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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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程序

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

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

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进行区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组

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

第六条公开招聘职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应当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招聘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内部选拔职位应当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内部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效促进工作绩效改进。

2、创建规范的考核平台,进一步规范、统一、完善部门考评体系,更好地指引部门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条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全体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与一般管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体系

第四条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考核(占80%):分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两大项。

专项工作是指管理人员月(季)度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包含临时增加的计划外工作),专项工作考核根据管理人员月(季)度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计划完成的进度、质量及完成率等进行综合评价。

日常工作是指每月(季)例行的工作,日常工作的考核根据日常工作完成的质量、进度及相关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由于本部门各岗位工作性质的差异,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考核所占的比重将结合各岗位工作要求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划分.

2、工作能力和态度考核(占20%):考核管理人员为达到工作目标所需的各项知识、技能以及管理人员的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精神、执行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等;

3、加分项:考核管理人员创新、自主学习、特殊贡献等方面,符合公司奖励规定,获得公司表彰及书面认可的给予加分。如: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4、减分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在该人员受处罚月(季)度内给予考核扣分。此处“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特指:如迟到、早退、脱岗、违规请假、未按规定使用穿戴劳保用品、违规驾驶等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且未达到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处罚条件的.加、减分项分别依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对照评分。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XXX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制度管理,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以集团公司名义印发施行的,用于调整和约束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和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则、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技术标准、工作规程、守则、规范、指引等。

第三条制度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等。

(二)适用性原则。制度要与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结构、管理现状等相适应,且具有可操作性,并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完善、更新。

(三)系统性原则。制度体系要涵盖集团公司各项管理职能,确保全履盖,要与管理流程协调、匹配,避免出现制度空缺,以及制度之间的交叉、冲突。

(四)规范性原则。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洁、准确,格式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

行。

第二章职能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集团制度管理的领导机构,决定公司各类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是集团公司制度的拟订、修订、废止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的年度计划,包括拟定、修订、废止等;

(二)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的起草、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提交相关审议机构审议等;

(三)负责印发、解释本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制度的贯彻执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五)定期梳理本部门的制度,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建议;

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XX县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XX县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防控廉政风险,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XX廉政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对行政权力事项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上运行的情况实施全过程实时电子监察,依照监控结果作出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权力运行部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办公室主任为电子监察员。负责对本部门相关的行政活动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监督监控,及时协调和处置出现的预警提醒、异常、违规事项,查明原因、纠正行政偏差。每月以统计报表方式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部门电子综合监察运行及监督管理情况。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窗口)经办人员要及时登陆XX廉政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按照即办即录的原则,把受理行政权力事项实时录入,进行网上在线办理,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名录有变更的,

或需对已录入系统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流程、环节等内容进行压缩调整的,需向县效能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进行相应修正调整。

第六条电子监察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权力事前信息公开情况的监察:根据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有无应公开未公开现象,公开目录、内容是否完整,信息生成公开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信息变更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工作年度报告公开有无超时限现象等。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

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1. 导言

本制度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促进组织的有序运行。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内所有成员,包括全体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临时工作人员。

3. 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3.1 制度的建立

组织内部的各项制度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协商和讨论后确定,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3.2 制度的修订

当制度需要进行修订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并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修订。

4. 制度的执行

4.1 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组织应定期组织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每位成员都对制度内容和执行要求有清晰的了解。

4.2 制度的执行监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

行中的问题。

5. 制度的违反和处罚

5.1 违反制度的定义

违反制度是指成员在工作中不遵守或违背组织内部制度规定的行为。

5.2 违反制度的处理

对于违反制度的成员,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整改、暂停工作、终止合同等。

6. 制度的评估和改进

组织应定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

行改进和优化,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2 对于本办法未能涵盖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7.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组织所有,并最终解释权归所在国家法律法

规所有。

结语

制度是组织稳定发展的基石,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组织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本办法的试行,能够规范和完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制度的运行,提高组织运行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该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制度试行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馈。

第五条公司将组织定期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第二章试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将在试行前制定管理制度试行计划,并进行内部公开和宣传,确保员工掌握各项制度内容。

第七条管理制度试行周期为六个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试行效果,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进行下一轮试行。

第八条试行期间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汇报给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管理制度内容

第九条公司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务、薪酬管理、考核评估、培训发展、队伍建设等。

第十条岗位职务制度包括公司内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提拔和晋升。

第十一条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工资待遇、绩效奖励、福利待遇等,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制度包括公司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

第十三条培训发展制度包括公司对员工进行各种培训和发展机会的提供,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队伍建设制度包括公司内部团队协作和沟通方式,以及对员工的激励和奖惩措施。

第四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统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 143号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 143号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日期:2011-08-09 来源:未知编辑:信息科阅读次数: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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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捃。要突出水利规划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水利规划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六条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规划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内联网论坛管理办法(最新)

商业银行内联网论坛管理办法(最新)

商业银行内联网论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网论坛管理,根据《内网论坛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网论坛是指以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为目的,在内网开设的,以电子论坛、留言板等形式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条内网论坛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内网论坛由管理协调部门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管理,由运营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协调部门为办公室,技术保障部门为科技处,运营部门为申请开设论坛版块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内网论坛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监督落实;(二)规划论坛发展方向,优化完善版块布局,引导论坛发帖,推动论坛健康发展;

(三)监测内网论坛运行情况,管理发布内容。

第七条科技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内网论坛技术管理及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二)负责监测内网论坛的系统信息安全、应急保障等工作,开展安全评估。发生泄密等安全事件时,实施暂时关闭论坛等应急措施。

(三)根据有关申请开设、注销内网论坛,及进行版块分设。(四)根据总行安排,结合实际,优化内网论坛,适应论坛发展需要。

第八条运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内网论坛有关管理制度。

(二)做好论坛版块管理员队伍的组织推荐、管理工作。(三)在符合保密要求及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内网论坛交流业务、共享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审查内网论坛发布内容,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五)协同论坛业务和技术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内网论坛。

试行管理办法

试行管理办法

试行管理办法

试行管理办法是指在一个组织中进行试验性的管理方法来解决问题和提高效率的一种探索性措施。本文将以2000字的篇幅

来介绍一种试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首先,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个明确的目标。这个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并且能够与组织的整体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例如,一个制造业公司试行管理办法的目标可能是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废品率等。在设定目标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目标的具体指标和达成时间,以便能够对试行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

其次,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个明确的试行期限。试行期限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建议在3个月至半年之间。这样可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数据、评估效果,并做出调整和改进。在设定试行期限的时候,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沟通,以便更好地获取反馈和支持。

第三,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权限。在试行期间,应该明确指派专人负责全面监督和推动试行工作。这个人应该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能够灵活应对问题和调整方案。此外,需要分配适当的资源和权限,以便能够顺利推进试行工作。

第四,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在试行期间,应该定期组织会议或座谈会,邀请相关人员对试行工作进行评价和反馈。此外,应该建立一个反馈渠道,方便员工随时提出问题和建议。通过及时了解问题和需求,可以迅速调整

和改进试行方案,以便更好地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试行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机制。在试行期满后,应该对试行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试行方案的目标是否达到、试行过程是否有效、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等。此外,还需要对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章企业资质要求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企业资质应与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第四章专业人员资格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项目管理体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体系应包括项目管理计划、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业务开展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业务开展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资源需求。

第十三条业务开展计划应经过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七章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业主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财专公务卡治理暂行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标准财务治理,提高公务支出透亮度,削减现金支付结算,依据《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方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肯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治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与持卡人工资账户绑定。一般可设定5000元至元的信用额度。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担当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担当。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缘由离开学校,应准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四)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状况准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当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臵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准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准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四条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臵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款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小型修理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效劳购置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管理办法格式及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格式及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格式及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格式

一般来说,管理办法的格式应该具备以下几个部分:

1.目的:明确规定本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2.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如地理区域、行业、职业、人员等。

3.法律依据:指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一般应当是国家法律、

法规等。

4.主要内容:规定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行为规范、管理要求、程序规定等等。

5.责任制度:明确实施本办法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及其职责。

6.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包括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

7.附则:一般包括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事项。

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实行的管理办法。试行

期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践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完善或撤销,最

终确定成为正式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验证

管理办法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为日后的实际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试行办法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总体性:试行办法应该具备足够广泛的适用范围,以使其能

够全面影响实施对象的行为。

2.精准性:试行办法应该具备明确的指导性作用,以便实施对

象可以准确地理解其规定。

3.灵活性:试行办法应该具备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便在

实践中调整和完善规定。

4.评估性:试行办法应该在试行期结束后进行评估,以确定规

定的有效性和改进方向。

5.公正性:试行办法在管理工作中应该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保证其规定的公正实施。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通用版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通用版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通用版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问、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组织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组织内部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五条工作分配:组织负责人应当根据成员的职责、能力和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及时向成员进行通知。

第六条工作报告:成员应当按时向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隐瞒事实。

第七条工作沟通:组织成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进展、问题和建议,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作流程优化:组织应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冗余。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职责明确:组织对每个成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工作任务的分工清晰。

第十条权限授权:组织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权限授权,确保成员具备开展工作的权限。

第十一条职责倒置禁止:组织内部成员不得擅自挪用、调整或超越其职责范围,如确有需要,应当经过相应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外部授权:组织内部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的权限赋予外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代办、转交等。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组织内部成员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四条工作纪律:组织内部成员应当维护工作纪律,遵守工作规定,不得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规章管理制度办法试行

规章管理制度办法试行

规章管理制度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规章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单位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各级主管、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本单位凡有进入单位工作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所有本单位规章制度以本办法为基础,具体规定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领导层所有。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章二规章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规章必须明确,规范员工行为。

第八条本单位规章应当合乎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并得到领导层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本单位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单位规章,不得擅自修改、违反。

第十一条违反规章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工资、调离项目等。

第十二条部门应当对员工的执行规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规章的执行。

第十三条领导应当对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规章档案,保留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章三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爱护公共财物,如遇到公共设施损坏应当及时报修或报告。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保护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等。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遵守机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尊重同事,不得进行辱骂、恶意攻击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不得穿着不当,影响公司形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07.19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各干部培训点:

《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

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教育培训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财政工作服务,为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服务。

第三条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干部教育中心)是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部内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地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处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紧密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财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和职位要求,制定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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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

工作等。

(二)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沟通、组织、管理等事务。

(三)每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项目组,落实各项目文本的起草工作。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行业科研、经营、教学、培训和测评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标委会设团体标准专家库,由标委会面向社会遴选相关行业、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具体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八条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提案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1)

第十条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1-1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目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二节立项

第十一条联盟标委会在征求相关专家、教育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组织标委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项目,由标委会统一发文正式下达团

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网上公布。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三节起草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范,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1-2)。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由标委会统一面向相关行业专家、培训师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的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

第十七条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起草工作组正式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3)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第五节审查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条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草案投票单》(见附件1-4),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进行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文件提交至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结束时,应当整理《审查会议纪要》(兼附件1-5)。

第二十二条进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6)并附《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指定成正式标准,经标委会确认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批准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有秘书处组织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七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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