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改为行政的单位
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
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原标题: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在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续要求,提前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1、定义: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的事业单位。
2、改革方向:坚持政事分开,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3、改革程序安排: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完成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究其原因,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为了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势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机构职能,和分散在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免在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导致行政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细致,使改革出现反复。
4、认定依据: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5、清理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九定方案,对照2015年以来清理的“权责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6、改革办法:完成清理和分类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编制同时划归行政机构,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珠江航务管理局获中编办批复正式转为行政机构
珠江航务管理局获中编办批复正式转为行政机构作者:虞飞虎马格淇来源:《珠江水运》2017年第18期9月8日,记者从珠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珠航局”)“三定”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珠航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获中编办批复,珠江航务管理局由事业单位转为交通运输部派出行政机构。
据了解,2016年5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在环境保护部等三部门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珠航局作为改革试点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提出的深化珠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化派出机构职能的相关要求,珠航局制定了“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认真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部派出机构作用,主动研究并推动解决珠江水运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履职尽责服务为民的新路子,较好完成珠江水运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实现了改革与发展互相促进、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2017年8月24日,中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明确“珠江航务管理局由事业单位转为交通运输部派出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辖范围内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
”2017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印发,明确了珠航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两个文件的正式印发,标志着珠航局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全面完成了从事业单位向行政机构的转变。
珠航局王建华局长表示,为适应珠江黄金水道建设的战略需要,加快破解制约珠江水运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高瞻远瞩,站在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高度出发,将推进珠航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列为中央和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珠航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和“三定方案”的印发,得力于中央深改组、中编办和部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深切关心,也是长期以来历届局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不懈努力的结果。
事业单位改制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改制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事业单位改制是指将原本属于国家财政预算承担责任的事业单位,逐步改为与企业经营相类似的经营实体,以提高其自主运作、自负盈亏的能力。
这一改革举措的必要性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和推动经济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事业单位改制的必要性之一是优化资源配置。
传统的事业单位属于行政单位的范畴,其人员编制、经费拨款等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相对单一和不灵活。
而通过改制为企业实体,事业单位可以更加灵活地筹划经费,自主决策,更好地根据市场需求来配置资源,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而优化的配置。
二、提高运营效率事业单位改制的必要性之二是提高运营效率。
由于传统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比较僵化,决策效率低下,缺乏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导致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效率较低。
而通过改制为企业实体,事业单位可以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内部激励手段,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三、推动经济发展事业单位改制的必要性之三是推动经济发展。
事业单位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承担着经济运作的职能。
然而传统的事业单位由于各种行政限制和体制束缚,往往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益不佳。
通过改制为企业实体,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体系,主动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经济发展。
总之,事业单位改制的必要性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和推动经济发展。
改制后的事业单位可以更加灵活和高效地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因此,事业单位改制是一个既有必要性又具有广泛推广价值的改革举措。
三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三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可调整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改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将改革管理体制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将优化布局结构,改革管理体制。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调研报告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
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
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
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
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1.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
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0仃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 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部级事业单位交权
部级事业单位交权■事业单位改革大幕拉开,而其中最为特殊的,是如何改革国务院直属和部委下属的诸多手握行政重权的事业单位———它们包括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也包括中国地震局,甚至像住建部稽查办这样的执法部门,都属事业单位。
■这些相当行政化的事业单位,不仅有行政许可职能,还拥有准司法权。
这显然不符合事业单位的属性,已成“怪胎”。
■根据中央指导文件,手握行政权的事业单位,要么其行政职能被剥离划归到行政部门,要么它干脆就变成一个行政机构,而事业单位的撤销与合并已然在所难免。
但因为几十年积重之故,改革前进行分类就需5年。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钱竞发自北京庞大权力,尴尬属性中国证监会并不是中国权力最大的部门,但却是中国“权力最大的事业单位”。
作为一个肩负证券行业的发行审查、业务审批、上市监管的实权机构,尽管承担了大量行政职能,但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而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由此被外界送了上述称呼。
“这不合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因为从职能上说,事业单位就是公益性的,不该具有行政职能。
”但中国却有大量像证监会这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的还涉足经营,成了“中国特色”。
现在,局面就要改变,虽然改革时间将会长一些。
此前的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涉及到126万事业单位的改革大幕已经拉开,而完成时间预期是2020年。
类似中国证监会这样的事业单位手握行政重权的问题,亦将被期待解决。
不过改革显然将颇为复杂。
实际上,就在2011年2月,中国证监会再次放权,将五大项行政许可事项授权派出机构审核。
“初衷虽好,但法理难圆。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会清说。
虽然中国证监会的身份一直备受诟病,但行政许可法还是赋予其行政职能。
该法规定:行使行政许可的应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身为事业单位的中国证监会属于后者,但依据法律,这类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无权再行委托、授权,行政机关则无此限制。
事业单位改革后,想要从事业编转为行政编可以采取这3种途径!
【导语】机构在改⾰之际我们已经是变得不再陌⽣,新的改⾰道路涌现出并且实施或者在计划中,但最终的⼀个⽬的就是要实现“精简编制”的原则,那么这个时候的事业单位也会弄得⼈⼼惶惶,“铁饭碗”这样的情况还会不会继续存在呢?所以这个时候更多的⼈,有了更长远的打算,在改⾰之际⾃⼰可不可以上升到⼀个台阶呢?能不能进⼊到公务员的⾏列呢?其实在之前从事业编转为⾏政编,还是很难的事情,但是进⼊到改⾰的道路上,的确还是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去进⼊到公务员序列的,到底是什么我们⼀起来看看吧!以下内容是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考公务员
想要进⼊到公务员,那么必然要去了解⼀写必要的机制内容,⽐如说“逢进必考”原则,这样的⼀个体制在每年都可以体现出来,其中包括国考跟省考两种。
那么这个时候的事业编制⼈员,也是可以去相继参加的,只要通过每⼀轮的考试并且处于合格的成绩,录⽤上的同时必然是可以进⼊的,但是在最后的⼀个政审环节,需要有你当前单位的证明。
⼆、调岗
在事业单位中主要实⾏的是公益事业,新的改⾰中也是要加强对公益事业的肯定,但是在此期间还包括了⼀种叫“参公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主要是进⾏⼀个对接功能,是进⾏两者的⼀个传达⼯作形式,在此其中的单位主要是进⾏执法类型的,所以说和公务员有着很⼤的相似之处,并且长时间的⼀个接触必然也是了解的,所以说如果想要进⼊到公务员的⾏列,那么这个时候可以进⾏调岗,只要符合条件者都是可以进⾏的!
三、遴选
遴选也有⼀定的基本要求,只要符合条件者依然是可以参加的,直接从事业编转化为⾏政编也是有可能的。
⼀经录⽤极为合格!
那么如果是你会选择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呢?欢迎分享你的感受!。
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比较
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的比较一)、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性质的区别:1、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事业单位则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
2、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二)、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特点的区别:行政单位的主要特点:①出资者提供的资金不具有营利性、增值性,但具有限制性;②有关财政资金的收支项目要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③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不进行盈亏核算,着重进行有关资金的收支结余;④行政单位会计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原则上实行权责发生制。
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一)服务性。
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如教育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科技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会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等等。
缺乏这些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并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愈发展,社会愈进步,对服务功能的要求标准也愈高,范围也愈大。
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二)公益性。
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
事业单位改企的程序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渐推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政策,旨在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营能力和效益,实现市场化运作。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调研与论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对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人员结构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改制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与专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形成科学的改制方案。
第二步:制定改制方案在完成调研和论证工作后,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应当明确改制的目标、范围、时限、程序和责任,同时要注重参与各方的沟通与协商,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征求意见与公示改制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当向实施对象和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
征求意见和公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改制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确保改制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第四步:变更组织形式和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首先需要变更组织形式和机构代码。
此步骤通常需要申请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变更方案,对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资产负债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移。
第五步:重组和整合资源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需要重组和整合资源。
这包括对原有的人员、财务、物资和设备等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重组和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以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六步:优化人员结构和管理体制随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人员结构和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和调整。
这包括对人员编制、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等进行改革,为企业化运作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还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竞争力。
第七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必须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注重市场竞争和效益导向。
这包括制定科学的市场开拓和价格策略,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一、总结一: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不开除,交通肇事罪不一定。
)1、判处拘役、管制的可以不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总结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开除。
(醉驾亦开除)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第二十二条: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从事业单位改革看高校去行政化的发展未来
从事业单位改革看高校去行政化的发展未来中央针对目前国内事业单位发展滞后,机制不完善的现状推行事业单位改革措施。
改革类目繁多,说起来也笼统,这里就结合也是最近关注度较高的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简单的分析讨论。
据了解,一些事业单位“事政不分,管办不分”是此次改革所针对的最大问题之一,我们首先来看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
“政事不分”是说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落实不够,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管办不分”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的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环境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就目前国内而言,很多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几乎等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现象随处可见。
虽然说目前我国法律承认其合法性,但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却害怕这样扭曲的机制会被过分植入国内高校,使大学校园这样原本应该充斥着自由与真理的学术共同体被腐蚀得面目全非。
然而,这样的事情正在发生。
纵观国内百千高校,就目前的“行政化”机制着实令人堪忧。
首先,就高校外部关系而言,“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将高校作为行政机构管理,管办不分。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职能界定不清,政府大包大揽、高度集中,高校作为办学主体的地位不彰,办学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一切围绕政府部门的规划指令行事;管理作风官僚,政府部门森严的等级制度、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与高校本应具有的学术优先、平等和谐的校园文化大相径庭;资源分配不公,大量资源集中在政府官员手中,一方面高校为争取有限的资源,必然围绕政府官员的行政指令办学,而无视行政指令的科学性,同时留下了大量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官员的政绩需要、知识水平及认知结构潜在影响着资源的分配方向,从而影响着高校的发展。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
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上一期乔布简历小编和大家分享了编制是什么意思,相信小伙伴们对于编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和大家分享的是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下面就一起来聊聊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有什么不同吧~
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采用行政编制。
一般来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在于:
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假设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级别最低的,几年以后你升任科长,就是科级。
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
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按公务员法只“走”行政级别的。
事业编制则复杂一些,其中包括一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比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待遇执行,也就是按照职级核定工资。
其它的事业编制是按岗定薪,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
其中管理岗叫职员,是一到十级,依次对应着正部级至办事员这样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岗是根据行业的要求进行职称评定,比如医生和教师。
工勤岗就是工人。
事业编制的人员一般走上副科(八级职员)领导岗位后也可以交流到行政机关当公务员,也可以参加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当领导。
乔布简历小编认为,小伙伴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报考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大家还可以参考一下《事业单位编制和公务员编制哪个好》~
本文来源简历/。
关于卫生监督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是否应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报告(参考文)
关于卫生监督所(大队)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是否应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报告一、概要卫生监督所(大队)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理由包括四方面:一是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宗旨和要求;二是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三是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具有法律依据;四是卫生监督机构管理符合划定标准。
二、分类依据(一)卫生监督所(大队)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宗旨和要求。
按照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今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将不再赋予非行政类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都要划归行政机构。
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最终只有三条路,一是交出行政职能后但还从事公益服务的重新定位;二是成为行政机构内设机构;三是独立改为行政机构。
无论如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将在改革后最终消失。
参公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承担的只有行政执法职能,如果这类单位不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就意味着将继续保留“实际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直就是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讽刺!难道卫生监督机构还能以公益类身份继续执法?这根本不符合中央改革的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第8点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第11点要求“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
由此看来,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也只能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然后最终被裁撤掉,成为某个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或者人随职能走,分流到各个行政执法岗位。
企业编制转行政编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编制转行政编制篇一: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区别因为我发现大家总是有这样和那样关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的问题。
大家也都会对此产生一些困惑,,在此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说说“编制”的问题:1,什么是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2,什么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就是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机关下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什么是企业编制同上,国有企业的登记在编人员一般都是企业编制,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如设计院所4,如何进入这三种编制内呢行政编制需要考公务员,事业编制需要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也需参加公务员考试,企业可以直接招聘人员,有的也需要参加考试5,事业单位分为哪几种事业单位分下面几种:a.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社区市的城管b.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财政全额拨款;如县一级国土资源(国家行政,省市参照,县里全拨)c.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一部分,单位自筹一部分;医院是典型d.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靠自己赚,这个单位看性质和情况,有钱的有钱的要死,打死也不想转全拨或参公,穷的连工资都开不出的也有;e.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设计院所6,参照单位=公务员吗参照单位全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实质是使用事业编制,但提拔晋级等等都是按照《公务员法》来管理,俗称的公务员也就行政编制也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两者均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虽均为政策执行部门,但编制类型略有不同,所以参公≈公务员,不等于公务员7,行政单位人员成分有哪些大多数行政单位里有两种人,行政编,事业编;行政编是公务员,事业编则有三种情况:参照管理人员≈公务员,行政编不足需要的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如司机等)8,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有哪些有下面几种:管理岗,走职员序列,比照公务员施行,江西的最高级别为三级职员,正厅级干部技术岗,走职称,从初级到高级工勤岗,走职称,从初级到高级按老说法,管理和技术岗均为干部身份9,事业单位有机会去当公务员吗有,根据国家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有两种方式,考录和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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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改为行政的单位《参考目录》行政类有关问题的说明在《参考目录》拟订过程中,经过对拟列入行政类目录的职能任务逐项梳理分析,将“渔政(渔港)监管管理”等20项职能任务列入行政类。
总的考虑:一是采取“以职能描述为主、参考其对应机构情况”的方式列举目录,在衡量某项职能任务是否列入行政类目录时,既要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职能,又要结合对应机构的具体设置、职能履行等情况;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表述职能任务;三是严格掌握认定条件,确保我县行政类划分与其他地区无差别,实际分类时要坚持“两个不突破”;四是实际分类按县事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组织实施;不能自行改变,五是县编办要求,《参考目录》是各单位分类时的参考依据,目录要注意其相衔接,在行政类的划分上保持一致,对差别要作出说明。
对20项列入行政类具体法律法规依据说明如下:(一)以下7项职能任务完全符合行政类划分标准,且带有共性。
1、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2、草原监督管理:《草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州、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监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3、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据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据前款确定的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员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海事局或航务局为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的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4、公路行政管理:《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州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州道由州、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州、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公路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州道的保护职责,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行政管理局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5、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州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局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6、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农业(农牧、畜牧)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7、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州、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局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二)以下12项职能任务属于行政职能,市县级多数由行政机构承担,不具有普遍性。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2、畜牧兽医监督管理:《畜牧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畜牧兽医监督管理职能的畜牧兽医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3、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州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承担粮食管理职能的粮食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4、旅游管理:国家关于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旅游C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旅游C行政部门委托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C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承担旅游管理职能的旅游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5、农机管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
承担农机管理工作的州级农机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6、移民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移民管理机构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7、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个别市、县设立了园林事业管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8、测绘管理:《测绘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基础测绘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9、机关事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