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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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 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 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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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 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 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纠纷程序

行政处罚纠纷程序

行政处罚纠纷程序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一种措施。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的权力行使,存在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纠纷程序应当被严格遵守。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院法和行政复议法等。

在进行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相关法规明确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几个阶段:1. 确定违法事实阶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准确性。

2. 听证程序阶段:如果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做出听证会报告。

3. 处罚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报告,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4. 进行复议或诉讼阶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行政处罚纠纷程序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处罚纠纷程序中应当采取一些保障措施,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1. 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前必须依法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罚款数额的合理性,并且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阐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处罚依据、证据材料等,确保当事人有知情权。

3. 听证权利:当事人应当享有参与听证会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 申诉救济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三、行政处罚纠纷程序的完善与挑战尽管目前行政处罚纠纷程序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执法者素质不高:行政机关队伍中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不专业的情况,导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身边的案件大多数都是违反了治安条例,因此相应的判罚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于维护社会秩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具体到行政处罚的内容,我们还是不清楚的,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身边的案件大多数都是违反了治安条例,因此相应的判罚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于维护社会秩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具体到行政处罚的内容,我们还是不清楚的,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

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严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程序概述1. 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主体:行政处罚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3. 程序步骤: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步骤。

二、程序细节1. 立案a. 立案依据: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b. 立案条件: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晰、行为人和违法行为的主体关系明确、应当受到处罚等。

c.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包括案件上报、审核、登记、立案决定等环节。

2. 调查取证a. 侦查权力: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b. 获取证据:行政机关通过问询、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等手段获取相关证据。

c. 调查报告:调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对证据进行归纳概括。

3. 听证程序a. 民事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机关对于特定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行政处罚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b. 合用条件:民事行政处罚听证合用于争议较大、涉及个人权益等情况。

c.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程序等环节。

4. 处罚决定a.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定。

b. 处罚方式: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多种方式。

c. 决定发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发文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5. 复议和司法救济a. 复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b.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不符合复议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网上办事:现代化的行政机关提供网上办事平台,方便当事人进行复议和司法救济申请。

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格- 附件2:调查取证相关证据清单- 附件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样本- 附件4: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5:复议申请表格- 附件6:行政诉讼申请书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机关:指依法设立的政府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是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公开进行的基本保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在法定的程序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履行公示、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必须明确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确保合法性。

2. 公开透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明显位置予以公告,并向被处罚的当事人送达。

相关行政处罚的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保障惩罚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透明有助于监督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听证的程序。

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使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更加客观公正。

4. 期限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了一系列的期限,包括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公告等。

这些期限的设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效力,也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争议解决时限。

5. 违法行为认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明确违法事实和责任人。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任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或责任人的范围。

三、行政处罚的申请和复核程序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请和复核的程序规定。

1. 行政复议程序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公正、公开、责罚相当的原则,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辖区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前期调查。

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组织、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它的本质是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处理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

当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就应该按照程序组织听证,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它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内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多久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多久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多久出决定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多久出决定行政处罚听证后,除听证时间外,行政机关一般需要在90日内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哪些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护当事人陈述权利的原则。

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区别1.针对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

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苏司规[2002]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司规[2002]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已经10月16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执业证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作出,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作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实施,程序为:(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查明有关违法事实;(三)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并如实记录在案;(六)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七)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八)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九)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具体时效。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实现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明确且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则是确保这一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的关键。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简单来说,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

这些处罚的目的并非单纯的惩罚,更在于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那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究竟包括哪些重要环节呢?立案环节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起点。

当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等,需要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就应当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等。

调查取证环节则是整个程序的核心。

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就进入了案件审查环节。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接下来是告知环节。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然后是决定环节。

经过前面的一系列程序,如果当事人未提出有效的陈述和申辩,或者陈述和申辩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法当中确实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程序在处理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会经过一种行政听证,这个听证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比较陌生,因此他们想知道。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法当中确实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程序在处理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会经过一种行政听证,这个听证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比较陌生,因此他们想知道。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内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申辩权,保证听证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合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因诉讼案件涉及而包括其中的有关方面。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不得替代司法程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经过合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自行参加。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发出听证通知书,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提供证据、质证他人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参加听证的书面申请。

未申请参加听证,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并发表意见的,视为对听证程序的允许。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听证程序由一人或者多人组成听证组进行,听证组组长应当是熟悉当事人所属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在听证中,当事人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问题向听证组进行答辩说明,进行互相质证、反驳。

(四)听证组可以利用现场调查、公告、传票等方式采集现场证据,并将所得证据当场予以质证,听证组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资料。

(五)听证组应当针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阐述和互相质证,听证组应当主持听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当事人有权就听证程序及听证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和陈述,书面意见和陈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行政机关,并留有副本,同时应当抄送其他厉害关系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组的组成第七条听证组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包括至少一位主持人和一位记录员。

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

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4年3月4日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前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者:牟鹏浩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4期摘要听证程序是行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性程序,它赋予了当事人两方面的权利,一是有将自己意见进行陈述说明的权利,二是进行申辩的权利,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加快的表现和行政法制化和民主化的重大发展。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关于我国当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种观点听证最主要的三个方面是:即立法听证、司法听证、行政听证。

听证第一次出现在1215的《自由大宪章》。

对于听证的解读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二种。

从广义的观点出发,听证一般上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之前,给以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表达与行政机关不同意见的时机,以及是质询和辩论某些事项可行性方面的过程。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听证就是指在行政过程进行的,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之一的听证制度,就是行政主体在做出事关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决策过程。

当然还有极少数人认为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召集利害关系人参加,由行政处罚机关提出证据以及处理建议,当事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最终做出是否进行处罚决定的程序。

本文在狭义听证的基础上,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进行了界定,并对当前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想法。

二、我国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分析(一)适用范围界定模糊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受案范围太小我国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其实并不适用所有的案件,只有当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处较大数额罚款这几种处罚时才会引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现实中听证范畴外的情况可能比法定情况对相对人造成的影响更严重。

2、关于“等”字的界定不明确,易造成混乱对于“等”字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中第42条中的解释,一般情况下通常包含“等内”及“等外”两个理解方式。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3号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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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
(四)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六条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受理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部门可以直接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事人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并将案卷?一并移送给法制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

案件调查部门对其申请和事实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四章听证举行
第二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材料之后?确定听证主持人,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给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开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依法不应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所需的费用由司法业务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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