迫。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为(第⼀节) ⼀、民事⾏为与民事法律⾏为 法律⾏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民法通则谓之民事法律⾏为,在法律⾏为前加了“民事”两个字。

同时在民事法律⾏为之外⼜⽤了民事⾏为的概念,在这⼉⼜少了“法律”两个字。

但只对前者下了定义,对后者没有作特别的说明,这就需要对两者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为”和“民事⾏为”尤其是民事⾏为,作些逻辑说明。

任何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发⽣,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为。

1、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的出⽣与死亡; 2、⾏为是主观事实,如订⽴合同、聘请律师、盗版别⼈的知识产权等。

(1)按⾏为适法性,⼜可分为合法⾏为和违反⾏为,不违反禁⽌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的⾏为属合法⾏为,反之属违法⾏为; (2)按⾏为有⽆私法效果意思⼜可分为表意⾏为和⾮表意⾏为,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的⾏为谓之表意⾏为,反之,意思表⽰中没有发⽣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之⾮表意⾏为,例如集邮。

民事⾏为是表意⾏为,包括民事法律⾏为以及⽆效、可撤销、效⼒未定等其他民事⾏为,即民事法律⾏为以及之外的表意⾏为都属于民事⾏为,但不包括事实⾏为。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为是公民或者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为。

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为是按当事⼈意思发⽣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为。

(注:这说明民事⾏为⽐民事法律⾏为要⼴得多,重要的问题在于民事⾏为可能有不合法的⾏为,⽽民事法律⾏为只能是合法的⾏为。

) ⼆、民事法律⾏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为是私⾏为 民事法律⾏为是由⾃然⼈、法⼈等私主体作出的⾏为,其相对于政府机关⾏使国家权⼒作出的国家⾏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为。

国家⾏为、裁判⾏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判决赔偿等。

所以,私⾏为之“私”是与公⾏为之“公”相对应⽽⾔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

民法(12)

民法(12)

第五节不完全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法律行为(一)含义、特征、分类不符合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自始的、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

如果合同无效,法院应当主动声明无效。

1.绝对无效:对任何人都是无效的,任何人都能自行决定其无效。

相对无效:只有一部分人才能主张其无效。

2.全部无效:行为的全部内容视为无效。

部分无效:行为的一部分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发生效力。

(二)无效行为的具体类型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够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都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够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有通谋的虚伪表示不同于恶意串通。

有通谋的虚伪表示是指双方都知道对方表示意思虚假,是一种假行为,视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有害人之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一种真行为。

5.内容不确定或内容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行为无效。

6.虚伪表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效。

7.内容违法或违法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无效:不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但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效果,应该依法发生相应的效果。

1.尚未履行的不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返还原物(恢复原状)a.客观上是可能的b.原物的性质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c.返还原物经济上的合理性。

3.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范围:有损失发生,但没有一方从该损失中发生利益。

4,收缴财产给国家、集体、第三人,包括预定交付的财产和已经交付的财产。

二、可变更、撤销的法律行为(有效不定)(一)含义、特点虽然有效成立,但以一定的事由,其效力不完全,法律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撤销。

特点:1.在当事人变更撤销之前该行为有效2.当事人有变更撤销的权利(利益损害的一方拥有变更、撤销的形成权)法院酌情进行变更撤销。

3.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在除斥期间如不行使则行为自始有效(我国为1年)变更撤销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的放弃。

政法干警民法名词解释汇编整理(二)

政法干警民法名词解释汇编整理(二)
1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3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4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41、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3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3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2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2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2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1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 问:法官的观点能否成立?
• 如果一方有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而隐瞒,
会构成欺诈。是否构成隐瞒,关键是判断一方 是否具有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而这又主要取 决于双方是否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 的特定环境。
• 就二手车交易而言,卖方掌握着信息的绝
对优势,故具有主动披露的义务;而且,一般 买方对于汽车的了解也是有限的,而专门的二 手车交易商则是这一领域的专家,这也要求卖 方主动披露汽车的瑕疵。所以,法官的观点不 正确。
• 有的认为:本案原告是在紧急情况下才同意支
付高额服务费的,如果不是因为事出紧急,原告是 不可能支付这笔服务费的,而且被告明知孕妇要分 娩,情节紧急,却趁机“敲竹杠”,漫天要价,其 行为已并非要约,而是乘人之危,因此,本案被告 索要高额服务费的行为应认定为乘人之危行为。
• 1996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
娩的孕妇王丽在婆婆和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 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妇婴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 租车极少,10余分钟后,一辆出租车终于在王 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 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 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该车系按规定能同时 乘载4人的中型面包车),如果想坐,需要支付 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 丽的丈夫及婆婆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 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 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 丈夫凭被告的车牌号码和被告出具的乘车发票向 人民法院起诉。
• 效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其它可撤

• 甲掌握了乙受贿的证据,要求乙把一辆奥
迪A6轿车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他,并称若乙 不同意,将要去司法机关告发乙。乙遂将 该车卖给甲。
• 3.乘人之危 • 乘人之危,是指相对人乘表意人处于危难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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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能力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

(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

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

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

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①“欺诈”这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

欺诈有其规范性构成。

②甲虽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并未因此陷入错误,故不构成欺诈。

乙不享有撤销权。

③这也是知假买假不能向经营者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原因。

【真题研习】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56题)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答案】ACD。

把这个题目放在这个地方,旨在提醒大家注意:“受欺诈人遭受损失”并不是欺诈的构成要件。

因为,欺诈保护的是意思表示形成的自由,而不在于保护受欺诈人的财产。

2.第三人实施欺诈。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的,按下列规则处理:①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②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不享有撤销权(见【例2】)。

(2)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实施欺诈的,若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反之,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见【例3】)。

(3)须注意:“第三人实施欺诈”中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例2】甲急需偿还赌债,如若不还性命难保。

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

丙询问借款的用途,甲谎称欲借的10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粮店进货,丙信以为真,为甲提供担保。

甲向乙借款后,将所借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

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

当事人均未实施欺诈,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欺诈。

②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则受害人丙享有撤销权。

③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不知也不应知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乙也值得保护,受害人丙不享有撤销权。

【例3】甲为投保人身保险前往乙医院体检。

体检中医生乙发现甲患有晚期癌症。

乙见甲是个好人,就在体检表上隐瞒了甲患有癌症的事实(甲对此毫不知情)。

因体检表没有问题,甲随与丙保险公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甲身故受益人为甲妻丁(保险金200万元)。

①这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

甲为投保人,丙为保险人,丁为利益第三人。

②欺诈人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医生乙)。

③其法律效果是:(a)若受益人丁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乙实施了欺诈,则丙保险公司享有撤销权。

(b)否则,若受益人丁于合同成立时不知也不应知第三人乙实施了欺诈,丙保险公司不享有撤销权。

丙只能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3.撤销权及相对人。

①因欺诈作出的意思表示,除无效者外,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②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③在代理场合,代理人遭受欺诈的,撤销权由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法律效果归属关系)。

当然,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可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其撤销权。

【真题研习】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

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

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4题)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答案】ABC【特别提示】①前面,我们反复强调,“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重大误解制度保护的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②现在,我们反过来强调:“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使相对人陷入动机错误,并因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

”因为欺诈制度保护的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见【例4】)。

【例4】乙欲租甲的房屋,甲提出:“租金每月5000元”,乙嫌贵,不同意。

甲就骗乙说:“如果你租我的房,我作作工作,让我女儿郭美美嫁给你。

”乙反问:“真的?”甲回复:“Of course!”甲、乙于是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某房屋20年,月租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得知,甲的女儿郭美美早在一年前已经嫁给其干爹,夫妻感情良好,一口气生了好几个富二代。

①甲的欺诈使乙产生动机错误,并因此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②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该租赁合同。

(二)胁迫《民通意见》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1.胁迫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民通意见》第69条)。

(2)因胁迫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③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5】甲有一套房屋,准备作为结婚用房,无意出卖。

乙找到甲,要求购买该房屋,被甲拒绝。

乙告诉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针扎甲的相片。

甲迷信,答应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胁迫须使对方陷入恐惧。

判断是否陷入恐惧采用主观标准,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惧,理性第三人是否会因此陷入恐惧则在所不问。

②此例中,应认定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例6】甲开车撞伤乙,大约给乙损失20万元(甲应负全部责任)。

乙不想打官司,便告知甲,若甲赔偿自己20万元,就不去报案。

甲害怕乙报案,找人取了20万元当场赔付给了乙。

①胁迫须具有不正当性。

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a)目的不正当。

如:“不卖给我海洛因,就检举揭发你贩毒。

”(b)手段不正当。

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

”(c)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

因目的与手段不具有牵连性。

②此例中,乙的行为不构成胁迫。

因为乙威胁的手段与目的具有牵连性,二者的结合具有正当性。

2.第三人实施胁迫。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

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

须注意:这里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例7】甲急需偿还赌债,如若不还性命难保。

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被丙拒绝。

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保证,就杀了丙的儿子。

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证。

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

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

②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

法律敎育网【真题研习】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3题)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

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

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

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

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

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

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

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答案】CD(三)乘人之危《民通意见》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乘人之危的要件有三: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是: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

【例8】甲的妻子乙不舒服,医院诊断认为乙患有重病,须治疗费用100万元。

甲找到朋友丙借钱,丙对曰:“借钱没有。

你那幅视为命根子的画,我多次提出购买你均不答应。

现在把画卖给我。

”甲为了救妻子,就以市场价格将画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

甲到医院交纳费用时,医院告知甲,医院此前的诊断错误,乙并无大病。

甲于是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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