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决性罪名之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三节
•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 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 具有主观罪过,包括故 意和过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于冲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国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 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 以上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依赖的犯罪 形态为标准。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一种是故意犯罪的未 完成形态中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在社会危 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后者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 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以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的数量为标准。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分为两种,一是复合的犯罪构成(同时符合), 二是择一的犯罪构成 (符合之一)
刑事立法:犯罪 构成是罪刑法定 的实现形式,犯 罪构成体现罪刑 法定的要求。是 否有利于罪刑法 定是衡量犯罪构 成理论优劣的标 准
犯罪构成
刑事司法: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一罪与数罪 区分重罪与轻罪
第二节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犯罪构成论文
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在占领了整个刑法学几乎半壁江山的犯罪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此它对于以实现刑法公正价值为其使命之一的整个刑法学研究具有的举足轻重的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篇1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征,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刑法以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犯罪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因此,犯罪问题在刑法规范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其它问题都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所以,它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关注的重点,犯罪构成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犯罪构成罪行法定主义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的理论探索,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即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个是探索阶段,即对引进的前苏联犯罪构成学说进行理论上的评判,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某些问题上有了突破,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见解。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两种体系讲义下犯罪构成要素的归类
二、特点 1、以同类法益为标准 2、排列顺序:从重到轻 3、具体罪名的排列也基本上从重到轻
第三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一、罪名 二、罪状 三、法定刑
一、罪名
一、类罪名与个罪名 (1)章罪名 (2)节罪名 (3)个罪名(433) 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1)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2)最高法、最高检 (3)学界
精品
两种体系下犯罪构成要素的归 类
注意
1、我国闭合式犯罪构成论中有无违法性? 无 违法性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论述的 违法阻却事由无法安排在犯罪论体系之中
2、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没有犯罪客 体与主体的位置
客体与对象同义
主体的内容被分在该当性和有责性中
教学案例
甲计划先行购买铁锤一把,然后闯入乙宅,一锤 击毙乙。次日,甲找不到卖铁锤的五金行,就在 菜市买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劈开大门,闯入乙宅, 先踢伤乙使之昏迷,然后以乙宅中的菜刀将以砍 死,并剁成肉酱——因为其所卖的菜刀在劈门时 损坏了。乙所穿昂贵大衣亦成碎片。正要离去时 乙的朋友丙来访,甲为了灭口,又持刀杀丙,但 丙伸手矫健,只有手臂被轻轻划伤,逃过一劫。
问:本案如何论处?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五节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 系
是一般与特殊 抽象与具体 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1)抽象和概括 (2)指导 (3)规范和约束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比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 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 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用于确定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概念。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一系列规定,满足这些规定才能认定一些行为是犯罪行为。
而犯罪构成的特征则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特征,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
首先,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一系列满足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事实,如其中一行为是否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利益。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和事实以及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满足相应的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构成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犯罪构成要件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行为的,而不仅仅是基于个人的主观意愿。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
2.满足法定要件:刑法对每个罪名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格符合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法定要件的明确性是刑法确定的犯罪构成的特征之一3.具体性:犯罪构成要件是具体而明确的,它们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犯罪。
具体性使得犯罪构成要件不仅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也使得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依法办案。
4.相对稳定性:犯罪构成要件是通过立法确定的,一旦确定以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这种相对稳定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和行为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事,而不会因为法律频繁变动而导致判断的风险。
总之,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对于理解刑法的适用和犯罪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了解犯罪构成的要件和特征,有助于使个人避免犯罪,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一项基础理论,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的基础,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仍有许多缺陷,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排序一、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由来1938年,苏联出版了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1948年,前苏联刑法学者孟金沙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苏联刑法总论》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依次排列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此一排列顺序不仅被特拉依宁教授等其他前苏联刑法学者所接受,亦为我国诸多刑法教材的摹本。
1989年,赵秉志教授在他的《犯罪主体论》中指出,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都是建立在犯罪主体要件基础之上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存在,也就没有其他三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的不存在。
因此,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实际逻辑顺序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并在其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一书中,将此排列顺序贯彻于该书的各个部分具体犯罪之论述中。
可以说,此观点拉开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序幕。
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观点整体而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排列顺序问题并不重要,构成要件如何排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能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就可以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决不仅仅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它关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第二种观点逐步为刑法学界所接受,并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即犯罪的对象、行为、主体和结果。
只有四个要素全部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把握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四个要素的概念、特征、证明、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 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对象是指刑法规定中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多种社会利益。
犯罪的对象往往是人类文明、法律与政治所推崇的价值体现,不同种类的犯罪有着各自不同的对象。
需要依据刑法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身权利;盗窃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是交通秩序等。
犯罪的对象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性和法益性。
社会性表明犯罪的对象不仅是个别人的私人利益,而是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法益性表明犯罪的对象要经过法律规定才能司法保护,并不是任何利益都能纳入犯罪的对象。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可以从犯罪的规定、立案的职责、公共情感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不应简单以人的意愿或看法来认定犯罪对象。
二.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引起对犯罪的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
犯罪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行为和主观行为。
客观行为通常指直接犯罪行为,是最容易获得证据的部分。
主观行为则更加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需要通过推定、逆推等方式进行证明。
主观方面包括的行为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等。
在认定犯罪的行为上,主要应根据行为的违法事实,包括作为客观要素的具体的事实举证及法官的意见调取、采证、证据鉴定等方式及时进行。
三.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主体,主要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会担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两个特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指犯罪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实施行为的能力。
有些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如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失常者等。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任何⼀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
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这⼀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三个特征。
以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特征是什么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这⼀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第⼀,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系列要件的总和。
任何⼀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的⼀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些要件。
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的整体。
例如中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根据这⼀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实施抢劫的⾏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
实施犯罪的⽅法必须是以暴⼒、胁迫等⼿段劫取财物。
⾏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才能构成抢劫罪。
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这些事实特征是⽴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般标准。
任何⼀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
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探讨犯罪的定义及其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划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三阶层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入探讨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对犯罪定义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对比,本文试图揭示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犯罪定义的共性与特性,以及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具体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四要件体系的基本构成和特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这一体系如何界定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接着,本文将转向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探讨其在犯罪定义上的异同。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体系在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上的优劣,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本文还将关注犯罪定义的边界问题,即在界定犯罪行为时,如何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律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不当侵犯。
在此过程中,本文将分析不同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对犯罪定义边界的具体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本文将对比较分析的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犯罪定义及构成要件体系可能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本文期望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概述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采用的是四要件体系,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而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则采用的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四要件体系为犯罪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刑法学知识——解读刑法6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学知识——解读刑法6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三段论推理中,刑法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这就是刑法学的两个主要任务:1、合理解释法律规定也就是客观解释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2、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最后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一、解释刑法规定(大前提)刑法条文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要认识和理解刑法条文,应从构成要件要素入手,因此要先厘清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更好解释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6大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根据主观上的事实判断就可确定的要素。
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等。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这里的规范不是指法律规范,是指哲学上的价值评价。
例如:“猥亵、侮辱、诽谤、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特点是受人主观价值观影响较大。
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夫定的要素。
例如:刑法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不成文的要件要素。
注: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要件要素:积极的要件要素是指积极、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
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对于确保公正的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逻辑上探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或要素。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要件。
1. 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了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要求。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的客观行为、禁止性行为和危害结果等。
2. 客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要指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只有当犯罪事实满足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时,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要件包括客观行为、犯罪对象、时间、地点等。
3. 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指的是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犯罪分子故意或过失的存在。
主观方面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
一般来说,行为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客观方面要件是行为要件的具体表现,而主观方面要件是对行为要件进一步的认定和界定。
1. 行为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的关系行为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
行为要件是对犯罪行为表现的要求和规定,而客观方面要件是对行为要件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2. 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的关系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之间是一种依赖关系。
客观方面要件的存在是判断犯罪的客观依据,而主观方面要件则是对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和规定。
三、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评价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相对合理,能够较好地判断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1. 客观方面要件的确定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要件的确定性较高,主观方面要件的确定性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方面要件的证明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并通过对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深入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与适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和犯罪适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愿,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疏忽或疏漏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2.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它是构成犯罪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客观要件,比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具体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和相应的后果等。
二、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它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
犯罪构成是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认定,只有当犯罪事实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1. 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直接事实是指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定性和定罪过程中直接查明的事实,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察和物证等。
间接事实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证明间接推定出来的事实,如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等。
2. 证明责任与推定责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犯罪事实的证明由检察机关承担,即检察机关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证据,法庭可以根据法定的推定规则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三、犯罪事实与犯罪的适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的适用是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过程。
在犯罪事实被认定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量刑和处罚。
1. 刑事责任与量刑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等因素,决定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的程度。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事实与认定标准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事实与认定标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是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中的犯罪事实及其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将分析犯罪事实的含义和类型,然后讨论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与程序。
一、犯罪事实的含义和类型犯罪事实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其造成的后果。
犯罪事实可分为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两个方面。
客观事实是指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行为结果,如盗窃某物品、故意伤害他人等;而主观事实则指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等。
二、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与程序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刑诉法的证据规定根据刑诉法,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基于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通过举证、质证以及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以确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有权辩护,并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
同时,法庭应独立、客观地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
2.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项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
我国法律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法院需要确定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
只有当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得到满足,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3.定性和量刑的认定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法庭还应该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进行认定。
定性是指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
量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为了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法庭在审理中应综合运用逻辑推理、科学方法和法律规定等,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刑事指控中的犯罪事实与认定标准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关键环节。
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并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和定量、定性认定的要求。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在刑事司法领域,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是审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
犯罪构成决定了被告人的归责,而证据要件则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和奏效。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刑事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某一罪名所必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以下将介绍一些主要犯罪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或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故意是指主观上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意实施的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并非有意犯罪,但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并与主观要件相匹配。
比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处所、牟取非法占有等。
3. 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犯罪结果。
不同的犯罪类型对结果要件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故意伤害罪中,结果要件即被害人身体受到轻伤或重伤。
以上所述仅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当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证据的要件证据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资料或者其他形式。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对于裁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要件: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工具等。
直接证据的确凿性较高,可以直接推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论、联想等方式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虽然间接证据的确凿性相对较低,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有力地推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3. 表述证据表述证据是指书面材料、证据清单等,可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依据。
比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可以通过合同、转账记录等表述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4.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家通过科学方法对物品、声音、图像等进行鉴定的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摘要】人类的认识表明,事物的组成要素相同,但若结构不同,则其性质和功能也会不同,犯罪的认定也是如此。
犯罪的成立条件无非包括犯罪人的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动机、手段等因素,但是由于不同法系不同法律背景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这些要素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定罪思维模型下犯罪认定和量刑的差异。
【关键词】定罪思维模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论体系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四要件”说,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的主体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大概如下:现实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法官心中熟练掌握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然后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选择一个与现实行为最为接近的罪名进行比较和对应,如若可以对应则为该罪名,若不能对应再一次重复前述过程。
在满足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以后,再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罪名。
(三)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定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一种平面性的评价,四个构成要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该评价是一次性的判断,非常容易出现纰漏,而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性行为无法在犯罪构成中予以评价,与“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够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的观点相抵触。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现实运用中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开始变异。
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官指控a罪、律师做b罪辩护,法官做c罪的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海峡岳乎Cros妒s t ra it L ega l Sci enc eM ar.20l ON o.1(S um N O.43)论先决性罪名之犯罪构成及其认定刘德福1,喻晓英2(1.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12;2.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法制科,江西樟树331200)摘要: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
是涉及到刑法理论“犯罪”概念的周延性的基本问题。
“犯罪方法”、“犯罪所得”之法律用语,其中的“犯罪”在理论上、制度上、实务处理上和司法程序中应当具有统一而且是同一的含义,当今查处先决性犯罪的实践中,把犯罪方法、犯罪所得擅自理解为违法方法、违法所得,是一种常识性错误,这种错误得以持续并且普遍化。
是法制国家所难以容忍的。
为此,需要通过理论探讨、法律解释和程序改造以求得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及处理的准确性、有效性的构建。
关键词:犯罪方法;犯罪所得;先决性罪名;刑法罪名;理论解释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61—06在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法应用实务层面上,先决性罪名很少有人给予关注。
这种状况与宏大的刑法研究以及与刑法适用对被告人权利的重大影响,是极不相称的。
就理论层面而言,先决性罪名首先是一个刑法学理论上的类型化罪名,泛指以其他罪名和罪行的成立作为前提条件的类罪名而不仅仅是刑法规范上单一的罪名,虽然先决性罪名也必须以刑法规范上的单一罪名作为表现形式,但具有诸多共同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厘定。
而先决性罪名所涵盖的单独罪名,随着犯罪样态的发展变化,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需要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并从法律制度上对一类罪名进行抽象概括总结以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先决性罪名概说目前,至少在中国内地,尚没有发现任何人使用先决性罪名这个专用术语用以概括刑法上的几个类似罪名。
先决性罪名,是指法律文本中设立一个罪名,需要以该法定罪名本身所及的事实以外的某个特定的事实作为前置条件的罪名。
换句话说,先决性罪名是以其他法定罪名的要件事实作为前提条件并以之作为本罪名构成要件的罪名。
在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系统中,先决性罪名主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与一般犯罪构成相比,先决性罪名在犯罪的构成、理论认识和实践认定方面,均有重大差别。
【收稿日期】2009.1l一02【作者简介】刘德福(1962-),男,江西萍乡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喻晓荚(1973-),女。
江西樟树人,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法制抖科长。
囡其中最为主要的不同在于:先决性罪名之犯罪事实,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问题,而一般罪名的犯罪事实,主要是一个技术问题。
虽然一般罪名的识别和作为犯罪构成的事实也需要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完成认定,但这种认定具有可逆性,先决性犯罪之犯罪构成事实,具有不可逆性。
基于这种差异,探讨先决性罪名就成为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问题。
从犯罪构成理论看,任何犯罪都具有其一般结构和特定结构。
其中,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均具有的基础性构成要件,而特殊的构成要件则是每个具体罪名得以成立并最终得以认定的“事实”或者客观现象。
在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是有条件的。
但是,先决性罪名不同于一般的罪名之处在于:先决性罪名之犯罪事实不是纯粹客观的事实而是法律认定的事实。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需要以传授犯罪方法为要件,而传授是犯罪事实,所传授的内容,一定是犯罪方法。
犯罪方法的认定,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认识,而必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判断,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并已经证明,接受该方法的人使用该方法可以实施犯罪并实现其犯罪目的。
比如,借助于电脑技术向银行自动取款机进行物理接入而修改存款卡上的存款金额,达到盗窃银行资金的目的,利用信鸽运送毒品逃避海关的监管,都可能成为一种犯罪方法,但是方法作为事实,仅仅是一种技术。
将该技术、方法传授给他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传授该方法以后,接受者使用该技术、方法,实施盗窃、运送毒品或者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并达到犯罪目的,或者至少通过实验、演示可以达到该目的,并经过法定程序做出独立的法律判断,传授犯罪方法罪才能够成立。
二、先决性罪名的法律构成先决性罪名的法律问题所要解释的,是作为类罪名而言,其间存在的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
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对解释先决性罪名具有借鉴意义但无直接适用价值。
因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所分析说明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方法等,所针对的犯罪现象,是对实体性的犯罪事实的经验观察和描述,是一重性的经验事实,盗窃、贩毒、滥伐林木或者拐卖妇女以及杀人,都是一重经验事实;但先决性罪名之犯罪事实,是二重经验事实,需要借助于法律进行判断,至少在认识论视野中应当是规范性事实,①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证明的实然的事实。
而从法治角度看,先决性罪名的成立更应当以实然的二重经验事实为基础。
②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对二重经验事实的先决性罪名,一些理论研究人员提出的观点将其简化为一重经验事实,@助长了实务操作中适用法律简单化的倾向,从事情的表面认识案件,根据经验定罪判刑,把严肃的法律问题经验化;把客观的法律程序判断主观化。
将个人的臆断当作具有公信力的定论,具有浓厚的擅入人罪的刑罚主观主义倾向,打破了严谨的法律思维逻辑,又排斥了法治化,其结果是损害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先决性罪名的法律构成分析,同样是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形式结构进行的,但是,其内容必须从理论、制度和实务上进行重新认识和构建。
(一)先决性罪名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及其结果。
1.犯罪客体。
先决性犯罪罪名之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这一点似乎没有疑问。
但是,具体的罪名在客体方面表现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由于犯罪方法复杂程度不同,受授人员认知水平不一,且传授犯罪方法的途径、方式不同,因此,危害的社会关系和程度不同。
其一,犯罪方法对业已建立或者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或者核心价值观形成阻碍、抵消、削弱、怀疑、动摇,这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基本表现;其二,受授者接受行为人传授的犯罪方法,即使没有使用该方法实施犯罪,受授者个体的正面积极的价值观也受到损害;其三,传授犯罪方法的途径、方式和犯罪方法本身的内容等因素,决定着传授犯罪方法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因此成为确定罪行及其轻重的客观事实依据;要素不同,刑罚轻重有别。
而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侵害的是单一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不会给任何具体个人、组织、团体带来任何具体损害。
由此可以看出,先决性罪名之犯罪客体,内部也需要衡量比较所侵害客体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刑罚。
正是基于这种区别,刑法条文对先决性罪名所确定的刑罚幅度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种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刑种全面,刑罚幅度衔接严整,而且其有期徒刑的起点刑是五年以内,比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起点刑三年以内幅度要宽,这表明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复合性(一般社会管理秩序和具体个人及其所属的当时价值或未来价值损害)、犯罪样态和情节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罚种类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附加罚金刑,轻刑化立法取向明显(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为七年)。
2.犯罪客观方面。
依据传统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犯罪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
先决性罪名之犯罪行为,系指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对行为的界定,不管是传授行为还是隐瞒行为,均可以通过在时空、地点、行为人以及行为指向之相关人(对象)、行为方式等要素和过程得以判断。
存在疑问的是行为内容,行为内容是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即传授行为、隐瞒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由行为内容决定的。
只有以犯罪方法作为传授内容、以犯罪所得作为隐瞒对象,才能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或者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关系造成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的行为。
该行为包括行为的内容和行为的形式两个方面(心素和体素)。
行为内容不外乎表达情感、传递信息、传达知识、交流经验、探讨技巧、传授方法以及做出判断、引导、劝说、威胁、恐吓等。
概言之,行为内容就是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表达特定的思想以实现其目的。
行为的外观是语言:.文字、图像、动作及其它类似可以识别、理解的符号信息的组合。
作为犯罪需要追诉的,危害行为究竟是行为的思想内容、还是行为的外观形式?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就传授犯罪方法罪而言,法律所需要追诉和打击制裁的,是传授行为的内容和传授行为外观形式的结合。
如果片面理解法律文本的规定,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惩罚的是传授行为而不问行为内容,针对行为内容而不问行为的外观,则会导致把一般言行或者类似言行当作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难以把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教唆罪区分开来。
相反,如果只是注重犯罪的内容而忽视犯罪行为的外观,则有可能主观入罪,导致对人的思想(心素)定罪。
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损害的样态具有多样性。
依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均为行为犯,因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体)社会管理秩序难以从技术上测度和计量。
因而,先决性犯罪之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④但是,从法律适用上看,传授犯罪方法之授受对象,对危害结果具有量化的意义。
比如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以开办学习班、训练班、学徒班的形式传授犯罪方法,则其危害和危害之虞均比向个别(成年人)偶然传授犯罪方法更重。
(二)先决性罪名的主观要件作为独立的罪名,犯罪构成要素或者要件本身是独立自足的。
先决性罪名项下的传授犯罪方礤鍪∥逛法罪、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样需要而且只能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
传授犯罪方法之传授行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隐瞒(掩饰)行为,从社会关系角度观察,恰好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前者属于主导行为,后者属于附属行为。
主导行为受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支配,没有目的和动机的言行,比如向他人炫耀犯罪成功的经验、技巧、方法之言行,即使客观上传授了犯罪方法,但是行为人没有传授的目的和传授的动机,也不应当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被动行为看效果。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饰、隐瞒,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类似掩饰、隐瞒行为时,才能够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开美容店的妻子明知丈夫盗窃了一条黑毛藏獒而将其染成花斑色以逃避失主的追索和有关部门的辨认,构成隐瞒、掩饰;如果妻子仅仅怀疑丈夫身边的藏獒来路不正,丈夫关在屋内正待转移处理而妻子拒绝失主进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查找,妻子为其丈夫转移赃物提供了时间条件,也不应对妻子提供条件的行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