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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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
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
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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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看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和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问题。
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是使其运作和表达意志。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是产生法律。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和分割。
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是一位专制的君主。
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他们国家的财产和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他和他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
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国王。
在他所描绘的理想共和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
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
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
“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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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一:《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蒋蜀杰S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我大一时候就阅读过的,兴许是专业知识水平所限,很难读出更高深的知识理论。
现在大二,再次阅读,又一次写读书笔记,希望能有所进步。
《社会契约论》这样一本经典学术名著,自诞生开始指导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以及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奠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上世纪初自从《社会契约论》引入中国,影响了一代青年,更是影响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
《社会契约论》让我理解到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
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正如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狭隘的毫无规矩,不是毫无束缚,很多时候法律、社会道德的束缚,恰恰是要求我们追求到真正的自由和良善的生活方式。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这也就是“公意”,同时也向读者区分了“公意”和“众意”的区别。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有叙述,尽管公意是永远公正并永远以公正为宗旨,但并不能说明人民的意见就永远正确,人民的意见形成的有可能是众意,而不一定是公意。
众意为小集团利益服务,公意为全部共同利益服务。
也就是说,在假使在众意的指导下,人民通过选举制度选举所得结果就不一定是民主的。
卢梭是很看重公意的他的理念中‘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公共福利是依靠公意体现的当社会复杂而不够团结的公众投票不再是全体公意的一致表达,真正意义上的公意无法实现了。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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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就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瞧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与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就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就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与其她社会组织的问题。
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就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就是使其运作与表达意志。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就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就是产生法律。
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与分割。
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就是一位专制的君主。
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她们国家的财产与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她与她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
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就是人民而不就是国王。
在她所描绘的理想共与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
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就是不就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就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就是说她们就是执政者。
政府就是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就是执行法律与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就是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
“她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与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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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当阅读完一本名著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是时候写一篇读书笔记好好记录一下了。
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今天我就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会契约的由来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
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
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
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
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
二、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线索。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
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
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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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
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
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
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
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
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
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
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
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
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
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
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
”(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
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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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念书笔记及感触感染《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如果讲契约论,第二卷重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重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第一卷在这一部分,重要谈到商定和契约.在第一卷的开首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桎梏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固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束缚.在第一卷中,卢梭主如果为这种束缚查找一种根据.卢梭的不雅点就是,商定是一切正当威望的基本.所以,卢梭起首谈到了商定.起首,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商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独一天然的社会.当孩子依附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须要停滞,两边都恢复到自力状况.这时刻,假如他们持续在一路,就须要靠商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怙恃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级和人平易近的关系.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成能树立在强力的基本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向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力,把屈服转化为责任.而强力其实不组成权力,人们只是对正当的权力才有屈服的责任.既然强力其实不克不及产生任何权力,只剩下商定才可以成为人世一切正当威望的基本.至此,卢梭为这种束缚找到了根据——商定.同时,卢梭指出,在商定的情形下,其实不克不及划定一方的绝对威望,另一方无穷的屈服,否者,这是无效并且自相抵触的商定.在商定的基本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商定是社会契约的基本.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如许一种地步,天然状况中晦气于人类生计的各种障碍,使得依附小我的力气难以生计的时刻,假如人们不转变生计方法,就会祛除.就“须要查找出一种联合情势,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配合力气来呵护和保卫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和财宝的联合情势,并且在这种联合体中,每小我在与所有其他的人互相联合的时刻仍屈服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平易近订立契约产生国度,并将本身的全部天然权力让渡给国度,即配合体.第二卷这一部分重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起首,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应用,是不成让渡.不成朋分的.主权的不成让渡性,重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根据.起首,主权是意志的表现,意志是无法让渡的,让渡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本质上是全部国平易近公意的表现,不合于狭隘的个体意志,是一种集体性命,只能在全部人平易近的配合行动中表示出来,因而无法让渡.关于不成朋分,假如将主权进行朋分,只是表现部分人平易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部人平易近的配合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体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动,无法称之为主权.其次,关于公意,卢梭以为公意是公平的,绝对不会犯错的.但是,也不克不及得出结论说人平易近的看法也永久是公平的.人平易近可能因为常识或才能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诱骗,不克不及揭橥公平的看法来达成公意.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好处,众意着眼于私家的好处.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本身的成员失去绝对的安排权,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点时,便成为主权.那么,政治体若何行使这种权力,则须要依附司法的帮忙.”因为社会公约,我们就付与了政治体以生计和性命;如今就须要由立法来付与它以行动和意志了”(p44)这里,就须要有立法者.立法者只是草拟和提出司法建议,只有人平易近本身才有权设立司法.对卢梭某些不雅点的看法.1.公意的断定尺度方面卢梭以为,大多半人的看法表现的就是公意,可以作为立法的根据.同样,只要大多半人赞成,可以疏忽少数人的看法和好处.在这种不雅点下,少数人基本无法呵护本身,也无官僚求被呵护.2.公意的发明者方面卢梭以为,立法者就是公意的发明者,卢梭曾提出,必须是一个超聪明立法者才干创造优越的轨制.超聪明的立法者必须具备超聪明和超理性,从经验角度斟酌,这种立法者是基本不消失的.因而,增长了幻想性.3.公意不是指小我的意志或者指单小我意志的简略相加,而是表示为全部人平易近配合好处的意志.这与我国的平易近主分散制有配合之处.在我国,重要经由过程“平易近主分散制”来贯彻和表达“公意”.公意,不但须要所有人都可以揭橥看法的“平易近主”,还须要对各类看法进行分解以形成“公意”的“分散”.。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篇_读书笔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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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篇《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
而卢梭之先进伟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先进伟大,正是在于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无疑比徘徊于君主立宪制和开明君主制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要前卫得多。
我想,卢梭思想的最现实处,其实就是这“人民主权”学说,当然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民主”。
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此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
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行政权的依据。
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执行者,是服务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
“主权不可代表”,这就把我们所认为的“民主议会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之类代议制统统排除于“民主制”之外,这在今天看来也是极其大胆激进的观点。
在我看来,当卢梭所谓的“民主社会”真正出现之时,距离我们期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太遥远了。
因为当国家成为一种纯粹的服务机器而不是暴力统治机器时那么国家机器的本质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正在朝消亡的道路上前进了。
而我们知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才会消亡,全世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由此,我相信十九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马克思都从卢梭这里吸取了大量民主思想的养料的。
卢梭在写作《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里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因此卢梭对“公意”怀着过分的自信,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
但是人民的考虑不可能永远大公无私,私人利益总会干扰公正意识的形成,于是有了私人利益或个人一直的总合即卢梭所谓的“众意”。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摘录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摘录](https://img.taocdn.com/s3/m/636a5a3c28ea81c759f578dd.png)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卢梭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其思想之深邃、影响之巨大,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这两部旷世宪法对其思想的无保留继承就可见一斑。
对于这本书的概况,用卢梭自己的话再合适不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所要谈的,就是自由和枷锁的关系。
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能够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每一个结合者既能像以前一样自由,同时又会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去维护和保障其他结合者的自由。
就此而言,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卢梭所谓的枷锁,无形的枷锁,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羁绊”,也正因为有了这种羁绊,人们才不至于自由到损害他人的自由。
此外,关于民众和民意的阐述,也是有所不同。
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相比,虽然都强调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实现公众的价值,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注重民众诉求表达的权利和机制。
比如卢梭给予正面评价的罗马公民大会,倡导的是一种民众的主动机制。
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信奉的“民贵君轻”,则是事先给定统治者是最高民意代表这一前提,讲求的是“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从民众的角度来说,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制。
1、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
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卢梭2、一旦人群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被看做是在侵犯整个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加使得共同体成员同仇敌忾。
如此一来,基于义务和利害的关系就迫使缔约者双方互助,而同时这些人也就应竭力使相关的利益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下结合在一起。
----卢梭3、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卢梭4、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d0a47792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3f.png)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之一,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深刻体会到了人类社会组织的本质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以下将从五个方面展开对《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
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1.1 卢梭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人民的共同意志之上,即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社会秩序和安全。
1.2 这种社会契约的形成是基于人类天性中的自利和自私的一面,但也体现了人类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追求。
1.3 通过社会契约,政府获得了统治的合法性,同时也对人民有责任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福祉。
二、政府的职责2.1 卢梭认为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2 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不应该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否则人民有权反抗不当的政府。
2.3 政府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和平等。
三、社会秩序的建立3.1 社会契约的形成是为了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3.2 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法律的规范,同时也需要人民的自觉遵守和合作。
3.3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只有共同契约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个体与集体的关系4.1 个体和集体之间存在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个体的权利和责任是建立在集体利益之上的。
4.2 个体应该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为社会的利益和发展做出贡献。
4.3 社会契约的实现需要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只有个体和集体相互尊重和支持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繁荣。
五、对社会契约的思考5.1 通过阅读《社会契约论》,我深刻认识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政府的职责,以及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5.2 社会契约的理念是人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是实现公正和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5.3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社会契约的意义和价值,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https://img.taocdn.com/s3/m/bc7c68fb195f312b3169a58b.png)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
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第一篇: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
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
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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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20xx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特别震撼。
回顾20xx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决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化成了民主思维。
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转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
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供应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宏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确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
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任凭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
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
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
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气、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逼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
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
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全部人的基本权利。
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旧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气比个人力气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制造,产生更大的价值。
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同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详细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
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
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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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的代表作,也是社会和政治哲学上一部重要的著作。
这本书以对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理想状态进行探讨为基础,试图回答“人们应该如何生活在一起”的问题。
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一种社会合约来建立政府和社会秩序。
这一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们将个人权利和自由转移到集体中,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共同利益的保障。
他认为,政府应该是人民的代表,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权利。
在阐述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卢梭同时提到了政治制度的问题。
他认为正义、自由和平等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这些价值应该得到政府的保障和维护。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不合理的统治者,主张建立一个民主政体,以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
阅读社会契约论让我认识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基于人民的一种共同意志和约定,而不是凭空出现的。
这种合约能够平衡个人和整体社会利益,同时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卢梭的思想为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引发了我对社会政治制度的深入思考。
总的来说,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具有启发意义的著作,它帮助我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平衡。
阅读后,我也意识到了作为一个成员,我应该对社会和政治制度做出积极的参与和贡献,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抱歉,由于篇幅较长,我无法在此处为您提供完整的1500字文章。
以下是续写的部分:另外,社会契约论也引起了我对于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思考。
在卢梭看来,个体应该对政府有一定程度的顺从和忠诚,但政府也必须履行其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责任。
这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也清晰地提醒了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不可滥用权力,人民应该保持对政府的监督和抗议权。
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契约不仅是一种理论构想,更是政治生活中相互制衡的基石。
此外,社会契约论也对我的个人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我看来,社会契约不仅仅是政治制度的基础,更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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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
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
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
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
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
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
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
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
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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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社会契约论的由来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通过人们自愿和自由的合约来建立和维持政治秩序。
这一理论最初由17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出,并在18世纪的启蒙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二、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生活在一种基本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下,但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建立政府和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
这个过程就好像是通过一个"契约"来达成的。
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都同意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权利,以换取更大范围内的安全和秩序。
三、社会契约的目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自愿选择接受其权威,而不是通过强制或暴力来获取。
四、社会契约的局限性尽管社会契约理论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具有重要的影响,但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在实际社会中,人们的自然状态并不完全是自由和平等的,而有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存在。
社会契约理论也无法完全解决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重要的思考问题:政府的权威是源自人民的自愿还是强加的?个人的自由是否应当受到政府的规范?这些都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社会契约理论也提醒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权力是受限的,不应当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总结回顾社会契约论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它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自愿选择,并提出了重要的思考问题。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通过本次阅读和思考,我对社会契约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希望能够在未来的学习中深入探究社会契约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提供更深入的思考和建议。
以上是对社会契约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通过人们自愿和自由的合约来建立和维持政治秩序。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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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专业:诉讼法姓名:李蔚《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缘起在本科阶段,曾经借阅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直想批评自己的懒惰,从未认真读完过这一伟大著作,自然也没能汲取到营养。
时间蹉跎,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生,不得不为自己汗颜,浪费了那么多认真读书的机会。
研究生的课堂上,尤其是苏彦新老师的耳提面命,谆谆教导我们好好读几本书,读书的迫切,心里大受激发。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伟大的著作之一,我也是在作业的压力下,认真读了这本书,写下读书笔记。
二、版本《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法】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三、卢梭其人1712年6月28日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祖上是从法国流亡到瑞士的新教徒。
他出生后第十天母亲因产后失调逝世。
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和当时日内瓦共和国的“小议会”的戈迪耶发生了争执,在法院下达的缉拿通知下愤然地离开了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
虽然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但是自小就特别喜欢读书。
他父亲将他送去当学徒,先跟一个公证人,再跟一个镂刻匠,后来受不了苛待的卢梭,16岁时就逃离日内瓦去流浪。
他在法国萨伏雅区遇到慷慨为怀的迪瓦朗夫人(有版本译为华伦夫人),她对卢梭既像母亲又是情妇,卢梭此后十多年都是在迪瓦朗夫人的影响下发展性情、学习音乐等。
卢梭在迪瓦朗夫人的鼓励下外出流浪,1742年搬到巴黎。
在巴黎期间,卢梭与德尼·狄德罗认识,并从1749年起参与《百科全书》的撰写,卢梭专攻音乐方面。
1750年,38岁的卢梭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赢得第戎学区论文比赛首奖而一举成名。
随后他又著述了许多其它著作,涉及社会、政治、音乐、爱情、教育。
1768年8月29日,卢梭与同居了25年的女仆瓦瑟在布戈市结婚,此前他们生有5个孩子,并全部寄养在孤儿院。
1778年7月2日,已患“逼害性心理分裂症”的卢梭在巴黎东北面的阿蒙农维拉(Ermenonville)去世。
《社会契约论》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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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社会契约论》为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主旨在于探讨政治权利的原理,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
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
”卢梭作为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不同于孟德斯鸠提出的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的开明君主制,卢梭以一种新型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促进了日后对人和人性的解放,也为现代的民主制度打下了基础。
而《社会契约论》,作为卢梭《政治制度论》中最为精华的部分,也给与读者以更多启示。
《社会契约论》大意在于论政治权利的原理,作者意图在社会秩序中找到一种合法的且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从而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下面也将会分述本书四卷的大致意图和重要的论点。
本书的四卷分别阐述了权利合法性的原因,主权以及法律,政府的含义以及政府的运作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以及用于保护权利的制度。
第一卷即论证权威合法的原因。
首先人权是上天赋予的,人生来就有的。
而强权所带来得人民得服从使短暂的,容易被其他的强权所取代。
因而在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得过程中,要使强权成为权利,服从变为义务,就需要以人与人之间得约定作为切得合法性基础,而这一约定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着这样的论述:“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势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使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这一契约所形成的过程,即为:在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难以生存的情况下,必须联起手来使得所有的力量形成一种合力,保障结合者的人生财产的结合形式的安全,与此同时,每个结合的个体要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因而人民成为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
在此基础上,社会公约就被作者简化为了:“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我们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纳入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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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
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
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在十八世纪,卢梭提出这样的观点惊天动地,更要命的是,他居然以“天赋人权”作为他论述的基础,展开了一系列的宪政分析,并对国家体制和法律进行全新的创造。
今天的我们没有对卢梭的“人权”观念感到疑惑,不过使我们惊讶的是,卢梭在他的国家结构思考中完全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这是很不现实的,卢梭丝毫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而十八世纪的世界各国,不是奴隶制就是君主制,像卢梭描述的具有自由理念、而又没有构成国家的人民群体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卢梭所描述的理想基础。
但卢梭毫不动摇地坚持自己的出发点,他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放弃人权原则,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建立在这样基础上,否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
无一例外,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都是实行非自由的三权合一、军队政党化、压制言论自由政策,简单的理解就是专制政府压制人权。
这些专制理论和思想曾经有过很大的影响力,他们或者说要维持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或者说为了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国情,花样不少,“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所以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盛行一时,这是因为他们对人民的欺骗。
我们现代公民必须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法律维护的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卢梭强调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地位。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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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
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
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
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人是被迫自由的。
更为重要的是,主权者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公意。
公意具有既不可分割、又不可转让的性质,但是公意却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也可以任命或者委托——如委托政府来执行主权者的意志。
当然,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只是在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真正的权力依然在于主权者、在于结合成主权者的每个公民。
这便是本书中作者意欲阐述的最核心的两个观点,即:“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
此外,作者还对法律及其分类、立法者、适宜立法的条件、不同的立法体系等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同时还注意到了法律的民族适切性问题。
继而,作者又分别论述了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以及混合政府等不同类型的政府组织形式,并明确指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P99-105)。
因为不同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不同、人民幅度不同甚至于自然环境也不同,这些差异都使得各个国家需要“因地制宜”,来选择最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形式。
然而,不管其具体的组织形式如何,只有那些能够忠实的执行公意、维持主权权威、不滥用职权、使国家人口富足的政府才是好政府。
而对于那些不够好的政府,应如何防止它们的篡权行为或者说摧毁公意行为?卢梭在本书中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举行“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P129)等等。
这些,都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强调的。
无论是他的自由平等意识,还是他的民主共和国主张,不仅对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们今天继续认识“法”与“权”的问题,同样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三、《社会契约论》的启示(一)论法的精神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精神”不完全等同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提到的“法的精神”。
前者主要侧重的是“法的本质、宗旨”这一层面的含义;而后者则认为法律同社会伦理、国家政体、自然的地理环境、宗教信仰、人口状况以及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的因素有关系,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关系,“对所有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①。
但是如果同样从“法的本质、宗旨”这一角度来看待孟德斯鸠所探①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2.讨的“法的精神”,则又与我们这里所要论述的“法的精神”具有一致性。
卢梭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所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便会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公意永远是公平且正义的。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P47),是社会契约的制度化体现。
因此,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也就是说,法律应该是由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共同做出的规定。
服从法律,不过是服从了自己的意志而已,人们唯有服从了“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26)。
既然从公意出发的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P47),它就必须能够维护每位公民的正当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与此同时还要极力地遏制那些出于“个人意志”或“众意”而违反或损害“公意”的行为的发生。
要知道,任何人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不管任何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的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①。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法律来对其进行制约,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专制或集权,进而致使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他们的平等与自由也就无从保证了。
所以可以说,法律不仅是自由的基石,而且有助于确保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另外,卢梭曾指出,“号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法律的话,那末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号令人”(P51)。
这里所说的“号令人的人”指的是行政官,而“号令法律的人”则是指立法者。
很明显,卢梭在这里是主张立法权与法律的执行权相分离的,这无疑是一种类似于孟德斯鸠所提倡的分权的思想。
那么,我们这个时代又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精神呢?我想,200多年前的卢梭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无论时代如何,其法律的精神同样须具有自由、民主、公正及分权的基本特点,方可称得上是正义的法律。
这对于当今社会的法理、法治问题均具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二)论权的界限这一部分所说的“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而言的,暂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问题。
卢梭认为,主权权力“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P41),政府的权力同样应该具有这样一个界限。
因为政府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存在着一①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15.种以政府组织内“部分人的意志”来代替“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滥用主权者所赋予的权力的倾向。
所以,若要防止政府的这种蜕化趋势,必须将其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这个范围应该以“公意”做为其基本外沿。
对于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我国学者贾西津在其《个人权利:公权力的边界和责任》一文中,做出过相关的详细论述。
他首先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大体分为三种类型:自由权、程序权以及福利权。
与这三种个人权利相对应的,他认为还存在着三种不同层次的公权力责任:一是不得干预个人自由的责任;二是遵从正当程序并保证个人自由的责任;三是提供公共福利结果的责任。
其中,第一个层次是公权力所不能为的领域,也就是说,政府不得干预这一层次内的个人基本的自由权,如生命权、财产权、宗教信仰的自由、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等等;第二个层次及第三个层次才是公权力(或者说政府)应该为、且需正确的为的领域。
并在文章的最后得出了“个人权利及其‘保留权利’,构成了公权力‘不得作为’的边界”①这一重要结论。
而在我看来,政府所要做的最根本的事情(或者说“应该为”的界限)无外乎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不干涉其自由,不侵犯其权力。
可以说,当代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将这些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未能履行上述职能或者是超出了自己“应该为”的权力界限的政府,都不能算得上是一个好的政府,甚至于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意义。
那些遵守了自己所制定的公约的人民,完全有权力去废除一个违反了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当然,这种革命式的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卢梭同时也指出,“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P128)。
如不这样加以说明的话,卢梭的政治理念很可能会被某些不轨者所歪曲利用,以致为虎作伥。
(三)论法、权、德三者的关系卢梭认为,使国家解体的情形之一便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P110)。
可见,如果不能以法律来限制政府或君主的权力的话,国家是极其危险的。
之前也曾提到,政府只是在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因此,政府必须负责执行与维护由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否则,“一个不按法律行事的政府,就不可能成为一①贾西津.个人权利:公权力的边界和责任[J].法学研究,2009(4):192.个好政府”①。
可以说,一个好政府的基本标志应该是且必须是“依法行政”。
卢梭在本书中还提到了“道德的自由”这一概念,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却远不及对宗教问题论述得那么多,至于什么是“道德的自由”更是未加详细说明。
不过,它已经起到了促使我们向着“道德”这一方向做出思考的作用。
卢梭认为,人不仅具有“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P26),同时还具有“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P26),此外还应该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P26)。
因此可以说,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权利的行使,在其过程中都无法、也不应抛开对具体道德问题的思考。
在我国,伟大的先哲孔子也已在几千年前便提出了“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②的重要论断,而今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同样不能忽视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应该将“法治”与“德治”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便政府更好地发挥执行公共意志、维护社会契约的基本职能。
总之,法、权、德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法限权,以权维法,德不离其中。
而如何处理好法、权、德三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在治理国家时均需多加考虑及注意的问题(四)论其对组织管理问题的些许启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还谈到了有关政府组织幅度对权力的影响,人民团结的力量以及民俗风气、组织氛围对管理的影响等问题,它们对于当代的组织管理同样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只是这里不再展开说明了。
四、对《社会契约论》的评价记得挪威作家易卜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最有力量的人是最孤独人”。
暂不论它正确与否,至少这句话用在卢梭身上是合适的。
了解卢梭生平的人不难发现,他的一生是孤独的,但他却着实地以自己思想的强大力量撼动着整个法兰西社会,也影响了当时、今日的整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