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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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制定本管理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和血液透析中心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省和地区透析质控中心备案。

(二)开展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接诊区、库房、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等。

1.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区

①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III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和护理操作。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引言概述:

血液透析是一种常见的治疗肾脏疾病的方法,然而,透析过程中的管理规范对于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血液透析管理规范的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透析设备检查

1.1 透析设备的完整性

透析设备应当保持完整,没有损坏或磨损的部分。检查人员应当仔细检查设备的外观,包括管道、滤器和透析机。任何破损的部分都应当及时更换,以确保透析过程的正常进行。

1.2 设备的清洁和消毒

透析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是预防感染的重要环节。检查人员应当确认透析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清洁剂和消毒剂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表面和内部的无菌状态。

1.3 设备的校准和维护

透析设备的校准和维护是保证透析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检查人员应当核实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并检查校准和维护记录的完整性。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透析液检查

2.1 透析液的成分和浓度

透析液的成分和浓度对于透析治疗的效果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检查人员应

当核实透析液的成分和浓度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透析液中的电解质、酸碱平衡和渗透物质的浓度符合患者的需求。

2.2 透析液的净化和消毒

透析液的净化和消毒是保证透析治疗质量的重要环节。检查人员应当核实透析

液的净化和消毒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包括透析液的过滤、消毒和质量监控。透析液的净化和消毒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以确保透析液的纯净和无菌状态。

2.3 透析液的储存和输送

透析液的储存和输送过程中的管理规范对于透析治疗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标准

为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

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本规合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

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

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制定并落实血液

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

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

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血透管理规范

血透管理规范

血液净化室申报条件及要求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三)、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1候诊室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2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3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4透析治疗室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

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

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浙江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浙江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 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

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医院血液透析室各项规范

医院血液透析室各项规范

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院

血液透析中空气栓塞的处理规范

空气栓塞是血液透析中少见但致命的并发症.现代透析机器的空气报警及气泡捕获设计,使此并发症极少发生。在泵前存在负压的管路部位,空气仍有可能进入血管。此外,穿刺和深静脉插管操作时,亦可能使气体进入血管.空气栓塞的症状取决于发生时病人体位和进入气体的容量.坐位患者,气体可进入脑血管,产生癫痫、意识丧失等精神症状。卧位或下肢和中心静脉插管患者,气体将进入右心室,并与血混合后产生气泡,阻塞肺动脉出口,导致憋气、胸痛和心律失常。

此并发症常需紧急处理:

1.立即夹闭透析管路,停止血泵。

2.将病人置于头低脚高位,并左侧卧位,使气体位于右心房。

3.心肺支持,包括吸入高压氧,采用面罩或气管插管。

4.若无高压氧,可通过机械通气吸入100%氧气。

5.如空气量较多,可进行右心房或右心室穿刺抽取气体。

血液透析中溶血处理规范

长期血液透析患者的红细胞寿命为正常人的1/2—1/3,但透析中溶血的发生往往与外界因素有关。透析血泵、缠绕的透析管路和血泵前动脉压过高均可导致溶血.此外,透析用水中氯胺、铜、锌和硝酸含量过高可引起溶血,用于透析器复用的化学物质如甲醛、过氧化氢,亦与溶血有关。当发现透析管路中大块、透明状血液,应考虑急性溶血。

1.立即停止透析,夹闭静脉管路,丢弃管路中血液. 吸氧。

2.立即行全血细胞计数、网织红细胞计数,测定结合珠蛋白、乳酸脱氢酶(LDH)、高铁血红蛋白。

3.及时纠正贫血,必要时可输新鲜全血,将Hb提高至许可范围

3.检测透析用水中氯胺、硝酸和重金属含量。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技术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内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库房、污染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

理,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

1.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平安,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展开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展开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需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临时血管通路〔包括临时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态脉内瘘〕树立手术必需在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外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用科室,可以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置内外科罕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才干的医疗机构停止。

〔三〕血液透析室( 中心)应具有透析治疗间、水处置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用区域;应有契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置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需树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反省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践需求合理规划,必需具有基

本功用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

①透析治疗间应当到达«医院消毒卫生规范»〔GB15982-1995〕中规则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坚持安静,光线充足。具有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坚持空气清爽,必要时应当运用换气扇。空中应运用防酸资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应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应装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装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有双路电力供应。假设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有相应的平安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技术规范标准)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

(三)血液透析室( 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

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

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事情职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卖力人全面卖力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事情。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卖力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卖力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卖力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事情经验。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

第一篇血液透析室(中心)

管理标准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血液透析管理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血液透析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二)新建的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二、血液透析室中心结构布局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

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

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一)候诊室

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二)更衣室

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三)接诊区

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四)透析治疗室

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C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广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竭患者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也为急性肾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复肾功能创造了条件。血液透析时需要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物质交换,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的目的。近年来,也是中毒等急危重症抢救的重要手段。

二、设立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部,主要对全省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并受省卫生厅委托检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技术培训,进行相关技术考评和考核。

三、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4台以上的透析机,并经省卫生行厅进行技术及人员准入。

四、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控制度,并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隔离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医源性感染;透析器的重复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执行,确保患者安全。

五、从事血液透析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应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医院资质基本要求

一、内科工作基础

具备较好的内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独立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二、设置独立的肾脏内科(或者内科肾脏病组)

具备较好的肾脏内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

肾脏内科病房(或者内科病房内设置肾脏病病床):有肾脏内科专科医师队伍,具有独立处理肾脏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

血液透析室(中心)(简称血透室)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及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有完备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透析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首次病程记录、透析治疗记录单、化验单等。建立健全透析病人登记册,普通病人、隔离病人及急诊病人分别登记。四、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透析技术是指利用透析机以体外循环方式将患者血液引至体外与透析器连接,通过弥散、超滤、吸附和对流原理进行物质交换、清除体内的代谢废物和过多的水分、维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将经过净化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的一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

(三)拟建立血管通路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手术治疗室,设置要求包括:

1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开展血管通路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应具备血管介入相关设备和能力。

(四)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血液透析技术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4.具备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的医学影像设备。

5.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仪、吸引器、心电监护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五)至少有2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有经过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血液透析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

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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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许可从事肾内科疾病治疗医疗机构。

(三)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透析设备。

(四)血液透析治疗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指导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以及局部的温度监控设备。

(五)血液透析治疗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2名具有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肾内科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血液透析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肾内科诊断治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培训。

(二)参与血液透析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术者由具有相应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五)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治疗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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