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情况;(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张政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精神,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体制(一)明确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医改办机构编制和职能职责,强化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补偿政策、即时结算、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群众就医报销费用不受影响。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张人社通〔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67号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现将《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21日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安全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考核评估确定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准入评估、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其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及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省、市级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协议签订、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检查县区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情况,同时适时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督查;县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协议签订、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容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结余、投资、监管等环节。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的实施,加强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基金收入情况。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化、多元化、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监管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等事项。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监控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合规医疗费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成本的资金。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民主监督、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结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管理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自愿、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集体扶持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筹集,并报所在地的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政府资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民人数和缴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到新农合财政专户。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筹集的合规性。
第三章基金支付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支付应当遵循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合农民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制度运行成本等。
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由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医疗资源、医疗服务价格、参合农民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支付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基金结余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结余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结余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合理分配,主要用于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附件1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址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答: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施住院统筹、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答: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业务经办和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是哪些?答:张掖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按法律法规,在所在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3.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年预缴费制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张政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08〕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深化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社会公平,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让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张政发〔2014〕129号---中国·张掖张掖市政府门户网站
51
张掖市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市政府
张政发〔2007〕97号
2007.7.27
52
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办法
市政府
张政发〔2005〕122号
2005.9.25
53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张房金委发〔2004〕号
2004.5.17
54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张市建建〔2012〕41号
2012.3.1
89
张掖市三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方案
张市建〔2013〕63号
2013.3.19
90
张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抽查抽测管理办法
张市建建〔2012〕44号
2012.3.1
91
张掖地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
政局
张地财农〔2001〕127号
41
张掖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市政府
张政办发〔2005〕242号
2005.12.27
42
关于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张政办发〔2013〕267号
2013.12.17
43
张掖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
张政发〔2006〕148号
2006.12.10
44
2005.12.7
11
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政府
张政办发〔2011〕13号
2011.5.9
12
张掖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张政发〔2005〕61号
2005.5.9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教案资料
附件1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址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答: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施住院统筹、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答: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业务经办和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是哪些?答:张掖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按法律法规,在所在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3.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年预缴费制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张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体系,增强基金共济支撑能力,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健康张掖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基金使用高效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普惠、多元保障的原则;坚持预算管理、责任清晰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管理体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民 基 本 医 疗 统筹 地 区 当 年参 保 合
人数 按照
,
住 院 费 用 按 现行 基 本 医 保 政 策 规定 报 销 后 个 人
险
自
筹 资 标 准 从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和 新 农 合 基 金 中
划 转 至 省 级 财政 大病保 险 资 金 账 户
,
负 部 分达 到 起 付线
以
万 含
(
万 报销
)
报销比例 统
、
一
实 施方 案 原 则 享 受 平 等 大 病
。
”
销
。
引 导 城 乡 居 民 在基层 医 疗 机构 就 医 对
,
医疗 保险待 遇 和 服务
四
、
在市 级 以 下 医 疗 机构就 医 的 按 照 市 县级 在规
、
保障 内容
)
定报 销 比 例 基础 上 分别 提 高
。
和
比 例进
。
随着保 障水 平 和 政府 基本 医 保
,
将 无第 三方 责 任人 的 意外 伤 害 纳 人 大病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补 偿范 围 最 高 报 销
(
补 助 资 金 的增 加 筹 资 标 准 可 适 当 调 整
二
)
。
万元
)
。
资金来 源
。
省 级 财政部 门 依 据城 乡 居
(
)
三
)
保障 水平
。
全 省 参 保 合 的 城乡 居 民
、
案中提出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工 作 要 求 落 到 实处 确 保 我 市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工 作 走 在 全 省 前 列 最 大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层次和水平,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 2009〕 18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张掖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费用核定及缴纳(一)城镇职工第三条参保登记:(一)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日内,持上述规定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增加、减少、职工退休(职)等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在终止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五)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四条费用核定及缴纳:(一)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 1990年 1月 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由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 1992〕 37号)的规定进行统计。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张政办发〔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加强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部署,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对医保基金安全的新要求,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协同高效,不断提升基金监管效能,全面落实各方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综合利用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智能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机制1.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张政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88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张掖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二、政策措施(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1 .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为此,我卫生站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二、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进行基金支出,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收支平衡。
三、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增强服务意识。
在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方面,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医保管理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在医务管理方面,要求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规范,控制药品使用,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方面,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划价正确,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方面,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 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新增医疗项目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上报,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病人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耐信并解释情况。
甘肃张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甘肃张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随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逐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张掖市取消县级统筹,开始实行市级统筹。
该市出台的《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凸现十大实惠:一是将过去住院费用分段累加制变为按医疗机构类别报销,同时打破在职和退休人员区别,参保人员统一按照医疗机构类别报销住院费用。
【总页数】1页(P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2.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意见
5.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基金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指导工作。
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县区居民医保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并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五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提出预算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审批后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县区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上下达的征缴计划,全面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条县区税务部门应按日汇总居民医疗保险费,按旬由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按旬将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县区当年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应按规定在当年3月底前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建立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按每年筹集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当风险调剂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5%后不再计提。
风险调剂金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计提,在市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
如需使用,由县区医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风险调剂金批准动用后差额应及时计提补足。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应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全市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结合县区上报的预算建议,编制县区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经征求县区经办机构意见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属地结算。
每月县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医保费用和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划拨并及时结算。
第十七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制度。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以上年度发生的月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额为基数,每年年初借支定点医疗机构2个月的周转金,签订借款协议,年底统一清算。
第十八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发生符合协议规定的医保费用,应于次月底前完成拨付。
第十九条县区经办机构年初借支定点医疗机构的周转金和每月结算的居民医保费用,应于次月10日前据实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支出明细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拨付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严禁1个月内对同一项费用多次拨付,严禁经办机构支出户月末留存大量资金。
第二十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年内拨付县区的居民医保基金进行严格审核,当年拨付基金数不能超出本县区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
县区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应控制在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以内。
第二十一条退还参保居民跨年提前预缴的个人缴费,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经办、初审、复核和财务经办、审核、审批制度,规范基金支付流程。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的协议管理。
积极推行总额控
制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方式,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县区在居民医保实行统收统支前的基金累计结余按规定清算和审计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结余指标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单独记账管理,其结余指标可用于弥补县区以后年度的基金收支缺口。
统收统支前应支而未支的居民医保待遇和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区承担。
第二十六条县区要严格按照当年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控制基金支出,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先由县区的结余指标弥补,不足弥补时,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年基金超支3%以内的,由市级全额调剂;
(二)基金超支3%—5%的部分,由市级调剂80%,县区承担20%;
(三)基金超支5%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县区承担。
市医保、财政部门根据风险调剂金运营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金筹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七条鼓励县区抓扩面重监管,建立奖励机制。
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按其结余额的60%作为结余指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
(一)扩面完成率和年征缴率低于100%的;
(二)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年初预算不足和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不按时足额上解居民医保基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市经办机构的组织下,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统一编制年度基金决算。
第三十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决算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医保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第七章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区不再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三十二条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主要用途包括:暂存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该账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三十三条支出户主要用途包括: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费用、向参保居民支付报销的医保费用;退还参保居民中断或终止医保关系跨年提前预缴的个人缴费。
该账户年末应无余额。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包括:接收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收入、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接收从国库转来的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
根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向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
第三十六条各级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规定,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