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协议出让用地规定
协议出让用地规定协议出让用地规定甲方:【出让方名称(个人或公司全称)】,注册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法人代表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乙方:【承购方名称(个人或公司全称)】,注册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法人代表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用地【用地位置】,出售予乙方所有,就此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用地权属及面积1. 用地的权属为甲方所有,并已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2. 用地面积为【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公顷】公顷为工业用地,【公顷】公顷为生态绿地,【公顷】公顷为公共设施用地,【公顷】公顷为商业用地。
第二条用地性质该用地用途属于【用地规划性质】,仅限于【用途限制】。
第三条交付条件与方式1.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工作日/自然日】内,按照《用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将用地的权属转移及《用地出让合同》交付乙方。
2. 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保证用地上已无需转移的建筑、工程或其他附带设施,并切实做好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移交手续。
3. 甲乙双方应按照《用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完成用地权属转移登记的手续。
第四条交付时间双方协商后,约定用地交付时间为【具体时间】。
第五条用地出让价款与支付方式1. 本次用地转让价格为【用地转让价格】人民币。
2. 双方约定,乙方应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全部用地转让价款。
3. 乙方在支付全部用地转让价款前,应按照《用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办理用地权属的转移登记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均应被视为违约方。
2. 如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权属。
3. 如甲方出现违约行为,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目次、八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八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一、本规则适用范围1、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2、规划调整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补地价评估;3、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则);4、本规则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的委托评估。
二、协议出让土地底价及规划调整补地价评估(一)评估方法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二)评估程序1、由资产中心委托评估,并向估价所提供《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
表1 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2、估价人员与审批外业人员联合现场踏查。
3、估价人员依据《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形成结果报告。
(三)估价所提交的估价结果,由资产中心进行市场指数修正。
(四)估价所只提供单位土地价格,总价款由资产中心核算。
(五)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一至八级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九至十二级工业用地成本价格依据平均征地成本确定,成本价格按135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开发费200元/平方米计算。
土地平均纯收益按49元/平方米计算。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一)净地价格评估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各种用途土地底价评估可选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
1、成本逼近法地价=征地和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其他成本+利息征地成本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其征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税;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
拆迁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建筑物、埋藏物的补偿费用,及因拆迁需要补偿的生产、生活损失、安臵等费用。
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平整土地的费用等。
其他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期规划、测绘、评估、公告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由于⼟地使⽤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那么,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出让⼟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
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后取得的⼟地使⽤权。
通过协议的⽅式取得⼟地使⽤权的程序主要如下:(1)⽤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地使⽤权。
(2)⽤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地的⽤地⾯积、使⽤年限、出让地价等⽤地条件,双⽅就有关内容达成⼀致后,草签⼟地使⽤权出让合同。
(3)⼟地使⽤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地使⽤权。
(4)⼟地使⽤权受让⼈按合同约定⽀付出让⾦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地使⽤权。
(5)办理⼟地登记的有关⼿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出让⼟地使⽤权有以下⼏个特征:(1)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有偿的。
⼟地使⽤者取得⼀定年限内的⼟地使⽤权应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
国家凭借⼟地所有权取得的⼟地经济效益,表现为⼀定年期内的地租,⼀般以⼟地使⽤者向国家⽀付⼀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有期限的。
⼟地使⽤者享有⼟地使⽤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年限。
(3)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种物权。
⼟地使⽤权出让是以⼟地所有权与⼟地使⽤权分离为基础的。
⼟地使⽤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实际享有对⼟地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权在使⽤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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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总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依法签署的一种合同,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程序、权益、义务等相关事项。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土地出让行为。
二、协议签订程序1.出让方应当事先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将通过拍卖、竞标或协商方式进行,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条件、出让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发展规划。
2.受让方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营能力,经法定程序合法设立并合规运营。
3.出让方与受让方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具体条件,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出让方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处置和监管权,受让方有义务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五、土地使用权费用1.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应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地理位置、市场价格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受让方应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1.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应经出让方批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归还,受让方应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七、土地使用权的监管1.土地使用权的监管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和管理。
八、责任追究任何违反本规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的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条件、合同和费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首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审批程序。
政府或权力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出让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出
让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当明确。
协议中应当明确土
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在协议中注明土地使用期限、
使用权的转让、终止和违约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和可
控性。
第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保护应当得到重视。
协议中应
明确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包括
对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等。
第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政府或权力机
构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协
议交易中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避免因权力不对等而导致的不公正行为。
第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注重监督和管理。
政府或权力机
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
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约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最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或权力机构
应当及时公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出让程序、协议内容等,以保障公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需要从审批程序、协议内容、权益保护、公平公正、监督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土
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基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一、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土地开发利用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二、概述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主体,包括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协议出让土地的程序与条件1. 出让土地的程序•经过土地出让方正确的决策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经过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及出让条件需明确,并通过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出让土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出让方。
2. 出让土地的条件•出让土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用地政策,不得侵害生态环境和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出让土地应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保证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四、协议内容的规定1.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但需经过出让方批准。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过出让方批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人或单位。
3. 土地使用权的保证责任•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年费等费用。
4.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返还•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土地使用权应及时返还给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应根据规定进行土地修复和环境整治。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责任主体•土地出让方应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保障协议规定的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权受让方的一项行为。
该规定旨在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
三、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协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关事项,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依法合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四、主要内容1.协议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协议有效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土地面积和使用用途等事项。
2.使用权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70年,具体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的协商确定。
3.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内可以转让,但需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转让后,接受转让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与原协议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使用权收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使用权受让方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收益,并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5.使用权终止和返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双方解除协议、依法吊销等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返还相关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6.纠纷解决: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现发布《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高严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实行出让和转让。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一)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无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件的;(二)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的;(三)未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或者虽已开发利用土地,但实际投资总额不足计划投资总额25%的;(四)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和发展情况认定不宜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统一管理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工作,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7【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资监管、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内容应当包括该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用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年)第 2号1995年6月28日颁布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运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
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
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
第九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十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使用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性约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赋予使用方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循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使用税法》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及要求3.1 土地使用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年限、月份或其他形式。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70年。
3.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具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继承给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但在转让或继承前,应征得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3.3 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4 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延长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使用方有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向出让方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经出让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土地使用期限可予以延长。
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4.1 协议注销的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情况而被注销:•协议期满;•使用方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协议双方一致解除。
4.2 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程序和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发生注销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注销手续,包括填写注销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等。
注销后,土地恢复归国有。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在这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相关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下面将从土地出让的程序、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首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需要明确出让土地的用途,根据不同的用途划定不同的土地出让条件和限制。
同时,还需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确定土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以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竞争性选择,确保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平性和市场化。
最后,需要签订协议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协议中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使用期限、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了土地使用方的权益保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土地使用方,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续期办法,确保土地使用方在一定时间内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允许土地使用方在合法的框架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再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办法,当土地使用方违反协议规定或者土地出让用途发生变化时,政府有权终止土地使用权,但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也做出了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方在土地征收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土地使用方滥用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加强了对土地使用方的监督管理。
首先,规定了土地使用方的报告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方定期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
其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撤销土地使用权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征收土地收益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征收土地收益管理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征收土地收益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三、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四、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部分应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规定用途。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我市企业改制和搬迁过程中已经享受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或“抄告单”等优惠政策的,经批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或“抄告单”等优惠政策。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4页文档资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 -3 依据························- 1 -4 总则························-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8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12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15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7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20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出让方”指甲方,即__________(出让方名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其出让给乙方。
(2)“受让方”指乙方,即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同意购买并持有甲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甲方持有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用于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价款”指乙方为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2.1土地位置:出让土地位于__________(具体位置),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土地面积)平方米。
2.2土地用途:出让土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用途),乙方应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合理使用土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3土地使用权年限: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出让价款与支付方式3.1出让价款: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元整)。
(1)首付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首付款支付时间)内支付出让价款的__________%(首付款比例)作为首付款。
(2)尾款:乙方应在__________(尾款支付时间)内支付剩余的出让价款。
第四章:土地交付与转让4.1土地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土地交付时间)内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4.2转让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等。
4.3费用承担: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__________(费用承担方)承担。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5.1甲方权利与义务:(1)权利:甲方拥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整协议出让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1. 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批,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申请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进行详细说明。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一般包括步骤:2.1 申请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计划、资金证明、资质证明等。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材料,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2.2 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条件等。
审批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进行实地考察、听证会等环节。
2.3 协议签订经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
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土地面积、用途、期限、出让费用等。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主要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主要内容如下:3.1 土地面积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出让的土地面积,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
土地面积的确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制度。
3.2 土地用途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出让的土地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
土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
3.3 使用期限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
使用期限的确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制度。
3.4 出让费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的出让费用,出让费用的计算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5. 结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竞拍、招标、协商等方
式进行出让。
2. 出让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进行,包括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申请、审核申请、确定中标人等环节。
3. 出让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依法遵循一般性原则,包
括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让标准和条件,确保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4. 合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
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约定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5. 出让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出让金或土地出让收益,出让金的金额需依法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6. 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给合适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7.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出让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实际操作时,还要参照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
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制定了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阶段和环节,包括项目申请、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土地使用和管理等。
3. 项目申请3.1 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方可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人应具备合法居民身份,年满18岁;•法人应具备合法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组织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组织资格。
3.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需求、土地用途等基本信息;•申请人联系明文件,包括自然人联系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包括用地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等;•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等;•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4. 协议签订4.1 协议内容协议应明确内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因和目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协议变更和解除情况。
4.2 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5. 土地使用和管理5.1 土地规划和开发土地使用方应按照国家土地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土地规划和开发。
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5.2 土地管理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6. 违约和处罚6.1 违约处理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约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土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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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而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在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非经营性用地;
(二)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的;
(三)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该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用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二十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二)现;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十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被受理的单位和个人的用地实施现场踏查,调查土地坐落、权属、面积、四邻、界址及用地现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及出让金,出让金按评估的宗地地价核定。评估宗地地价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按最低价核定。
(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除按第十条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新建项目用地,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位置图、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资监管、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公告。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公布的出让计划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用地依法不属于协议出让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人用地不属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审查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予以受理的,加盖受理专用章并于20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供地方案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新建项目的,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