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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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它主要涉及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

下面是对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的详细介绍。

首先,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私人空间和居住环境。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少于5米。

这样可以保证住户之间有足够的私密性,减少邻里之间的干扰。

此外,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还能保证阳光的照射和通风的流通,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住宅建筑之间的高度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的高度的1.5倍。

这样可以避免高大建筑对周围低矮建筑的遮挡,保持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对于多层住宅建筑的高度规范,一般来说不得超过20米,以保持小区内建筑之间的和谐和美观。

另外,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规范也需要考虑。

开间指的是住宅建筑之间的空隙或道路。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宽度应不少于12米,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并为小区内居民提供舒适的行走和活动空间。

最后,住宅建筑的设计也需要考虑周边的环境和景观。

例如,在住宅区内,建筑物之间的设置应尽量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建筑物应尽量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护周边的绿化带和公共空间。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旨在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的私密性和居住空间,以及保持周边环境和景观的美观和和谐。

这些规范对于住宅区的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有助于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宜居的居住环境。

房屋间距协议书

房屋间距协议书

房屋间距协议书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不断增长,房屋建设也在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建筑物的增多,城市中房屋之间的间距问题日益凸显。

房屋间距过小会导致采光不足、通风不畅、私密性差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城市居住环境的品质,制定一份合理的房屋间距协议十分必要。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房屋间距的最低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以及确保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协议内容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制定以下房屋间距协议:1. 住宅区1.1. 住宅区内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十米。

1.2. 独立住宅的前后院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五米。

1.3. 复式住宅、公寓等多层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十米,以确保采光和通风的质量。

1.4. 住宅区内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六米,以便保证交通的顺畅。

1.5. 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的百分之十,以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和生态效益。

2. 商业区2.1. 商业区内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十五米。

2.2. 商业区内的公共道路宽度不得小于八米,以便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

2.3. 商业区内的商业用地面积应占总区域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以促进商业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

3. 工业区3.1. 工业区内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二十米。

3.2. 工业区内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十二米,以适应运输车辆的通行需要。

3.3. 工业区内应建立有效的废气排放和噪音控制措施,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监督和执行为确保该协议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监督和执行机制:1. 监督机构1.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屋间距的执行情况。

1.2.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各区域的房屋间距是否符合协议要求,并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2. 处罚措施2.1. 对于违反房屋间距协议的建设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停工整改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2. 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经济赔偿。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3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为了维持城市的分布、保持空间秩序以及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大多数城市都有严格的建筑规定和设计准则。

在多数城市中,控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开放空间的大小,除针对住宅开放空间的设计以外,关于建筑之间的间距还需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如安全性、可达性、环境保护与城市生态、邻里关系、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等等。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这通常基于城市的规模、发展阶段、人口密度、文化和气候条件等因素。

在城市规划的早期阶段,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通常很大,以确保居住者的开放视野和充足的阳光查询。

然而,这样的规定通常会导致城市扩张缓慢,增加了对土地的需求和城市成本。

新影响因素的出现和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城市规划的方式,增加了对居住建筑之间间距的限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生态环境。

根据规划,居住建筑之间的间隔可以由若干因素决定,包括建筑高度、距离、建筑物使用范围和开放空间的需求。

除了最低间距的法定要求之外,每个建筑物的设计都应该考虑到周边建筑和道路的条件,例如交通状况、路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需要等等。

一些城市规划师认为,过大的间距可能会增加空地或草坪图案设计,在狭小的空间中进行均衡的太空分配,进而增加城市造价;而过小的间距则可能会阻碍城市治理、卫生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并且不利于社区健康的发展。

因此,规划和管理人员需要十分谨慎地决定合适的建筑物间距,以确保城市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

在居住建筑之间设立充足的间距可以带来多种优点。

首先,它可以增加建筑之间的通风和阳光,使建筑处于更健康的环境中。

其次,它可以增加交通道路、停车地点和其他公共空间作为市民的使用,以及增加更多的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

最后,这样的控制还可以使城市的安全性和自然灾害的抗风能力更强,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

除了规定的最低间距外,建筑物之间间隔的控制也要兼顾城市发展中的不断变化需求,随着人口密度的变化,城市进一步开发的需要,以及新市民对空间使用方式的需求,应该随时进行调整。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近年来,城市建设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建筑物的密集化问题。

为了保证城市建筑物的整齐有序和居住环境的良好,各地纷纷出台了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

相邻建筑物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它是建筑物布局和规划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居住环境的质量。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一般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

这些规定一般都是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证城市建筑物的合理布局和居民的人身安全。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能够避免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火灾等事故蔓延,还能够确保居住环境的通风、采光和隐私。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会考虑火灾安全。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不仅会导致火灾蔓延,还会给消防救援带来困难。

因此,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一般规定为一定的距离,确保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还会考虑居住环境的质量。

如果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会导致居住环境的通风和采光不良。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还会影响居民的隐私,造成噪音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因此,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规定一般会考虑到居住环境的质量,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

最后,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还会考虑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逐渐稀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规定一般会考虑到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土地资源。

在制定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并与相关专家和机构进行讨论和研究。

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需要在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居住环境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以实现城市建设的整齐有序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相邻建筑物间距规定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规定落地生效,从而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小区建筑物间距标准

小区建筑物间距标准

小区建筑物间距标准根据楼层高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是多层(4-6层及以下)的建筑楼间距应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的楼间距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的楼间距应为13米。

建筑的间距的控制是为了让住户的工作、生活的质量以及安全得到保障,从而满足每天必须的日照时间、采光、通风以及隔音的要求。

国家规定,房屋前后楼的间距:普通的小区居民楼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的来进行计算。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冬至的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的。

房屋左右的间距是多层和多层建筑房屋间距是6米,多层和高层(12层以上)的间距是9米,高层和高层的间距是13米。

楼间距的生活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采光、通风、隐私以及防噪,采光效用尤为突出。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9.居住建筑控制9.1 建筑间距、退让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物间距规范

建筑物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 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 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 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 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 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 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 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 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 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 别确定间距。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 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 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 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五章 建筑物退 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 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 下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 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 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 于7米。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 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 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 得小于3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得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得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得(指正南北向与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得(指正东西向与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得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得,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得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得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得,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得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得居住建筑之间得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得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0、6倍;南侧建筑得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得间距得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得间距得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得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得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一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二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0°—15°15°—30°30°—45°45°—60°(含)>60°拆减值 1.0L 0.90L 0.80L0.90L 0.95L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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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建筑间距、退让
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
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表9.1.5
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9.1.11位于新区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

9.1.12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9.1.14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10非居住建筑控制
10.1.1 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防火间距。

10.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10.1.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
距取值。

10.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10.1.6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10.2 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0.2.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0.2.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2.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2.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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