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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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入罪之合理性探讨

诉讼欺诈行为入罪之合理性探讨
问题 的提 出
不 服提 出上 诉 . 肃 省 高 院裁 定驳 回 青 岛市 中院 委 托 西南 政 法 出现 诉 讼 欺诈 也不 是没 有 可 能 因此 、 有 的诈 骗 罪 显 然 是 无法 甘 现 大 学 对 乔 红 霞 提 供 的证 据 进 行 鉴 定 .发 现 其 提 供 的部 分 证 据 系 有 效 制 裁 这 类 行 为 伪 造 2 0 0 3年 7月 . 岛市 中 院 以诈 骗 罪 判 处 乔 红 霞 无 期 徒 刑 . 青 其 次 .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归 人敲 诈 勒 索 罪 是 不科 学 的 在 诉 讼 将 剥夺 政 治权 利 终 身 I 2 l 欺 诈 中 , 院判 决 被 害 人 交 付 财产 , 而法 院才 是 财 产 处 分人 , 法 因 但 乔 红 霞诉 讼 欺 诈 一 案 历 时 四年 .先 后 经 过 两 省 三 地 法 院 进 是 法 院在 此 过程 中 . 未 受 到 恐 吓 , 只 是 受 骗 被 害 人交 付 财 并 而 行 审 理 , 案 高 达 10 涉 5 0多 万 元 . 红 霞 案 不 仅 妨 害 了 正 常 的 司 产 虽 然 是 被 迫 的 .但 并 不 是 因 为 恐 惧 心 理 而 交 付 财 产 也 就 是 ’ 乔 法 秩 序 , 且 极 大地 浪 费 了有 限 的 司法 资 源 。 “ 而 司法 没 有 权 威 是 说 , 为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充 其 量 只 是 欺 骗 , 根 本 不 是 恐 吓 , 行 而 法 非 常 可 怕 的 事情 . 使 社 会 公 众 对 司法 丧 失 了信 心 , 而影 响 了 院基 于错 误 判 决 强 制 被 害 人 交 付 财 物 的 行 为 .也 不 是 所渭 的 恐 它 从 人 们 的预 期 行 为 , 无 疑 是 法 治进 程 中 的一 种 破 坏力 量 1 这 3 ] 吓行 为 。既 然 不存 在恐 吓行 为 . 就 不 可 能 构 成 敲诈 勒 索 罪 。 也 我 国刑 法 理 论 界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研 究 较 少 .然 而 司 法 实 践 最后 , 笔者 倾 向认 为 诉 讼 欺诈 行 为 构 成 妨 害 司 法 罪 从 诉 讼 中层 出 不 穷 的 诉 讼欺 诈行 为 已 迫 切 需 要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进 行 深 欺 诈 行 为手 段 上 的特 殊 性 、 害法 益 的 双 重 性 、 法秩 序 的 重 要 侵 司 入 研 究 “ 利 不 得 滥 用 ” 法 治 社 会 对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的 必然 要 性 和法 律 间相 互 的协 调 性 来考 虑 .将 诉 讼 欺 诈 行 为纳 入妨 害 司 权 是 求 。法 律 应 当明 确 对诉 讼 欺 诈 行 为 的定 性 , 加 大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法 行 为 这 一 类 是 妥 当 的 问题 是 . 法 分 则 中妨 害 司法 罪 一 节 中 并 刑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定性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定性

抽 样 分 析 发 现 ,超 过 2 %的 案 件 存 在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 0 然 而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中 尚 未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作 出 专 门 规 定 ,只 有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 于通 过 伪 造 证 关 据 骗 取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如 何 适 用
必要性 以及相 关罪名 的设 立加 以讨论 。
关 键词 :诉讼 欺诈 ;刑 法定性 ;侵 害财 产罪 ;虚假诉 讼 不 当得 利 中图分 类号 :D 2 94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8 3 (0 0 0 4 12 1 )5—0 7 0 5—0 4
以妨 害作 证 罪追 究刑 事 责任 。 而 在理 论 和 司法 实务 ”

75 ・
《 中共太原 市委 党校 学报 5oo年 第 5期 ) I 2
- … - … ● … _… - … _ … I … ● … ● … - … - …
- … 一
则 是 通 过 字 面 难 以 确 定 , 而 须 对 内 容 的 逻 辑 分 析 才 能 确 认 。 作 为 自 己论 点 的 理 论 支 撑 ,从 而 提 出 ,法 ” 官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解 释 使 隐 形 规 定 转 为 显 形 规 定 , 为 诉 讼欺诈 行为 的定罪 找到法 律上 的依据 。 第 四 种 观 点 认 为 ,鉴 于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主 要 是 通 过 伪 造 证 据 ,妨 害 人 民 法 院 的 正 常 审 判 活 动 , 因 而 将 该行 为归 于伪证罪较 为适 宜 。
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将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 , 学界 对 这种 行 为的 刑 法定性 存在 不 同的观 点 。本 文对诉 讼 欺诈 行 为与 一般 的伪 造证 据 或提 供 虚假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研究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研究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研究[摘要]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旧的社会规则体系被打破,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在我国当前的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对此应有回应,应通过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

[关键词]诉讼欺诈;罪刑法定;诉讼欺诈罪任何权利都可能被滥用,诉权亦如此。

目前我国利用民事诉讼进行财产欺诈的行为日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然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方面都有极大的分歧,甚至观点和做法截然相反。

这不利于司法统一、司法权威确立及社会和谐稳定。

故应对此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从以上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1.明确的侵财目的性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诉讼欺诈行为,目的非常明确,即为了通过相关诉讼手段或行为,达到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这是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区别于一般的滥用诉权行为或者是恶意诉讼行为的重要特征。

2.手段的鲜明特殊性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手段具有鲜明特殊性,即用民事诉讼手段来达到其目的。

欺骗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即行为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通过诉讼程序来达到侵财目的的特殊手段。

这也决定了该行为区别于一般的诈骗行为。

一般的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引诱被害人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直接向被害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不是通过第三方的方法。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则是通过欺诈人民法院的方式获取受害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

3.侵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的一种侵犯。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行为人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提起诉讼,用表面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使得法院作出与事实完全相反的判决,侵犯司法权,损害司法权威,损害国民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复杂性的社会关系。

诉讼欺诈行为探究

诉讼欺诈行为探究
行为 … 1。②诉 讼参 加 人 恶 意 串通 , 构 民事 法 律 虚
实践中, 提起 诉讼 欺 诈行 为 的主体类 型 有 四类 : ()原 告单 方 ( 1 也可 能表 现 为 串通 证人 , 仍 但 不 失为单 方 ) 欺诈 法 院 , 被告 利益 无端 受损 。 使 ()诉 讼 参加 人 恶意 串通 , 合欺 诈 , 又可 2 联 其 分 为 以下几 种 : ①原 告与 被告 合谋 诈害 第三 人 ; ② 在 复数 主体诉 讼 中 , 讼 参 加 人 串通 诈 害某 一 方 诉
第2 卷 第4 2 期
2 1 0 0年 8月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Vo . 2. . 12 NO 4
Au g. 20 10
J OURNAL HE OF S NYANG UNI VERSI TY
文 章 编 号 :10 —2 5 2 1 )40 3 —3 0 89 2 (0 0 0 —0 50
关 键 词 : 诉 讼欺 诈 ; 骗 罪 ; 讼 欺 诈 罪 诈 诉
中图分类号 :D 9 5 1
文献标识码 :A


诉讼欺诈行 为的概念 、 型及 特征 类
面反应 提起 诉讼 欺诈 行 为 的主体 或主体 模式 。在
当前 , 国学 者对诉 讼欺 诈行 为 这一概 念 , 我 主 要有 以下 四种 有代 表性 的观 点 : 行 为 人 利 用 虚 ① 假证 据提 起 民事 或 者行 政诉 讼 , 坏法 院 的 正 常 破 审 判活动 , 使法 院作 出错 误判 决或 裁定 , 促 以使 自 己或者他 人达 到获 得财 产或 财产 性利 益 的 目的的
收 稿 日期 :2 1 0 0—0 5—2 2
( ) 由于原告和非主审法官联合 , 4 中, 如果此时非 主 审法官 利用 职权 或其 他方 便对 主 审法 官施压 或 串通 , 则此 种方 式 与类 型 () 3 存在 着 内在性 质 的同 性, 故也 非本 文所 论 述范 围 ; 果非 主 审法官 未 如 通过任 何 方式 向 主 审法 官 “ 情 ” 则此 时 的原 告 说 , 与非 主审法 官 私 下联 合 属 诉 讼 外 手 段 , 达 到 的 所 效果将 和 第一 种模 式 “ 曲同工 ” 异 。对 于类 型 () 2, 可 以将 其 中秘 密联合 的对 立 双方 中结 成利益 小 团 体的个 人想 象成 诉 讼 中 的 “ 告一 方 ”而 将参 加 原 , 诉 讼 的其他 人作 为 “ 被告 一方 ” 透 过 表 象不 难 发 ,

诉讼诈骗定性相关问题探讨

诉讼诈骗定性相关问题探讨

定, 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为了遏制和打击层 出
不穷的诉讼诈骗案件 , 诉讼诈骗的定性与 司法适用 问题亟待解决。

例上也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是诈欺取财罪或诈欺得利 罪的手段 。 ’ -( 将诉讼诈骗行 为认定 为诈骗 罪在 4衄 J
德国 、 日本刑法理论和实践界也已基本上成为通说 ,
法理论界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均存在认识分歧。德 日
刑法学界对于诉讼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有否定说和
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 , 诉讼诈骗不能构成 诈骗罪。理 由是 : 首先 , 法院受 当事人 的主张的约
束, 即便明知是虚假事实 , 也不得不做出判决 , 所以, 这种利用制度的行 为不能成为欺骗手段 ; 其次 , 败诉 方 被 强 制 交 付 财 物, 种 交 付 不 是 自愿 交 这 付。1 剐肯定说认为 , [ 诉讼诈骗可 以构成诈骗罪 。
识、 被害人基 于错误认识 而交付 ( 或处分 ) 财产 、 行
作者简介: 朱小玲(99 )女, 1 . 17 一 , 河南开封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2 安利萍(99 ) 1 一, 7
女, 河南焦作人 , 中国政 法大学刑 法学 20 级硕 士研 究生 , 04 主要从 事刑 法学研 究。
与传统诈骗方式不 同的是 , 诉讼诈 骗行 为人是 以提 败诉方没有陷入认识错误 , 但必须服从判决 , 应当与
陷入错误同样来考虑 ; 在强制执行时 , 由于转移财物 的占有并不 违法 , 与任意 的处分行 为同等看待 。 应
现在 更有学者 指 出: 在这种 场合 , 院是被欺 骗 “ 法
只有极少数学者反对诉讼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但 是按照我 国传统刑 法理论 对诈骗 罪的解释 , 很难 却 得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结论。我国刑法典对诈 骗罪 的规定采用 的是简 明罪状 , 只规定 了“ 诈骗公

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 性质及法律处置

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 性质及法律处置
Z HAN Je , G i HU in — o Ja gt a (1H a i ea r ,hn o 00 ,h a2 Ie eie e l’ cu ZokucyZoku 600C i ) . e nDn d wfm Ze ̄ u 508C i ;. t d tPo es oro huo t,huo 60 ,h a n g l i 4 n n r a p tf m i 4 n
T eFadi a sii jdc l rcc ,o et p l l adpoi os f edsoa aoth r di Lw h ru aL w u ia pat ecr c yapy a d r s n i sl bu eFa a a - n tn u i i r l w, v i ot h p t u n
关 键词 : 诉讼欺诈行为; 法律处置;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95 文献标 识码 : D2 A
文 章编号 :08On c n e tc a a tra dlg l i o a f h a di w ut o cp ,h r ce n a s s l ef u al s i e dp ot r n a
Ab t a t T eFadi a side r t am t Jsc dc rc c.w ol u i eu dradn f sr c : h r aL wut os e r utei j i a pat e es ud nf t n e t i o u n gah o i nu i l i h yh sn g
张 杰 胡江涛 ,
(. 1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 河南 郑州 400 ;. 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 , 5082周 河南 周 口 460 ) 600
摘 要 : 诉讼欺诈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危害巨大。应统一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认识, 正确适用法律 , 应在民法、 民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摘要:首先欺诈行为在指经营主体对消费者实施侵权为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此类条件就一定构成欺诈行为;实际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客观事实上进行分析认定,而且要综合判断个案案情。

其次在欺诈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欺诈行为的特点与影响欺诈行为认定的要素;再次应当区别消费欺诈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消费主体欺诈经营主体的行为;最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关于消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期待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一、欺诈行为问题概述首先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损害消费者权利当中的知情权为假设条件,而不是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全部违背了此种义务都认定构成欺诈。

其实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依据主观与客观结合进行的,而且考虑具体案情判断广告宣传及平台责任追究等一些问题。

目前在我国,虽然对规制欺诈的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初步形成,而却无对欺诈行为认定的具体法律标准。

我们知道一些案件一些赔偿的认定、法律的各个方面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不是简单的与它的构成要件相关了[1]。

而对于未来应拓宽“消费者”在法律及实务中的概念,进一步承认知假买假的法律允许范围,因此有学者提出降低该认定标准,进一步推动有关具体案件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结合。

其次大众意思上的消费欺诈是出现在消费范围的有关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版本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事实的,应当依照消费主体的合法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的金额应当是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

新《消法》第55条中存留了该条款并增加了赔偿标准数额,“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经证明存在有欺诈的按消费主体的现实的合法请求增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金额的三倍,”。

在今天看来这种认定标准和基础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论。

二、《消法》当中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相通性所谓《消法》中的欺诈规定与民事欺诈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致。

论诉讼诈骗行为之司法定性

论诉讼诈骗行为之司法定性
21 0 0年 8月
湖北 经 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会 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版 ) 人
Au . g 201 0
第 7卷 第 8期
Ju a o u e U ie i f cnmi (u aie adSc l cecs o r l f b i nvrt o E o o c H m nts n oi i e n H sy s i aS n
后 。 骗罪 侵 犯 的 客体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 同诈 骗 罪 侵 犯 的客 体 诈 合 是 市 场 经 济 秩序 和财 产 所 有 权 , 而诉 讼诈 骗 侵 犯 的 客体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正 常秩 序 。因 此 , 讼 诈 骗行 为 虽 “ 害 程 度绝 不 亚 诉 危 于诈 骗 犯 罪 , 从 犯 罪构 成 理 论 分 析并 不 构 成 诈骗 罪 、 同诈 但 合
法 占有 公 私 财物 为 目 的 .而 诉讼 诈 骗 人 的 心理 状 态 不符 合 该 主 观要 件 。 其 次 , 骗罪 的被 害 人 与受 骗 人 具 有 同一 性 , 被 诈 且 害人 系 “ 自愿 地 ” 付 财物 。 诉 讼 诈 骗 的受 骗 人 是 法 院 而 不 交 而 是 被 害 人 , 被 害 人 系慑 于 法 律 威 严而 “ 且 被迫 ” 交付 其 财 物 。 最
Vo _ l No. 7 8
论诉讼诈骗行为之司法定性

饿 头
( 河北 经 贸大 学 法 学 院 , 河北 石 家 庄 00 6 ) 5 0 1
摘 要 : 讼 诈骗 是 近年 来在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 一 种 新型 的危 害社会 的行 为。在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务 中围绕 这 类 诉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欺诈的行为。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犯罪呈现出更加隐蔽、复杂的特点,给打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当前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犯罪的表现形式1. 虚构事实:包括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2. 协同诉讼:由多名被告或原告通过短期合作达成共识,模拟民事纠纷,以达到共同欺诈目的。

3. 非法代理:以不法代理人的名义,冒充当事人进行诉讼,达到个人或组织非法利益的目的。

4. 滥用法律程序:以发起诉讼为名,抬高诉讼成本,恶意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5. 恶意讹诈:以伪造的证据、编造的虚假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讹诈,胁迫对方达成诉讼和解。

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和问题1. 虚假诉讼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打击难度大。

虚假诉讼犯罪者采取了更加隐蔽和巧妙的手段,往往能够规避法律的追究。

2. 相关立法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定性和处罚力度等方面,相关法律还存在待完善的问题。

3. 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打击力度不足。

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手段,一些司法机构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方面存在局限性。

4. 对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警示教育不够。

缺乏对公众和当事人的足够警示和教育,使得虚假诉讼犯罪依然存在可乘之机。

四、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力度,补齐相关法律的短板。

2. 加强司法机构能力建设。

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敏锐性,强化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打击效果。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

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

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 圈筮翟戳塑隧萎銎二竺竺!型圭!.f叁整!查塾金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李菲摘要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论,现行刑法对该行为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应当对诉讼欺诈行为和诉讼诈骗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诉讼诈骗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刑法理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8.02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但是,现实中也频频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人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在诉讼中使用非法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这种诉讼欺诈行为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故诉讼欺诈行为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理论及实务界对该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及应承担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论。

因此对于诉讼欺诈的现状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罪与非罪(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的行为。

狭义的诉讼欺诈仅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二)诉讼欺诈现象的特点1.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活动中,诉讼欺诈现象已经不是罕见的个案,而是成日益攀升的趋势,其中也不乏一些社会影}|向较为严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

2.具有多样性从诉讼欺诈的目的上看,主要表现在,有的是利用诉讼诈骗钱财,有的是通过诉讼诋毁他人名誉,有的企图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使其竞争对手在经济上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从而丧失竞争力。

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出路探寻

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出路探寻
第 l 6卷第 4期 21年8 00 月
中南 大 学 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CE . OU H NI .S CI C E E . NT S T U V ( O ALS I NC )
V 11 NO4 o.6 . Au . 0 0 g 2 1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的性 质 认 定 与 出路 探 寻
故其侵犯 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活动 的正常秩序 。虽然诉 讼欺诈行为的危 害程度 不亚于诈骗行为 ,但从犯罪构 成理论分析, 其并不符合诈骗罪 、 同诈骗罪的规 定; 合
为 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 占有他人财
物 的行 为, 所侵 害的主要是人 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 因此可 以由人 民法院依照 《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 的财物 。并且,法 官负有审 查案件 事实辨 别真伪 的职责 ,且有专业技 能,行为人 实施诉讼欺诈得逞 的可能性相对较 小。即使一审判决
原告胜诉 ,仍然可 以上诉或抗诉,获得 改判机会 。由 此可见 , 把诉讼欺诈看成是敲诈勒 索的一种特殊方式, 更为合适 。
财物。诉讼欺 诈是借助法 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
财产性利益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 并以提
起民事诉讼为手段 ,使法院作出有利于 自己的判决 ,
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 为人通过虚 l 珩
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和规避债 务的行 为,究竟应该如 何定性 ,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基 于 此考虑 ,笔者拟 对诉讼欺诈 问题展开相关探讨 ,期许 可 以以此对理论探讨与 实务操作有所助益。
收稿 日期 :20 —2 1 09 1- 1 基金 项 目:中 国法学会 法 学研究 课题 “ 学发展 观与 刑法 改革研 究”C LD05) 科 (S — 9 9 作者 简介 :陈伟 (98 ) 17一,男 ,湖 北宜 昌人 ,西南 政法 大学法 学 院讲师 ,法 学博 士 ,重 庆大 学法 学院 博士后 流动 站研 究人 员,重 庆市 合川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察长 助理 ,主 要研 究方 向: 中国刑 法学与 比较 刑法 学.刑 罚学.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
来 。 国外 有些 国 家 就 明 确 把 诉 淤 欺 诈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
罪, 比如意大利刑法 第 34条规 定 : 在 民事诉 讼或 行政 7 “ 诉讼 中, 以欺骗正在进行 调查或 司法研究 的法官 为 目的, 有意改变有关地点 、 物品或人 身状况 的 , 或者鉴 定人在进
第1 2卷
第 7期

大 学 学 报
Vo.1 NO 7 1 2 . .
21 0 2年 7月
J RNA 1 NI RST OU L OF JXIU VE I Y
J 12 2 u. 0l
文章编号 :62— 7 8 2 1 )7—09 3 17 6 5 ( 02 0 00—
2 行 为人依靠 法院 的强 制 力达 到非法 目的 , 常见 . 最 的是非法获利 的 目的 、非法获利 的表现形式 可 以表现为 积极财产 的增加 , 如金钱财物的给付 , 也可 以是消极财产 的减少 , 如债务 的消灭 。
付, 通说 中把财物或 财产 上利益任 意交 付作 为诈欺 罪构 成 要 件 , 过 狭 窄 , 该 扩 大 范 围 到 不 违 法 转 移 财 务 上 太 应
诈侵财行为的认定 。 二 国外 关 于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定 性 的 争 议
是在刑事诉讼 中或者在刑 事诉讼 前实施 的 , 适用 同样 的 规 定 。该 条 所 规 定 的 罪 名就 是 “ 讼 欺 诈 ” [ 诉 。 6 J
笔 者 同 意 否 定 说 。 首 先 , 院是 否 能 被 骗 。 在 民 事 法
关键词 : 诉讼 欺诈 ; 骗 罪 ; 角诈 骗 诈 三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2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诉 讼 欺 诈 行 为概 述

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

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

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逐渐增多,于是在诉讼中突显出来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就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的若干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诉讼欺诈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对于诉讼欺诈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实务与理论上长期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诉讼诈骗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的。

”也有学者指出,“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应该定性为妨害司法罪、敲诈勒索罪等。

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阐述:被告人张某自2006年起,陆续以高额利息借款给夏某某个人,至2008年6月,夏某某出具金额为人民币700余万元协议书给张某,载明夏某某共欠款人民币700余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

2009年2月某日,因夏某某不能如期归还本息,遂向张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并加盖了夏某某私刻的“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

2009年8月,夏某某因仍不能如期归还本息,出具了金额为1200万元的借条给张某。

后张某以夏某某系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承包人代表为由,以该公司为被告,以人民币1200万为标的,向J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12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公司资金1200余万元。

民事诉讼欺诈及其民事法律规制探究

民事诉讼欺诈及其民事法律规制探究

民事诉讼欺诈及其民事法律规制探究摘要:民事诉讼欺诈是一种新型的欺诈行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概念、特征未形成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在对民事诉讼欺诈案件的处理上也莫衷一是,我国侵权法和民法的现行规定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制裁民事诉讼欺诈,值得讨论。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民事定性的阐述,提出民事法律规制建议,认为在民法上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欺诈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扩大赔偿范围,加大惩戒力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欺诈侵权责任法律规制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借助国家审判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的活动。

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欺诈在实践中开始频繁出现。

2009年12月12日《今日说法》报道:北京市一中院2009年11月就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召开新闻发布会,一中院随机抽取了100件2008年二审改判的案件进行抽样分析,结果超过20%的案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欺诈行为。

可见,民事诉讼欺诈正有愈演愈烈之势,它已经损坏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了。

一、民事诉讼欺诈的概念《今日说法》播出了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中铁22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项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张光明并结清了140万元的工程款。

2008年中铁22局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张光明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张光明伪造了18份虚假的工资欠条提交到法院,想以此再骗取工程款。

本案法官介绍说,原告张光明采取提供假证的方法,试图骗取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判,最终来达到骗钱的目的。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管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张光明伪造证据、教唆欺诈的行为,法院认定他已经构成了民事诉讼欺诈,因此,对他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法官将本案原告的行为定性为“民事诉讼欺诈”。

什么是民事诉讼欺诈呢?关于民事诉讼欺诈的定义,国内学者众说纷纭,比如:王焰明认为:“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

诉讼欺诈行为性质辨析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恶意提起或进行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诱使法院做出利己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行为。

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界定,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具备刑法意义上行为的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的特征,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审判活动,应当纳入刑法规制,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已成为规制此类行为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诉讼欺诈;定性分析;司法对策;立法出路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在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逐步呈蔓延趋势的诉讼欺诈行为通过法院这一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其行为的中间桥梁,往往不仅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规制。

但是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究竟应当做何界定以及如何实现在刑法中予以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深入研究有些许裨益。

一、诉讼欺诈的含义及范围界定我国刑法对此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诉讼欺诈目前刑法理论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诉讼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相对人财产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诉讼欺诈( 又称诉讼诈骗或诉讼诈欺) ,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三,“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诉讼诈骗”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诉讼诈骗”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收稿 日期 :20— 2 2 :修 回 日期 :2 1- 1 2 0 9 1- 9 00 0— 5 - 作者简 介 :李林(9 0 ) 18- ,男 ,四川南 充人 ,西 南政法 大学 法学 院助教 , 学博 士, 要研 究方 向:刑法 学基础 理论 法 主
第 4期
李林 :“ 诉讼 诈骗 ”定性 研究— — 以我 国 民事诉讼 法 为视角
体制及其理论体系的影 响,与英美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相 比, 国 19 年颁布的现 行 《 我 91 民事诉讼 法》表现
在 英美法 系国家及法 国、德国、 日本等大 陆法系 国家,法院不负责审查 、核实证据 ,但民事诉讼相关 法律制度 却规 定,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陈述和证据 , 即禁止 当事人作假证( 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据) 。在法 院仅根据 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居 中审判 的诉讼 制度 中,如果法律不能保证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 的真实 性 ,整个 民事诉讼程序的混乱将 可想而知 。因此我们 不难理解 ,这些 国家都有( 即使在 民事诉讼 中) 当事人
也许 出于生活的相通,我国法 学实践似乎又孕育着产 生这些 “ 成果 ”的生活事实。由此 ,借鉴外国法学理 论及实践经验解决中国法律 问题 ,便成为当下中国法
学研究 的时髦方式。我 国刑法学界对 “ 诉讼诈骗 ”的 定性研究即是其中之一 。在我 国刑法学界对 “ 诉讼诈 骗 ”定性纷争中,一些学者无意识地 以外 国法律制度
成诈骗罪 。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 自行毁灭、伪造证据 的,理应认定为犯罪 。此行为的

犯罪化 问题 只能由立法机关通 过修 改刑法完成 。当然

“ 诉讼诈骗 ”的民事诉讼制度基础
中外 刑 法 理 论把 “ 讼 诈 骗 ”定 义 为 : 以提 起 民 诉

诉讼欺诈行为分析及立法构想

诉讼欺诈行为分析及立法构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豳匿塑蟹鬻陵!i』i竺堡坠!f叁塑!圭塾金诉{公欺毛岔彳亍.为弓’折及立彦之杓掇李静摘要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l生-f f.未形成统一意见,而现行刑事立法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诉讼欺诈案件。

因此,本文试通过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厘清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异同,并从立法角度提出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对诉讼欺诈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欺诈行为模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0.02一、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一)诉讼欺诈的定义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伪造的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实现非法目的(包括财产性利益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

(二)诉讼欺诈的类型以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源分类,可以将诉讼欺诈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即伪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存在的证明。

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以欺骗、胁迫的等方式,让被害人以书面方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失误,利用已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特征根据诉讼欺诈案件呈现的共同点,诉讼欺诈行为一般具有的如下几个特征:第一,目的非法性,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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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 讼 欺 诈 的 特 点
第一 、 目的 上 , 讼 欺 诈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他 诉 人 财 物 的 目的 。行 为 人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以及 由 此 引 起 他 人 财
产 上 的损 失 ,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并 且 希 望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 具 第 二 、 为 上 ,行 为 人 在 诉 讼 中 使 用 虚 假 或 伪 造 的 证 行 据 , 且 是 积 极 的 作 为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旨 在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并 财 物或财产性 利益 。 第 三 、 果 关 系 上 , 院 根 据 行 为 人 提 供 的 虚 假 或 伪 造 因 法 的证据 、 虚假 的 陈 述 等 做 出 错 误 的 判 决 , 于 法 院 的错 误 判 由 决使 被害人遭受 财产损失 。 第 四、 犯的 客体 上 , 讼 欺 诈侵 犯 的是 双 重 客体 , 侵 诉 包 括 司法机关 的正常审判秩序及他 人财产权利 。
关键词 : 讼欺诈 ; 骗 罪 ; 诉 诈 定性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O O 1 — 2 4 0 1 7 — 1 8 2 L ) 8 0 3 —2
1 诉 讼 欺 诈 概 念
诉讼 欺 诈 的 定 义 : 为 人 以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行 以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为 手 段 , 诉 讼 中 提 出 虚 假 或 者 伪 造 在 的证 据 , 法 院 作 出错 误 判 决 , 而 骗 取 公 私 财 物 或 者 财 产 使 从 性 利益的行为 。
对 又 要 “ 务 经 济 ” 必 然 要 求 不 断 创 新 监 管 理 念 , 用 先 进 科 工贸易税 收风险问题 。 目前 , A 类 企业 和非 限制类 商 品 服 , 利 而 言 , 转 的 台账 形 同 虚设 ; B类 企 业 只 收 取 相 当 于 税 款 空 对 技 与 管 理 知 识 , 为 国 家 把 好 经 济 大 门 的 同 时 , 便 企 业 合 在 方
为 目的 , 以提 起 民 事诉 讼 或 行 政 诉讼 为 手 段 , 出虚 假 或 伪 造 证 据 , 骗 法 院 , 过 法 院 的错 误 判 决 骗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财 产 性 提 欺 通 利 益 。现 在 诉 讼 欺诈 现 象越 来越 多 ,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日益 突 出 。对 于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能 否 以 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 何 罪 处 其 以 罚, 已成 为 当前 刑 事 司 法较 为 突 出 的 一 个 问题 。
自动入 区 。 同 时 , 一 步 明 确 、 化 保 税 区 ( 口加 工 区)的 进 优 出
使 得 海 关 监 管 力 不 从 心 , 得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企 业 的 守 只
法 经 营 自觉 性 , 期 合 同 问题 一 直 未 得 到 良 好 解 决 ; ~ 方 功 能 定 位 , 增 加 、 造 保 税 区 ( 口加 工 区 )的 比较 政 策 优 超 另 以 塑 出 面 , 些企业 缺乏信用意识 、 一 自律 意 识 , 利 是 图 , 取 种 种 势 。 惟 采 瞒 骗 手 法 , 用 、 卖 保 税 料 件 或 成 品 , 料 走 私 、 报 少 挪 倒 飞 多 三 、 广 对 企 业 生 产 周 期 量 和 进 出 口 总 量 施 行 总 体 控 推 出 、 报 多进 等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 少 制 的 “ 手 册 ” 管 模 式 。为 解 决 企 业 手 册 办 理 周 期 长 影 响 大 监 出 口交 货 、 耗 难 以 事 先 确 定 造 成 合 同 变 更 频 繁 以 及 手 册 单 3 进 一步提 升海 关加工 贸易 监管水 平 的几点建 议 之 间 串 料 和 串 手 册 进 出 口货 物 的 弊 病 , 大 手 册 ” 理 在 企 “ 管 业 提 供 经 海 关 认 可 的 担 保 或 双 方 签 订 MOU 责 任 ( 议 ) 协 书 随 着 政 府 职 能 的 转 变 , 关 与 企 业 的 关 系 将 成 为 监 管 海 的 基 础 上 , 革 以 合 同 为 单 元 进 行 审 批 、 案 和 核 销 的 管 改 备 与 服 务 并 重 的关 系 。企 业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的 主 体 , 政 复 议 、 行 实 按 行 政诉 讼 等 “ 民告 官 ” 情 事 将 逐 步 增 多 。 海 关 作 为 进 出 口 的 理 , 行 以 企 业 为 单 元 、 时 间 段 对 进 出 口总 量 进 行 备 案 和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 O 8, O1 .1 2 0
Mo enB s e rd n ut dr ui s T aeId s y n s r
21 0 0年 第 1 期 8
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王 甜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0 1
摘 要: 诉讼欺诈 行为是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出现的一种 新 的犯 罪手 法。诉讼 欺诈是 指行 为人 以非 法 占有 他人 财物
和 不 确 定 性 , 革 自身 监 管 制 度 中 不 合 乎 世 贸 规 则 的 规 定 。 改
保 证 金 台账 制 度 是 目前 最 重 要 的 加 工 贸 易 税 收 保 障 措
但 另 一 方 面 海 关 在 现 有 的 人 力 物 力 的基 础 上 既 要 “ 国 把 关 ” 施, 从 实 际 运 作 上 看 银 行 的 介 人 并 没 有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加 为
3 1 要 具 备 创 新 的 监 管 理 念 . 经 济 话 动 的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身 行 政 行 为 将 受 到 更 多 的 监 核 销 的 管 理 。 自 . 督 。这 就 要 求 海 关 执 法 必 须 作 到 “ 法 行 政 ” 减 少 随 意 性 3 3 健 全 税 收 保 障机 制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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