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前言国有企业是国家资产的代表和管理者。
由于国有企业拥有广泛的资源和巨大的资本投资,因此执行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对它们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有效应对各种外部和内部风险,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总体要求本办法的总体要求是: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构建依法依规、有效高效、制度完备、人人有责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提高国有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和财务稳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增收。
三、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科学客观性原则。
拟定风险管理计划和执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依据和科学方法的基础上,不得出现主观或偏见,避免风险的未必性和随意性。
(二)风险主导性原则。
以风险为主导,从制定计划到执行,从内部控制到外部监督,全面掌握风险情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风险的发展方向,防范风险的扩散和深入化。
(三)逐步推进风险管理原则。
国有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按照风险管理的尺度要求逐步推进高效、可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实现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依法依规原则。
国有企业在执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时,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和内部制度要求,从合规的角度出发,合理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
(五)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过程,应该综合考虑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等等。
四、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基本内容如下:(一)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确立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职责、授权、评估和监管机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工作机构。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三篇)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一、概述为了加强和规范组织内部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内部所有职工、部门和项目。
三、管理制度的内容1. 组织结构:明确组织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图。
2. 决策流程:规定各种决策的流程和决策参与方,确保决策的科学和高效。
3. 部门协作: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责任划分,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定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 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6. 财务管理:制定财务预算、审计、报告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运用和监控。
7. 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组织的信息安全和数据的机密性。
8. 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管理的规范和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9. 安全环保管理:建立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对环境的保护。
10. 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
11. 纠纷处理: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解决组织内部纠纷和争议。
四、管理制度的执行1. 负责人:任命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培训:组织内部进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3.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和评估。
4. 效果评估:定期对管理制度试行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
五、管理制度的修改1. 需求分析:对管理制度的试行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 修改方案:根据需求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修改方案。
3. 质量审核:对修改方案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修改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批准发布:由相应的管理人员批准修改方案,并发布到组织内部。
5. 培训落实:对管理制度修改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和理解修改内容。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二年一月四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章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
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国家计委1983年2月2日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工程项目监管专户管理试行办法
工程项目监管专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规范工程项目资金监管行为,保障项目资金
的安全和合法性,提高工程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第一节监管专户的设立
监管专户是指为工程项目建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用于收纳工程
项目资金和支付工程项目相关费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监管专户的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管专户进行检查,确保监管专户资金的
安全合规。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做好
监管专户的日常账务工作,确保监管专户的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第三章工程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一节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工程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面要在资金回笼和支付方面以及财务管理中切实贯彻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节费用的管理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操作,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或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面也应该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工程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管
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分类与保护
第五条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其他林地。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第七条商品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经营、利用。
第八条其他林地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林地利用与管理
第九条林地利用应符合林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林地使用者应保护林地生态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林地的活动。
第十一条林地的采伐、更新、改造等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林地监管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林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林地。
第十四条对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生成的符合《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示例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应以正式文件为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一、岗位设置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岗位与人员能力的最佳匹配。
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单位的性质、职能和发展需要,以及员工的专业特长、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规划。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技能要求和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岗位类别和等级。
常见的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
每个类别内应设置若干等级,以体现岗位间的层次和差异。
三、岗位设置程序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类别、等级、数量等。
岗位设置方案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岗位设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岗位使用与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能力,合理调配和使用岗位。
岗位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员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岗位调整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岗位聘用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和聘用员工。
聘用员工应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技能要求。
对员工的考核应全面、客观、公正,以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六、岗位薪酬与待遇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薪酬标准和待遇水平。
薪酬与待遇应与岗位类别、等级和工作绩效相挂钩,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七、岗位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岗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岗位设置、使用、调整、聘用、考核和薪酬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岗位设置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优化管理制度和措施。
以上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财预[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财预[2002]3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试行管理办法
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是指在一个组织中进行试验性的管理方法来解决问题和提高效率的一种探索性措施。
本文将以2000字的篇幅来介绍一种试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首先,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个明确的目标。
这个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并且能够与组织的整体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例如,一个制造业公司试行管理办法的目标可能是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废品率等。
在设定目标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目标的具体指标和达成时间,以便能够对试行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
其次,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个明确的试行期限。
试行期限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建议在3个月至半年之间。
这样可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数据、评估效果,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在设定试行期限的时候,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沟通,以便更好地获取反馈和支持。
第三,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权限。
在试行期间,应该明确指派专人负责全面监督和推动试行工作。
这个人应该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能够灵活应对问题和调整方案。
此外,需要分配适当的资源和权限,以便能够顺利推进试行工作。
第四,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在试行期间,应该定期组织会议或座谈会,邀请相关人员对试行工作进行评价和反馈。
此外,应该建立一个反馈渠道,方便员工随时提出问题和建议。
通过及时了解问题和需求,可以迅速调整和改进试行方案,以便更好地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机制。
在试行期满后,应该对试行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试行方案的目标是否达到、试行过程是否有效、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等。
此外,还需要对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最后,应该明确试行管理办法的持续推行机制。
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评估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要想取得持续的效果,还需要将试行管理办法纳入到日常的管理过程中。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长期计划、培训员工、监控效果、不断改进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1.07•【文号】国药管注[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为加强对药品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品审评水平,完善药品审评机制,健全药品审评专家队伍,适应药品审评工作和药品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一月七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审评进行技术咨询。
为规范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管理,充分合理地发挥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药品审评专家以专家库的形式进行管理。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具有审评新药、进口药品、仿制药品资格的专家设立的人才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选入的医疗、科研、检验、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负责对新药(含新生物制品)、进口药品、仿制药品的审批注册及其它有关药品的技术问题,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第二章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第四条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3篇)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办法。
2.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3. 本试行办法的内容包括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执行步骤的规程,以及员工责任和权益的相应安排。
4.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公司内部通知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5. 对于本试行办法的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调整建议,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
二、部门管理制度1.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并通过内部文件进行明确规定。
2. 部门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组织与分工、工作流程与协作、人员编制与考核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 部门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充分考虑员工的专业特长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工作职责。
4. 部门之间在工作协同方面的差异应加以协调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共享和工作的高效性。
三、考勤管理制度1. 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工作日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2.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提前离岗。
3. 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考勤方式进行签到、签退,不得代他人打卡或用不正当手段作弊。
4. 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提前离岗的员工将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或奖金,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四、绩效考核制度1.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事部门编制,并按照公司发展策略进行调整和完善。
3.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加薪、奖惩等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员工反馈。
4. 员工对于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培训发展制度1.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团队合作、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 公司将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个人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并安排相应的培训师资力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19•【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内各单位、财政部各干部培训点:《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教育培训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财政工作服务,为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服务。
第三条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干部教育中心)是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部内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地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处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第四条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紧密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财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和职位要求,制定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制定五年规划。
在广泛征求部内各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由干部教育中心拟订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制定年度计划。
每年11月底以前,部内各单位按统一要求填报次年培训需求。
按照“保重点课题,保改革任务较重的业务司局的课题,保有利于提高部内干部综合素质的课题”的原则,由干部教育中心与部内各单位协商,拟订《财政部××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新教基[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园规范,收费较低,财务公开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条件1.符合布局规划。
幼儿园布局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
2.资质合格。
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
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
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等。
(二)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沟通、组织、管理等事务。
(三)每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项目组,落实各项目文本的起草工作。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行业科研、经营、教学、培训和测评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标委会设团体标准专家库,由标委会面向社会遴选相关行业、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具体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第八条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提案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1)第十条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1-1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目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立项第十一条联盟标委会在征求相关专家、教育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组织标委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项目,由标委会统一发文正式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网上公布。
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节起草第十三条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范,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1-2)。
第四节征求意见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由标委会统一面向相关行业专家、培训师和管理者征求意见。
征求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
第十七条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起草工作组正式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3)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第五节审查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组织进行。
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条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草案投票单》(见附件1-4),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进行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文件提交至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审查结束时,应当整理《审查会议纪要》(兼附件1-5)。
第二十二条进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6)并附《草案投票单》。
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指定成正式标准,经标委会确认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批准第二十五条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有秘书处组织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七节发布第二十七条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签发(见附件1-7)。
第二十八条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节复审和废止第二十九条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复审一般要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8)。
第三十一条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定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版顺序号和年号。
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
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对复审和废止结果,有标委会发布公告,并在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联盟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联盟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联盟进行反馈。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经费第三十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来源:(一)标准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二)联盟也可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三)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拨款。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项目名称□制定被修订标准号□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名称(中文)项目申请者联系人手机电话Email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计划起止时间计划经费(万元)立项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待解决的问题。
适用范围或主要技术内容:1.标准的技术内容与使用范围;2.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性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发展的基础;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4.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立项申请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联盟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公式、考评要求等)的论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四、重大分岐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五、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单位(个人):(签章或签字)序号条款修改内容修改为意见提出者处理结果123……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发函日期:年月日编号截止日期:年月日草案名称:审查意见□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准报批□不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准报批□弃权日期:签字:投票须知: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且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二、会议议题;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五、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六、标准审查会议结果;七、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标准名称函审时间发出日期20 年月日投票截止日期20 年月日回函情况:函审单总数:共份赞成:共份赞成,有建议:共份不赞成: 共份弃权: 共份未回函: 共份函审结论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人:(签字)20 年月日组织函审部门负责人:(签字)20 年月日函审组织承办人:联系电话: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公告20 年第号(总第号)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批准(T/XZY ×××××―××××)《(标准名称)》标准,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