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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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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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民诉法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求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请求,⼀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书写的中诉求算是很重要的内容。

但有的当事⼈在书写的时候,没有引起注意,⽇后想要进⾏变更。

虽然也允许进⾏诉讼请求的变更,但此时也有期限限制。

那究竟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图⼩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第⼀,《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民诉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时间在后的效⼒优先。

《民诉证据规则》的效⼒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但另⼀⽅⾯,《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备受争议,法院也使⽤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百⼆⼗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限制,⼈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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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她有眼,才从青春之梦里醒过来的眼还带着些朦胧睡意,望着这发狂似的世界,茫然地像不解这人生的谜。

她是时代的落伍者了,在青年的温馨的世界中,她在无形中已被摈弃了。

她再没有这资格,心情,来追随那些站立时代前面的人们了!在甜梦初醒的时候,她所有的惟有空虚,怅惘;怅惘自己的黄金时代的遗失。

咳!苍苍者天,既已给与人们的生命,赋与人们创造社会的青红,怎么又吝啬地只给我们仅仅十余年最可贵的稍纵即逝的创造时代呢?。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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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览表对于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览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览表⼀审诉讼时效普通3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民法典188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民法典594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典188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是肯定可以的!但应该注意:1、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可以变更,没规定期限;2、民诉意见规定了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变更,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限;3、民诉证据规定看似有了对提出诉讼变更的明确时限,但此时限是与民诉意见冲突的,因为举证期限过了,才会到辩论阶段。

综上,法律并未规定具体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但诉讼请求是绝对可以变更的。

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需写申请书吗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人,此时即发生追加当事人的情形。

那么到底被告能否申请追加其它被告参加案件的诉讼呢,笔者在前天的交通事故咨询中也遇到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应该视情况而定,要区分案件是否是必须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在下列举案件中,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又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1、挂靠。

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

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

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

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

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

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上诉的规定

上诉的规定

上诉的规定上诉是指被告对原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上诉都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就是上诉的一般规定。

首先,上诉的适格性是上诉的基本要求。

上诉一般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进行的,只有作为被告方或相关利益人可以提起上诉。

具体适格性要根据具体国家司法体系的规定进行划定,例如英美法系的上诉适格性较广泛,包括被告、原告、相关利益人等均可提起上诉,而大陆法系中主要是由被告提起上诉。

其次,上诉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规定。

一般来说,被告对判决不满意提起上诉的期限是有限的,通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一个固定时间内提出。

如果超过期限未提出上诉,原判决则会生效,被告方无法再对判决进行上诉。

期限的长短也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

再次,对于上诉的方式与程序也有所规定。

一般情况下,上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上诉的依据。

在一些国家,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上诉。

上诉程序主要包括法院确认受理、通知原告、向上诉方送达文书、政府机关提供上诉材料、组织开庭审理等环节。

此外,上诉庭的组成也是上诉的一个重要规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庭由多名法官组成,一般为奇数人,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上诉庭根据各国司法体系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一般由专门负责上诉审理的法官组成。

最后,上诉的结果也是上诉的一项重要规定。

上诉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对原判决进行维持、改判或撤销等处理,具体处理结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上诉维持原判决的情况,一般是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维持原判决的效力。

对于改判或撤销的情况,则需要依据上诉庭的裁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而言之,上诉是司法体系中一个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上诉的规定根据各国的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方在不服原判决时的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人和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原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拥有处分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诉讼形势的变化调整诉讼请求,包括在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满足自己的主张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一般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的,可以合并审理。

比如,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向被告乙购买10 万双运动鞋,乙交付后,甲发现其中3 万双鞋属于劣质产品。

原告甲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乙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通过法庭调查,原告甲发现,根据有关证据,被告乙交付的10 万双运动鞋中,除了明显劣质的3 万双鞋外,还有5 万双鞋也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于是原告甲在原来更换3 万双鞋的诉讼请求之外,要求被告乙另就5 万双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鞋,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由于原告甲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全面解决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二)被告提出反诉作为民事纠纷的另一方,被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同原告相同的处分权。

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提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有权以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牵连的诉讼请求。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提要]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自身的固有缺陷,使得该项权利的行使缺少制约,不可避免地会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不良的影响,难以体现该项权利制度的设立目的。

首先,本文通过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内涵的法理分析,认为设立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又有利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缺陷的透析,认为从法律上明确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的制度,一方面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对抗,一方面可以严肃执法,提高办案效率。

再次,笔者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内容,从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关键词] 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时限举证期限在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增加或者变更。

然而,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的很少,加之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①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加以认真的探讨,有必要从时限上来完善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的规X。

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法理分析(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X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

②“增加”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多。

③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

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

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

这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属事项的增加。

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时间要求

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时间要求

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时间要求
在⼀审案件中,如果当事⼈要增加诉讼请求的,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提出,如果对⼀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上诉。

那么,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时间要求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有什么时间要求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在第⼆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另⾏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对⼀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审法院⼀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

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因为⼀审时的粗⼼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些当事⼈在⼀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较原则,只是提出了⼀项损害赔偿数额,⽽其据以⽀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审程序中发⽣了变化,⽐如说由⼀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审的侵权损害赔偿。

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审的⽆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审的股东代表诉讼。

在这些情形中,表⾯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审迳⾏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在第⼆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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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人,此时即发生追加当事人的情形。

那么到底被告能否申请追加其它被告参加案件的诉讼呢,笔者在前天的交通事故咨询中也遇到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应该视情况而定,要区分案件是否是必须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在下列举案件中,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又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1、挂靠。

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

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

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

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

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

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诉讼是指向法院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是⾮曲直。

⽽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

那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多数对⽅当事⼈不同意质证,从⽽⽆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

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作追求的终极⽬标。

如⼈⾝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起诉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现⾏法律规定这两种诉请属竟合之诉,当事⼈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持其中⼀项诉讼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诉当事⼈变更诉讼请求是⼗分必要的。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

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严重影响审理期限。

因此⼀般情况下,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民法院决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准许。

当事⼈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的认定不⼀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在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被告作出的要求。

有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增加诉讼请求,例如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证据等。

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应该如何增加诉讼请求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确认申请条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处理法院的审查确认申请条件在进行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之前,原告需要先明确增加诉讼请求的相关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出修改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未过诉讼时效期限。

2.没有影响被告的答辩权利。

3.不妨碍庭审进程和案件审理效率。

4.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中未规定不得增加新诉讼请求。

在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后,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

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在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时,原告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免申请被驳回。

一般而言,原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申请:书面申请当原告需要增加诉讼请求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在书面申请中,应当明确申请的诉讼请求内容、事实和相关证据。

另外,原告需要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法律条文依据。

书面申请提交后,法院将会依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且进行合理的处理。

庭前申请在庭前,原告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证明增加诉讼请求是原告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所必需的。

同时,在提出庭前申请时,原告应当提前告知被告,以便被告在庭前进行准备和答辩。

如果增加诉讼请求对被告的答辩权利造成影响,则法院有可能不予受理申请。

口头申请当原告需要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时,可以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说明加诉请求的内容及原因。

如果法院认为口头申请不影响被告答辩权利和加重庭审负担,可以立即提前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口头申请时,原告需要预先向被告告知申请事项以及相关内容,以免违反被告的答辩权利和申请程序。

处理法院的审查一旦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法院将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如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项目,甚至提出与以前完全不同的诉讼要求,那么法律对在诉讼的什么阶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

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

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可以。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由此进入二审程序。

但是,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诉讼请求如何提出是有法律限制的,换言之,有些诉讼请求不能在二审中提出,但有些诉讼请求又可以在二审中提出。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的法律知识。

▲一、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增加的条件1、上诉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可见,上诉的审理对象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二审是不允许增加诉讼请求的,在一审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一审中已经提出但法院没有判决。

如果是这种情况,二审的上诉状中可以补充此条请求,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案质量重要的一环。

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书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书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书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应承担多项诉讼请求的责任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书。

增加诉讼请求书的适用法律程序如下:1. 提交时间:当事人在开庭前可以随时增加诉讼请求书,但需要事先告知对方当事人并获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获得法院同意。

2. 提交方式:增加诉讼请求书需要书面形式提交,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当事人代理或者亲自提交。

3. 内容与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书应当明确指出新增的诉讼请求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4. 通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书需在提交后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确保对方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答辩。

同时,当事人还应将新增的诉讼请求书送交法院进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增加诉讼请求书的提交与被告答辩期限有关。

如果在被告提交答辩之前增加诉讼请求书,被告可以在答辩中回应新增的请求。

如果增加诉讼请求书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交,被告应重新提交答辩或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增加诉讼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保证请求的合理性和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增加诉讼请求书,可以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但过多的无效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效果,因此应谨慎行事。

当一方当事人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明确说明新增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与原有诉讼请求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2. 通知对方当事人:在提交增加诉讼请求书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准备答辩。

通知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书面形式进行。

3. 提交法院备案:增加诉讼请求书需及时提交给法院,并进行备案。

法院在接收到增加诉讼请求书后,会将其纳入案卷,以备案件审理时使用。

4. 影响答辩期限:增加诉讼请求会对原本的答辩期限产生影响。

一般情况下,在增加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权重新提交答辩或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

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

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

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为了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界不断探索并完善了一系列与诉讼相关的规定。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诉讼请求的大小和范围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

而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

首先,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明确诉讼目的。

在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则是为了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提出辩解。

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使人们对于双方纠纷的核心问题更加明确,从而有利于司法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减少争议纷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之间在争议的问题上往往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然而,在实际的诉讼中,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则会给法官的工作增加难度和复杂性。

因此,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在诉讼前就明确各自的主张和要求,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纷争。

再次,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促进公正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案件,而且案卷材料繁杂,处理起来很有难度。

然而,当诉讼请求明确且具体时,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从而使裁判更加公正。

此外,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加注重证据的补充和提供,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此外,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在繁忙的法庭中,一些案件因为争议复杂、要求繁琐而导致审理时间过长。

然而,当诉讼请求明确时,法官可以更快地把握案件争议要点,减少打官司的时间,也为其他案件的审理提供充足的空间。

因此,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明确诉讼目的,减少争议纷争,促进公正裁判,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在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时,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以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诉讼请求怎么填写范本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怎么填写范本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怎么填写范本诉讼请求现实生活中,法院每天都要受理非常多的案件,有刑事类案件,民事类案件,这些都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的行为,那么对于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侵权案的诉讼请求怎么写法律常识:侵权案的诉讼请求的书写规定:诉讼请求的书写须要明确表达清楚,自己的诉求,想要≮≮实现的权利。

财产侵权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赔偿的数额,及费用明细,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一、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为成立都须具备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该要件即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下:(一)该意思表示中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须有效果意思;(二)行为人的内在意思须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主要有:(一)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二)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

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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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案件受理后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究竟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我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

因为民诉意见是在
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

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在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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