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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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之行政复议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复议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复议中止: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复议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终结: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行政复议审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4.行政复议意见书: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5.行政复议建议书: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除外。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

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1)不服行政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一、合法送达情况下申请期限的起算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如下:一、新《行政复议法》强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扩大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将行政纠纷进入行政复议的入口拓宽、门槛降低,为企业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护,使企业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以下15种情形,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行政复议法的总结汇总:首先,行政复议法界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主体。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复议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其次,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裁决等环节,法律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规定和时间限制。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的递交和补正等,确保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和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和裁决,行政复议裁决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决定诉讼前置和行政赔偿的规定,加大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力度。

第四,行政复议法强调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公开受理条件、申请程序、复议结果等信息,便于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和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裁决后,申请人可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申请条件也在行政复议法中得到规范。

最后,行政复议法还强调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完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总之,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主体、程序和程序性要求,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和效力,强调了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和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法笔记

行政复议法笔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定义(P2)S❤TmjS❤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12司考):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相对的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标的,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国家赔偿法》25条,不是行政复议);3.行政争议居中裁决的法律机制,原则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评议和决断;(《商标法》《专利法》中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议行为是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复议,因为其地位与商标局平行,若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原来的行为,仍由它作被告,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专利复审,下级复审上级,不属于行政复议,适用专利法,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4.行政复议力求全面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对适当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行政诉讼的不同;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与行政诉讼的不同;6.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活动,力求公平、公正(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便捷地解决争议,但一般不具有终局性;(三)与行政执法(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区别:1 行为目标:行政复议—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行政执法—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 适用程序不同:行议—适用于类似司法性质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执—适用于行政程序;3 适用原则不同:行议—除一般强调的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还强调便民、利民以及不加重申请人责任的原则;行执—一般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四)与行政裁决的区别1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议——解决行政争议;裁——解决法定的平等行政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2 行为性质不同:议——行政法律救济手段;裁——是民事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ADR)3 适用的实体法不同:议——行政法律规范;裁——民事法律规范(五)与行政信访的区别:1 针对的对象不同:议——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访——针对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的不满请求;2 管辖机关不同:议——原则上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访——原则上规定原级信访,谁主管谁负责(现实里很多却是越级信访);3 救济途经不同:行议——对复议不服一般可提起行政诉讼;行访——对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信访不属于行政行为)(六)与申诉的区别(申诉:广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信访;狭义—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同意见;依特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三、行政复议的性质S❤(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简答

行政复议法简答

行政复议法简答三、名词解释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使之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4、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

5、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四、简答题1、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哪几种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2、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3、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哪些内容?答: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答:行政复议法第七条:(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标题: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简介: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行政复议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文章将通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准确阐述相关法律概念,确保不涉及任何负面影响的元素。

正文: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法维护。

了解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对于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中寻求合法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改正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但某些特定行政行为,如国家安全、军事行政等,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1.受理阶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行政机关在30日内应当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裁决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决,并发送裁决书给当事人。

裁决通常包括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等决定。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最终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争议移交给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各自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效果。

总结:行政复议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了解其主要知识点对于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中寻求合法救济至关重要。

文章通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确保标题与正文内容相符,没有广告信息或涉及版权争议,也没有使用敏感词汇或其他不良信息。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性原则C. 效率性原则D. 所有以上原则答案:D2.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在多久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答案:B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答案:B4.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以下哪种法律效力?A. 强制执行效力B. 指导性效力C. 参考性效力D. 建议性效力答案:A5.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D. 对行政机关的民事纠纷调解不服答案:D二、判断题1.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正确)2.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

(错误)3.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正确)4. 行政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5. 行政复议不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争议。

(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功能。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功能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一种行政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列举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审查申请、听取意见、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决定等步骤。

3. 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

执法证行政复议法考点

执法证行政复议法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共法律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机关也可以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3、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次日起继续计算。

×5、有权申请复议的某甲已死亡的,其儿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

×1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被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3、《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1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知识

行政复议知识

行政复议知识一、行政复议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行政复议申请:(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级经济法行政复议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行政复议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行政复议知识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不属于诉讼程序。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

3.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属于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4.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处理效率较高。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复议适用于下列情况: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

2.对行政机关未作为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异议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出异议的。

行政复议提出的条件包括:1.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请求符合法定期限。

3.行政复议请求符合法定形式。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期限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个月,并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四、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五、行政复议的主体和权利义务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受理和决定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包括: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机关有义务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设立和行使职权。

2.是否依法程序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

4.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七、行政复议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处理方式行政复议的案件类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的案件处理方式包括改正、撤销、确认、维持和改变行政行为等。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1. 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的一些应知应会要点。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行政复议法》修订相关考点

《行政复议法》修订相关考点

《行政复议法》修订相关考点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的相关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的定义和范围: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以及哪些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的方式、复议的程序、复议的结果及复议决定的执行等。

3、行政复议的主体和客体:了解谁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复议的对象是什么。

4、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5、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了解在行政复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6、行政复议的最新修订内容:了解最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修订内容,以及这些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的关系,以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考点还需依据最新的《行政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掌握。

行政复议考点笔记

行政复议考点笔记

行政复议考点笔记一、行政复议及其特点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作为一种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行政复议申请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出,提出的理由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由法定的机关受理。

受理复议申请,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机关都是行政机关。

最后,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最终解决行政争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主、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重要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机关:(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

例外:国务院各部门是被申请人,国务院各部门仍然是复议机关上下级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只能向上级单位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2)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例外:对省政府不服的,仍然是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省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派出机关是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4)其他情形下的复议机关①行政公署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到省政府申请复议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可以到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到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到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⑤继续行使被撤消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有继续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

⑥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库一、填空题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2、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

5、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8、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0.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11.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 行政复议

行政法  行政复议

行政法行政复议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二/48)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1.【考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方式;审理和撤回【答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题中,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根据为《食品安全法》,不过《食品安全法》未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一般期限,即60日。

A项正确,当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因此公司可以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B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赔偿、补偿纠纷这两种情况进行调解。

本案中,原机关作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拘留天数等都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说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太过绝对。

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复议申请人如果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终止,而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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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1.复议范围;2.复议的法律依据;3.复议机关的确定;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第4条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

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第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

公民、法院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即是这样规定的。

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四,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

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容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有行政不当案件。

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关于这一点区别,详见下条分解。

三、重点法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本法第26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律考必考,应予全面把握。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了第(三)项“许可证管理”,第(四)项“行政确权”,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地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

这3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四、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

《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律考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

《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五、重点法条第10条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

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要关所作了解情况行政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

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最一般情况;(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委托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由继续行政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6)派出组织。

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反之亦然;(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六、重点法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

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点: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

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

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

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6.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定。

七、重点法条第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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