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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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6年第期北京人大知识角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文/董常青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有研究者从中抽出“国家性”一词,其实它不过就是国家机关的意思,没有更多玄虚。

国家机关不是仅指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

所以省市县检察院不会因为冠之以地方之名就只属于地方、只服务于地方,它们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不过,以强调国家性来避免可能产生的检察机关地方化、人为制造司法领域的条块分割,也有其深义。

虽然,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一定的分权,但这种分权既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分权,也不是联邦制或邦联制的分权。

在理论上称之为“一元分立式”的宪政架构下,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所负责的国家机关,与政府、法院合称“一府两院”。

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即接受人大的司法监督。

我国有重视监督的传统,监督名目繁多,其他监督一般从名字中就可以看出它的范围、含义,但法律监督迥乎不同。

法律监督到底监督什么?监督法律实施又太大,不监督法律实施又不合乎实际。

经过严格的词源考证,现在大致可以得出,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功能性的描述,指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意思。

与“检察”一样,它也是一个舶来词,只是其翻译并不那么直接而已。

法律监督最早被国人用于界定苏联检察机关的性质,而对应的苏式自称是护法机关,即守护法律者,在欧陆通称为法律守护人,它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表示由国家机关负责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注意各种犯法行为、以保障法典施行的朴素含义。

在制度发展史中,法律监督的实体可追溯到十三检察机关或检察制度意义上的“检察”二字不是我国所固有的,虽然史籍中有将“检”、“察”联用的情形,但都只是指“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的意思,且“检”与“察”不过是同义反复。

事实上我国古代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独立的“检察官”、“检察院”。

它是清末时期,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迅速西化,脱亚入欧,一个直接表现是自行独立输入和吸收西洋的法律知识与文化,移植法律制度也伴随着酌定名词,用以指称与本土无法对应的新制度、新机构。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 关键词 】 检察制度 特点和优势 监督


新中国检察制度创建 的历程
在庆祝新 中国成立 6 周年 之际 , o 我们共 同 回顾新 中国检察制度 创建 的历程 , 对于我们 坚定不移走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 是具有 重要意义 的。 新 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的成立而诞 生的。根据 14 99年 9月 2 召开 的中国人 民 1 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和《 政府组织 法 》 定 , 规 中央人 民政府组织 最高人 民检察署 , 作为 国家的最高 检察机关 。14 99年 l 0月 1日 中央人 民政 府任命罗荣桓 同志 为最 高人 民检察 署检察 长。新 中国检察 机关从 此成立 , 中国的检察制 新 度也 同时建立 。 检察 制度创建 的过程 , 吸收 了新 民主主 义革命 时期 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红 色革命 根据地 的检察制度 的宝贵经验 , 并且是在克服各种 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的。由于艰苦激烈 的战争环境 ,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
的检察机构没有延续下来 , 因而创建新 中国检察机关时, 既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 甚至出现了检 察机关 “ 可有可无” 的说法。面对这种情况, 一方面广泛宣传检察工作 , 一方面积极投入到当时的社会 改革 、 压反革命 、三反” “ 镇 “ 、五反” 等实际斗争 中去 , 依靠群众 , 头苦干 , 埋 以有限 的人力和物力 , 抓重点 ,
次会议 通过第 三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规定重新 设置人 民检察 院。这标 志着历经 磨难 的我 国检察 ,
机关获得新生。17 年 7 , 99 月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 第一次明确了检察 机 关是 国家 的法律监 督机关 ; 领导体 制上 , 在 规定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领导地 方各 级人 民检察 院和 专 门人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中国古代检查制度

中国古代检查制度

中国古代检查制度中国古代检查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监察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

中国历史上的检查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经过宋元明清四个朝代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完善,对社会治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步,秦汉时期的检查制度在秦汉时期,主管监察和裁判的职权是相互交叉的。

秦时设有一种机构叫“长史”,其职责包括监督国家大事、管理国家机构内部、审核民间诉讼等。

到了汉朝,这个机构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廷尉”,负责审判杀人、偷盗、奸淫等重罪,同时也负责监察官员。

另外,汉武帝时,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主官的“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官员。

同时还设有精神污染控制机构“五官中郎将”,这些机构都是对官员进行检察和监督的。

第二步,宋代的检察制度宋代是中国检查制度发展历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阶段。

北宋时期,设立了“谏院”负责意见反映和监察,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审官院”,负责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调查,把情况向皇帝上呈。

同时,还设立了“检厕科”,主要负责检查士人的品行,保证士人的品德。

第三步,元明清的检查制度随着朝代交替,元代的监察制度逐渐改变,设立了“纳言”、“大理寺”等机构。

明代时,设立了专门查办贪污的“提举衙门”和审查官员罪犯的“御史台”。

而清朝时期则设立了“红巾”、“巡抚”等机构,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设立了“提学院”和“衙门派”的机构,用于对官员素质进行考核和监督。

总之,中国古代的检查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不同的发展,但其核心目的是一致的,即要求官员廉洁、清明,并且服从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虽然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在中国治理历史上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后人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五章考题(标准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五章考题(标准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五章人民检察院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是()A.《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B.《共同纲领》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D.《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署组织通则》2.第一次明确了“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设想的时间是()A.1975年B.1978年C.1988年D.2002年3.人民检察院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A.审判机关B.行政机关C.立法机关D.法律监督机关4.以下关于检察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检察权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B.在我国,检察权是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并立的国家权力C.检察权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D.享有检察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5.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A.法院有权依法监督检察院的审判过程B.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D.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6.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人民监察委员会7.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其负责的机关是()A.人民监察委员会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8.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定的检察机关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B.专门人民检察院C.省级人民检察院D.基层人民检察院9.以下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是()A.铁路运输检察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省级人民检察院D.基层人民检察院10.军队中的执法体系的组成不包括()A.军事检察院B.军事法院C.军事监察院D.军事保卫机关11.以下不属于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的是()A.检察长B.审判长C.副检察长D.检察官l2.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A.检察官B.法官C.审判员D.检察辅助人员13.以下属于检察辅助人员的是()A.司法行政人员B.后勤管理人员C.检察官D.司法警察14.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体现: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出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 单一制 • 国家代表性:
一、宪法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二)独立性
• 1.地位: • 2.职权:

(三)内在要求
• (1)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应当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具有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公平正义 的使命。
• (2)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工作要从 全局出发,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受 地方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干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郭立新 上官春光 宋庆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 一、宪法地位 • 二、政治性质 • 三、职能定位 • 四、组织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 一、宪法地位:
一、宪法地位:
• (一)国家性 • (二)独立性 • (三)内在要求
一、宪法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一)国家性
• 1. 外部: • 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 2.内部:
(二)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体系
• 1.在组织体制上,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设置 上与权力机关、政府和法院对应。
(二)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体系
• 2.在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组织体系中, 为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实施,宪 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 。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
• • • • 国家性: 专门性: 程序性: 事后性:
(2)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的合理性、 必要性
• 第一:社会现实:违法大量存在
• 第二:执法现状: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人员腐败 • 第三:司法现状: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依然存在
(三)检察权的内在要求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明清时期,中国的检察制度逐渐完善并由法律规范。

明朝以罗列官员
积极从事司法活动为主要特点,而清朝则更加注重官员的职责和权力的规范。

清代实行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个完整的刑法典,对检
察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法制的引入和推广密切相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中国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清朝政府开
始试图吸收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并对中国的司法机构进行。

1902年,清朝政府在北京设立了首个检察机关,大理院,并将其设为清政府的直属
机构。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检察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民国政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继设立了一系列检察机构,并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职责。

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
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总结起来,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从古代社会的官方兼任到现代
制度的演变过程。

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和推动,中国的检察制
度经历了多次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现代检察体制。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检察制度还将继续不
断发展和进化。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和完善,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以下是对中国检察制度与完善的论述,共计1200字以上。

中国检察制度的与完善是一个持续且逐步推进的过程。

首先,我国对检察制度进行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法治化、人性化、职业化的检察机关,以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检察制度中不断加强司法独立,规范检察权力行使,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增加对检察工作的公开程度。

首先,以加强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过去,我国的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干预,导致司法独立的缺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和职责,强调检察人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力。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也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以确保他们行使权力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我国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进行规范,以提高司法公正。

过去,一些检察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一些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法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且加强了对检察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

此外,我国还鼓励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以确保依法办案,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我国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过去,检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培训标准和规定,要求检察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检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行为,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并且受到法律的惩罚,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最后,我国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公开,以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过去,一些检察工作可能会缺乏公开性,导致司法秘密和不公正。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一、检察制度的内涵中国的检察制度是指依法实行的检察权的制度,主要包括检察官的产生、权力设定、职责义务、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监督与accountability等多个方面。

检察制度的目标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组织机构中国的检察机关主要分为最高检、地方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三个层级。

最高检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检察院负责辖区内的检察工作,属地检察院的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基层检察院设在县、市、区级别,履行基层检察任务。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有检察委员会,该机构负责探讨和决定重大检察活动和重要问题。

三、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中国的检察官是具有检察权的专门人员,主要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官。

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竞争,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另一种是通过提名、考察和表决,由人大会议选举产生。

四、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中国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提起公诉、参与审判、执行监督等方式,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控制的权力。

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依法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对起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

五、职责和义务中国的检察官具有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履行公益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监督、检查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4.出庭参加审判活动,发表检察意见。

5.参与国家治安、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中国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合法、公正、有效。

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失职、渎职等问题,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研究和解决社会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完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容涉及到检察组织机构、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职责和义务、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2015年南开、18兰大真题)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2015年南开、18兰大真题)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古代国家机器的制衡器。

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在时代的横向坐标上,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

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运用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

是中华民族在政治文化方面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具有特色的贡献之一。

一、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级别和监察的范围可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而中央监察制度由谏官制度、御史制度及封驳制度三大体系组成。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任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

御史大夫下设置御史丞和中丞。

东汉时,御史台成为“专任弹劾,始不居中主章奏之事”的专职中央监察机构,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确立。

此外,秦朝设置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作为言谏官,西汉设置谏大夫。

秦汉的言谏制度尚不完备。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三国时期,魏、蜀、吴各自为政,均建立了中央监察制度,尤其是曹魏设侍中寺作为言谏机构,使言谏官有了独立的机构,发展了汉制,奠定了隋唐中央监察制度的基础。

两晋的中央检查制度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提高,东晋设置了门下省,奠定了隋唐时期以门下省主封驳制度的基础。

南朝由于士族门阀势利与朝廷的矛盾尖锐,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朝的统治阶级内部争权斗争激烈,皇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比较重视发挥中央监察官的作用。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都随之诞生。

而检察制度的产生则要远远晚国家的诞生。

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的制度,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御史检察制度和吸收西方检察制度进而产生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御史制度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检察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御史制度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检察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检察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

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制度之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异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典章法纪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特历史和法律文化。

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和国际环境的当代检察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相比存在很多异同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1.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2.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3.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中国检察制度史

中国检察制度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检察制度史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英文标题】【作者】齐吉敏【关键词】【原文出处】【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0441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齐吉敏【全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御史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传统,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经过不断发展而形成的。

由于深受中国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的影响,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检察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鲜明的不同和特色。

一、在文化基础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文化为基础而建立的御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它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完善于隋唐及宋,高度完备于明清,经历了监察御史、御史台、督察院、都御史等不同形式,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御史组织的职权主要有两个:一是代表中央集中统一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反朝廷法令的官吏进行弹劾。

二是通过参与或干预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

虽然从形式上看,御史制度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灭亡而消失,但其作为一种集权统治下的监督制度的实质却一直延续下来。

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肃政厅,行使对文武官员的弹劾权。

国民党政府设立了监察院,追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尽管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天壤之别,但是御史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检察制度的某些内容就可以从中国御史制度中找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如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监督方面,法律定位、职能设置、追诉犯罪等方面,具有历史相通性。

可见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文化渊源。

由于西方国家中央集权制远没有中国发达,他们没有建立御史制度或者御史制度远没有中国的御史制度健全强大,也就谈不上御史制度文化对他们检察制度的影响,或影响甚微。

因次,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深受御史制度文化的影响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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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罗汉卿内容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家体系中的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一般都是伴随着国家的起源而产生的,但检察制度是法制的产物,是随着法律监督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

在我国,伴随着法制社会的确立和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认真研究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特点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制度御史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的规定都不是完全相同的。

从文化的渊源来讲,中国封建社会设置的御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检察官的原始形态,也可以说,中国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的传承,是中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检察制度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但是真正完整、系统、成熟的现代检察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也就是说,在考证西方检察制度时,我们应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封建社会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时期的检察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封建社会,最早产生检察制度的是法国。

早在公元12世纪,法国正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分别设有法院、国王法院,其只能管辖王室领地的案件,国王的司法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为了维护王室的利益,国王于公元12世纪在封建领主法院内设置代理人,即代表国王参加诉讼。

之后,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张,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扩大司法权的管辖范围,到公元13世纪,国王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王室法院对封建领主享有管辖权,并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并且将之前的弹劾主义诉讼改变为纠问主义诉讼,大大加强了国家权力对司法的统治;同时,腓力四世将最初的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并安设在各级法院。

由此,世界上最初的检察制度产生了,检察官公然地成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和监督地方行政机关日常生活的代表。

在法国检察制度产生的这段时间里,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状况同样也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与法国封建社会不同的是:英国封建社会发生割据以后,当时的国王除了加强王权统治,限制地方封建领主等的司法权外,还出现了一个一直沿袭至今的一种制度,即使陪审团制度。

在当时的英国封建社会,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①,其中大陪审团发挥着与当今检察机构同样的作用,他们负责刑事案件的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和提起公诉,但是涉及到王室利益的案件则由国王的律师起诉。

公元16世纪,国王辩护人更名为副检察长,担任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听审任务。

至此,英国封建社会的检察制度也由然生起。

2.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检察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各国政治、文化、经济、法律的发展状况不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检察制度都是在继承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检察机关在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形成了各国自己的特点。

其中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代表有:英国、美国、法国和日本。

英国资本主义检察制度虽然创建比较早,但发展的比较缓慢,检察机关不健全,检察机关的职权不具体,保留封建检察制度的内容较多;美国独立前为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前使用英国的检察制度,独立后,模仿英国模式建立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检察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制不完全统一,因而各州的检察制度也不完全统一,但其法制都具有二个共性,即:一是美国的刑事案件起诉权不专属检察官,重罪由检察官起诉,轻罪由律师起诉,没有自诉;二是美国的检察机关从上到下都属于政府行政系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封建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资本主义检察制度。

从1790年开始,法律规定在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官,以后法律虽多次修改,但检察官的地位和职权没有根本的变化;日本的检察制度在仿效法国和参照德国的检察制度以后,在法院中设置检事局,到1947年才将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法院相对应,实现了审检分离。

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如前述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

这两个不同制度阶段其检察制度的产生、形成、发展也是不同的,它们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及根源。

总结起来如下,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3.西方检察制度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

西方检察制度的两个时期使世界检察制度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而在这两个时期对我国检察制度最有影响的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检察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听取日本法学专家的意见后,开始了清末的变法,可以这样说,清末的变法其内容大量抄袭了日本司法制度,移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

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检察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检察制度。

在这一检察制度中,大量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设立了检察局,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监督审判等内容,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控审分离制度。

这一制度的产生,对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

(二)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产生、发展、特点及影响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又称之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使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历史根源。

御史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

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

此时御史组织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分别掌管对中央和地方的纠察,即皇帝下设三公,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以及掌管皇室秘书和监察等事务的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的助手为御史中丞,其职责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记事、处理直达君王的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除中央机构外,御史大夫还领导着分察地方三十六郡的监御史,至此,御史制度成为中央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一台三院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一直沿袭到宋朝。

到了元朝,御史台的地位更加提高,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的三大机关之一。

在地方划分全国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诸道设“肃政廉访史司”,同时,特设两个分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加强对诸道肃政廉访史司的领导,从而形成了上自中央下至地方的一整套封建纠察系统。

明清两朝,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监督体系更进一步的完善①。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特点是:(1)衙门独设,职权行使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行事方式;(2)御史在职务活动中相对独立,不依附于台院长官的内部关系;(3)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4)指控与审判不分,其权利均由衙门行使。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现行检察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检察制度沿用至今。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可分为三个部分的职权,即:对皇帝的监督,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

这一监督职能为当今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也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检察权的性质找到了历史渊源。

御史制度的这三项职权范围,其中的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成为了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现行检察制度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萌芽的时期,是一种全新的检察制度模式。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苏维埃政权颁布的法院第1号法令决定:撤销现有的全部审判机关,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理院及其所属各庭、各种各样的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海事法院,代之以根据民主选举制而产生的法院。

“废除现有的法院侦查员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律师制度和私人代理制度”①。

1920年10月21日颁布的《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条例》规定,在地方司法处设置公诉人,承担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并于1922年在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时,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从而建立了苏联社会主义检察机关。

1933年6月设立了苏联总检察署,统一指挥各共和国检察机关,同年12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批准了《苏联检察院条例》,规定了苏联检察院的基本任务、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途径和程序。

1936年12月通过的苏联宪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作用、职权范围、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使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后,在1955年、1979年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任务、职权范围和检察机关设置等作了修改和补充,使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完善。

前苏联检察制度其检察院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和集中领导的原则,检察权集中于检察长,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检察机关都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干扰,总检察长对苏维埃主席团负责。

基于这种检察制度结构下,前苏联检察制度也形成了区别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1)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具有独立的地位;(2)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3)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并实行上下垂直领导的体制。

前苏联检察制度是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影响最深的检察制度,解放初期的中国检察制度基本上是照搬前苏联检察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检察制度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

二、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初建1.清末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

清末的检察制度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检察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逐渐的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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