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试论中国和西方管理思想的异同及其借鉴意义
试论中国和西方管理思想的异同及其借鉴意义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
中国的管理思想中国古代管理和古代管理思想,是我国古老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有着丰富的内容。
是我们祖先在历史的长河中智慧和劳动的结晶,犹如夏日夜空中的群星璀璨夺目,它无可置疑地对于当代企业管理,有着不可估量的良性影响,这一良性影响不是一点一滴的,而是多方面的。
中国传统的管理思想分为宏观管理的治国学和微观管理的治生学。
其要点主要是:顺“道”,中国的“道”有多种含义,主观范畴的“道”,指治国的理论,客观范畴的“道”,指客观经济规律,又称为“则”、“常”。
“顺道”,或者“守常”、“守则”、“循轨”,是中国传统管理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重人,“重人”是中国传统管理的一大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人心向背,二是重人才归离。
要夺取天下,治好国家,办成事业,人是第一位的,故我国历来讲究得人之道,用人之道;人和,“和”就是调整人际关系,讲团结,上下和,左右和。
对治国来说,和能兴邦;对治生来说,和气生财。
从自我管理入手实现人和,从而达到系统管理以协力推进事业的管理思想;守信,治国要守信,办企业要守信。
办一切事业都要守信。
信誉是人类社会人们之间建立稳定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兴旺和事业成功的保证;利器,“利器说”贯乎古今,成为兴邦立业的重要思想;求实,实事求是,办事从实际出发,是思想方法和行为的准则。
客观冷静地观察以求得对现实问题的正确认识,并灵活地支配或顺应现实;对策,对策有两个要点:一是预测,二是运筹。
在治军、治国、治生等一切竞争和对抗的活动中,都必须统筹谋划,正确研究对策,以智取胜;节俭,我国理财和治生,历来提倡开源节流,崇俭拙奢,勤俭建国,勤俭持家。
纵观看史,凡国用有度,为政清廉,不伤财害民,则会国泰民安。
反之,凡国用无度,荒淫奢费,横征暴敛,必滋生贪官污吏,戕害民生,招致天下大乱。
这是中国国家管理历史提供的一条真理;法治。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中西传统法律精神之比较
中西传统法律精神之比较作者:邱晓璐莫翠萍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邱晓璐,莫翠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00)摘要:中国和西方在地理位置、经济政策、社会结构以及思想基础等方面风格迥异,由此,在法律文化方面也存在差别。
中国古代影响最深的治国方略是人治,而西方的则是法治观念的影响更深远。
通过对中西方人治与法治的比较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关键词:传统文化;人治;法治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45-02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法的精神要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即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体现在法中的意志。
专制性的意志即表现为人治,而民主性的意志则表现为法治。
一、古代中国的人治精神人治是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少数或个别拥有绝对权力的人的意志。
这种人治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中,直至清末“法治”这一概念传入中国,人治思想才有所改变。
虽然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主张“法治”的思想派别,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古代中国人治的传统精神。
(一)人治思想的起源和发展1.人治精神蕴含于我国传统法律形成之初。
在我国古代的文献中,刑通常被解释为法律。
中国最早的法起源于部落的征战或与征战相类似的环境中。
当这些法作为军事命令发布时,它意味着氏族成员的绝对服从,同时还包含着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意志的集体压迫。
这种压迫目的是使被压迫者服从压迫者的意志,从而维护统治,因而就不可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所以刑不可能具有民主性、平等性。
2.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治”、“法治”派别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动荡的时期,法律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走向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这一时期形成了著名的礼法之争,儒家认为“为政在人”,强调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同时还强调“贤人政治”,认为贤人不易得,贤人是国家发展的关键。
法治与德治之比较?中国法治精神的特点,与西方之比较?
法治与德治之比较?中国法治精神的特点,与西方之比较?金恩焘一、法治与德治之比较?1、法治法治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是迫使政府守法的手段。
法治是中立的,迫使政府依法办事的手段是中立的。
法治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官员“胡作非为”。
以相对多数来欺负相对少数,或者以相对少数来欺负相对多数,都违背了法治精神。
1在《政治学》里,亚里士多德说:"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2。
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包含三个推论:第一,良好的统治当免除情欲,即免除任意和不确定;第二,人的本性使任何人皆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确定;第三,惟法律的统治即法治可免除任意和不确定。
“法”之所以能“治”,在于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特别是司法独立;在于由一个中立的、职业的机构来判断立法和行政决策是否违反了《宪法》。
法治是让基本法的权威高于政府权威,迫使政府依《宪法》行政的制度。
法之所以能“治”,在于三大基本原则:(1)基本法至上,即依(宪)法立法原则;(2)司法和公务员执法体系独立,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原则;(3)司法和执法官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公正廉明原则。
法治不是法律。
法治是迫使政府遵守法律的制度。
法治不同于法律,法治指的是使法律能“顶用”的办法,是中立的。
没有法治,没有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宪政。
缺少了司法独立,写在纸上的法律会永远停留在纸上,治民而不治吏。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就是法治。
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戴雪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这一阐述乃是以已有的法治体制及其经验为根据的。
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他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论中西方法制的差异
论中西方法制思想的差异一、引言“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
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这段文字摘选于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这本书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著作,正如这段文字所说,书中作者将自己的大众心理学的思想表达的淋漓尽致,除此之外,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犯罪心理学也有一些涉及。
而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让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受到约束,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一直被当作用来维护国家统治的最有效的工具,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各国。
然而由于受到中西方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思想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也正式因为这种法律思想上的不同造成了立法、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施行效果方面的不同,以交通法为例,在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类似这样的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见,救护车堵在路上导致病人死亡,消防车由于堵在路上而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期,这类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似乎在中国的马路上不避让救火车、救护车等现象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这也是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中所表达的大众心理学。
而想法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中,在交通法规中明文的规定着遇见救火车或者救护车等应该如何避让,如果不避让会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等,因此在这一国家中,避让紧急任务车辆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
由此可见法律的思想不同导致的法律条文的不同,最终导致了法律实施效果上的差异。
二、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差异1、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核心,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以权利为核心:传统的中国法制观念中以“刑”为核心和主要内容,因此古代的中国法律认为刑即法、刑即律,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特殊性,统治者实行高压的政治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
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之间的比较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制度与西方法治理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和各自的优势。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和西方法治理念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启示。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专制性。
中国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这体现了中国的集权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注重分权和制衡,立法机关通常由两院制组成,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互相制约的机制。
其次,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区别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和实施上。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常常受到行政干预和非法权力的影响。
相比之下,西方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全面实施,依靠独立的司法机构保障法律的执行。
这种区别导致了中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然而,中国法律制度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有重视法律的传统,法律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法律制度融合了传统文化的元素,并且在满足社会集体需求的同时,也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
与此相比,西法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偏重个人权益保护,而社会集体需求的实现可能相对滞后。
除了以上特点外,中国法律制度还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需求。
首先,中国的法律制度在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专业化和有效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交往。
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问题,如行政干预、司法独立性不足、法治意识和法制教育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权威性。
针对以上问题,西方的法治模式可以给予中国一定的启示。
例如,通过引进西方的司法独立机制和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提升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可以提高中国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
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也应注重加强法治与社会公平的衔接,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国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对比分析
中国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对比分析作者:张滨铄黄莹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3期摘要:尽管在形成和演变的方式和道路上有所不同,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和西方法治观念仍存在相似之处:都主张用法律来管理和统治社会;都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威。
但是,法家学派思想和西方法治观念到底有什么区别,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法家;以法治国;君主专制;法治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37-03在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中,法家是比较显著的一家。
法家学派提出了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而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和方法,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重视的一家。
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文明发展的成果,是西方国家献给人类的一项有关法律的智慧果实,它提出的现代法治与民主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
一、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学派对中国古代文学和思想发展史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因为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法自君出”“明法审令”等主张,适应了我国尤其是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的纷乱时期,对于之后秦统一六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正经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巨变与重大变革,法家学派应运产生并得到良好发展。
到了东周年代,常年征战使得社会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民不聊生,苦不堪言,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社会统治呈现出“礼乐征伐自侯出”的动乱局面。
这一阶段,百家争鸣。
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学派都纷纷对动乱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
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克己复礼”、道家倡导“无为而治”、墨家提出的“兼爱、非攻”的济世主张,他们的这些思想与主张都没有改变诸侯争霸、社会分崩离析的状况。
然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它摒弃了用礼治、德治、无为等方式来实行社会变革的思想,主张用法治的方式来重新建构社会秩序。
中国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对比分析
Vol.37No.3Mar.2016第37卷第3期2016年3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 oc.S ci )在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中,法家是比较显著的一家。
法家学派提出了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而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和方法,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重视的一家。
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文明发展的成果,是西方国家献给人类的一项有关法律的智慧果实,它提出的现代法治与民主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
一、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学派对中国古代文学和思想发展史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因为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法自君出”“明法审令”等主张,适应了我国尤其是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的纷乱时期,对于之后秦统一六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正经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巨变与重大变革,法家学派应运产生并得到良好发展。
到了东周年代,常年征战使得社会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民不聊生,苦不堪言,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社会统治呈现出“礼乐征伐自侯出”的动乱局面。
这一阶段,百家争鸣。
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学派都纷纷对动乱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
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克己复礼”、道家倡导“无为而治”、墨家提出的“兼爱、非攻”的济世主张,他们的这些思想与主张都没有改变诸侯争霸、社会分崩离析的状况。
然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它摒弃了用礼治、德治、无为等方式来实行社会变革的思想,主张用法治的方式来重新建构社会秩序。
法家提出“无力则国必削弱”,认为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则国家必定会被削弱。
法家学派的这种“唯法为治”的主张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将法家思想作为国家的统治思想。
法家思想是应对社会变革而产生的。
从春秋时期开始,重视法律、提倡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学家们纷纷涌现。
从春秋年间的管仲、子产,战国年代的商鞅、李悝、申不害等都是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创立并发展了法家学派。
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
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摘要]:中国古代法家在以“性恶论”的为前提的管理思想,与以人性假设中X理论重于Y理论为基础的西方法治精神存在着不谋而合的地方,然而由于地理位置、时代背景、民族情结和人文特点等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内容实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西方法治在对于全体民众更加的民主、平等,西方法治精神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而法家通常不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法家管理思想在监督执行与考评环节存在问题。
[关键词]:法家管理思想;西方法治精神;人性假设;性恶论中国式管理因中国经济的腾飞;因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经竞争并表现不俗而倍受关注,国人中早就有人清醒地意识到,厚重流长的中华文化,内藏至理哲学,在二十一世纪里,中国思想哲学逐渐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而中国哲学思想尤以先秦诸子为其根源。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
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
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
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
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
而这就是他们用生命来坚持、用鲜血来维护的——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
公元前353年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晚年在其《法律国》中明确提出了法治国,作为一种未来国家理想方案之一。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著述《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治,并对法治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现代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从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角度,阐述了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多层含义。
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西方法治思想各种流派:自然的法治理想、合法性的法治模式、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等等。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2 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存天理,灭人欲" 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三,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同(一) 法的含义或者说人们对法的感性认识.,中国人提到法往往想到的是刑罚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敬而远之" 我们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们一般不原借助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厌诉心理" 而在西方法的观念便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实生活中诉讼也相当普遍甚至会出现好多在我们看来不值得诉讼的诉讼.(二) 司法机构的设置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的.法律的保护性和惩罚性如前所述,西方古代法律是以保护性为主,而中国古代法律是以惩罚性为主,这与中西的历史文化差异是分不开的。
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
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不中国当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就有应该怎么样建设得咨询题摆在大伙儿面前,因此非常多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出谋划策,亮出自己得观点,有得法律人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法治得思想,有得则主张借鉴西方得法治论文联盟学讲.本文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作一比较,看看中国古代法家得法律思想到底称不称得上是法治思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一、从制定法本身得性质来看法家不追求法本身得良、恶,只要是君主得意志,法家认为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如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李悝《法经》在“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后注:“曰为盗心焉.”看下宫室、俯拾路遗就算犯罪,应属盗心萌发得表现,因此要处以“膑”、“刖”酷刑.《法经》还讲:“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咨询,三日四日五日则诛.”这是诛杀其有谋反嫌疑之罪.而商鞅变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可见这种法完全能够称之为是恶法得典型.而在古代西方,古希腊得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法得执行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得思想.亚里士多德指出:“相应于城邦政体得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因此,“法律得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得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得权衡,法律恰恰正是如此一个中道得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得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因此,衡量法律得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民能够遵从良法,亦能够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下得经典定义中就包含法律应该是良法得思想,他讲:“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得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伙儿服从得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得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制定出一种好得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得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得目得.二、从法得制定主体和法得遵守来看法家将法律得制定权仅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得资格,而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臣民只有守法得义务.《管子·法法》讲:“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商君书·定分篇》谓:“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韩非子·饰邪篇》也强调:“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此外,法家认为,君主享有超越法律之上得特权,君主犯法是不受法律制裁得.如《商君书·赏刑篇》讲:“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韩非子·有度篇》在“法不阿贵”后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都没有指出君主犯法也要受到法律得制裁.也许有人会以《管子·任法篇》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来证明法家也要求君主守法.那么君主如何“从法”呢?《管子》接下去讲:“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即能正确施行赏罚者为上主,滥行赏罚者为中主,被臣下所操纵而行赏罚者为危主,由此能够看出,《管子》并不是讲法律也要管辖君主,《管子》只只是要求君主能较好地执掌把握赏罚权势,以进行专制统治而已.而在古代西方,法律与公民得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如柏拉图就明确指出:“不是依照全国得利益而只是依照部分人得利益制定得法律不是真正得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得利益制定法律得国家,不是真正得国家,他们所讲得公正是毫无意义得.”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让全体公民大伙儿参与政治,立法与执法得主体是统治阶级或阶层得整体.从古代希腊得法治实践来看,其法律差不多上也基本上由公民大会所制定得.关于法得遵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法律应该不仅仅是管辖人民,君主如不依法办事,也要管辖君主”,显然他要求君主也遵守法律.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晚年得法治思想,他主张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得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必须普遍得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特权得人存在,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亚里士多德讲:“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假如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得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伙儿服从得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得法律.”三、从法得目得来看法家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君主得利益,用以惩处抵抗专制君主统治得臣民,以使国君更有效得统治臣民,达到国富兵强、称王称霸得目得.如《商君书·画策》讲:“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商君书·讲民》指出:“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韩非子·奸劫弑臣》“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有度》云:“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因此凌过游外私也;严刑,因此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威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韩非子·六反》所谓“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因此,中国古代得法实施得愈完全,君主得权力就愈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以后秦国得实践对此是一个最好得注解.而在古代西方,法治则是以爱护公民得私有财产、爱护自由民之间得平等和自由、爱护公民得民主权利、维护正义等为要紧目得得.如在雅典,通过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509年)和伯里克利立法(前443年)等立法改革,先后完善、创立了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贝壳放逐法”(由公民投票放逐僭主或者其他贪官污吏得法律)等,使每个公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任公职权,参与审判权,以及在法律上得平等权,对私有财产得所有权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得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他讲:“以一人统治万众得制度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不管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得号令为法律,不管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得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得城帮,这种制度都属不宜同时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得人交互做统治者也作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但是如此得结论确实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确实是法律.”因此,古代西方社会法治得贯彻,爱护了公民得权利,维护了社会正义,完善了民主制.四、从权力制衡来角度来看法家主张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集中于君主一人身上,法家认为国家不能存在二元得权力结构,如《慎子·德立》讲:“两则杂,杂则相伤.”法家也没有提出设立专门得法院、专门得审判机关得办法,审判权完全由国君和行政官吏行使.而在古代西方,雅典从梭伦立法起,就设立了陪审法庭,且是民主性得、选举式得、公开平等得法院组织形式.在伯里克利执政时代,民众议庭系由6000名每年从公民名册中抽签决定得陪审员组成,这6000名陪审员分成十个陪审团,每一个陪审团各约500人,多余得作补充缺额及应急之需.地点性案件由30名定期访咨询雅典乡镇得法官处理.由于每一名陪审员每一次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而其资格又系轮流方式决定,因此每一公民平均每隔三年轮到一次.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设立公审法庭、陪审法庭、和终审法庭,陪审法庭由平民组成,陪审员享有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受理一切判决不合理得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得执行,法治才能起到爱护当事人得作用,才会受到民众得拥护,深入社会,成为一种传统.在古罗马时期,闻名法学家西塞罗在其自然法得基础上提出了世界国家得主张,并认为世界国家得政体应该是共和政体.他详细得描述了这一政体得分权制衡原则,首次依据法律将世界国家中执政官、元老院、平民大会这三种力量置于权力得知衡机制之中.执政官是最高得行政首长,全部官吏皆由民选产生并同意民众监督.论文联盟行政权依法规定期限,执政官任期为一年,且不得连任.元老院掌握立法权,而司法权则由司法行政官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平民大会不仅能够参与立法,而且其所作出得决定行政官必须付诸实施.可见,西塞罗得法律思想中已包含了现代法治得差不多原则——分权和民主.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我国法家得所谓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得法治学讲得实质相差甚远,法家得法律思想全然就不能称之为法治思想,它只只是是君主为维护其专制统治得一种工具而已.法家法律思想中得负面因素被后来得封建君主多次利用,给中国古代社会带来了深重得灾难,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当下,我们一定要有清醒得头脑,正确看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肃清法家所造就得传统法律文化中得毒素,建设真正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中国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对比策略研讨
在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中,法家是比较显著的一家。
法家学派提出了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而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和方法,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重视的一家。
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文明发展的成果,是西方国家献给人类的一项有关法律的智慧果实,它提出的现代法治与民主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
一、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学派对中国古代文学和思想发展史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因为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法自君出明法审令等主张,适应了我国尤其是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的纷乱时期,对于之后秦统一六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正经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巨变与重大变革,法家学派应运产生并得到良好发展。
到了东周年代,常年征战使得社会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民不聊生,苦不堪言,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社会统治呈现出礼乐征伐自侯出的动乱局面。
这一阶段,百家争鸣。
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学派都纷纷对动乱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
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克己复礼、道家倡导无为而治、墨家提出的兼爱、非攻的济世主张,他们的这些思想与主张都没有改变诸侯争霸、社会分崩离析的状况。
然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它摒弃了用礼治、德治、无为等方式来实行社会变革的思想,主张用法治的方式来重新建构社会秩序。
法家提出无力则国必削弱,认为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则国家必定会被削弱。
法家学派的这种唯法为治的主张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将法家思想作为国家的统治思想。
法家思想是应对社会变革而产生的。
从春秋时期开始,重视法律、提倡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学家们纷纷涌现。
从春秋年间的管仲、子产,战国年代的商鞅、李悝、申不害等都是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创立并发展了法家学派。
战国时期韩国的韩非子将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发展到鼎盛。
他的以法治国的思想体系可以分成3个部分:一是尚法,以商鞅为源;二是用术,以申不害为源;三是重势,以慎到为源。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概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统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是绝对的正义。
所谓法律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来统治”。
在他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理性,而依法办事是人的理性的要求,也才体现社会正义。
正义论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他还宣称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自然正义而产生了自然法,它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标准,也是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原理,它对人们的行为有引导作用。
自然法要求人们行善而去恶,它禁止人们的罪恶行为,如杀人、偷盗、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允许从事善业。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实在法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把法分为良法和恶法。
根据他的主张,凡是在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反之,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
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作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个体就有那样的特性,往往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中的最优秀者。
”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在司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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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与西方法治精神的异同
[摘要]:中国古代法家在以“性恶论”的为前提的管理思想,与以人性假设中X理论重于Y理论为基础的西方法治精神存在着不谋而合的地方,然而由于地理位置、时代背景、民族情结和人文特点等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内容实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西方法治在对于全体民众更加的民主、平等,西方法治精神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而法家通常不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法家管理思想在监督执行与考评环节存在问题。
[关键词]:法家管理思想;西方法治精神;人性假设;性恶论
中国式管理因中国经济的腾飞;因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经竞争并表现不俗而倍受关注,国人中早就有人清醒地意识到,厚重流长的中华文化,内藏至理哲学,在二十一世纪里,中国思想哲学逐渐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而中国哲学思想尤以先秦诸子为其根源。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
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
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
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
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
而这就是他们用生命来坚持、用鲜血来维护的——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
公元前353年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晚年在其《法律国》中明确提出了法治国,作为一种未来国家理想方案之一。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著述《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治,并对法治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现代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从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角度,阐述了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多层含义。
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西方法治思想各种流派:自然的法治理想、合法性的法治模式、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等等。
纵观历史至今,西方有关法治的概念和学说,从多个角度描述了法治的含义。
然而始终如一的是其所坚持的精神——西方法治精神。
比较两者,我们发现:法家的管理思想针对社会认识、人的认识、人的管理,与西方法治精神中的一些管理思想不谋而合。
曾经有人说:倘若中国历史上不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文化而是以法家的话,中国可能早就在十三、四世纪前就进入了工业革命。
何来今日的西方文明,可历史终归是历史,不可逆转。
那有着不同历史渊源的两种管理思想又有着怎样的异同呢?下面将从人性假设和内容实质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人性假设
无论是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还是西方法治精神,它们同样都强调法治,然而他们所强调的法治的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
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是以“好利恶害”人性论为其思想根源。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
西方法治的思想根源有二,其一是人性恶论,其二是天赋人权论。
即人本质上都是自私的,都会倾向于满足自己而不顾及他人,这一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无论君主、总统与平民都是平等的,都是上帝的子民,人人都享有上天赋予的同样的权利。
因此在一个人人自私同时也是人人平等的社会里,只能由全体民众意志统一形成的法律来治理社会,所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它划分社会主体的权利界限,它授予和约束政府的权力。
可以得出,在人性论中两者都是以“性恶论”为其根源,在细微之处有所不同,西方法治精神更强调全体子民的平等,即使管理者也没有特权,强调人权,而中国古代法家管理思想更加强调管理者的权威。
二、内容实质
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民族情结和不同的人文特点,这些将注定了其内容实质上存在着差异。
法家管理思想的内容实质是: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强调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实现最高的社会理想。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
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
法家相信,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
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
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
法家将管理权威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前者指管理者在既成条件下(如受委任)所获得的权威,后者指管理者利用各种资源自行创造的权威。
法家尤其注重充分利用和强化“自然之势”,主动创设“人为之势”,并以此为后盾,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
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
法家思想重视实际的管理,反对依赖空洞、不切实际的所谓忠信概念,以及主观的道德规范。
法家认为人不是靠自觉就可以遵守法律的,主张使用具体的、客观的、强制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以期确保每一个人在各自的工作位置上都必须达到最高的和最大限度的工作效率;同时对没有达到目标甚至消极怠工、腐败、浪费等现象进行最严厉的的惩罚。
以法律高于一切为主旨,强调雷厉风行的作风与严肃无情、激烈强制的手段。
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管理的核心是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实现最高的社会理想。
西方法治精神的内容实质是:在一个政府与个人平等的社会或者国家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或者政府、组织都在法律之下遵照法律行事,而这个法律是全体民众的意思,是全体民众自由意志相互妥协的结果,代表人类的正义、良知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