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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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郎元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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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郎元鹏-

对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上的接受主要有两种方法,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各国国家制度、历史习惯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转化式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二)纳入式采用纳入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法国、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这类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且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当然,通常认为这些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是高于国际条约的,因为宪法赋予了国际条约的效力。

(三)混合式美国是最典型的此类国家。这是一种兼采转化式和纳入式的混合型条约适用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美国宪法虽原则上将条约上

置于与联邦法律相同的地位,但它们并不都能在美国直接适用。美国司法实践中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直接适用,而非自动执行条约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通常是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执行。

虽然国内法对国际条约的接受在国际实践中形式很多,然而“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保证了这些形式在实质上的统一,在此引用多种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旨在为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的分析提供一个比较基础,最终,一国的政府和司法部门都会以某种方式适用该国缔结的条约,这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姓名:张袁袁

学号:2014

日期:2015年7月20日

摘要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2)

1、“一元论”说 (2)

2、“二元论”说 (3)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3)

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 (3)

1、转化方式 (3)

2、纳入方式 (4)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 (4)

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 (4)

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 (5)

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6)

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 (6)

1、国际条约入宪法 (6)

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 (7)

3、以转化方式为主,纳入方式为辅,规范条约适用方式 (7)

六、结语 (8)

七、参考文献 (8)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明显增多,尽管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对于国际条约的问题,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国内法予以认定。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纠纷是益增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显现出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要不断的跟进,从而提高我国对国际条约的认识深度与践行能力。本文将借鉴国外对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现状,以此提出自己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拙见。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①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

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但是值得

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

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而我国宪法对此却未明确规定。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周鲠生先生认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则。”[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他中国国际法学者也都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指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2](第1页)。欧美学者在近年的一些著作中认为,传统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总体。这个定义近年发生了变化,因为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之外,国际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既包括国际公法也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规范、支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是处理跨越国界的个人、公司和其他私人主体的行为。国际私法的范围近来不断扩展,很多原为国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也有条约来规范。结合前人的论述和国际法的当代实践,本文的国际法定义是: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能够拘束国际法主体的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这个定义涵盖了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形式多个方面的内容,是比较符合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的,是比较合适的。国际法同国内法相比,有着如下的特点:一是国际法的主体已不再仅仅仅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个人;二是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其制定主要是通过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三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五是国际法没有居于国际社会之上的强制机关,违背国际法的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或者由国际法主体个别或集体采取行动。[!--empirenews.page--] 从时间上看,国际法可以分为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从拘束范围看,国际法可以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一般认为,将国际法区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意义不大,而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的区分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如了解和研究美洲国际法、亚洲国际法、非洲国际法、欧洲共同体法(现在又称欧洲联盟法)对于我们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应该是十分有用的。二、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国际法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因此,分析我国对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态度,考察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是十分必要的。 1.

WTO规则在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的适用问题

W T O规则在的适用问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之一。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 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至我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实现。本文详细介绍了wto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用的模式,从而探讨我国目前对wto规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自己一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

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格履行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条约下的义务,又要善于运用wto 规则来保护自己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一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干涉,并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用自由化的手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张晓京

摘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的国内适用

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和实践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各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第2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条约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所处地位、效力范围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1、转化。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适用应包括两层含义:第一,WTO成员之间在国际层面上依照WTO规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第二,WTO成员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WTO规则,从而“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即便是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上,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对WTO规则的适用和司法机关对WTO规则的适用。

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它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但是“条约必须遵守”针对的是国家主体,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有自己确定的运作规则,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司法裁判权,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所以“进入WTO,法院就必须按WTO规则来判案”的说法并不准确。

每个国家法院适用法律依据的都是本国法律,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就涉及到如何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

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论、一元论、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派。无论一元论或否定论,由于其武断地否定了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地位,皆与当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与发展国际交往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不相适用。二元论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与目前各国对国际条约适用的实际相吻合,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转变,即每一个条约均需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对国内适用,转变并非就每一个条约都制定一个几乎包含全部条约内容的国内法,那样显然不明智,转变的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性质的转变,或者从“不民主”到“民主”的转变,转变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命令执行某条约的法令。二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一个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

略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略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目前 国际形 势下 .非 直 接 适 用 WT O协 定是 我 国履 行
WT O条约义务 的较 为理想 的方式 。


国际法与国内法 关系的主要理论与实践
采用 “ 一元论 ”的 国家主 要有德 国 、法 国 、日本等
大 陆 珐 系 国 家,这 些 国 家 对 国 际 条 约 是 以 “ 入 ” 纳
定在 国内的实施 方式 问题 。国内法学 界和 司法实践 界的
传统观点是 WT O协 定 在 中国直接 适 用。笔者认 为 ,在
国际法与国 内法关 系的实践 主要表现 为国际法在 国 内 ( 主要是国内法院 )的适 用问题 _ 。在 国际法 与国内 4 J
法关 系的实践过程 中,发展 出 “ 人”和 “ 纳 转化 ”两 种 不 同的模式 。
关于国际法与 国内法 的关 系,主要有两种基本理 论。

种是 二元论 .即认 为 “ 国际法 与 国内法是两 个相互 独
(d. l )方式加 以适 用。所谓纳 入是指 条约 或国际法 ac tn ,o p 规范一经批准后就 可直接在本 国国 内适用 ,其 国际法 的 形式和 内容 不加 以改变_ 。具体 丽言 .一元论 国家的宪 j J 法一般均要求条 约的缔结须经国 内立法机关介入和审批 , 具有 自动适用性质 的条约 为该 国最 高法律而 优于国内一 切 ( 现有或将来 )不 相一 致的法 律。这 是~种 直接适用 方式 ,如德 国宪法 (《 基本 法》第 5 9条)规定调整联邦 政治关系或影响联邦立法权 的条 约须经联 邦立法 机关 以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摘要]WTO规则体系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影响,但是,其规则的具体执行仍需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本文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出发,重点探讨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方式及实际状况。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立法适用

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协议在中国如何适用成为WTO研究以及立法实践中的值得关注的问题。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已对与WTO规则直接相关的六部法律进行修改,在与WTO规则的法律衔接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很多问题,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更为现实的要求。研究WTO协议在我国如何适用,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源头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成熟做法,正确地去把握。

一、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比较

在理论上,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素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两种观点。就两者的法律效力比较,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1]。就其制定主体两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就其调整范围来讲,两者分别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社会关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交叉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已无法绝对分开。再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原则和规则上是相通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国内法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是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2]。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所 以无 须作出条约是否是 自动执行 的区别 ) 凡把条 约一 , 般地接受 为国内法的 国家 , 际上都 有 区别 自动 执行 和 实
非 自动 执 行 的 条 约 的 必 要 。117 [( 1 ]' ) 1
种 是 将 条 约 直 接 纳 入 国 内 法 的 适 用 , 由 国 家 宪 即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6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34 20 )1 04— 3 10 —75 (060 —02 0
中国加入 g r ro后 , 其协 定 开始 对 中 国产 生法 律 效 力。中国有义务保证该 协定在 国内能够得 到实施 。W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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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专学报
20 06年第 1 总第 6 期( 2期 ) 20 0 6年 2月 出版
JunlfN nh n ui oee N .( u 2 Fb 20 ora o acagJn r lg o 1 Sm 6 ) e . 06 oCl
受二元论的影 响较大 , 元论 主张 国际 法和 国 内法是 二 二
个 独 立 的 互 相 分 离 的 法 律 体 系 , 以 国 际法 , 括 习惯 国 所 包
= 、 O协 定在 欧 美等 国的 适 用 WT
近 年 来 , 美 国家 包 括 采 纳 “ 元 论 ” 国 家 , 遍 认 欧 一 的 普 为 世 界 贸易 组 织 协 定 不具 有 直 接 适 用 效 力 。 欧 共 体 承 认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法院对WTO协议的适用遵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中国的法院会将WTO协议视为国际法,并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中国法院适用WTO协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合规审查: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中国法院会依据WTO协议的规定来决定案件的认定与处理。这意味着中国法院需要将国内法与WTO协议进行协调,确保国内法不违反WTO协议的规定。

2. 原则性解释:中国法院可能会根据WTO协议和相关国际法的原则性解释来判断争议案件。这可以确保在判决中尽可能符合WTO协议的规定和精神。

3. 可适用国内法:虽然WTO协议具有国际法的特性,但中国法院仍然会根据国内法对争议案件进行判决。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会结合国内法和WTO协议的规定来解决具体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并承诺遵守WTO的规则,但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仍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独立原则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可能会考虑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并根据国内法和政策进行判决。

总体来说,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方式,以确保国内法的适用性,同时尽量符合WTO协议的规定。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遵守国际义务以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贡献。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与法律在全球贸易规则执行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与法律在全球贸易规则执行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与法律在全球贸易

规则执行中的作用

对于全球贸易而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这个领域中,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法律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探讨WTO与法律在全球贸易规则执行中的作用。

第一部分:WTO解决贸易争端的框架

WTO是一个以协商解决贸易争端为主的国际组织。它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并协助成员国解决贸易纠纷。WTO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采取了一套严格的程序。

首先,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以协商为优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问题时,他们应首先进行协商,试图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这种协商过程有助于缓解紧张局势,并增加相互合作的机会。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申请。WTO设有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提起的争端。该机构由独立的、经过认证的专家组成,他们将评估双方的主张,并根据WTO 规则和相关国际法进行裁决。

WTO裁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它帮助确保公正和平等的贸易环境,并推动国际合作。

第二部分:法律在全球贸易规则执行中的作用

除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也在全球贸易规则的执行中发

挥着关键作用。国际法为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一个框架,确保各成员

国之间的遵守和合作。

首先,国际法通过多边贸易协定确立了贸易规则和义务。例如,关

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基石之一,目的是促进自

由贸易和减少贸易壁垒。国际法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为全球贸易提供了

一个共同的基础。

国际法还确保了贸易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它为贸易争端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谈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谈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条 约 , 布条 约 , 公 司法 判例等 ) 使之能在 国内法 院适 用。 [] P 1 日本 、 国、 2(2 ) 法 荷兰 、 意大 利等在 宪 法 中 明文 规 定 条 约 是 国 内法 的组 成 部 分 , 承认 条 约 在 国 内 的地 位 。 如 法 国 15 或 98年 宪 法 第 5 5条规 定 : 法 批 准 或 认 可 的条 约 或 协 定 , 依 自公 布 后 就 具 有 高 于 各 种 法律 的 权 威 … 。
外 民商事 关系 。本文试从 国际私 法的角度 , WT 就 O协议如何在我 国实施 问题 作初步 探讨 。
条 约 是 国 际法 主 体 之 间 以 国 际 法 为 准 则 而 缔 结 的 确 立 其 相 互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书 面 协 定 。
[ ]PO ) 何条约都是缔约者 为 了确立 他们之 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 系 , 2 (4 O任 以解 决他们 之间存 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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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 学 院学 报) 0 2 第 3 ) 0年 2 期
从 国 际 私 法 的 角 度 谈 WT 协 议 在 我 国 的 实 施 O
许 军 珂
( 交 学院 , 北京 外 10 3 ) 00 7
摘 要 : 我 国加人 Wr o后如 何实 施其协 议规 则 , 一个 迫在 眉睫 的问题 。本文 从 国际私 法 的角度 分析 了 WT 是 O规则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

作者:姚志光时间:2007-11-22 9:51:00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基本理论问题,同时又是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经常要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我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后,条约的义务如何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上的义务,我国司法机关能否直接执行WTO的规定,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具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一些理论与实践,就WTO协议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发表见解。

关键词:一元论;二元论;WTO;间接适用

一、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一)传统理论

在理论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上流行的主要有两派:一派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它们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组成份。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ISM)。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际法学者针对一元论和二元论各自片面强调的不足,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该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正如周鲠生所言:“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1]以上是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大的理论方面而言的,具体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则有以下三种理论: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种学说盛行于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德国,其代表人物有椰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和温策尔等。他们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能产生效力。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此说甚至把国际法描述为国家的“对外公法”。此学说的思想来源是黑格尔的绝对主权观念,强调无限的扩大主权,反映了当时德国国家主义的政治动向,企图通过国内法支配国际法,把德国意志强加给国际社会。[2]此说在20世纪30年代,被法西斯德国再一次推崇,但随着时代的前进,由于其违背了历史潮流而最终被淘汰。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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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探 索) 06年第 4期 ( 20 总第 10 )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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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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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WT O协 定 的 实施 为例
段 涛
( 清华大学,北京 108) 004
[ 要] 国际条约在 国 内法 中的效 力和适 用是 国际法理论 和 实践 关注 的一个重要 问题 。各 摘
的最高 法律 , 而且各 州 的法官要 受 其约 束 , 即使 任何 对各 国加 以善意 履 行条 约 的义 务 , 而关 于执 行条 然 的适 用 , 经总统 公告程 序 , 须 因为 公告 是使 有 关 的国 约如 同盟条 约 、 好和互不 侵犯 条 约 、 约法 公约 等 友 条
[ 收稿 日 期] O6 0 — 1 20 — 5 1 ( 作者简介 ] 段 涛(98 ) 男, 17一 , 山东微 山人 , r 清华大学法 学院博士生。
根据 美 国宪 法 第 2条 第 2项 , 国总 统 有权 在 美
都承认 国际 法在 国 内法 中的效 力 。因此 , 为关 键 更 的是条 约在 国 内法 院如何 适用 的问题 。
参议 院 的建议 或 同意下 缔 结 条 约 , 这 种建 议 或 同 但 意应 得 到 出席 参议 员 的 23多 数赞 成 。第 6条 第 2 / 项 规定 , 国宪 法 以及 依据 宪 法 制 定 的美 国法律 和 美 在 美 国的权威 下缔结 或将 要缔结 的一切 条 约是 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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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关键词:国际法与国内法;WTO协定;中国;适用

; 国际法关于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有一个原则性要求,即“条约必须遵守”。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未解决条约如何履行或者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WTO协定作为一种管辖全球贸易关系的多边协议,本应对各国如何统一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然而WTO与以前的GATT一样,对此均未涉及。WTO 协定第16条第4项仅仅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未解决WTO协定在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也无新的实质性内涵,而不过是对前述国际法原则的简单重复。在国内如何适用WTO协定是中国在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传统观点是WTO协定在中国直接适用。本文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与各国实践出发,分析了WTO协定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殊性质,并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认为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

想的方式。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与实践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

; 自德国学者特里佩尔(Triepel)于1899年发表其著作《国际法与国内法》以来,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国际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理论。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1](P63)在一元论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有国内法优先已越来越少,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一元论。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如前苏联国际法学者童金(Tunkin)认为,“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每一法律体系都负有在自己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职能。因此,在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此外这种结构和职能上的差异,并不使这两种法律体系隔绝,而是使它们互相作用,即要求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一致。”[2](P63)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但是其彼此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3](P29)这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国内大多数国际法学者的观点。

; (二)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国内(主要是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4](P42)它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在论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纳入”和“转化”两种不同的模式。采用“一元论”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

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对国际条约是以“纳入”或“并入”(adoption)的方式来加以适用。所谓纳入是指条约或国际法规范一经批准后就可以直接在本国国内适用,其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不加以改变[5](P245)。具体而言,一元论国家的宪法一般均要求条约的缔结须经国内立法机关介入和审批,具有自动适用性质的条约为该国最高法律而优于国内一切(现有或将来)不相一致的法律。这是一种直接适用方式。例如德国宪法(《基本法》第59条)规定调整联邦政治关系或影响联邦立法权的条约须经联邦立法机关以联邦法律形式批准;批准缔结条约的联邦法同时具有使条约自对德国生效时起成为德国法一部分的效力。又如法国,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条约正式缔结后一经公布就一般地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在瑞士,条约一旦正式缔结即对瑞士生效,自动成为瑞士法一部分,而无须采取任何形式的纳入行动,条约在效力上也高于国内一切法律。日本宪法也明确规定日本缔结的条约在日本国内应该忠实遵守,一般无须转化而在日本具有直接适用效力。

; 奉行“二元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通过“转化”方式来加以适用的。所谓转化(transformation)是指条约或国际规范不能直接在本国国内法上取得法律效力,而必须经过例如制定相应的法律等国内立法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本国适用[6](P49)。这是一种间接适用方立法转化实施的,则无任何国内法效力。同时,条约即便已经议会立法转化为国内法也并非英国的最高法律,而是仅仅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地位,议会随后可通过新的立法加以修

改或撤销。加拿大亦为典型的“二元论”国家,条约与国内法律被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所有的国际条约均须经转化为国内法律之后才能发生国内法效力。此外,美国的实践也表明美国对国际条约的执行带有强烈的“二元论”特色。美国将国际条约区分为宪法意义上的条约和实践中形成的行政协定两种形式。行政协定的地位和效力并不完全确定,而条约又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国内法上发生效力,非自动执行条约并不能直接适用,必须通过国内法形式转化适用,而条约是否自动执行取决于具体条约的不同情况,即使是自动执行条约,也可因“后法优先”而为后来的联邦立法所修改或撤销。[7]

; (三)我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国际条约、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关系问题上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

; 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从我国历次宪法的情况来看,宪法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应如何适用。

; 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条约实施方式。主要是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内法上直接予以明确规定。如《对外贸易法》对于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倾销及国内产业损害的规定。第二种方式是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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