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2年7月4日,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做出 了行政出发决定:对三九医药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三 九医药原董事长赵新民先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对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宁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 元。
因为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问题,在深交所公布的2007、2008 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结果中,汕电力连续两年被评 为“不合格”。
深国商案例
2010年2月24日,深国商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控股 子公司融发公司(深国商持股60%)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 2.25亿元贷款展期提供担保,融发公司另一股东Powerland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 PHL公司”,持股40%)的 实际控制人按照40%的比例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ST丹化案例
2006年度,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且丹化 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
2008年1月2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丹化集团、 *ST丹化、 *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 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 成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披露规则
一、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担保行为。
三、披露内容
1. 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担保方式、被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签署时间等。
2. 上市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授权情况等。
4. 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5. 对外担保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或有负债的金额、期限、利率等。
6. 独立董事对担保事项的意见和独立意见。
7.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四、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签署担保协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担保事项。如果担保事项涉及重大风险或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披露。
五、披露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担保事项,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六、违规责任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规则披露担保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处理。涉及违规披露的,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解释权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其他单位对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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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导读:上市公司是可以对股东提供担保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慎得所有股东的同意,提供担保就意味着会有债务的出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影响,但只要流程合法,就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一、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自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法律中对担保期限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2、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2017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一、概述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是指上市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所需进行的决策程序。全资子公司向外部非关联方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范畴,因此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益,规范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相关风险。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资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其对外担保应当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三、决策程序的具体步骤
1. 立项阶段
当全资子公司需要向外部非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由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向上市公司提出担保申请,需要说明担保的具体事项、目的、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讨论并审议全资子公司提出的担保申请,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影响,并进行风险评估。
3.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
露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结果,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4. 落实执行
如果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获得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全
资子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担保条件和要求进行落实执行,并建立相关
的风险防范机制。
四、决策程序的注意事项
1. 监管合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资金流动和企业合作,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责任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
首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治理准则》等。根据《公司法》第4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必须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同时,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还受到《证券法》第42条的限制,即上市公司的
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偿债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司法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将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等。
再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如果被担保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将导致担保公司承担债务的风险。为了规避信用风险,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担保方式和金额。另外,上市公司还要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而法律风险则是指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面临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案例学习:上市公司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无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案例学习:上市公司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无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时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其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即已符合担保的形式要件。虽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对社会公众披露,但案涉《保证合同》签订后上市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该义务,是接受担保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也不能预见的事项,不影响其基于善意信赖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案例索引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529号】
争议焦点
上市公司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会决
议?上市公司是否信披能否影响接受担保一方善意的判断?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关于安徽华信的担保行为是否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
款、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李勇作为安徽华信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安徽华信公章,其法律后果应由安徽华信承担。即使确如安徽华信在二审中主张的那样,在安徽华信内部经由李勇一人审批即可完成用章用印流程,仍不影响法定代表人李勇以安徽华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从安徽华信公司庭后提交的股权结构图和亿利公司提交的安徽华信公司2018年、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中可见,本案担保人之一上海华信出资100%成立本案主债务人华信装备公司,出资60.78%控股本案上诉人安徽华信。根据安徽华信2018年年报显示,安徽华信的实际控制人为苏卫忠、李勇和郑雄斌,三者并未对安徽华信直接持股,而是通过三者为股东的上海中安联合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苏卫忠股50%、李勇持股49%、郑雄斌持股1%)实际控制上海华信,进而实现对安徽华信的控制,年度报告显示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和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本案中,主债务人华信装备公司和保证人安徽华信、上海华信之间系关联公司,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另一保证人李勇。安徽华信在上诉理由中亦自述:华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外的上市公司。
2、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刑事责任。
4、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相同的讨论时间。
5、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6、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8、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9、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盈利义务。
10、控股股东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履行批准手续;
11、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12、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13、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14、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只能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15、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6、经董事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长购买责任保险。
17、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18、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19、上市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查决定。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摘录
1、公司法(2005.10)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10)
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1.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需要
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上市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法》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回避,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意:
1 在公司权利能力的层次上,公司法并不禁止、限制其对外担保能力,公司可以为任何自然人、法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一规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一、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回避表决,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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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说能,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有说不能。
一、不能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分析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2002年出台的,法律效力低。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当然,这个文件是2003年发的,其中条款是否现在仍然适用可能是个问题。
二、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分析
1、公司法和证券法师允许的,只要不存在违规担保。在老公司法第六十条中是有明文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子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担保。在新公司法中这一条删掉了,因此法律层面是允许的。对于证监会关于不得为控股公司担保的相关规定,应视作被新公司所废止。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但要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部分(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文件中的最新者。该文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便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适应近几年来形势的变化。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担保,但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
三、总结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但“不允许担保“的规定要么法律效力较低,要么时间久远,规定较陈旧。所以很多法规虽然没有废止但是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用了,从法律效力来讲,公司法规定的问题肯定要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这个已经很明确了。而且实践中是存在这种案例的,如金陵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