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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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引言血液透析是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患者的安全与治疗效果,必须有一套健全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血液透析的各个方面进行详述,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设备管理设备的采购与维护:确保透析设备为合格产品,并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设备的消毒:每次使用后,应对透析机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设备的档案管理:建立设备档案,记录使用、维修、保养等信息,便于追踪管理。

二、医疗人员资质培训与认证: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医护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定期培训:医护人员应定期接受血液透析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

医护人员资质审核: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能力。

三、患者管理患者评估: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进行血液透析。

健康教育: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血液透析相关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认知度。

患者档案管理:建立患者档案,记录病情、透析效果等信息,便于追踪和管理。

四、感染控制操作规范:制定严格的血液透析操作规范,降低感染风险。

消毒制度: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确保环境、设备、用品等清洁无菌。

患者筛查:对患者进行相关传染病筛查,确保患者安全。

五、医疗记录管理记录规范:制定详尽的医疗记录规范,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记录审核:定期对医疗记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化管理: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便于信息的存储、查询和追溯。

六、药物管理药物储存:确保药物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药物失效或变质。

药物使用规范:制定药物使用规范,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物核对与审计:定期对药物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七、持续改进与质量监控质量标准制定: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血液透析的质量标准。

质量检查与反馈: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持续改进。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重点监控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重点监控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重点监控医疗技术管理规范1.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和血液透析中心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省和地区透析质控中心备案。

(二)开展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接诊区、库房、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等。

1.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区①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III 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和护理操作。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或应急发电设施。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液滤过、⾎液透析滤过、⾎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开展⾎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液透析长期⾎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术必须在⼆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完成基本诊疗项⽬,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的医疗机构进⾏。

(三)⾎液透析室( 中⼼)应具备透析治疗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并执⾏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液透析室(中⼼)的分区及要求⾎液透析室(中⼼)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

具备空⽓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清新,必要时应当使⽤换⽓扇。

地⾯应使⽤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台透析机与⼀张床(或椅)称为⼀个透析单元。

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供给接⼝、废透析液排⽔接⼝,中⼼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负压接⼝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供应,在停电时,⾎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液回输⾄病⼈体内。

④有操作⽤的治疗车(内含⾎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

血液透析操作规程与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标准

血液透析操作规程与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标准
年度血压控制(透析间期血压90/60~150/90mmHg)例数 年度平均每患者透析时间例数 年度患者主观舒适度评价 年度腹膜透析例次
医生完成的内容
姓名 性别 年龄 尿素下降率URR 血红蛋白 钙磷乖积 血清甲状旁腺素 血压 透析时间 患者主观舒适度
URR公式
URR反映单次透析时尿素的清除分数 URR(%)=100(1–Ct/Co)
维持性血透患者质量监测指标
年度溶质清除(尿素下降率URR>65%) 例数
年度肾性贫血的纠正(血红蛋白≥110g/L) 例数
年度钙磷代谢(钙磷乖积<55mg/dl) 例数
年度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血清甲状 旁腺素(ipTH)100~300ng/dl〕例数
年度血管通路类别
动静脉内瘘、中心静脉血透导管、动静脉直 接穿剌、其他血管通路例次
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 简易呼吸器 抢救车 其他设备 有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供氧装置 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机
制度与流程
质量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 设备操作规范与设备维护制度 有紧急意外情况与并发症紧急处理预案 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流程 患者进入血液净化室前进行血液传播性疾病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血液透析机符合国标要求 反渗机运转正常,供应充足的反渗水
Co:透析开始的血尿素浓度 Ct:透析结束时的尿素浓度 透析充分性判断标准是URR>65% URR>70%时病死率反而增加
钙磷乖积计算
钙:1mmol/L=4mg/dl 磷:1mmol/L=3.1mg/dl 〔(Ca×p)〕 >40则和磷以骨盐形式沉积于骨组织 <35则妨碍骨钙化,甚至可骨盐溶解,影响成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技术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内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库房、污染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等制度。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

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1.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2.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与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二)护士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最新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最新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是一种常见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方法,透析室的管理对于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透析室的安全运营和提供高质量的透析治疗,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透析室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份基本的透析室管理规范:1.设立透析室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透析室管理团队,负责透析室的日常运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该团队包括透析室主任、护士长、技术人员及相关支持人员。

2.透析室设施和设备管理:透析室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患者感染的风险。

同时,透析室应具备清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环境条件。

3.透析室感染控制:透析室应建立健全的感染控制制度,包括人员的洗手和消毒培训,透析室的清洁消毒制度以及规范的废物处理流程。

透析室人员应掌握感染控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感染控制的培训。

4.透析室操作规程:透析室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透析过程中的各项操作步骤、透析液准备和输注、透析器的选用和更换、血管通路的护理等。

透析室人员应按照规程操作,确保透析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5.透析室紧急处理和救护措施:透析室需要备有紧急处理和救护设备,如静脉通路畅通的注射器、氧气密闭面罩、除颤器等。

透析室的人员应熟悉急救流程和操作技巧,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处理并救治患者。

6.患者管理和教育:透析室应建立健全的患者管理和教育制度,包括患者的入组筛选、订立透析计划、透析过程的监测和评估等。

透析室人员应定期为患者提供透析相关知识和生活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透析治疗。

7.质量控制和数据管理:透析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监测透析治疗的各项质量指标,如透析效果、感染发生率等。

相关数据应及时记录、整理和分析,为透析室的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8.透析室的监督和考核:医疗机构应对透析室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核,包括透析室的管理运营情况、质量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患者满意度等。

血液透析相关规范

血液透析相关规范

一、 以“患者至上”为宗旨,热忱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 坚持岗位责任制,医师、护士、技师不得擅离职守。

三、 医师要严格掌握血液透析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积极收治病人,组织血液透析治 疗的实施和对危重病人的抢救。

四、 医师在透析先后要认真检查病人并做好医疗文件的书写。

五、 严格查对制度,护士执行医嘱要三查七对,护士完成当日工作后须认真复查,并做 好次日的工作准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 定期检查急救器材、药品,保证抢救工作正常进行。

七、 加强学术交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对新技术的开展应做到有指证、 有把握、有准备。

八、 加强进修生的管理和培养,指定专人教学,不盲目放手。

一、 严格执行员工守则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凡进入透析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章着工作衣、帽、鞋。

三、 进入“中心”应保持肃静,室内定期进行消毒,做空气培养并记录。

四、 室内各种仪器、器械、家具、被服等物品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格遵守物品、设备 的使用保管及检查核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记录破损、维修、遗失情况。

五、 爱护公物,室内器械、物品均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外借挪用,如有特殊情况及时 请示。

六、 增收节支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注意节约水、电气,为了更好的提高经济效益,力求 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提高警惕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

随时注意消除隐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涉外活动中要做到内外有别。

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1、 负责“中心”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

2、 每日对每班病人巡诊一次,对危重病人随时诊察。

3、 认真进行诊断、治疗和特殊操作,及时下达医嘱。

定期为病人化验。

4、 认真书写病历等医疗文件,填写特殊报表,做好交接班工作。

5、 参加值班、急诊、门诊、会诊及出诊等工作,组织临床病历讨论,决定患者的院内会七、患。

八、 九、诊或者转科转院。

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规范

血液透析规范

血液透析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

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 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第十四条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血液透析(滤过等)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血液透析(滤过等)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血液透析(滤过等)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1.开展儿童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

2.新建的儿童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二、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儿童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和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①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②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③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一)候诊室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儿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患儿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二)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透析准备室。

(三)接诊室(区)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给患儿称体重、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儿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四)透析治疗室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融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儿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五)透析准备室(治疗室)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透析技术是指利用透析机以体外循环方式将患者血液引至体外与透析器连接,通过弥散、超滤、吸附和对流原理进行物质交换、清除体内的代谢废物和过多的水分、维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将经过净化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的一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

(三)拟建立血管通路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手术治疗室,设置要求包括:1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开展血管通路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应具备血管介入相关设备和能力。

(四)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血液透析技术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4.具备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的医学影像设备。

5.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仪、吸引器、心电监护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五)至少有2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有经过血液透析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血液透析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

2.有3年以上肾内科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已完成备案的血液透析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能力。

(二)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护士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X为了规X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制定本规X。

本规X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X 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

(三)血液透析室( 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X、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X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④有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许可从事肾内科疾病治疗医疗机构。

(三)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透析设备。

(四)血液透析治疗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指导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以及局部的温度监控设备。

(五)血液透析治疗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2名具有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肾内科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血液透析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肾内科诊断治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培训。

(二)参与血液透析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术者由具有相应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五)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治疗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中规定的III 类环境(附件1 ),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④有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中规定的对III 类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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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许可从事肾内科疾病治疗医疗机构。

(三)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透析设备。

(四)血液透析治疗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指导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以及局部的温度监控设备。

(五)血液透析治疗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2名具有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肾内科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血液透析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肾内科诊断治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培训。

(二)参与血液透析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术者由具有相应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五)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治疗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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