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涉外侵权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
论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5-01摘要当今世界飞速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大幅提高,侵权行为也多种多样,使得原本就不够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更加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强烈的客观需求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也不得不有新的突破,本文在对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论述之后也分析了其新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传统规则新发展一、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
之所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就是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有一种自然的直接的联系。
适用该原则处理具体问题,可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比较其他方法更加公平合理,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且也有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使得该侵权行为所发生国家的国家主权原则得以维护①。
随着时代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内容已不再单一,已经是多种多样的了,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已暴露出极大的缺陷。
(二)法院地法原则该原则最早由德国学者韦希特尔和萨维尼所提倡。
韦希特尔认为侵权行为极为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而刑法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侵权法也不应该适用外国法。
萨维尼则认为,侵权法属于强行法规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秩序有密切联系,具有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实际上,在罗马法时期侵权法就已经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
在现代社会中,侵权法就像合同法一样,服务于调整经济及其他利益的目的,不再是惩罚性的工具,而是分配性的工具②。
所以,法院地法已经失去了其当初的立论根据了,为许多国际私法学者所弃用。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国家采用了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原则。
如英国、德国和日本③。
这主要是因为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都其缺陷:仅仅适用行为地法,可能会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又会鼓励当事人“挑选法院”适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地法,使得当事人能够规避其责任与义务,而令法律适用增加了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会损害侵权行为地国家的利益,损害其国家主权。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第8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 1、法院地法原则 理由:侵权法是“准刑法”(萨维尼) 反对:更接近合同法,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莫里 斯) 2、“双重可诉原则”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 法院地法 3、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 选法院(forum shopping)。因此,一般作为侵 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
我国新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 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三种模式 (一)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 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主张视不同情形,将不当得利请求权分为 若干种类,每一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三)主张在确定不当得利的准据法时,彻底抛 弃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采用“个案分析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提出人: 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 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基本含义: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 (注意:与合同自体法不同) 理由: 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 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是不可能 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起源 典型案例: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克科 诉杰克逊”(Babcock v. Jackson)案 2、立法例: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 条“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 国有更为密切旗国、领海国 (三)海上运输引起的侵权:合同准据法 (四)油污损害:《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1969年订立,1976、1984、1992年通过了三 个议定书。1992年的议定书取代以往的内容。 2、主要是实体内容,也包括管辖权与承认与执行 的内容。
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讲课文档
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 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 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 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 (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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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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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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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 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 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 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 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 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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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 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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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立法上给侵权行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并不一致。
例如,古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
它比现代意义上侵权行为的内容广泛,其中“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现代的“违约行为”,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的“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过失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德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和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等行为。
日本民法则把侵权行为称为不法行为,只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导致损害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
如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蒙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的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乃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产生。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民法上性质如何,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责任,学者为解决这一问题曾先后提出以下三种理论:(一)法条竞合说。
(二)请求权竞合说。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涉外部分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2.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优先考虑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
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参照国际惯例来确定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解决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准据法原则。
例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出现融合趋势。
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摘要]2010 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动。
文章以新颁布的《适用法》第44条关于侵权行为适用规则为视角,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一案为例证,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评价意见,以期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外侵权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冲突一、我国关于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传统规定在《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以及其它相关的特别法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解决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原则有三种: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原则和共同住所地法原则。
(二)《适用法》对于一般侵权的新规定在国际私法领域,侵权法是一个不受重视的领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通运输的日益发达,国际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侵权法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热门课题。
2010年颁布的《适用法》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新的规定,《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者:桂越乔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单行的、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时代,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案例:“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2011年7月23日,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路段,与前行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声明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7·23交通事故遇难的乘客中,一名意大利人和两名美籍华人不同意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数额,要求根据自己国家的标准获得更高的赔偿。
对于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2011年8月5日,铁道部正式表明立场,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标准。
[1]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准据法。
那么,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出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呢?关键就在于对其44条的理解和适用。
二、《法律适用法》第44条适用的范围《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而《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则法条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仅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有一定的保留。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越来越多。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方法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维护国际法治的精神。
2. 立法机关优先原则立法机关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3. 立法机关解释优先原则立法机关解释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立法机关的解释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立法机关的解释。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 司法解释优先原则司法解释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
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指导作用。
5.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国际惯例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三、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1. 同一性原则同一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与适用外国法律具有同一效果时,应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2. 相似性原则相似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与适用外国法律具有相似效果时,应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3. 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可以灵活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外国法律。
4. 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有利于解决案件的法律。
四、具体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问题。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应优先适用我国相关法律。
案例二:某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与外国公民发生纠纷,涉及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程宗璋(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北京100080) 摘 要 对当今处理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与发展以及在我国的理论实践,作了全面的比较评介,并对我国现行的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制度之不足提出建议。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准据法分类号 D997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Actio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Rights C 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Cheng Zongzhang(Beijing Law-pr otecting Center A g ainst Illeg al Co mpetition,Beijing100080)Abstract T his ar ticle m akes an o ver all evaluatio n of the la w applicat ion to the act ion o f t heinfr ing em ent of the r ig hts about fo reign affairs,the development and the theor etical practicein o ur countr y and puts for w ard some sugg estio ns o n t he deficiency o f the application of lawto the actio n of the infr ingement o f the rights abo ut fo r eign affairs.Key words actio 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 ig hts;conflict with t he law;application of law;par adependent law 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侵害的行为。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二)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 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理由:损失说、预见说、公共秩序说、既 得权说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 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 “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 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行地法律或后 果发生地法律,选择该两种法律中对受害 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 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 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 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4年11月 21日)
霍元甲案(2006年) /fun/200610/19/content_5820872.htm
3月,因不满电影《霍元甲》将霍元甲塑造成 为“一个骄横荒诞的恶霸”以及“满门灭绝的 结尾”,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起诉制片方北京电 影制片厂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影片上映 并赔礼道歉。尽管《霍元甲》第一编剧王斌向 霍家后人道歉,但霍家后人仍然坚持起诉。4 月,霍自正追加了主演兼出品人和总制片人李 连杰、影片投资制作方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 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影片发行方中国电影集 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电影发行有 限公司、光盘制作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七单位和个 人为被告,并要求李连杰、杨步亭公开道歉。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经济、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首先应考虑适用的国际条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意味着,在涉外案件中,国际条约的规定具有优先地位。
2. 国际惯例补充原则在缺乏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涉外案件。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没有国际条约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3. 法院地法原则在无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范围1. 涉外合同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处理涉外合同案件时,法院应首先考虑当事人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若当事人未选择,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涉外侵权责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涉外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化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选择来到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去国外发展,可能由于法律制度,甚⾄是习惯的差异问题,往往会发⽣很多涉外事件,可能⼤家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我国涉外⼀般侵权的法律适⽤1、侵权⾏为地法原则、当事⼈共同属⼈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2、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
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
适⽤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做法。
⼆、我国涉外⼀般侵权的发展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有限意思⾃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到侵权⾏为领域中。
个⼈认为可以分为以下⼏⽅⾯:(1)双⽅当时⼈均是外国⼈,并且侵权⾏为发⽣在国外。
如果当事⼈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另⼀⽅⾯,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法中确定“意思⾃治原则”的同⾏做法。
⽐如《瑞⼠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当时⼈均是外国⼈,⽽侵权⾏为发⽣在我国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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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 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 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权行 为的法律适用。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 联系原则的延伸。
(二)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 有些国家的立法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 入了侵权法领域。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法规》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 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W轮与“猎鹰001”船碰撞案
2000年10月24日,我国沿海S市人民政府打击 走私办公室(下称打私办)征用渔民钟某的渔 船参加海上缉私并改用船名“猎鹰001”。 2001年11月23日,该船在执行缉私任务时, 在我国东南海面北纬220908、东经114313处 被从香港开出的巴拿马宏发航运公司(下称宏 发公司)的W轮撞沉,造成船上5人死亡,1人 失踪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 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 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 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 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 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 (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 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 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 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 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 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 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本章基本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学)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orts)
英国莫里斯:“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哈佛法学 评论》(1951)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 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 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 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 体法。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 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 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 生。美国1946年Bombrest v 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 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 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 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 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 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 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 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 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 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 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 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 业地国国内法。 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 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 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 国法均不适用,而仍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 业地国国内法,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 利益。
(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 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 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价值判断 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
第三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海牙《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 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 适用方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其目的在于 规定由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 的民事责任。 该公约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 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是:(例外)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意义 美国冲突法理论基础的动摇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侵权行为争端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对争 端的产生和当事人双方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 (州)的法律决定。”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选择“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 面着手: (1)损害发生地法。 (2)导致损害发生地法。 (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国、法人 所在地以及营业所所在地法。 (4)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
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 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 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 妥当。(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
(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 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 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 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 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1977年7月2日,美国小朋友司考特和他的朋友在 其门口放烟花,烟花突然改变方向,击伤了站在 旁边观看的他的弟弟的右眼。烟花是从中国进口 的带响的“空中旅行”。其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 年6月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 第一被告,以进口商和经销商为第二、三被告。 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赔偿 金500万美元。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 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 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 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 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 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 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 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 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 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
请问:
1、美国法院能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是否享有豁免权? 3、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
目前已有1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既着重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又兼顾当事人双方权义的平等。
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 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 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 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
第八章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背景资料
《吉祥三宝》 PK《蝴蝶》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
2005司考卷一92题
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 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 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 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 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 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四、国际海上侵权
一般可归结为三种情形: (1)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相撞所发 生的侵权行为; (2)发生在船舶内部,诸如发生在旅客与海 员之间或旅客之间的侵权行为; (3)因海上事故导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 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在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 电缆的,因公海自由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对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或损害海上设施,一 般是将领海国视作侵权行为地,领海国法。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浮动领土。但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且该 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有些国家如美国主 张适用领海国法,英国则不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