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四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为中心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会主席,且董事会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而独立董事通常是无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士。
美国公司还设有监事会,负责审查会计事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强调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和股东治理。
公司高管通常有很高的激励机制,如期权、股票等,以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股东治理方面,美国公司通常采用代理投票制度,即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则选择公司高管,同时还要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以实现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监督和约束。
英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类似于美国公司,也是以股东为中心,但更加注重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国法律要求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置独立董事,以保障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英国公司也比较注重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并要求公司公开披露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情况等。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而言较为特殊,与美国和英国存在明显的差异。
日本公司通常采用持股公司制,即由控股公司去管辖其下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集中管理和调配资金和资源。
日本公司为维护公司稳定和员工权益,通常采用“包容型管理”和“终身雇佣制”,即对员工较为保护,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中也会比较注重内部协调和人际关系等。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对而言比较特殊,通常采用“双重监管模式”,即由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来管理公司。
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工作,而监事会则负责审查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德国公司还注重与股东和员工的长期利益相关性,公司治理结构也比较注重内部协调和沟通。
启示:从以上比较可见,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差异和特点。
针对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强调股东治理和高管激励。
美、日、德股权结构特点及其启示
提高公 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义。 卷 鉴于这种分析 , 国公司的股权 结构 , 4 . 、 我 应是 , 持股 法人机构持股和 - z
国家持股比重适当的股 权结构 。 即构建股权适度集 中的公司治理模 式。 【 关键词】 股权结构 ; 国际比较 ; 股权 结构设计
【 中图分类号】 F3 80
持股到个人股东与机构股东共同持股的演进。美 国经 济 的主体是私有经济 ,这种经济是以个人产权制度为 基础的, 所以在美国自由市场经济 的早期 , 美国的企业
几乎全部是由个人股东持股 的。美 国上市公司的股权
受到作为股权终极所有者的 结构以金 融投资机构为主 的美 国模式为主要特征 , 具 为这些私人投资者的代理 , 广大个人股东短期获利要求的制约 ,要分散投资风险 , 体表 现 为 : 实现基金的优化配置 。 因此 , 个人和 1 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持股 为主。美 国公司的资 不断改变投资组合 , . 从 产 主要来 自于个人和机 构投资者 ,o世纪 7 2 O年代开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短期性质促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 , 始 , 国股票市场上出现 了股份从分散走 向集中的趋 美、Βιβλιοθήκη 以金融投资机构为主的美国模式
美国上市公 司的持股 主体经历 了由个人股东完全
l %左右, 因而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很高。 3 . 股权流动性强。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
流动性较强 , 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较差。由于美国公司 的持股主体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为主, 个人股东的持股 目的主要是追逐股息和股价差额收益, 而机构投资者作
的股票 就 占到德 国上 市 公 司股 票 的 5%左 右 , 且一 些 0 并
全能大银行常常从债权人开始发展成为企业的大股东。 因此 , 银行在许多公 司监事会 中占有席位 , 并直接影响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行规则。
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1.一般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淡化,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有几十万、上百万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
2. 在董事会中,美国公司强调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董事。
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
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现在仍与公司保持着重要的商业联系的人员。
外部董事包括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
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2.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
美、日、德三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美、日、德三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摘要:有关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是20世纪末出现的最大企业问题。
它涉及了经营学、经济学、法学和理论学等各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由于所处的政治、历史、经济、法律、文化等等环境的不同,所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也就不同。
但是,各国的企业发展又是千丝万缕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认真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发展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研究,在日、美、欧等先进国家和地区是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这些比较研究都是围绕发达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而进行的,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则很少包含在内。
中国已于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因此,在参考先进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的前提下,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研究,对经济转轨期的中国企业构建合理的中国公司治理构建大有裨益。
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有许多,在此,以美、日、德三国为例。
日本的治理结构—内部治理:股权结构:日本股东会形式的色彩较浓,这是因为日本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供货厂商等在股东中占有很大比例,持股人多为金融机构及实业公司一类的法人,因此其他股东的声音很难反映到公司的经营层。
控制、制衡结构:日本模式是一种双层制,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两者分立,彼此没有隶属关系。
国外公司治理对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启示
国外公司治理对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启示各国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模式的特点发达国家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即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
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区别,它们在公司股权结构、及职工的作用力一面都有不同的特点。
1.美国公司股权具有分散性、高度流动性以及以机构持股为主。
由于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最成熟的证券市场,具有反对金融集聚的传统,因此,美国的公司主要靠在证券市场上直接筹集资金,其股权结构中自然人股东占的比重较多,这就造成了美国大公司股权十分分散的状况。
公司股权的分散性又产生了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特点。
股权分散在所有者中产生了一个“搭便车”的现象。
为避免自己成为“搭便车”的牺牲品,一般自然人股东持股的目的是从股票增值中获得收益,而并不关心经理的工作绩效。
2.德国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
德国的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权威部门对持股的管制比较宽,因此公司交叉持股比较普遍,这就造成德国公司股权集中程度比较高。
德国公司持股主体是银行、保险公司、实业公司和创业家族,而非自然人股东。
德国公司交叉持股比较普遍,股权集中程度比较高,交叉持股企业很少轻易或频繁地变动股权,一力一面使股权流动受到限制,使企业的经营者将企业的扩展、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投资于长期项目,另一力一面也导致了德国公开资本市场的发育迟缓和相对落后。
3.以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日本公司股权结构。
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或环形持股,形成银行、企业、保险业、商业服务业等一系列法人之间的互相渗透和监督网络,整个集团形成大股东会,企业间形成了以产权为纽带的牢固协作关系。
这种股权结构的独特性,即大部分股票都是由“友好的”、“稳定的”股东持有的特征,对于维持企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抵御敌对企业的兼并收购有很大作用。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启示1.根据本国的国情,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
美_日_德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_兼论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_
关于“ 公司治理” 最早可追溯到亚当 ·斯密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哪个对经济发展更为有效的判断, 但终归来讲股份制的产生是“ 公司治理” 的基础。
杰克逊和安东尼认为:“ 公司治理通常可分为四个主要方面即独立董事、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和经理层薪酬。
……”[1]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 抽象而言, 不仅是公司与股东之关系,而应将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纳入考量, 以达成增加股东称其利益之目标, 如此始称完态 [2]。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说法也是不完全相同, 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等同于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 根据 1998年联合国经合组织颁布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和美国、德国等公司法专家的意见, 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有着本质的不同, 新一轮公司治理结构的讨论结果是侧重于“ 如何设计一个尽可能高效的管理机构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同时提高股份的价值。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 (一美国模式英美公司法采“ 一元制” 模式, 公司不设监事会, 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成。
1. 股东大会理论上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而大型公开公司多数是公众持股, 所以股东分散, 组织松散, 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他们对经营事务的主要参与就是批准由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层所提出的董事人选。
根据美国授权性公司法规范《 1984年示范公司法》(M BCA 和各州有关公司立法之规定, 股东大会的权利大多仅限于法律和公司法章程中的明确列举。
2. 董事会理论上是由股东选出董事, 组成董事会,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通过代理制度进行选举的股票持有者并没有完全的、自主选择的权力, 董事会的候选人通常是由董事会的委员会选出来的, 他们只是对其投赞成或反对票而已。
董事会作为业务执行机关, 除了履行传统的基本职责之外, 比其他国家公司的董事会有着更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加强其自身的内部监督, 立法一般要求必须有外部董事介入, 并且多数公司都是以外部董事为主 [3]59。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及对我国的
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企业治理的研究上,日美德三国的经验也受到了全世界的重视。
美国的企业治理一直突出以股东权益为中心,支持股东权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基础,其特点是权力集中,股东权力强大,监督机制健全,以及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监管机构。
美国的企业治理结构重视股东的利益,以及企业的公平、透明、有效的运作,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利益,这种治理结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重视公司的财务实力和公司治理结构,重视企业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德国注重企业治理的多元化,特别是重视劳动者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将劳动者作为参与企业治理的一个主体,德国企业治理结构也更加关注企业的健康发展。
日本企业治理结构强调总公司的核心地位,以及日本企业的特点,即企业内部的关系连续性和家族治理,强调企业的共同利益。
日本企业治理结构重视企业的财富和竞争力,关注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从美、德、日三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可以看出,每种治理结构都体现了其国家特色,同时也体现了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其中也可
以发现许多可借鉴的地方。
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也正在不断完善,从美、德、日三国企业治理结构中可以学习到许多,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治理的更好发展。
美德日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德日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特点经过百余年的探索,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发展成一套规范完备的制度体系。
综观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对经理层的有效激励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有效解决两权分离后出资人与经理层价值取向不一致的矛盾,美国的股东们通过对经理报酬的设计, 把经理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效绩挂起钩来, 以使经理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最多的财富。
但在实践中发现, 这种激励办法有其天生的弱点, 经理们会通过短期行为在支配资源的过程中尽最大可能为己谋利, 致使公司的长远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股东们又发明创造了新的激励措施, 即在坚持经理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绩效挂钩的原则的同时, 对经理实行股票认购期权制。
这样, 就把经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捆绑起来, 促使经理只有把公司经营管理好才能获取个人的最大利益。
美国公司通过对经理们的有效激励, 促进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2、健全的董事会制度是确保公司正确决策的有效措施。
美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按出资额度大小, 选举大股东参加董事会。
这种选择的理由是, 在同股同权的制度下, 大股东会更加关心自己的利益得失, 因此,比较而言, 大股东出任公司董事, 是最值得信赖的。
但实践看, 大股东在决策公司重大事项过程中往往片面考虑自身利益的得失, 忽视甚至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股东们对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又进行了重新设计, 于是美国公司董事会发展到第二阶段, 即选择擅长公司经营管理的非股东出任董事, 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独立董事, 目的是建立一个独立、公平的董事会。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出于中立地位, 不受公司左右, 能够客观、公正地维护股东权益。
目前, 美国绝大多数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同时, 董事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分别代表董事会执行不同的功能。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确定下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比较这四个国家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有助于了解治理的成功要素。
本文重点比较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提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 德国的董事会大多被组织为三种模式:一种是属于高管团队的行政董事会;第二种是组成地方股东代表德国投保者协会的职业董事;第三种是综合实务夏和行政主任报告的分析实务董事会。
这三种董事会模式中, 每一种都有利弊两面。
德国的公司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就是紧密的股东团体组织, 由它引导的选择过程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市场风险。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不受股东的控制, 而是由企业的管理者控制, 他们经常性地被授权行使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小, 并且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支持度也很低, 日本公司绩效比较差。
英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主要实体进行管理, 并将内部监督权赋予审计委员会。
同时, 英国拥有多年发展而来的占据重要地位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关注投资者保护是否满足其利益的象征性权利程序, 以及英国股份法的保护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以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中心,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管理董事组成。
现金股息, 举牌收购, 代理投资者这些新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应用, 这些政策禁止股东不公正地以及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对美国起到了抑制作用。
通过对德、日、英、美四国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的比较后, 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几个启示。
首先,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妥善处理股东的利益冲突, 其次, 股东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由特设小组监督公司经营, 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此外, 应完善适当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小股东参与和积极性, 引入先进的监督机制, 改善不良或失灵的治理实践等。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未来几年的经营绩效,如果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股价就会上涨,经营者就能赚取现价与未来股价之间的差价。
三:德日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特点
1:德日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为例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有上下位之别,前者是上位机关,后者是下位机关。具体而言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监事会的具体措施,选举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解体。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相当于美国的董事会。其主要职责一是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财务,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向监事会提供预决算报告,向股东提供有关信息;二是在公司内部,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对外是公司的法人机构。德国公司的董事会职责相当于日美国家公司中的经理班子。董事会成员必须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学有专长,一般不少于10人,每个董事都有明确的业务责任。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大公司董事会一
试比较英、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试比较英、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关于“公司治理”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哪个对经济发展更为有效的判断。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每一种治理方式都有其特点。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这四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各有特点,但它们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企业绩效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 .市场导向性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英、美、加)美英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被称作市场导向型结构或外部控制型治理结构。
既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为基础,公司股东主要依靠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充分利用产品、资本、经理市场的竞争机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激励的模式。
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的特点在于股东高度分散、流动性强,使得这些股东高度关注股票收益率的升降而非公司经营状况,简而言之,美英公司的股东用简便的“用脚投票”取代费心费力的“用手投票”。
公司治理中的激励约束机制是通过外部力量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股价的波动性得以实现。
这种治理结构要求有一个庞大、发达、有效率的资本市场,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以及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治理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的最高目标,注重分工和制衡,收入中红利的比例较大,资金回流到市场以维持股价。
管理人员的选择本身也是市场行为,流动性很大。
二.全能银行导向性的德国公司治理模式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主要作用。
德国基于“监督职责与经营职责分离”的理念所构建的双层制结构,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两者间实现业务监督和业务执行的分离。
监事会与董事会成员不得交叉,监事会的地位处于董事会之上,以确保其不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牵制地履行业务及财务的监督职能。
法人间交叉持股也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德国股票市场只是小而非资本主义化的股票市场,因而大多数公司以银行作为主要的财务支持。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及启示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领域,美国和日本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本文将对美、日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启示。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股东权益为核心,股东是公司决策的最终决策者。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高管、股东三部分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主席通常是公司CEO,但也可以是独立董事。
高管是公司的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股份和投票权。
股东通过投票来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针。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强调股东权益,注重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强调公司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高管、劳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企业内部和外部董事组成。
高管是公司的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劳工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与董事会和高管共同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
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也通过不同的机制参与公司治理。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共赢,注重公司的长期稳定和社会责任。
三、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美、日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着显著的差异。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股东权益为核心,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注重公司的短期利益和股东回报。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共赢,注重公司的长期稳定和社会责任。
具体来说,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强,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能够有效地制约高管的行为。
二是股东权益强,股东是公司的最终决策者,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针。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机制,其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运营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管机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其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是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成熟和规范。
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常用的模式是董事会模式。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和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通常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独立董事常常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美国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大量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情况的信息,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两层董事会模式为主要特点。
德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
监事会负责监督经理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的关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是以家族企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集团。
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团队构成。
董事会通常由公司内部的高管和外部的董事组成,公司内部高管对公司治理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公司还存在着横亘式股东结构,即大股东之间彼此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从上述国际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构成和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自于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和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利益纠葛。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p
【 正 文 】 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行规则。
可以说,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高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司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纵观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其基本原理相同,但在具体设计和运行上却各具特色。
其中以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
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吸取其精华,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美国的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与这种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特点。
1.一般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淡化。
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有几十万、上百万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
例如,美国最大的企业——通用汽车公司,它的股东人数多达200多万,股票总数为4亿股,平均每个股东只持有200股。
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股东,包括各种基金会、人寿保险、投资信托、慈善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
机构投资者除了具有中介性质(代理人)和持股较集中的特点外,在投资目的和行为上与个人股东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直接的投资收益,对与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并不感兴趣,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率不高,就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
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力比较弱。
一些经营者甚至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谋利,所以美国的企业家的收入是全世界最高的。
2.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美、日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及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启示
企业研究论文美、日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及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启示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中国民营企业的家族制度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拟从分析美、日两个比较典型国家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过程入手,从中总结出其治理结构变迁的一般规律,以期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有所借鉴。
一美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美国的企业以业主制和合伙制为主,企业实行高度的个人管理,出资者就是经营者,老板和经理合二为一。
1840年以后,美国的铁路企业第一次出现了专业的经理人员,官僚管理开始取代个人管理,管理层级制度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
到1860年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了某种类型的普通公司法,公司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而业主制和合伙制的企业则不断萎缩。
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美国企业兴起了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运动,在企业兼并浪潮中,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逐步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前,美国的企业治理结构都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式单边治理模式,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更是如此,股份制企业也不例外。
出资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行使企业的控制权,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并独占企业的剩余;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是企业的雇员,他们接受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雇佣,执行其生产经营决策。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股东数目急剧增加,股份持有极度分散,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被大大削弱,企业控制权开始转移到经理人员手中,经理人员则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
这就是所谓的"经理革命",它直接带来了美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物质资本所有者凭借拥有的股份参与企业分红,更多地在股票市场上通过"用脚投票"实施股权约束。
经理人员事实上拥有了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
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第一个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之后,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开始在美国盛行。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规范的管理、监督和决策程序,目的是确保公司在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探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启示。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民主为核心,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股东有权利选择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投票审批公司各项决策。
此外,美国股票交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遵守透明度、公开性和问责性的原则。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是能够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缺点是可能会忽视一些非股东利益,例如员工和环境等。
因此,近年来美国公司也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发展。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双重治理模式为特点,即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监督管理公司,其中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
德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仅代表股东利益,而且还代表公司内部股份制的利益。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了员工参与和内部利益,缺点是可能会降低公司治理效率。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关系型治理为特点,即通过长期的信任关系和合作来决策和监督公司。
此外,日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充分考虑了员工参与和社会责任。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是强调长期稳定和协作,缺点是可能会忽视股东权益和透明度原则。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制为基础,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强调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平等、透明度和问责性。
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股权分散等,导致公司治理效率和股东权益保护不足。
国际比较的经验表明,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各有优劣,不能简单地套用他国经验。
我国未来应该借鉴各国优秀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内部控制和股权保护,同时兼顾员工参与和社会责任,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美、日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及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启示
美、日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及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启示【摘要】家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美国和日本作为两个家族企业发展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治理结构变迁给我国民营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传统上,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往往以家族成员控制为主,缺乏专业化和独立性。
随着时代变革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和日本的家族企业开始向专业化、多元化的治理结构转变,注重董事会独立性和企业治理的透明度。
这为我国民营企业提出了要加强企业家精神和专业经营管理能力的启示。
美国和日本家族企业的成功经验也提示我们应加强家族企业的现代化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治理结构。
对我国民营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实现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美国、日本、变迁、启示、传统特点、现代化、民营企业、发展。
1. 引言1.1 美、日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及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启示在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美国和日本作为家族企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美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始于20世纪中叶,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家族式管理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美国家族企业开始引入专业化的经营团队,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并重视家族成员的管理能力和股权激励机制,实现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代化。
日本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则更注重企业文化和家族价值观的传承。
日本的家族企业在寻求继承人时更加重视家族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也在董事会设置上保持了家族成员的参与,实现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平衡发展。
这些变迁给我国民营企业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独立的董事会可以有效减少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能力。
在家族传统和企业文化传承上,也需要民营企业注重家族价值观的培育和传承,建立健全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行规则。
可以说,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高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司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纵观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其基本原理相同,但在具体设计和运行上却各具特色。
其中以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
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吸取其精华,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美国的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与这种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特点。
1.一般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淡化。
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有几十万、上百万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
例如,美国最大的企业——通用汽车公司,它的股东人数多达200多万,股票总数为4亿股,平均每个股东只持有200股。
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股东,包括各种基金会、人寿保险、投资信托、慈善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
机构投资者除了具有中介性质(代理人)和持股较集中的特点外,在投资目的和行为上与个人股东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直接的投资收益,对与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并不感兴趣,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率不高,就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
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力比较弱。
一些经营者甚至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谋利,所以美国的企业家的收入是全世界最高的。
2.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美国公司虽然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会中设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事务。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兼论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强制
性"规定,监事会作为必备常设机关。根据现行
公司法
54、55、119条的规定,其监督权包括法
定和章程所确定的
7大项权力(含一个概括性
内容)。然而其主要是以会议形式存在,其会议
结束或正在筹备期间的监督职能很可能因为监
事会的原因而处于
"监督的真空状态
行选举的股票持有者并没有完全的、自主选择
的权力,董事会的候选人通常是由董事会的委
员会选出来的,他们只是对其投赞成或反对票
而已。
3.高级管理层。一般被冠以不同的专有名
词作为指示,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
等,其中首席执行官(CEO)的地位尤为重要,负
责指导公司的管理团队,对公司的兴衰担负全
事件的全部处分权或者是某一个具体的处分
权。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一)应当加强我国独立董事的适用范围并
完善该制度
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保障机制立法规定力度不够。本文认
为,立法上应当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
原则,严格界定独立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同时
还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
事会制度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
52条第
4款
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没有规定。
独立监事应当作为监事会的主要构成人员,使
其报酬独立于董事会或是管理层,德国、日本的
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这两个国家的法律都将
对监事报酬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司,由股东大会
决定或是授权公司章程规定。
(三)立法上应协调董事会委员会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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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号】1-3388 【原文出处】中国工业经济【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611【原刊页号】75-80【分类号】F31【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作者】李续忠【复印期号】199703【标题】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启示【正文】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行规则。
可以说,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高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司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纵观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其基本原理相同,但在具体设计和运行上却各具特色。
其中以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
认真研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吸取其精华,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美国的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与这种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特点。
1.一般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比较淡化。
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有几十万、上百万个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
例如,美国最大的企业——通用汽车公司,它的股东人数多达200多万,股票总数为4亿股,平均每个股东只持有200股。
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股东,包括各种基金会、人寿保险、投资信托、慈善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
机构投资者除了具有中介性质(代理人)和持股较集中的特点外,在投资目的和行为上与个人股东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直接的投资收益,对与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并不感兴趣,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率不高,就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
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力比较弱。
一些经营者甚至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谋利,所以美国的企业家的收入是全世界最高的。
2.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美国公司虽然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会中设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事务。
纽约股票交易所明确规定,凡是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美国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成立至少包括2名外聘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①a],其职责一是向股东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报告;二是向公众报告该公司董事们的薪水和奖金。
在董事会中,美国公司强调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董事。
据有关方面调查,美国公司有3/4的董事会内有一个以上的外部董事。
如营业额高达数百亿美元的摩托罗拉公司共有17个董事,其中有9人不是本公司的股东,而是从公司外请来的。
这些外聘董事分别是国家科学协会会长、洗发精公司董事长、百货公司总经理、快餐店总经理、IBM公司副总经理、商学院院长和着名律师等。
有的公司外聘董事的比例高达3/4。
公司外聘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吸收更多的智力,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运作。
这说明,美国公司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注重建立获得忠告与建议的渠道,但更重要的是这样做有利于实现管理机构内部在权力和利益上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3.激励经理人员的主要手段是股票期权制度(Stock Option)。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使经理人员尽其努力为股东谋取利益的最佳办法之一,是为他们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将其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
由于股东的收益来自分红和股票增值,分红的数量又影响到股票的增值,因此,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
公司经营良好,分红增加,股价随之上涨,反之就下降。
美国公司据此设计了为激励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制度。
标准的期权制度是,授予经理在今后10年内以给期权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条件是2~4年后才能卖)的权利。
这样,如果以后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经理人员就能赚得现价与以后股价之间的差价。
股票期权制度在美国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安排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经理人员总报酬的1/3左右是以股票期权为基础的。
以上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特点的考察表明,由于美国的个人股东和具有个人股东行为的机构持股者比重大,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对公司实现强有力的间接控制。
股票分红率成为评价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标准,这就决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方向和利益分配方面不得不向个人股东倾斜,否则,股东会因对在任董事会和经理的不满而抛售股票,从而使公司面临被兼并的危险。
因此,这种约束机制的正效应在于刺激董事会和经理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的主要奋斗目标,而负效应是迫于股东分红的强大压力,经营者只能偏重于追求短期盈利,从而导致公司经营行为短期化。
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于其独特的法人相互持股和主银行制的股权结构而呈现出不同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1.以法人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在日本,控制公司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企业。
1989年,在日本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中,法人股东的持股率高达72.8%,个人股东的持股率只有22.6%,且极其分散,因此,个人股东在日本公司的权力体系中基本上不起作用。
根据日本《商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拥有任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对公司经营大政方针作出决策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却形同虚设。
95%以上的股东大会是在30分钟以内完成的,会上一般只有经营者对某项议案作单方面的说明而没有股东的质疑,股东大会所起的作用大多是按董事会的提案表决通过其事先决定的事项,使经营者的决策合法化。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互相持股的关系,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他们一般不反对董事会的提案,从而在股东大会上形成一种支持企业经营者的强大力量。
在日本,法人股东相互持股的主要动机并不是在于获取股票投资收益,而在于加强企业间的业务联系,通过长期稳定合作经营增加公司的利润。
因此,法人股东持股行为具有较少的投机性,即使在公司经营不理想,收益很低时,法人股东也不轻易出售股票。
他们认为,为了短期的投资收益而以抛售股票的方式去损害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信贷银行是不值得的。
这样一来,法人持股的结果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经营者集团,即由相互信任、支持和配合的企业家控制着公司。
日本公司高度的管理自主权和高积累发展模式以及经营者能以较大的自由度去追求经营行为长期化,概源于此。
当然,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也有其弊端,一是对分散的个人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二是容易形成垄断,三是造成股票市场供不应求,股价上扬,形成“泡沫经济”。
2.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公司外部。
日本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一般是由企业内部产生,通常是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在本企业中一步步升迁上来的。
大多数董事由公司各事业部部长或分厂的领导兼任。
日本公司中普遍设立由主要董事组成的常务委员会,作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有执行机构的功能。
这样,以总经理为首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其本身既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政领导人掌握执行权,这种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的公司,占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的92.8%。
在公司内部,从社长、总经理到董事,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构成了日本公司权力制度的一大特色”[①b]。
在董事由公司内部产生,社长和总经理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的情况下,谁来对公司经营者实施约束呢?从前面法人相互持股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由若干个公司相互持股,必然会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在一个企业集团中,社长会、总经理会实际上就是大股东会,大股东会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当然居主导地位。
如果企业集团内的某个公司经营绩效差或经营不力,这种大股东会就会意见一致地罢免其经营者。
例如,日本三井集团的三越百货公司前社长岗田茂被解职的经过,就清楚地反映这种来自公司之外的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公司之外的监督和约束还来自主银行。
在日本,由于公司自有资本率很低,投资以间接融资为主,因此,银行被允许可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票。
由一个或几个有影响的银行持有一个公司最多或近于最多份额股票的银行,称之为主银行,日本的主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积极作用。
以银行贷款为基础的“相机性控制”机制使银行能在企业正常经营时不加干预,而在经营不佳时将控制权自动转向主银行。
事实上,主银行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是为了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以确保自己投资和贷款的安全。
由于主银行特殊的地位,当公司财务出现问题,经营绩效恶化时,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大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②b]其行为方式与一般大股东没有区别。
3.以低薪和很高的社会声望成功地实现了对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
通常认为,只有高报酬才能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
但在日本并非如此。
有资料表明,日本公司高层经理的年薪一般是普通员工的5倍,这还是税前的,税后大约是普通员工的3倍左右。
就整体而言,日本公司的经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无疑是有口皆碑的,但其所得与美国的经理人员近乎天文数字的高报酬相比,的确是相当低的。
日本经济学家长谷川太郎认为,日本公司以低薪成功地实现了对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的关键在于日本公司经理要以个人财产为公司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日本公司经理努力工作的动力还来自于对“社会地位和声望”这种无形收益的追求[①c]。
除了上述原因外,我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理的劳动是一种专用性很强的资产,而且面临的是一个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
公司经理为培育自己的管理能力所付出的代价越大,他们改变职业的成本也就越昂贵。
经理工作的这一特性会迫使经理人员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尽可能维持契约关系的连续性。
事实上,在社会生产高度专业化的社会中,资产专用性是约束经营者减少“道德风险”,对公司经理施以卓有成效激励的重要内因。
三、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主要有两条:1.以“监事会”之名行使董事会职能,以“董事会”之名行使经理人员职能。
在德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监事会的具体措施,选举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解体。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相当于日美等国家的董事会,其主要职责一是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财务,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
德国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与董事会成员相互交叉任职,这与日美等国家不同,但公司董事长可担任下属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每年一般开会3~4次,会议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有决定权。
在德国,社会上的普遍看法是,在公司监事会占有一席之地是一种很高的荣誉。
董事会(Vorstand,也有人译成理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