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
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
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wenbolawyer 0位粉丝 1楼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9.11
•【字号】渝高法〔2020〕124 号
•【施行日期】2020.09.1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高新区直管园内设立的直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分别以该机构为被告。
2. 以上列机构及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街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暨因位于高新区直管园内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 上列机构及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街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的,暨执行对象为位于高新区直管园内不动产的,均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管辖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指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下文我整理相关资料,为大家介绍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相关知识。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四类。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以上内容由我整理。
中级法院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强的案件
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指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
诉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
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且海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这样把海
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
2、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所做的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是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案件或重大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主要是考虑到案情的疑难和所涉问题的轻重程度。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12月6日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
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 11月7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五中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指定管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式,按照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在本院辖区内实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叉管辖,是指在本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主动报请,经审定后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条按本办法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原告发放《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
法院管辖的概念
法院管辖的概念
法院的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权力和范围。它是一种主权,不同级别的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和职权。
法院的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法院依法对一般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普通管辖根据案件主体、案件类型和案件金额三个方面进行划分。
首先,根据案件主体分为行政案件和非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案件,患者还有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同纠纷等。非行政案件是指与行政机关无关的其他案件,比如涉及民事合同、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关系等。
其次,根据案件类型来划分管辖。案件类型有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等。民事案件主要涉及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如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商事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等。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违反刑法规定的罪行。
最后,根据案件金额的大小来划分普通管辖的范围。金额较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金额较大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金额多大才属于中级或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具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
除了普通管辖外,法院还具有特殊管辖的权力。特殊管辖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特殊管辖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进行审判。
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因为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需要由行政法院进行审判。
执行案件是指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和仲裁等案件。当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审判。
最高法院判例:管辖权恒定原则与移送管辖
最高法院判例:管辖权恒定原则与移送管辖
【裁判要旨】
管辖恒定原则一般是指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在起诉时受诉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则不发生管辖恒定的效力。
提起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不符合该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若已经立案受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注意的是,移送管辖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允许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可移送管辖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应当在一审开庭前作出。若已开庭审理,再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则明显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空转,徒增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积压争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再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平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运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运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伟。
以上四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覃昌德,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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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
关问题的解答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
的解答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4日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现将法院位置、案件管辖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答: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①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前款所称涉外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人事、房地产、侵权、强制清算与破产、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管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③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办公位置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0.04.30
•【字号】渝劳仲发[1999]2号
•【施行日期】1990.04.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渝劳仲发[1999]2号1990年4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我局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
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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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释〔2022〕10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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