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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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精选3篇)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精选3篇)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其次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企业集团简称:********集团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其次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进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进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讨论和确定进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状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加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安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主旨: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组织设立和进行活动必不可少的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在对公司外部关系中,表明该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数额、公司住所等,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设立公司据以审核的依据,也是交易相对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时据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在对公司内部关系中,表明股东就设立公司对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章程所载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效力。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也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应如何制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关于公司章程必备事项的规定进行制定,同时考虑到实际需要,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制订,也就是由董事会拟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只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或者批准,至于章程都应当记载哪些事项等则未做规定。

按照本节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引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出资由国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将介绍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最新版。

公司名称、注册地、营业期限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组合。

中文名称为“国有独资公司”,英文名称为“State-Owned Sole Proprietorship Company”。

注册地公司注册地为: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无限期。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1.经营国家允许的行业和项目;2.经营国家允许的与上述行业和项目有关的其他业务。

资本构成公司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出资由国家持有。

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董事和监事;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和解散。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实施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组织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决定公司管理层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5.决定公司合同的签订、修改或者终止;6.决定公司企业集团、兼并和收购其他企业的事宜。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运作;2.检查公司会计帐目;3.监督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提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建议;5.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对董事会的监督结果。

公司的章程修改和解决争议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后生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纳入党建工作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纳入党建工作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旨: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组成及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本全部是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必须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所以,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切实起到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实监督力量,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至于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具体来讲,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一、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

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

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

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国有独资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有独资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的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国有,是因为企业所得到的所有的资产都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除此之外,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机构比较简单。

那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的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国有,是因为企业所得到的所有的资产都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除此之外,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机构比较简单。

那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概念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产权结构广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

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政府代表行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企业经理人员便拥有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等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如此有些类似公司制企业,但事实并非这样简单。

首先,虽然企业所有者只有一个-全体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它却是虚置的,在没有人格化的出资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权只能是名存实亡;其次,即使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它既非所有者,也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并且它还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监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经营管理者有足够的胆量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分离的情况下。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是怎样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您推荐】江城区律师鹿城区律师茶陵县律师凤冈县律师武冈市律师兴国县律师会理县律师▲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一定的区别。

那么,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和区别。

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两者的概念▲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5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5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 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是由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

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者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者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管束,也许会出现管理或资金混乱的现象。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我们来看看。

▲一、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四、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

2、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惟一性国有独资公司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仅有一个股东。

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具体则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不同点:(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023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023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据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出资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人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出资人下发的各项决定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党组织]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

服从服务国家和XXX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做了特别规定: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于公司我们大家肯定都会对此有所了解,确实现在的公司基本上时时刻刻都能发生在我们身边,身边在公司中上班的人也不在少数。

对于公司我们国家有公司法。

公司法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独资公司。

那么我们国家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25•【文号】主席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9.12.2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以主席令第2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是的。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的市场主体中,企业根据性质划分为多个类型,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在很多领域都占了重要位置,起到保护自然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那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有哪些?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什么?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

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多少人?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多少人?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多少人?导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是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和运转情况来设立董事会,相关数量应当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多少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公司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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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内蒙古地矿局组建集团公司及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㈠在事企划开的基础上,内部企业经营与事业职能分体运作,组建集团公司;㈡集团公司暂按公司制模拟运营,待条件成熟后正式注册;㈢建立规范的企业体制,转换经营机制;㈣实施企业的集团化运营,并以主导产业为依托,构建集团的企业体系;㈤明确出资人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界定企业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和企业经营需要的用人、用工和分配制度;㈦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包括经营者、职工和社会法人与自然人出资的、多元化的企业产权结构;㈧根据市场、区域和专业的实际情况,在事企划开的同时,逐步推进整合重组工作。

二、集团公司的组建㈠集团公司的企业体系以产权为基础,以主导产业为依托,以集团为整体,以直属企业与地勘企业为核心,以参股公司、再投资公司为外围企业而构建。

具体为:1、集团公司实行母子公司体制,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直属企业和地勘企业为集团的子公司;2、地勘企业由事企划开后地勘单位的企业部分组成,并按企业的运作方式纳入集团公司体系;3、直属企业是集团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全部进行工商注册;4、以地勘企业或直属企业为投资者,单独、共同或与社会投资者组建的企业是集团公司的再投资企业。

㈡集团公司的基本定位1、集团公司是自治区实施资源转换战略的主力军;是自治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主要力量。

2、集团公司是以主导产业为依托的投资与经营公司,是实施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化经营的决策者。

3、集团公司暂按公司模拟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局领导出任。

在集团内部,集团公司董事会对直属企业直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地勘企业则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派其董事会成员。

4、集团公司实行以资本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今后的投资,一是集中发展主导产业;二是促进产权多元化,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三是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5、集团公司的机构设置为五部一室,即办公室、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经营规划部、生产技术部(按专业设置专家组)、党群工作部。

6、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能:⑴资本经营与管理,获取投资收益与分配;⑵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制定;⑶投融资规划和决策;⑷向所属企业下达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与奖惩;⑸制定和实施集团内部基本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⑹地质资料管理,技术引进、发展与交流,地质勘查规划,以局名义承揽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项目的管理;⑺国有资产管理、检查集团内部企业的财务;⑻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矿权管理与决策;⑼聘任直属企业经营者;⑽委派地勘企业董事会成员;⑾对集团内部企业董事、经理履行职责进行监督;⑿党群工作。

三、建立集团企业化经营管理机制㈠推进产权制度改革1、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按照“两个层面,一个结合”的方式进行。

“两个层面”是集团公司与地勘企业在两个层面上以出资人和决策者的身份,对所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一个结合”是集团的直属企业与地勘企业之间实施投资、参股、合作的产权制度改革。

2、在集团公司模拟运作后,可考虑对直属企业分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探矿厂和地建集团公司在增大职工持股比例的同时,增加经理层持股比例,进而逐步实施国退民进的产权制度改革。

对于地勘、矿业、工勘再投资的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在吸引社会投资的同时,鼓励职工入股和经营者与管理层持股本企业。

为此,集团公司将制定优惠政策。

3、直属企业与地勘企业基于专业、市场、项目共同投资组建企业,股权结构应是多元化,经营者、管理层可多持股。

㈡深化“三项”制度改革1、改革用人制度:重点是将企业经营者由任命制改为聘用制,核心是建立企业化的用人机制。

内容包括:⑴集团公司董事会委派直属企业董事长和董事会其他成员,直接聘用直属企业总经理;委派地勘企业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目前阶段,董事长与总经理可由一人兼任;⑵集团公司要打破用人界限,对所聘人员原职务作档案管理,现职务作岗位管理;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不受身份、职务的限制,经营者的去留,视其经营业绩由董事会决定;⑷建立急缺人才社会招聘机制。

根据企业的需要,经理层可以从社会招聘,其待遇由企业自定。

2、改革用工制度⑴企业自主招聘和解聘员工,双向选择;⑵职工事业身份的档案管理与企业用工制度相分离;⑶企业所招聘的员工,因其事业身份应交纳的原单位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障等费用,由企业承担,汇交其档案管理地勘单位后按规定统一管理。

3、改革分配制度⑴集团公司本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中,效益工资要与集团整体效益水平挂钩浮动;⑵直属企业与地勘企业的经营者以年薪制为主,年薪的绝大部分要与其经营业绩挂钩浮动;⑶企业员工的工资和奖励制度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

㈢确立和发展主导产业1、集团公司的主导产业是地质矿产勘查、矿业开发和工程勘察施工业。

2、集团公司中的地质勘查业要成为全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主要力量,同时,要通过自身的经营获得更多的优良矿权和矿产地;矿业开发的重点要依托现有在建矿山建立大型的矿山企业;工程勘察施工业要通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开拓新的施工领域,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快发展。

为此,集团公司根据主导产业的专业特点,组建三个专业子公司,即地质矿产勘查公司、矿业开发公司和工程勘察施工公司,专业子公司对集团的矿业开发、地质矿产勘查和工程勘察施工起到辐射、拉动、带动的作用,并以此为平台,实施主业的投资发展、招商引资和合作开发。

3、集团公司的投资重点是主导产业,在进一步改革投资方式的基础上,采取联合风险勘查,参股、控股组建新企业,吸引社会投资者,扩大职工个人及企业经营者入股本企业等方式,做强、做大主业。

4、确立地质找矿重点区域,并通过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加大招商引资规模,尽快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力争近年内在国家和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急需的矿种上有新的重大发现。

㈣经营管理与考核制度1、建立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重点是对资本运营、人力资源、主导产业发展、企业经营规划、重大决策、经营目标、资产状况、经营班子和主要经营者的管理,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既从整体上涵盖集团,又使集团与地勘两级企业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有章可循。

2、在强化集团公司决策能力的同时,赋予企业完整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作到“四自”,真正与市场接轨,真正参与市场竞争。

3、考核重点是将企业经营责任具体化,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据此制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

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发展速度、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存量资产的优劣。

集团公司的考核对象是地勘企业和直属企业,地勘企业的考核对象是其所属企业和经营实体。

四、深化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机制改革㈠地勘单位的事业职能与企业化经营相分离。

要在核定人员、核定资产、机构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做到事企职责明确,运行机制各异,内部经营管理互不交叉。

㈡建立以地勘企业为核心的企业体系。

地勘企业的主营要根据自身技术优势、发展现状和市场环境来确定。

地勘单位投资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和经济实体,都要纳入地勘企业的经营管理范畴,要从产权关系、法人治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体系。

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地勘企业因资质等原因,目前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的,要按模拟企业的方式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可以进行工商注册的,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对投资企业的职工、经营者给予优惠;对于地勘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包括新组建企业),必须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要鼓励职工尤其是经营者入股本企业,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目前尚无条件注册的地勘企业,其董事会和经营者要职责明确,从决策、权限、责任、执行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要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已注册的地勘企业及再投资企业,要从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四个方面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㈤深化“三项”制度改革1、地勘企业的经营者由地勘企业的董事会聘任,企业的副经理及高管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企业的经营层及高管人员的聘用,要打破单位界限和用人界限。

企业在单位内部和社会招聘的人才,其聘任与解聘,由企业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自主决定,特别是特殊和急缺的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的招聘,企业要按市场化运作。

在实行聘任制后,企业所聘的经营(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技术和员工,凡属本系统的事业职工,企业要承担其事业身份所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2、地勘企业及所属企业都实行员工聘用制,既可在本单位、本系统内招聘,也可向社会招聘。

企业所聘用的职工按企业员工管理,员工的聘用与解聘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决定。

3、地勘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奖励制度,由其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地勘企业的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与奖励制度由总经理拟订方案交董事会批准,同时,对有直接经营责任的副经理及高管人员,由总经理与其签订经营责任书,并视完成情况确定其它的分配方式;为了鼓励经营者及企业骨干,企业可用分红、期股等方式给予其优惠;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制度,由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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