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统规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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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铁路线路 (6)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1)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3)

第五节统计报表 (13)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30)

第一节钢轨 (30)

第二节无缝线路 (30)

第三节无砟轨道 (30)

第四节道岔 (31)

第五节统计报表 (31)

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5)

第一节桥梁 (35)

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6)

第三节统计报表 (37)

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4)

第一节通信设备 (44)

第二节信号设备 (46)

第三节统计报表 (48)

第六章供电设备 (55)

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5)

第二节电力贯通线 (56)

第三节统计报表 (56)

第七章机车 (59)

第一节配属机车 (59)

第二节统计报表 (60)

第八章客车 (66)

第一节客车 (66)

第二节统计报表 (68)

第九章动车组 (78)

第一节配属动车组 (78)

第二节统计报表 (79)

第十章集便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一节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二节统计报表 (86)

第十一章货车 (90)

第一节货车 (90)

第二节统计报表 (91)

第十二章车站及运输站段 (94)

第一节车站 (94)

第二节运输站段 (94)

第三节统计报表 (95)

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3)

第三节统计报表 (105)

第十四章铁路轮渡 (112)

第一节渡船、港区 (112)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2)

第十五章装卸机械 (115)

第一节装卸机械 (11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5)

第十六章工务机械车 (117)

第一节工务机械车 (117)

第二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跨局工作量 (117)

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租用工作量 (117)

第四节统计报表 (118)

第十七章信息技术设备 (123)

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23)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3)

第十八章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 (125)

第一节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工作量统计 (12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5)

第十九章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0)

第一节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0)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0)

第二十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135)

第一节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3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5)

第二十一章统计资料管理 (139)

第二十二章附则 (1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

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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