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中毒诊断
判断题
三、判断题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对经常检查的企业或者比较熟悉的企业可以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错)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对)4、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对)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对)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错)7、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错)10、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错)1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的员工承担。
(错)1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15、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职业的职业病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
各职业的职业病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职业病是指由于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工作所致的某些疾病。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各职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以便及早发现职业病,提前进行预防治疗,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以下是各职业的职业病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1. 农民工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常规体检、眼科检查、胸部X 光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检查等。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2. 机械工职业病体检项目:肺功能检查、胸部X光检查、听力检查、鉴别诊断职业性中毒、皮肤检查。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3. 建筑工人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常规体检、肺功能检查、胸部X光检查、听力检查、骨密度检查。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4. 医务人员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常规体检、乙肝、丙肝、艾滋病、结核病、梅毒等检查。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5. 煤矿工人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常规体检、随访、胸部X光检查、尿常规检查等。
体检周期:岗前体检、每年一次体检、离岗退休时进行一个总检。
6. 渔民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心电图、血生化检查、血红蛋白、发泡细胞等检查。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7. 烤鸭炸鸡店员工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常规体检、胸部X光检查、职业中毒检查、内分泌调节等检查。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8. 驾驶员职业病体检项目:常规体检、心理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神经系统、认知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体检周期:驾驶证初次领证时,再之后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体检。
若受疾病影响感觉身体状况、身体素质下降的,应根据情况每年定期去医院体检。
9. 印刷工人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病检查、常规体检、眼科检查、鉴别职业性皮肤病、工作环境检测。
体检周期:每年一次不同职业病体检的项目和周期略有不同,但通常体检项目会涵盖工作所需,以便发现潜在的职业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及早进行预防和治疗,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范本(2篇)
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范本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非常丰富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特点来进行分类。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一、体检类别1. 一般体检:这是指对不同职业群体进行的常规健康检查。
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等基本指标的检查,以及血液、尿液、大便等基本生化指标的检测。
这种体检适用于大多数职业人群。
2. 肺活量检查:对于需要进行大量体力活动或长时间工作在空气污染环境下的人群,肺活量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评估肺部功能,并通过测量最大呼气量来判断肺功能是否正常。
3. 心电图检查:适用于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压力大或者长时间工作的人群,通过监测心脏电活动来判断是否存在心脏问题。
4. 乙肝病毒检查:对于从事医疗、护理、采血等与血液接触较多的职业人群,乙肝病毒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及早发现和防治乙肝病毒感染。
二、职业病检查类别1. 职业性肺病检查:对于从事粉尘、烟雾、有害化学物质接触较多的工作岗位,需要进行职业性肺病检查。
这种检查一般包括胸部X 光片、肺功能测定、痰液检查等,旨在早期发现和预防职业性肺病的发生。
2. 职业性皮肤病检查:对于接触化学品、溶剂、重金属等职业群体,需要进行职业性皮肤病检查。
这种检查一般包括皮肤病病史记录、皮肤检查、皮肤过敏试验等,旨在早期发现和治疗职业性皮肤病。
3. 职业性聋哑检查:对于从事噪音环境下工作的职业人群,需要进行职业性聋哑检查。
这种检查一般包括听力测试、耳蜗图检查等,旨在早期发现和预防职业性聋哑的发生。
三、特定职业健康检查类别1. 高温环境工作者健康检查:对于从事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群,需要进行高温环境工作者健康检查。
这种检查一般包括体温测量、血液粘稠度检查、血尿酸测定等,旨在早期发现和预防高温环境引起的疾病。
2. 农药接触工作者健康检查:对于从事农药接触工作的人群,需要进行农药接触工作者健康检查。
这种检查一般包括血液农药残留测定、尿液农药代谢产物测定等,旨在早期发现和预防农药中毒。
2-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 告,采取下列措施: a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 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b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 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c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 和医学观察;
d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 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 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 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 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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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尘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石棉尘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其他粉尘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1、目标疾病 职业病:十三种尘肺、煤 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石棉所致肺癌、间 皮瘤。 • 2、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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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 • 植物性粉尘:棉、亚麻、枯草等; 人工有机粉尘:有机染料、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 。 3、混合性粉尘。 (三)来源 1、按生产方式: 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 最主要的来源 固体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或爆破 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汽在空气中凝结或炭化形成固 体微粒 固体粉状物的包装、运输、混合、搅拌。
• 2、分散度:粉尘粉碎程度。直径(μ)表示 ; • 分散度越高→沉降速度慢→存留时间长 →进入机体多,反之则少;分散度高→在呼 吸道的储留分散度大的时间长,比表面积大 。 • 质量:分散度相同,质量大的粒子危害 大。 • 呼吸性粉尘卫生学意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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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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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体检规范
职业健康体检规范篇一: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4.1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挂靠在xxxx)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从业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从业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公司xxxx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离退从业员工的离岗体检工作。
4.4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从业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工作程序5.1 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5.2.1从事生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5.3.1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煤矿对准备到煤矿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中毒症状及案例分析
苯的慢性毒作用主要是引起骨髓造血障碍。
长期吸入一定浓度的苯可引起慢性中毒,有头晕、头痛、无力、失眠、多梦多神经衰弱症状,或齿龈、皮肤出血,女性月经失调或过多。
血液变化是主要表现,开始先有白细胞减少,以后出现血小板减少和贫血,重者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2.慢性铅中毒症状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铅烟或铅尘,感到头晕、头痛、失眠、多梦、无力、并有腹胀、腹部隐痛、便秘等症状,为轻度铅中毒。
病情加重时,可有腹部阵发性绞痛(铅绞痛)、伸肌无力,胶端麻木、四肢末端呈手套袜套样感觉障碍、贫血。
严重中毒时,出现铅麻痹(腕下垂)或中毒性脑病。
3.慢性正已烷中毒症状主要通过呼吸道、皮肤及胃肠道吸入人体。
最常见的早期症状是四肢(偶见面部)远端感觉异常,自觉对称性指及趾端麻木。
对痛觉、触觉感觉迟钝。
严重者出现肌无力,握拳无力,难提重物,甚至垂足、垂腕,行走困难,并伴有头晕、头痛、疲乏、心跳、手心多汗等,周围神经病变。
高浓度接触可引起肝肾损害。
4.慢性三氯乙烯中毒症状主要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吸收入体内。
早期中毒者自诉食欲减退,腹胀,有恶心、呕吐、肝区痛,伴头晕、失眠、乏力等症状。
部分病人会出现痛,触觉障碍,胸部压痛感,心跳,心律不齐。
长期皮肤接触可出现皮炎、湿疹、大疱,易继发感染。
急性中毒会在吸入高浓度三氯乙烯后发生头晕、乏力、心跳、颜面潮红、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甚至意识模糊、神经损害、肝肾损害,少数病人出现药疹样皮炎。
5.慢性锰中毒症状主要经呼吸道吸入含锰烟及锰尘引起中毒。
早期主要是出现头晕、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嗜睡等神经衰弱症状,并觉下肢乏力、沉重、四肢酸痛、腓肠肌痉挛,肌张力增高(尿锰、发锰升高);严重时损伤大脑维体外系神经,出现行走不协调、口吃、语言单调,表情呆板,情绪易激动,肌张力增高,甚至出现“胸难样步伐”、“顿座”、手指震颤、摇头、眼球突出、脑萎缩等严重症状。
6.慢性汞中毒症状主要以汞蒸汽形态经呼吸道吸入人体。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
3. 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中毒:铅作业、苯作业 粉尘作业:尘肺 物理因素:噪声
•
3.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3.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贫血
(2) 卟啉病
(3) 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贫血症状,如 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 四肢麻木等
•
3.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
3.2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3.2.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 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 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 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 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 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 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 急医学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
•
c. 离岗时健康检查 凡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
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 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 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d.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 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
,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 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 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 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 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既是对员工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几种:岗前健康检查:凡新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症,确定受检者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建立健康档案,为就业后定期体检追踪观察或诊断职业病留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在一定时间间隔内都应该进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以及其他疾病。
体检间隔时间一般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而定。
当发生生产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对有关人员需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以便了解这些人员的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以及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检查内容除一般项目外,重点针对可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定一些特殊项目。
必要时有关人员会在现场采集一些样品。
离岗健康检查:近几年常出现有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查出职业病。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离岗前应进行一次离岗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处理: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
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其处理原则是调离工作岗位,第 2 页共 4 页安排合适工作;通过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的配合,对有关疾病进行积极治疗。
对职业病人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治疗、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资、医疗费用等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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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中确定目标疾病的的程序
职业健康检查中确定目标疾病的的程序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查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或拟从事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
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1、职业禁忌证确定程序如既往有明确的病史记录,即可确定目标疾病为职业禁忌证;如首次检查发现异常,须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并参考病史、职业接触史、相关检查结果来明确诊断,给出相关建议。
如首次检查发现异常,复查后仍异常,但未达到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诊断标准,应参考病史、职业接触史,根据具体情况缩短复查周期,进行跟踪随访。
2、疑似职业病确定程序检查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异常结果,必要时须予以复查核实。
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与检查异常存在关联,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参考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可排除其他疾病。
提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附录5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铅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主要通过呼吸道、消化道进入人体。
在生产中接触铅烟、铅尘可能引起职业危害。
短时间吸收大剂量铅,可能引起急性或亚急性铅中毒,主要表现为贫血、腹绞痛、中毒性肝病、尿铅增高等,职业接触主要导致慢性铅中毒。
长期接触铅能引起慢性铅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食欲不振、腹痛、便秘、贫血、周围神经病、尿铅升高。
2、四乙基铅四乙基铅为无色粘稠液体,主要以呼吸道侵入体内,皮肤和消化道也可吸收。
四乙基铅脂溶性强,吸收后以脑、肝、肾中含量最高,是强烈的神经毒物。
短时间接触大剂量四乙基铅可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类神经症状,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精神障碍症状,严重时可导致癫痫、意识障碍呈遭妄状态或昏迷。
长期接触可引起失眠、多梦、食欲不振、头晕、头痛、记忆力减退、多汗等神经衰弱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症状。
3、汞金属汞主要以蒸汽形式经呼吸道吸收进入人体,汞的无机化合物主要经过呼吸道吸收,在脂溶性介质作用下,也可以通过皮肤吸收。
职业中毒诊断新标准
2 GBZ68-2008 职 业 性 苯 中 毒 诊 断 标 准 2008-12-1 2008-12-1 (代替.GBZ68-2002)
3 GBZ91-2008 职 业性 急性酚 中毒诊 断标 2008-6-6 2008-6-6 准(代替.GBZ91-2002)
4 GBZ92-2008 职 业 性 高 原 病 诊 断 标 准 2008-12-1 2008-12-1 (代替.GBZ92-2002)
1、磷中毒 2、慢性砷中毒 3、急性砷化氢中毒 4、工业性氟病 5、急性氯气中毒 6、急性光气中毒 7、急性氨中毒 8、急性氮氧化合物中毒 9、急性二氧化硫中毒 10、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11、急性硫化氢中毒 12、急性磷化氢中毒 13、 二硫化碳中毒
4
有机化合物中毒(24)
1、苯中毒 2、急性甲苯中毒 3、慢性正己烷中毒 4、急性溴甲烷中毒 5、急性二氯乙烷中毒 6、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7、氯乙烯中毒 8、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9、慢性氯丙烯中毒 10、急性氯丁二烯中毒
01
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 2009 -03- 2 00 8 - 11-
准(代替.GBZ51-2002)
16
01
职 业 诊 断 名 词 术 语 ( 代 2009-03- 2008-11-
替.GBZ157-2002)
16
01
16
三、学习常用的职业中毒诊断 新标准
替.GBZ70-2002)
16
0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 2009 -03- 2 00 8 - 11-
系 统 疾 病 诊 断 标 准 ( 代 16
01
替.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 2009 -03- 2 00 8 - 1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及健康体检档案网上查询简介
三、职业病鉴定程序(续)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 定,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 业 病 鉴 定 程 序
申请者提交《职业病 鉴定申请书》及相关
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
职业病的特点(续)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无特效治疗方法,应 着眼于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6、从病因学上说,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 的,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
职业病:
主要发生在职业人群 特异病因 职业暴露是最基本的
因素 享受职业病待遇
工作相关疾病:
多数发生在普通人群中 多病因疾病 职业暴露是多病因中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 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 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 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 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三、职业病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 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 诊断机构所在的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鉴定。
一个因素 不享受职业病待遇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 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 业病诊断。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
职业病认定标准一览表摘要:1.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用人单位的责任2.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3.职业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4.职业病认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正文:在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制定了一系列职业病认定标准和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到职业病危害。
一、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定期、离岗时以及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体检机构发现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三、职业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目前在我国职业病目录中共有132 种疾病,大概包括了十大类,如尘肺(煤工尘肺)、职业放射疾病(外照射慢性放谢病)、职业中毒(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减压病、中暑)、生物因素职业(森林脑炎)、职业皮肤病(光敏性皮炎)、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电光眼)、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嗓声聋)、职业性肿瘤(间皮癌)、其它疾病(包括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确诊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机构承担。
四、职业病认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疾病;3、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部门进行卫生机构承担诊断;4、诊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前言各类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颁发的“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故能够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者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含下列若干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诊断;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原性粹死的诊断;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的诊断;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本标准规定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的总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汲取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切实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6.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二)职业病鉴定1.申请人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单数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
专家名单一式两份。
一份用信封封存,由申请人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2.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保证每次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中毒诊断
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中毒诊断一般体检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属常规体检,以查五官科、心、肝、肾、肺、泌尿科、妇科等为主,以发现常见病,得到早期治疗,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1)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
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2)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
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
如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作业,可能引起铅中毒,因此要检测血铅或尿铅。
(3)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
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4)职业健康体检不是所有医院都能进行,应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对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对劳动者身体进行的特定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应在劳动者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前完成。
对于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主要目的是掌握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便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
上岗前为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不是剥夺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是保护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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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中毒
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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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中毒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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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体检是用人单位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属常规体检,以查五官科、心、肝、肾、肺、泌尿科、妇科等为主,以发现常见病,得到早期治疗,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
(1)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
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2)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
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
如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作业,可能引起铅中毒,因此要检测血铅或尿铅。
(3)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
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4)职业健康体检不是所有医院都能进行,应由取得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对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对劳动者身体进行的特定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应在劳动者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前完成。
对于即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主要目的是掌握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便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
上岗前为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不是剥夺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是
保护其身体健康。
在岗期间必须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对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的检查。
20xx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接触不同有害物质作业劳动者的体检周期、体检项目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病患者、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和对“观察对象”进行动态观察,以便将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症或有早期职业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工作。
此外,通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还可以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的健康变化,并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有害作业前所进行的全面健康检查。
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有毒作业时的健康状况。
对于从事有毒作业的劳动者来说,离岗时的体检结果非常重要,这是劳动者一旦患职业中毒应该从哪里获取
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应尽量安排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为宜,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体检。
用人单位如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劳动者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可诊断职业中毒的机构
国家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中毒的诊断。
申请职业中毒诊断需要准备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有害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通风排毒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数据、个
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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