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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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执行报告

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执行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执行情况监管报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于2006年3月至11月间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6年3月,电监会、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对检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一)自查阶段情况按照电监会和建设部对《强制性条文》自查阶段工作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有关地方大型电力开发公司开展了自查工作。

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反映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在各企业和工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各企业认为所负责的电力工程相关检查项目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二是有关企业,特别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对自查工作十分重视,报送材料较为正式、规范。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建标[2000]248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建标[2000]248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职责。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建科[2001]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各市、州建委: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附件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略)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真正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建标[2000]24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强制性条文》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定。

它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工程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强制执行,以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该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首先,该条文明确了工程建设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等内容。

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次,该条文对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选用等方面。

这些规定从细节上保障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另外,该条文还对工程建设中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该条文还对工程建设中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了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我监督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2016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强制执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文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该条文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

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

天津大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完成期限: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5日学生中心奥鹏福州直属年级2011级专业建筑工程技术指导老师曹松荣姓名黄爱华学号112701423138摘要论述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概念、范围、特点。

强制性标准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自颁布强制性规定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开展了实施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为了准确理解的内容强制性规定,掌握的强制性规定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的强制性规定的背景、作用、意义,以及违反处罚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目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5%以上是推荐性标准。

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荐性标准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

因此,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是特别重要的。

关键字: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 市场经济浅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应用一、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概念、范围强制性标准是五个标准化的方法中第6条规定: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以保护人类健康;二是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但也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二、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是通过两者的不同点与相同点方式表现出来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的不同点首先,不同的属性。

强制性标准的方法与技术法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属性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的标准是基于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需求,通过立法赋予的重要性,同时,也给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制度的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

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 属于技术文件, 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其次,内容的要求是不同的,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含量,一般要求有更具体,更清晰,更详细,更死板,其特点是:缺乏市场应变能力;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含量,一般规定不够具体比较简短,通用性和灵活性。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对建筑工程实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工程验收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提高工程质量,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可以推动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理念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含量和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绿色、环保、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另外,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还可以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建筑工程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低劣工程的出现,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还可以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标准体系,推动建筑行业朝着更加安全、绿色、智能化的方向迈进。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是指以土木、建筑、装饰、市政等工程为主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安装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

首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选择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筑材料的性能、规格、质量等方面都制定了强制性标准,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的技术要求。

建筑施工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以确保施工过程中能够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验收和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国家对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验收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环境,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筑工程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规定,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与有关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重 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 ●非歧视原则

四、新标准、规范的特点
1 、仅规定合格指标,取消了优良指标 2 、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 3 、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4 、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5 、加强了施工过程中间的检测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 ●检验批、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项目技 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 监理单位总监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 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2、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检验批的划分 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 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 同确认 ●观感质量(分部、单位工程) 好: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 一般:没有明显达不到要求。 差: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者有明显的缺陷,但不 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所包括的标准、 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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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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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 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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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 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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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 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 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 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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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9章82条; 《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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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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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监管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监管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执行情况监管报告2007年监管公告第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于2006年3月至11月间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6年3月,电监会、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对检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一) 自查阶段情况按照电监会和建设部对《强制性条文》自查阶段工作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有关地方大型电力开发公司开展了自查工作。

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反映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在各企业和工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各企业认为所负责的电力工程相关检查项目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二是有关企业,特别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对自查工作十分重视,报送材料较为正式、规。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1.01.03•【文号】水国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2001年1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1]5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日前,由我部负责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批准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实施与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强制性条文》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我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性文件。

它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强制性条文》的组织实施,关键是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太阳能的利用技术
• 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与建筑结合应用,供热 水和供热水采暖二种系统。 • 主动式太阳房,以太阳能集热器,风机, 水泵、散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系统。 • 太阳能电池的应用,配合低能耗建筑技术 ,为建筑物提供采暖,照明,空调用电的 零能房屋” • 此外还有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室内提供 热源等等。
建筑节能设计方法
体型系数
居住建筑
窗墙面积比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屋顶平均传热系数 分户墙和楼板、架空楼板、 户门的传热系数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
1.按规定指标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严寒,寒冷地区)
2.按性能指标
空调年耗电指数(夏热冬暖地区) 公共建筑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
节能判断
• 1.规定指标全部达标,则节能合格 • 2.若规定指标未能达到,则应按性能指标进 行综合评价(居住建筑)或权衡判断(公 建) • 判断方法:设计建筑的性能指标<=参照建 筑性能指标
• 2001 年 2 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制订 了相应的章程,2002 年 3 月正式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志着强制性条文的管理逐渐走上 了正轨.
三.强制性条文的重要作用
• 1.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 要的作用 •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 行政 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强制性条文》 作为 《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 3.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个人的技术生涯息 息相关。
1.重要性 2.具有法律性质 3.强制性技术规定 在国家标准(GB)中以黑体字标识 1.建筑设计 2.建筑防火 3.建筑无障碍设计 4.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讲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讲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讲解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编制、颁布,并经过审定的,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施工、设计、验收、规划、管理、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标准是非常关键的。

因此,需要强制执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也有助于减少工程风险、避免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从制定、审核、实施、管理等方面分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讲解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层面,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审核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审核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此外,制定的标准必须考虑科学性、权威性、实用性等,确保标准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实际操作中,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审核是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委员会进行,要求制定人员拥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专业知识。

此外,标准委员会还要执行相关的标准审核及审定程序,以确保标准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第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标准的内容,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规范化。

为了保证标准完整有效,标准的实施一般通过下发文件形式进行,包括要集中制度、规划、指导意见和方法等。

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此外,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标准进行解读。

例如,建筑工程中相关标准的解释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同时,还需要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实行监督和管理。

例如,对违反标准要求的行为需要进行投诉、调查、处理等。

第三层面,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作为重要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指导文件,必须对该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

标准管理应涵盖标准的制定、修改、推广、实施和执行,并确保标准的有效的、长期的实际执行。

标准管理的目标是加强标准的执行,提高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标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标准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标准体系,监督和管理标准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认证。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什么标准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什么标准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什么标准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性监督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它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

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依据和程序十分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是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技朋规范。

而工程强制性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一种,其制定依据和程序更是严格。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经过多方专家的评审和公众的意见征求,最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实施。

其次,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

工程强制性标准包括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各个阶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在市政工程中,涉及到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再次,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也可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落实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全社会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保证工程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企业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增强标准意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确保工程符合标准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 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 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 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 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 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 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 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 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规范、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 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 标准 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 规范 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 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 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 它们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 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4、《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设、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 、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执行不同行业的
《强制性条文》。

也就是说,水利工程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设中,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
文》中或在执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录本工程执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中。

⑶应执行最新的版本。

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版本为2004 版。

⑷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情况汇报及内容简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朱镕基总理于2000年1月30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于2000年2月1日发文决定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建标[2000]31号),后更名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并于2月21日召开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会议,对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布置和安排。

一、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原则和方法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对《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依据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性条文》中所有条款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体编制采取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的方法,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

3、强制性条款的摘录采取从严的原则,必须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强制性条文》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等十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5、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布置,编制工作采用分散研究、集中编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统一批准发布的原则。

二、《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情况简介1、成立《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编写组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中电联选派了电力行业中既有较深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又懂得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了编写组。

编写组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原总工程师问志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为主编,编委有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原副总工程师刘文雪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科研处处长沈义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标准化室主任陈发宇高级工程师和东北电建二公司总工程师宋志毅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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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是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各参建单位必须执行的标准,也是政府对标准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正式实施,对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防止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作为工程建设的参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不仅应该在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中以身作则,认真地自觉地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而且要在工程项目的监理过程中主动地发挥对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保障作用。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意义
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我认为该条文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二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非常全面、严格、科学,各条文之间互相协调统一,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三是强制性条文之间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四是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他标准中的非强制性内容。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行为,就要
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法规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形成了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对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同时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虽然表现的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参建各方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参建各方都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能够得到保证的,绝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也就不会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的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这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与工程质量、安全息息相关,
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所以,作为监理工程师应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其重要性,在监理工作中尽快适应条文的要求,以担负起我们监理工程师应尽的责任。

三、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
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系统学习,对条文有了更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我们要将条文贯彻到监理工作的全过程。

(1)在实施监理的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熟悉合同文件时,我们应增加一项工作内容,即对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中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的部分进行认真地学习和审查,看设计图纸中是否完全执行了有关的全部强制性条文;如果发现有未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设计的,应以书面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业主提出,并通过业主要求设计单位予以修改。

(2)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和审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工作文件时,每一项要求和技术标准都要认真审查,看是否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如果发现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进行调整修改。

(3)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我们作为监理单位更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每一个条款都非常重要,都是我们开展监理工作各环节的重中之重,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吃透强制性条文
中的技术控制要点,无论材料、分项、分部、各隐蔽工程验收,还是在施工程序方面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我们监理工程师一定要认真地要求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施工技术的强制性条文,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达不到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材料设备坚决不允许使用,对达不到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施工质量坚决予以整改或返工。

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履行好监理单位的职责,是我们监理工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开展监理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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