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索票索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索票索证要求1. 进货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以下票据和证件:- 销售发票或者收据;-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所有票据和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并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索票索证流程1. 采购部门在进货前应向供货商索取上述票据和证件,并进行核实。
2. 核实无误后,将票据和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并妥善保管。
3.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票据和证件的供货商,应拒绝进货。
五、索票索证的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索票索证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索票索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索票索证管理制度的行为,企业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对于屡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培训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索票索证制度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索票索证的重要性,提高员工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
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5篇)
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一、采购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二、采购食品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加盖公章或盖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购物凭证或每笔供应清单。
三、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索票的其他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化验单,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四、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五、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标识不清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不得采购无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七、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八、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在验收食品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做好台帐记录。
九、采购食品索取的有关资料和购货凭证应按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进行整理,妥善保存备查,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十、购物凭证是指能够进行食品溯源所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提高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采购的单位和人员。
三、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的程序1. 采购申请食品采购人员应在食品采购前向食品采购管理人员提交采购申请,包括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要求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相关证件和票据。
2. 食品采购审批食品采购管理人员应根据采购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批,包括核对证件和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审核采购申请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和预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及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标准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白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摘抄)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与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得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与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得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ﻫ长期定点采购得,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得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得许可证、营业执照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得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得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得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就是否有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得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从农贸市场采购得,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得加盖公章(或签字)得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得,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与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与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得,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得,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得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得,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得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得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与采购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安全性,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三、索证管理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并索取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 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
3. 对于进口食品,还应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索票管理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正式的销售发票或收据。
2. 发票或收据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索证索票的保存1. 所有索取的证明文件和票据应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且不得少于两年。
2. 保存的文件和票据应定期整理,确保其完整、准确。
六、索证索票的查验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定期对保存的索证索票进行查验,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 发现索证索票遗失或无效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齐或更新。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索证索票管理不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八、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培训。
2. 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与检查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结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为什么要索证
(一)有效保护消费者健康 (二)维护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利益 (三)索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一)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健康
1、索证可以有效地阻断地下食品工厂加工的不合格食品 流入消费环节。餐饮服务是向消费者提供直接入口食品的 最后环节,如果在此环节阻断了不合格食品作为餐饮食品 原料,餐饮食品的质量就有了基本保证。
(七)采购畜禽肉类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 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 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 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 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第十 二条)
(八)采购乳制品
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 印件。(第十四条)
2、作为买方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执行 向供货方索证的制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采购,会促使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实行严格管理,并按 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每批食品,保证食品合格出厂,这就 形成了由餐饮服务到食品经营再到食品生产的链条式食品 安全质量控制体系。
(二)维护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利益
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规定》之内容纲要
一、采购 二、索证索票 三、进货查验 四、采购记录 五、票证和验收记录的保存 六、如何核查各种文件 七、法律责任
第一讲:采购
(一)采购物品的种类
“票”,是指加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供应单)等票 据。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 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 容。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验收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生产基地、流通经营单位、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盖章或签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供货清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货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货合同.
三、食品原料统一采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需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
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五、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
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七、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八、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建档,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索证索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索证索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索证索票一、目的为确保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三、索证索票要求1. 索证:指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
2. 索票:指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正式的销售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
四、索证索票内容1. 供货商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 产品合格证明:包括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有机产品认证等。
3. 进口食品还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
4. 销售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应列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索证索票流程1. 采购前:核实供货商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2. 采购时:索取并查验上述索证索票内容。
3. 采购后:妥善保存索证索票资料,以备查验。
六、索证索票资料管理1. 设立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2. 资料应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且不得少于两年。
3. 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提供虚假索证索票资料的供货商,将终止合作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培训。
2. 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与改进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索证索票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餐饮服务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2.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 和色、香、味以及 为防腐、保鲜和加 工工艺旳需要而加 入食品中旳人工合 成或者天然物质。
3.食品有关产品涉 及:⑴用于食品旳包装 材料和容器,⑵用于食 品生产经营旳工具、设 备,⑶食品容器、包装 材料、设备、工具用添 加剂,⑷用于食品旳洗 涤剂,⑸用于食品旳消 毒剂等。
专(兼)职人员应该掌握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三、采购统计
第十七条第二款 采购统计应该如实记录产品旳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给单位名 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
第二讲 索证索票
一、证与票 “证”,是指加盖有供货方公章
旳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文 件旳复印件。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 批发零售市场等)少许或临时采购时, 应该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 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 签字)旳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5.从农贸市场采购旳,应该索取 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旳 加盖公章(或签字)旳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旳,应该查验 并留存供给者盖章(或签字)旳许可 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 笔供给清单。(第十一条)
第四讲 票证与采购统计旳保存
一、保存原则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按产品类别
或供给商、进货时间顺序整顿、妥善 保管索取旳有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 文件和进货统计。
“八字原则”:分类整顿、妥善 保管。
二、要求与期限 1.要求:不得涂改、伪造 。 2.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讲 法律责任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 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 购统计制度旳,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的目的和意义采购食品索证索票是指在食品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向供货商索取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或每笔供应清单,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的目的是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的基本要求1.采购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食品法律法规,掌握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4.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索票的其他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化验单,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5.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6.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标识不清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7.不得采购无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8.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 2.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 购: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 3.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 购: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 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P60)
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P179)
有关基本情况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71令发布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P69 第53条)
分为总则,餐饮服务基本要求,食品安全 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 节,共53条。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 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 合同。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掌握)
• 从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购的规定(P180第八到十一条)
• 1.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 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 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
<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二款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不同类别的销
售场所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要求做了区别性的规定。 (P49)
餐饮业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
餐饮业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购买食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保留其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从固定供应商或供应基地采购时,应检查、获取并保留该供应商或供应基地的资质证书和各供应商的清单;农贸和个体工商户的采购清单应当从超市取得并留存。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商应根据产品品种和购买时间,有序整理购买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和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模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体系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有关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依法记录的事件,或者保留包含相关信息的进货或销售单据。
记录和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集团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集中统一采购的,企业总部可以对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行统一检验,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不能取得资质证书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索票要求
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食品检验报告、食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重要信息 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证明文件
记录管理
采购记录:记录食品采购的时间、地点、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索证索票记录:记录食品索证索票的时间、种类、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检验记录:记录食品检验的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储存记录:记录食品储存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销售记录:记录食品销售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销毁记录:记录食品销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促进行业规范发 展:推动餐饮行 业规范化、标准 化发展
适用范围
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采购单位 食品供应商 食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 定具体内容
03
采购流程
供应商选择: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 供应商
采购计划制定:根据餐厅需求制定采购计 划
索证索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件和票据
验收入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确保 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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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添加标题
02.
餐饮服务食品采 购索证索票管理 规定概述
03.
餐饮服务食品 采购索证索票 管理规定具体 内容
04.
餐饮服务食品 采购索证索票 管理规定实施 与监督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考试、实际 操作等方式评估 培训效果,确保 员工掌握相关知 识和技能
宣传资料制作与发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及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及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经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白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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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
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