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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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从判例看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性问题

从判例看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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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重要性和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际法的重要性和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际法的重要性和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到今年12月11日,满十年。

加入世贸组织10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国,第一大出口国。

在令世人瞩目的对外贸易成就背后,是中国法治的完善和进步给予的强力支撑。

10年间,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进行大规模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工作,将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修改完善贸易救济立法,构建产业安全保护机制;应对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全面运用世贸组织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

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国际法的重要性和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设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原则区别,而且有密切联系。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密切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一致。

从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情况:WTO协议与成员国的国内法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但是,由于WTO协议是国际条约,WTO法的解释完全根据国际公法上被普遍接受的条约解释原则或惯例,因此,处理WTO协议与成员国的国内法的关系,原则上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规则。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认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则。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他中国国际法学者也都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指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

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

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方法及本文目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从字面上看,是指一个关于贸易的国际组织。

但本文所述WTO的含义更为宽泛,它不仅是指一个贸易组织,根据语境,还意味着一个调整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关系的体制,一个世界贸易体制。

研究WTO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方法,例如政策的角度、经济的方法。

WTO肯定是一个贸易政策问题,而且是国际社会共同贸易政策问题。

这个政策的目的,就是通过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或市场开放,使国际社会的普遍成员受益。

为什么贸易自由化会达到这样的目的?这又是经济学问题。

古典经济学关于国际贸易分工的学说表明,跨国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生产力的效率和价值的普遍提高,从而实现各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WTO正是这种理论的实际应用。

然而,政策和法律是不可分的。

法律需要政策的内涵,并为政策的目的服务。

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合法性不仅是政策的基础,而且为政策建立了稳定的预期。

经济也不能脱离法律。

经济学原理需要形成制度或规范,通过保护和约束社会成员取得实际效用。

因此,对WTO来说,无论其政策内涵或经济学原理如何,也无论从哪个角度研究,法律都是重要因素。

WTO作为一个世界贸易体制,归根结底是要起作用的。

它如何起作用?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研究WTO,法律不可或缺,法律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方法。

本文从法律上研究WTO.笔者想要说明的是国际公法对于WTO的作用或影响,或者说,是WTO对国际公法的依赖关系。

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可能反映在许多方面,本文将择要讨论,旨在说明问题。

二、WTO是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WTO作为一个世界贸易体制,是国际公共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公共秩序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要解决的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例如和平与安全问题、海洋权益问题、空间制度问题、金融管制问题。

这些问题都具有跨越国界的性质。

WTO主要涉及国际间自由贸易问题,它通过关税减让等各种市场开放措施,达到自由贸易的目的。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贸易和经济合作达成的一种国际法律协议,旨在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提升经济合作水平。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中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背景、目标与原则、影响及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合作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需求与日俱增。

中国自1990年代开始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并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自此以后,中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等。

二、目标与原则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合作,进一步拓宽市场准入,减少贸易壁垒,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并在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合作。

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是互利互惠原则,旨在确保各方享受平等和互利的贸易福利。

其次是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方向国际贸易法中设定的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再次是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方相互对待,不得对其他成员采取歧视性措施。

最后是一体化原则,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实现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一体化,促进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三、影响中国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关税,使中国消费者能够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到国外优质产品。

其次,自由贸易协定促进了中国产品出口,提高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了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使中国企业更加具备国际竞争力。

同时,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中国需要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略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略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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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第 1 期
2 0 年 2月 02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n nF n n il r E o o c ol e o r a a ia c m cn mi C l N0. 11 1
WT 协 定 如 何在 中 国适 用 。从 国 际 法与 国 内 法 关 系 的 传 统理 论 和 各 国 实践 出发 ,W T O O协
定作为 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 ,参照各 国适用 WT O协 宅的做 法.在 目前 日 形势下.我
国非直接适用 W3O协定是履行 wT " O奈约义务的较为理 想的方式。
立存在的 、不同的法律体 系” ;另一 种是一 元论 ,即认 为
“ 法律是一个单一概 念 ,国际法与国内法 属同一个法律 体 系” …。在一元论 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 同而有 国
内法优先说和 国际法优先 说之分 .但持 国 内法 冼先 说的 学者已越来 越少 ,国际法优先 说成 为一般 意义 上 的一 元 论 。也 有一些学者提 出不 同的观 点.如 前苏联 国 际法 学
者童金 ( u kn T nl)认 为,“ 国的国内法与 国际法属 于两 一 收稿 日期 :2 0 —1 —1 01 2 7
作者简介 :李茂 华 ( 9O 17 一
) ,男 ,湖南绥 宁人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 系讲师
维普资讯
联 邦法律形式批 准 ,批 准缔结条 约的联邦 法同时 具有使
用方式 ,而并 非有 人认为的我 国国际条 约在 国内生效问
题上仅采取 “ 化”方式"J 转 。司法实践 中基本上是 沿用 立法上的规定 ,对特 定条约是 否及如何适 用并不作 进一 步的分析。特别是 在民商法领 域 ,司法实 践部 门多 依民 法通则 和民诉法等部 门法 的规定 对国际条约采 取直接适 用的办 法 ,而缺乏 对我国条约体 { 的通 盘考虑 ,很少顾 B j 及乃至完全忽视 了我国还有 转化”这 一 间接适 用国际 条约 的立法实践 。忽视不 同条约的 不同情 况而一 昧强调 直接适用 ,在理论上及在实 践上都会带来 难 以克 服 的问 题 ,许多情况 下可能并不 利于条约 的有效执行 ,如果说 这些 问题在普通 民事 条约还 不太 明显的话 ,在 WT O领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摘要]WTO规则体系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影响,但是,其规则的具体执行仍需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

本文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出发,重点探讨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方式及实际状况。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立法适用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协议在中国如何适用成为WTO研究以及立法实践中的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已对与WTO规则直接相关的六部法律进行修改,在与WTO规则的法律衔接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很多问题,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更为现实的要求。

研究WTO协议在我国如何适用,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源头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成熟做法,正确地去把握。

一、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比较在理论上,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素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两种观点。

就两者的法律效力比较,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1]。

就其制定主体两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就其调整范围来讲,两者分别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社会关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交叉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已无法绝对分开。

再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原则和规则上是相通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国内法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

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是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就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如何履行其依国际法承担义务的问题,本文重点探讨国际条约的适用。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二是有利 。条约是否能够 在国内法 院直接适用首先 要看 条约的客观性质 , 些孤 立 的原则 性的 条约对 于具体 法 那
种 是将 条 约 转 化 为 国 内 法 的 适 用 , 指 条 约 规 定 是
律事务 的处理往往无 用武 之地 , 要借 助于具体 的法律 需
规则 , 果 没有 相 应 的 配 套 性 规 则 , 无 法 直 接 适 用 , 如 就 而 国 家 条 约 中这 类 条 款 很 多 。其 次 , 于 可 以 直 接 适 用 的 对
如荷兰 15 93年修 订的< 兰宪法》 6 规定 : 内容可 荷 第 5条 “ 以拘 束任何人的协定 的 条款 , 自公 布 时起有 拘束 力 。公
布 规定 的 规则 以 法 , 照 荷 ” 按 兰宪法 , 条约 经 公 布后 , 须 转 变 为 荷 兰 国 内法 即 对 任 何 无 人有拘束力。
行 缔 约 谈 判 时为 了掩 盖意 见 的 不 同 常 故 意 使 用 笼 统 的 字
这是保证 gr 定得 以实 施 的重要一 环 。那 么其在 我 r o协
国 法 院 应 当如 何适 用 呢 ?

句和原则性 的规定。为 了适 用这种 条约 , 必须 制定 补 也 充 的法律不 可 。所 以 , 多 国家接 受了 这种 区别。正如 很 李浩培所指 出 :除了采取 必须 把条约转变为 国内法 的制 “ 度 的那些 国家 , 如意大利 和英 国以外 ( 因为 在采取这种 制 度 的国家 , 以立法转 变为 国 内法的 条约都 可 以由司 法 凡
法 规 定 条 约 在 国内 的 效 力 或 宣 示 条 约 作 为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 之 得 以 直 接 加 以 适 用 。 比 较 典 型 的有 荷 兰 , 国 。 使 法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法院对WTO协议的适用遵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中国的法院会将WTO协议视为国际法,并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中国法院适用WTO协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合规审查: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中国法院会依据WTO协议的规定来决定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需要将国内法与WTO协议进行协调,确保国内法不违反WTO协议的规定。

2. 原则性解释:中国法院可能会根据WTO协议和相关国际法的原则性解释来判断争议案件。

这可以确保在判决中尽可能符合WTO协议的规定和精神。

3. 可适用国内法:虽然WTO协议具有国际法的特性,但中国法院仍然会根据国内法对争议案件进行判决。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会结合国内法和WTO协议的规定来解决具体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并承诺遵守WTO的规则,但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仍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独立原则的限制。

因此,实际上,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可能会考虑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并根据国内法和政策进行判决。

总体来说,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方式,以确保国内法的适用性,同时尽量符合WTO协议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遵守国际义务以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贡献。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在一国内部如何正确定位及适用,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的问题。

入世以后,中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国际双边、多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也达三千多个①,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政治冲突等,也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处理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保持稳定的对外关系、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乃至和谐世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

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来源于康德哲学,其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②,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国内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

二元论又称平行说,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地位平等,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相互限制。

立足国际法学,平行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效力、渊源、执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但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是同一制定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结果。

“国家既是制定国内法的主体,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③。

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实践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转化方式,即当一国政府批准某一国际条约后,还需国内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转变为国内法,从而在国内具体适用④,其典型代表是英国。

按照英国宪法,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

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内容摘要:1、直接适用主要代表有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

这些国家都认为,国际条约经本国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即使与本国法冲突也应优先适用。

例如,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正式核准的条约、协定,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得以适用。

2、间接适用间接适用即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主要代表有意大利、英国等国家。

3、既非直接适用又非间接适用的美国做法美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是极为特殊和独具美国特色的。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对各州的法院具有拘束力。

这一规定显然承认条约的直接适用力。

但是,美国1929年“福斯特诉尼尔森案”却确立了一项独特的判例法规则,确认条约在性质上有“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的区别。

“自动执行的条约”不需要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就可以为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则相反,必须通过国会制定关于其国内执行的补充性立法,法院才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方面的实践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

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

从我国历次宪法的内容来看,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如何适用。

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条约问题作了规定,但仍仅限于条约的缔结和国内审批程序而并未涉及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

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同的条约实践方式,主要是两种模式:一是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在加入条约时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虽不直接提及条约的规定,但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

如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领事关系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国相应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将两公约内容纳入我国国内法律体系。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谈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谈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积极 的意义 。各缔 约国都 要采取必要和有效 的措 施 , 保证 条约在 国内的执行 , 否则 , 约必 须 条 遵 守 就 成 为 一 句 空 话 。从 各 国的 实 践 来 看 , 般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使 条 约适 用 于 本 国境 内 : 一 1转 化 , . 通过其 立法 机关 , 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则变成 国内法 。如果 国内法 缺少有关 国际 将
条 约规则 所要求 的内容 , 则规定新 的国内法 , 国际条 约的规则 纳入 其 中 ; 果 国 内法 与 国际 将 如 条 约相 矛盾 , 则修 改 国内法 的有关规则 , 使之有助于 国际条 约在 国内的实施 。如 以英 国为代 表 的一些 国家则规定 , 国家和政府缔结或批准 的条约 , 只有在议会就 该条约通过 一项 相 同的特别
关 键 词 : Wr ; o 国际私法 ; 国际惯例 补缺
中图分 类号 : 9 7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3—3 8 (0 2 o —0 5 I9 ) A 10 3 6 2 0 )3 0 7—0 6
经过 l 年的艰苦奋斗 , 5 我国终于加入 了 WT 。人们 关注 的焦点也 随 之转移 到 了 WT O O协 议 如何 在我 国实施 的问题 上。“ 约的拟订一 部分属 于 国际公法 问题 , 部分 属于 宪法 问题 。 条 一
外 民商事 关系 。本文试从 国际私 法的角度 , WT 就 O协议如何在我 国实施 问题 作初步 探讨 。
条 约 是 国 际法 主 体 之 间 以 国 际 法 为 准 则 而 缔 结 的 确 立 其 相 互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书 面 协 定 。
[ ]PO ) 何条约都是缔约者 为 了确立 他们之 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 系 , 2 (4 O任 以解 决他们 之间存 在 的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内容提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演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频繁与密切,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扩展,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越来越多。

我国也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全球化浪潮中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展开论述,重点讨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怎样适用、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怎样解决等问题。

并以此引发几点思考。

关键词:国际条约国际法国内法适用效力冲突正文: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由国际法的定义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非国家之上的一种法律。

从调整对象来看,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而国内法则是调整国家内部个人之间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制定过程来看,国际法没有立法机关,通过条约法规则和习惯法规则而形成的;而国内法则是有着明确的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所制定出来的。

从实施力上看,国际法缺乏强制性;而国内法对内则拥有明显的强制力。

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别是巨大的,它们并不存在位阶上的关系,之间也没有必然的约束力,这就为之后矛盾的产生提供了前提。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产生的参与者,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也会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着以下几种理论:1.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

(此学说的基点是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把国家意志绝对化。

一战后,这一学说逐渐衰落。

)2.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规范。

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法,所以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周昕【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关键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WTO 适用国际法【写作年份】2001年【正文】WTO——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减少各成员做法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但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又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其内部结构中包含复杂的原则、条约等法律规范。

综观其协议,它包罗万象。

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具体的要求。

WTO 是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本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公民、企业或组织。

是通过国际法——国内法——个人的途径来最终调整个体行为的。

总的说来,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当在各成员的国内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

例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各成员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

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各成员以其国内法适应WTO 法律制度的过程。

WTO协议本身对此就有一定的要求。

如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透明度的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

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

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的立法 行为 。条 约 经议 会 许 可 总 统 批 准 后 , 生 国 或行政协定授权的行政协定。对于美 国来说,W O 发 ( T 际法上 的效力 。这 种 已发 生 国际 法上 效力 的条 约必 协定》 就属于行政协定。 须再经 议会命 令执 行 , 才被接 受 为意 大利 的 国 内法 , 意大 利 国 内法 , 然 在 实 际 上 , 者 的 内 容 是 同一 虽 两
[ 关键词] 国际条约 , 力问题 , 效 国内法院 , ' wr o协定 , 法律制度 [ 中图分 类号]90 ( 0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04 47(060 — 1 — 3 1 — 1 20)4 04 0 0 5 7


国际 条约在 国 内的效 力 问题
家机关 和个 人 知悉 条 约 , 而知 悉 条 约 显 然是 执行 条 约的前 提条 件 。所 以 当条 约 生 效 时 , 国 总统 就 予 美 以公告 , 并要 求按 约执行 。虽然 , 国宪 法 只规定 了 美
州的宪 法和 法律 与之 抵 触 。 同时 , 约 在 美 国 国 内 条
二、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 正如李 浩 培先 生 所 言 , 当事 国 国 内, 法 、 在 立 司
法、 行政 这 三个部 门都 有适 用条 约 的职 务 。 国际法 约 的国 内程序 , 仍然 有待各 国的 自由决 定 。l 的条 【有
国法律一般都承认 国际条 约在 国 内法 中的效力 , 同时还存在 着如 何在该 国 国内法中适用 国际条 但 约规 则的 问题 。对 此 , 虽然理论争议很 大, 但在 各国实践 中, 解决方法 大体相 同。我 国在 实践 中虽
然 已形成 了 自己的解决方法 , 但仍存在 宪法性规 范的缺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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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

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 关键词:国际法与国内法;WTO协定;中国;适用
; 国际法关于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有一个原则性要求,即“条约必须遵守”。

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未解决条约如何履行或者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

WTO协定作为一种管辖全球贸易关系的多边协议,本应对各国如何统一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然而WTO与以前的GATT一样,对此均未涉及。

WTO 协定第16条第4项仅仅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未解决WTO协定在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也无新的实质性内涵,而不过是对前述国际法原则的简单重复。

在国内如何适用WTO协定是中国在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

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传统观点是WTO协定在中国直接适用。

本文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与各国实践出发,分析了WTO协定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殊性质,并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认为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
想的方式。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与实践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
; 自德国学者特里佩尔(Triepel)于1899年发表其著作《国际法与国内法》以来,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国际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理论。

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

[1](P63)在一元论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有国内法优先已越来越少,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一元论。

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如前苏联国际法学者童金(Tunkin)认为,“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每一法律体系都负有在自己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职能。

因此,在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隶属关系。

此外这种结构和职能上的差异,并不使这两种法律体系隔绝,而是使它们互相作用,即要求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一致。

”[2](P63)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但是其彼此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3](P29)这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国内大多数国际法学者的观点。

; (二)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国内(主要是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4](P42)它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

在论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纳入”和“转化”两种不同的模式。

采用“一元论”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
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对国际条约是以“纳入”或“并入”(adoption)的方式来加以适用。

所谓纳入是指条约或国际法规范一经批准后就可以直接在本国国内适用,其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不加以改变[5](P245)。

具体而言,一元论国家的宪法一般均要求条约的缔结须经国内立法机关介入和审批,具有自动适用性质的条约为该国最高法律而优于国内一切(现有或将来)不相一致的法律。

这是一种直接适用方式。

例如德国宪法(《基本法》第59条)规定调整联邦政治关系或影响联邦立法权的条约须经联邦立法机关以联邦法律形式批准;批准缔结条约的联邦法同时具有使条约自对德国生效时起成为德国法一部分的效力。

又如法国,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条约正式缔结后一经公布就一般地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在瑞士,条约一旦正式缔结即对瑞士生效,自动成为瑞士法一部分,而无须采取任何形式的纳入行动,条约在效力上也高于国内一切法律。

日本宪法也明确规定日本缔结的条约在日本国内应该忠实遵守,一般无须转化而在日本具有直接适用效力。

; 奉行“二元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这些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通过“转化”方式来加以适用的。

所谓转化(transformation)是指条约或国际规范不能直接在本国国内法上取得法律效力,而必须经过例如制定相应的法律等国内立法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本国适用[6](P49)。

这是一种间接适用方立法转化实施的,则无任何国内法效力。

同时,条约即便已经议会立法转化为国内法也并非英国的最高法律,而是仅仅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地位,议会随后可通过新的立法加以修
改或撤销。

加拿大亦为典型的“二元论”国家,条约与国内法律被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所有的国际条约均须经转化为国内法律之后才能发生国内法效力。

此外,美国的实践也表明美国对国际条约的执行带有强烈的“二元论”特色。

美国将国际条约区分为宪法意义上的条约和实践中形成的行政协定两种形式。

行政协定的地位和效力并不完全确定,而条约又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国内法上发生效力,非自动执行条约并不能直接适用,必须通过国内法形式转化适用,而条约是否自动执行取决于具体条约的不同情况,即使是自动执行条约,也可因“后法优先”而为后来的联邦立法所修改或撤销。

[7]
; (三)我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国际条约、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关系问题上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

; 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

从我国历次宪法的情况来看,宪法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应如何适用。

; 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条约实施方式。

主要是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内法上直接予以明确规定。

如《对外贸易法》对于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倾销及国内产业损害的规定。

第二种方式是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
充。

《专利法》的修改就是典型的例子,1992年《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有终局裁决权,明显与WTO《TRIPS》41条要求对当事人提供司法机关审查最终行政决定的机会的要求不一致,因此,2000年中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何行政行为均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司法审查。

第三种方式是虽然没有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定,但是就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凡中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予以执行,条条约的规定;二是国内法没有规定而条约有规定的,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

; 可见,第一、二种方式实际上是“转化”,是一种间接适用方式,而第三种方式则是“纳入”,是一种直接适用方式,而并非有人认为的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生效问题上仅采取“转化”方式[8],即不仅仅是“纳入”方式。

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沿用立法上的规定,对特定条约是否及如何适用并不作进一步的分析。

特别是在民商法领域,司法实践部门多依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等部门法的规定对国际条约采取直接适用的办法,而缺乏对我国条约体制的通盘考虑,很少顾及乃至完全忽视了我国还有“转化”这一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立法实践。

忽视不同条约的不同情况而一味强调直接适用,在理论上及在实践上都会带来难以克服的问题,许多情况下可能并不利于条约的有效执行,如果说这些问题在普通民事条约还不太明显的话,在WTO领域这些问题就显得
尤为突出。

; 二、WTO协定的性质及各国关于WTO协定的适用
; (一)WTO协定的性质
; 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国际法地位不难理解,与传统国际法一样,它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基础之上的,是政府间的协议,所调整的是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直接调整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

但是WTO协定作为专门调整贸易问题的国际规则,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在国际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首先,从内容上来看,WTO协定具有独立性。

它是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各项贸易协议组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作用范围取决于成员在相关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和约定,非成员不能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主张WTO协定下的利益和权利。

这意味着经过国际社会长期谈判形成的WTO协定是自成一类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其自身特定的范围内通过特定的机制对缔约各方发生效力,兼之WTO规则内容上的实用性和弹性,结构上的松散性都说明WTO协定不同于普通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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