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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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群众举报,是指公众对党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1. 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的行为。

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其他涉嫌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渠道1. 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随时进行举报。

2. 举报邮箱:设立举报邮箱,接受群众书面举报。

3. 举报网站:建立举报网站,便于群众在线举报。

4. 来访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接受群众来访举报。

5. 信件举报:接受群众通过信件进行的举报。

四、受理流程1. 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举报内容符合受理范围。

2. 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及时分流转办给相关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4. 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保护1. 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

2. 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3.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受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举报工作制度,确保举报工作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进行。

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工作任务分解表

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工作任务分解表
2.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自然资源所
5、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1.设立投诉热线,制定群众来信(电)、来访受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投诉平台,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舆论监督通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1.加强镇卫生院医疗、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重点解决个体医医疗、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
2.全镇医疗、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镇卫生院医源性污水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镇卫生院
项目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五、重点场所卫生
24.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三、市容环境卫生
17.社区、村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1.镇属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加强卫生保洁,完善环卫设施配备,推行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及时,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1.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有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2.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3.创建宣传专栏,每月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4.对照健康细胞标准,积极开展各类健康细胞建设。进一步建设完善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

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制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是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紧紧围绕联系贯彻落实好爱国卫生,提高居民知晓率和生活质量,使居民有一个安详、愉快、整洁、优美的环境。

为了辖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1.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提高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3.大力开展除四害活动,鼠、蟑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委制订的标准内。

4.搞好环境整治,提高小区内档次和品味,美化小区环境,保护小区花木,树草和绿化。

5.控制和及时处理小区内乱挂和通道阻塞等“六乱”现象,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6.强化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管理,提高垃圾袋装力度,杜绝散装和零星垃圾倒入。

7.坚持辖区单位共同配合学习,互相督促,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搞好卫生工作。

8.对小区内环境整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为早日改变环境,打下扎实的基础。

社区卫生大扫除制度为了给我社区居民营造一个“优美、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社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惯例特制定了卫生大扫除制度,请大家遵守执行。

一、社区定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大扫除日,请各单位遵守执行,搞好本辖区内部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

二、单位内部卫生的基本要求(一)、每天必须打扫办公室及楼道的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无杂物。

(二)、彻底清除“六乱”及户外广告。

不允许在室内外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污物,不允许随地吐谈。

(三)、搞好个人卫生,着装整洁,仪表端庄。

(四)要爱护室内外花草树木及公共卫生设施。

(五)在节假日前临时安排大扫除,保证社区拥有整洁、美化的环境。

三、社区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入卫生档案,定期进行通报(一)、清扫的是否彻底,有无遗漏。

(二)、是否将垃圾倒进指定地点。

(三)、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四)、墙壁是否清洁,有无明显污迹。

爱国卫生检查制度

爱国卫生检查制度

爱国卫生检查制度爱国卫生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组织领导的,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的一项全民性社会大卫生运动。

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变人们不良卫生习惯,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爱国卫生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同时设立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围卫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检查评比标准等;(四)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集镇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五)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六)组织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八)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城建、环保、卫生、工商、交通、公安、教育、新闻、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城市执法监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导语:《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下面是收集的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爱国卫生运动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单位分工负责制,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政府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行政管理活动。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除害防病工作;(二)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三)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污染和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五)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制定规划、措施;(二)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三)宣传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县(市)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学校、街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阳府〔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6日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区(市)、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区(市)爱卫会设立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害防病、食品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爱卫会办公室经费、设施的配置,应当适应其工作需要。

第七条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确定办事机构和人员,在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九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卫生问题。

第十条城市应当开展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完善卫生设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制度(4篇)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制度(4篇)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制度一、背景概述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倡导的全民参与的卫生健康活动,旨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

二、宣传教育制度为了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爱国卫生运动的认识和理解,宣传教育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组织宣传推广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引导人们关注卫生健康问题。

其次,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如卫生知识讲座、宣传海报等,提高人们的卫生意识。

再次,通过媒体宣传,传播爱国卫生运动的好事迹和典型经验,激发社会广泛参与。

三、组织协调制度爱国卫生运动需要各级政府、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协调配合。

为此,建立了一套组织协调制度,确保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开展。

首先,成立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横向、纵向的沟通与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最后,完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发积极性。

四、示范创建制度示范创建制度是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示范创建,可以树立典型,引导他人,形成良好的卫生环境。

首先,建立示范创建的指导思想,明确创建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示范创建活动,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各参与单位进行评选和表彰。

最后,利用示范创建的经验和成果,向社会推广,提高整体的卫生水平。

五、守法治理制度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需要强调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各界都参与到运动中来。

为此,建立守法治理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在各级政府和单位内部宣传法律法规,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其次,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环境等问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自觉自愿参与到爱国卫生运动中来。

六、奖惩激励制度为了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建立了奖惩激励制度。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1952年,是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倡导的,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

1952年春,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朝鲜和我国东北等地区发动了细菌战。

为了保家卫国,毛泽东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

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号召,迅速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不仅粉碎了美国发动的细菌战,而且大大改善了城乡卫生面貌。

同年的12月31日,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总理任主任。

60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誉。

我省和全国一样,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倡导移风易俗,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水厂4649个,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4855.6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达100%,水质合格率达%;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1428.1万户,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89%;建成国家卫生城市23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个,国家卫生城镇数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健康城市联盟颁发的健康城市奖项26个;所有市建成省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有灭蚊先进城市5个。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管理,提高民众的身体健康水平,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根据《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二、宗旨和原则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公共卫生、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医疗卫生水平等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制定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人民利益至上,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使人们可以享受到全方位、优质高效的卫生服务;2. 健康促使发展,将卫生事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提升国家综合实力;3. 预防为主,注重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降低疾病发生率和病残率;4. 公共参与,强调全民共建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参与到卫生管理中。

三、机构设置和职责1. 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2)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3)市/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4)乡(镇)级卫生健康机构: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事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1)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卫生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3)协调组织卫生资源,确保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4)监督、检查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的合理运营与使用;(5)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四、公共卫生管理1. 疾病预防控制(1)开展疾病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疾病流行趋势;(2)开展甲流、艾滋病等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3)推广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免疫率;(4)组织传染病的治疗与救治,提高治愈率。

2. 食品卫生监督(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确保食品安全;(2)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食安全意识;(3)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4)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正文:----------------------------------------------------------------------------------------------------------------------------------------------------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监督考核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是指为了有效接收公众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解决问题,建立具体的接待制度和工作流程。

1. 接待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上投诉平台等多种方式接收投诉举报信息。

2. 接待人员: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待窗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投诉举报。

3. 信息登记:接待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时间等。

4. 问题核实:接待人员要与投诉人核实投诉内容,并尽可能获取相关证据。

5. 处理流程:接待人员要按照预定的处理流程,将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分类、分派,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 处理时限:对于一般性的投诉举报问题,要设定合理的处理时限,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7. 反馈机制:接待人员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并解答投诉人的疑问。

8. 保密原则:对于投诉举报人的隐私信息,要严格保密。

9. 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的监督机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参与度,加强对卫生安全问题的监管,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卫生保障。

爱国卫生条例

爱国卫生条例

爱国卫生条例篇一: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吸收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一)卫生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封闭储存、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三)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四)交通、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饮食服务业的卫生管理;(六)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卫生教育课;(八)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安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安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视、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化、标准化。

第七条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承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监视、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四)发动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开展全民安康教育活动。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根底设施建立,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立卫生城市。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宜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五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吸烟危害控制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庆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共场所和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和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医院职工整体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办公环境,保障大家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各科室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医院组织、全院职工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4、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干部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

5、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1、建立爱卫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拟定我院爱国卫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动员全院职工开展除害灭病等爱国卫生活动;(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五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2、爱卫领导小组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科室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管理1、爱国卫生管理实行一手负责制。

做到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2、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实施方案,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3、按照卫生城市标准,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4、各科室应按照创卫规定和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

其基本卫生要求:(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二)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无垃圾积存;(四)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五)定期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六)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长期以来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促进国民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国家卫生水平。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____字篇幅,分为管理制度和办法两个部分,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制度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爱国卫生运动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宣传推广制度等。

1.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是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的基础,它包括以下要点:(1)成立管理机构:设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一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2)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工作计划、评估方案和奖惩机制,确保爱国卫生运动的有序进行。

(3)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4)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工作落实到位。

2. 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培训与考核:对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2)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宣传教育:加强对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识和责任感。

3. 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透明和公正。

(1)经费来源:确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企事业单位资助等。

(2)经费使用:制定明确的经费使用范围和项目,确保资金用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需要,防止浪费和滥用。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除害灭病,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法制规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经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经常管理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的活动,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成为本辖区爱国卫生先进城镇。

每年四月为全区爱国卫生活动月,广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集中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高寒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爱国卫生活动月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2010-10-28 14:01:04 浏览次数:813文字〖大中小〗咸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打击医疗卫生行业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举报、投诉中心设在卫生许可管理科。

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回复工作设专人负责,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

第二条受理的案(事)件主要包括:(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问题;(二)各类食物中毒、食物污染、职业危害、农药中毒事件(故);(三)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其它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六)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无证行医(执业)、违法行医(执业)行为;(七)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八)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执法的案件;(九)行风问题。

第三条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对公众举报、投诉案(事)件,按集中管理、登记的原则办理,由卫生许可管理科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备案。

若是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案件,其查办工作由卫生许可管理科负责。

对案情较重大、涉及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人员以及各类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的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第四条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受理的案(事)件,要做到即接快办;夜间、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应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办理,对需紧急办理的重大案(事)件可先处理后登记。

第五条负责查办的相关科室接到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安排办理,要求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报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办案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由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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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办公室设立在副校长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食品卫生、教师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师生健康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

不属于本校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七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个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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