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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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 背景计量是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授权管理是确保计量结果准确性和可信度的重要方面。

本办法旨在规范计量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推动计量活动的健康发展。

2. 定义2.1 计量授权计量授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经过认可的计量机构或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开展计量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2.2 计量授权管理计量授权管理是指对计量授权进行申请、审批、监督和评估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3. 申请流程3.1 申请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法定要求;具备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3.2 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个人联系明、单位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证书;相关专业经验证明;其他可能需要的附加材料。

3.3 审批程序申请表格填写和递交;资格初审;技术评估;审批结果通知。

4. 授权管理4.1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应包括计量活动的具体内容、测量范围、标准要求等内容,确保授权的清晰性和明确性。

4.2 授权监督针对授权计量机构或个人,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授权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3 授权评估定期对授权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授权续期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5. 审核和报告5.1 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对计量授权管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5.2 报告要求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过程、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6. 其他事宜6.1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部门计量管理机构所有。

6.2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

6.3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计量授权机构或个人,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为《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内容,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任务授权告知书(根据计量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任务授权告知书(根据计量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3.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5、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时)1份)。
6、网上受理申报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1份、电子版1份);
(2)相关的考核项目表原件扫描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扫描件1份;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考核-审批-发证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任务授权告知书
许可项目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任务授权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2.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计量授权申请书(1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3、相关的考核项目表(原件1份);
4、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计量检定人员证书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各1套);

计量标准管理程序

计量标准管理程序

1.目的公司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复现单位量值、进行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依据,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维护、保存的管理工作。

3.职责3.1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计量标准的资质能力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工程部负责保存的计量标准的日常维护使用、量值复现或比对,周期检定/溯源,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

4.程序4.1.1所有用于校准的测量设备都应达到所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4.1.2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授权,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保在用计量标准均在有效期内。

4.1.4所有组成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都应有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2计量标准的建立4.2.1工程部提出建立计量标准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填写采购文件,由总经办负责实施,设备管理员应参与仪器设备的订购、设备到货时的验收等。

4.2.2应保证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并经检定合格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4.2.3培训两名以上计量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持有相应资格的检定员证书并试运行2-3个月。

4.3计量标准的考核4.3.1由工程部负责人组织编写并向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c.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d.《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e.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f.符合开展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g.所申报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授权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授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计量授权的管理,确保计量授权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授权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2 范围:本授权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计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量授权的基本原则2.1 法定性原则:计量授权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公正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计量授权工作,不得参与与计量授权无关的活动,确保授权结果的真实可靠。

2.3 完整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对授权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4 便捷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应当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2.5 保密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必须对获得的数据、信息和结果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三:计量授权的程序3.1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计量授权机构提出计量授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2 审核:计量授权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授权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

3.3 测量:计量授权机构对需要授权的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并相应的测量数据和结果。

3.4 发布:计量授权机构将测量数据和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布计量授权证书。

3.5 监督:计量授权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授权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计量授权的管理要求4.1 计量授权机构的管理要求:4.1.1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确保授权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1.2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授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4.1.3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不断提高授权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1.4 计量授权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计量授权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计量授权的管理水平。

4.2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要求:4.2.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计量授权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授权目的与依据1.1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授权的管理行为,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计量支撑。

1.2 授权依据: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国际计量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权的原则与要求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授权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利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科学、规范、高效原则:计量授权应遵循科学规律,采用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3 计量标准统一原则: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活动应遵循统一的计量标准。

三、授权的形式与内容3.1 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电子授权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 授权内容: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四、申请授权的条件4.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计量技术能力和条件。

4.2 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4.3 能够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申请授权的程序5.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授权的计量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必要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5.2 计量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5.3 经审查合格后,计量管理部门颁发授权证书,并公布授权信息。

六、授权的管理与监督6.1 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单位或个人的计量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6.2 授权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向计量管理部门报告计量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七、授权的变更与终止7.1 授权单位或个人的计量技术能力、活动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授权。

7.2 授权期满或授权单位或个人不再满足授权条件时,授权自动终止。

八、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8.1 授权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由计量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8.2 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引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合法的途径,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进行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计量授权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的进步。

背景计量是一种衡量、度量和评估物质质量、数量和特性的活动。

计量活动在工业生产、贸易交易、科学研究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计量管理体系。

计量授权是指通过授权机构的认可和审查,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进行评定和认证,确认其符合法定要求,具有准确、可靠的计量性能和适用性。

计量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计量设备和计量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计量授权管理的原则计量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计量授权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公正性原则计量授权应公正、公平、透明、非歧视,不得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3. 独立性原则计量授权机构应独立于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使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职责。

4. 统一性原则计量授权应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证评定和认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5. 公开性原则计量授权信息应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计量设备和计量系统的授权证书和评定结果。

计量授权管理的程序计量授权管理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向计量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查计量授权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和要求。

3. 评定计量授权机构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进行评定,包括检测、测试、校准等各项活动。

4. 认证计量授权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对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认证。

5. 颁发授权证书计量授权机构根据认证结果,颁发相应的授权证书,确认计量设备或计量系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学习解读2021年最新版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1年最新版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1年最新版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修改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对计量授权工作的管理,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规定了计量授权工作的内涵、原则和授权形式等。

计量授权制度的建立,对规范计量授权工作,科学规划、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保障国家量传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满足国家量传溯源需求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监管实践的变化,《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计量工作的需要。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经深入调研和专家研讨,组织对《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目的(一)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需要。

原《办法》中,规定“承担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需进行授权,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对于已与“资质认定”合并实施的“计量认证”许可,已取消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事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不再采取授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原《办法》中提出的“从事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的要求,也根据已批准实施的计量检定人员改革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

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原《办法》中一些条款规定迫切需要进行调整,以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三)满足监管实践的需求。

根据计量管理工作需要,200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将定型鉴定与样机试验合并为型式评价,为满足新的监管实践的变化,对原《办法》中不符合现实监管要求或者与其他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修改计量授权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更新计量授权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不再作为计量授权的形式;将“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修改为新产品型式评价,并明确“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符合监管工作实际,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是指对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生产、检定实验室及计量服务机构等进行授权和认可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促进地区和全国计量系统的协调发展。

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内容1.计量器具授权管理计量器具授权管理包括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器具生产两个方面。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检定能力和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有资格生产和销售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检定实验室授权管理检定实验室授权管理是指认可机构对检定实验室进行认可。

认可实验室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支持,在可靠性和准确度方面具有相当的水平。

认可机构应当审查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核实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实验室通过认可后能够独立开展检定工作。

3.计量服务机构授权管理计量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是指认可机构对计量服务机构进行授权和认可,包括互认的机构和非互认的机构。

计量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其可以提供准确、公正和可靠的计量服务。

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国家质量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发展。

1.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认可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有助于维护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的认证是对其检测和认证服务能力的认可,能够有效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服务所提供的质量,保障了计量器具和计量服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认可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使其服务的质量得以提前得到保证。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更愿意选择那些已经经过认证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这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其自身的消费权益,而且也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
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
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八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企业计量授权管理制度

企业计量授权管理制度

企业计量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计量工作,保障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计量活动。

第三条企业计量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量管理机构由企业领导任命产生,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计量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计量管理规定、组织计量培训、监督计量实施、处理计量纠纷等。

第七条计量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专业的计量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八条计量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计量授权管理第九条企业内所有计量活动必须经过计量授权管理机构审批授权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计量授权管理包括计量设备、计量人员、计量程序等方面的授权。

第十一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制定计量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确保计量人员的技能和知识达到要求。

第十三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建立计量程序,规范计量活动的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计量授权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评审计量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计量结果确认第十五条所有计量结果必须经过计量结果确认程序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计量结果确认要求计量人员签字确认,并经过计量授权管理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计量结果确认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计量文件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计量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计量记录可查。

第十九条计量文件包括计量记录、计量报告、计量证书等。

第二十条计量文件管理要求规范,重要记录要备份保存。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企业计量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计量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计量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合格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和处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计量工作的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社会计量秩序,根据《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授权管理的对象和原则1. 授权管理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授权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平公正的授权管理。

客观公正原则:对授权申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

严格执法原则: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安全可靠原则:确保授权单位和个人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三、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授权程序1. 授权申请:单位和个人向计量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包括单位信息、申请授权的计量项目等。

2. 申请评估:计量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设备、人员等进行审核。

3. 授权批准:计量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授权证书。

2. 授权要求1. 单位资质:授权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设备要求:授权单位应配备符合计量标准的计量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3. 人员要求:授权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计量人员,具备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技能。

4. 记录和报告要求:授权单位应记录和报告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四、授权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制计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授权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处罚措施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其计量授权资格;对严重违法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有关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以上为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共约1500字。

注:此处所述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区别,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文件号】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颁布部门】国家技监局【颁布日期】1989年11月06日【实施日期】1989年11月06日【正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映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文件号】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颁布部门】国家技监局【颁布日期】1989年11月06日【实施日期】1989年11月06日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映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授权流程

计量授权流程

计量授权流程计量授权流程是指在计量领域中,对特定的设备、仪器或者系统进行授权的过程。

该过程通常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需要经过严谨的程序和一系列的步骤。

下面将以人类的视角来描述计量授权流程,使读者感受到其中的情感和真实性。

一、申请授权当一个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得计量授权时,首先需要向相关的授权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使用设备的目的、所需授权的范围以及所要使用的计量标准等。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技术文件,以证明自己具备进行相应计量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二、评估审核授权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

评估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具备进行相应计量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且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等环节。

评估审核的结果将对是否授权做出决定。

三、授权决定授权机构根据评估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授权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授权机构将颁发授权证书,并将授权信息录入授权数据库。

授权证书是申请人进行计量活动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四、授权监督授权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自由,申请人在获得授权后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授权机构会定期对授权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督检查包括对设备的校准、测试结果的比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等。

如果发现授权人存在违规行为或计量不准确的情况,授权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甚至取消授权资格。

五、授权更新授权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

授权人在更新前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计量活动报告和质量管理记录等。

授权机构将对更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授权人仍然具备进行计量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如果符合要求,授权机构将颁发新的授权证书,延续授权人的计量授权。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计量授权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申请、审核、决定、监督和更新等多个方面,需要申请人和授权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沟通。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篇一:计量标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周期检定、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

2术语计量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依据用的计量器具或物质。

3职责3.1 计量室负责管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4 工作程序4.1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交流数字电表标准装置。

4.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根据计量法有关规定,由计量室负责请上级计量部门检定、考核认证,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粘贴最高标准标志。

4.3 公司最高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使用说明书、各种原始记录(如:检定证书)等资料由计量室统一归档管理,周期检定合格证书必须终身保存。

4.4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存放在恒温、恒湿、无振动、无腐蚀气体的室内,设专人保管、使用和维护。

4.5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及时送检,送检率100%,合格率须达100%。

4.6 不准用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进行生产测试,不合格的或超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

4.7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经上级计量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传递、检定工作。

4.8 质量责任4.8.1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周检由计量室负责。

4.8.2 因使用和维护不当,造成计量标准器具损坏,由使用保管责任人负责。

4.8.3 计量标准器具发生事故,计量室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部长和质管中心主任,保护现场,进行分析,并严肃处理5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6使用记录不需用篇二:计量标准管理制度计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的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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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C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
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 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
核合格。

第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
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
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三条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
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
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
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
证费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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