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转变。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运行主要以官员的裁判和处罚为主,处罚手段多以凌辱、斩首、流放等极端手段为主,缺乏对人权的保护。
而如今,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制度,更加强调保护人权和公正审判。
这一转变从实施准五服到人人平等,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准五服以治罪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殊形式。
准五服,即杀、杖、辟、剐、绞,是中国古代刑罚的主要形式。
这种残忍的刑罚手段在当时被视为行刑的正当手段,而且法律裁判过程缺乏规范和制约。
官员有权任意裁决,造成了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对普通百姓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构成严重威胁。
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们开始反思这种不合理的刑罚手段。
在清朝时期,开始出现了对刑法的改革和对罪犯的保护。
康熙、乾隆时期的刑法综合了儒、法、道三教的思想,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对罪犯的权益进行保护。
以往的残酷刑法逐渐被人性化的处罚所替代,对于刑法执行也开始有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最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并将法治摆在国家治理的首要位置。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下,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依法行政、人权保障、公正审判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
正因为如此,我国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维护人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打击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司法审判方面,我国建立了一个规范、公正、公开的司法制度,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律的约束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尽管在现在的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比较明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论“准五服以制罪”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
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
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
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
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
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
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意思
峻礼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道德准则,强调对于罪犯要严厉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义。
其中准五服是指在古代官员被罢免或死亡时,其家人需要进行的五种服丧礼仪。
这些礼仪不仅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之情,也是对外界展示家族地位和尊严的一种方式。
在峻礼教中,准五服也被视为一种制罪的手段。
当有官员或家族成员犯罪时,如果他们的亲属没有按照准五服进行丧礼,就会被视为不尊重社会道德和家族尊严,从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因此,准五服也被称为“制罪之道”。
在现代社会中,峻礼教的影响已经逐渐减弱,但是其中所强调的严格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仍然对我们有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和社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尊严。
同时,我们也应该珍视家族和亲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尽可能地避免犯罪行为对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为他们举行适当的丧礼以表达哀悼之情。
- 1 -。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一、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建立在等级阶层分明的社会基础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的等级阶层在受罚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地位和身份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古代中国社会的地位等级划分较为明显,以及统治阶层对于平民群众的压迫和剥削。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准五服以治罪”成为了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下,刑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社会地位和等级来划分的。
通常将罪犯分为五类:士,辩,庶,囚和奴。
士是指士人阶层,辩是指文官和武将等,庶是指一般的平民百姓,囚是指入狱服刑的罪犯,奴是指奴隶等。
在执行刑罚时,不同的罪犯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待遇,比如处罚的轻重、刑罚的方式等都是根据其地位等级而有所不同。
这种刑罚制度是对人的不平等和歧视的体现,它是对人性的一种羞辱和虐待。
在这种制度下,社会地位高的人可能会以较轻的方式受刑,而地位低的人则可能会受到更加残酷的对待。
这种刑罚制度的存在,无疑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也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准五服以治罪”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被证明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
它是一种对人权的践踏和对人性的侮辱,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尤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人类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也变得更加积极和强烈。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了普世价值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是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在司法活动中人人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就是说,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身份背景、族群身份等都不应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律不应当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而对其作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更不应当因为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而对其进行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早在周朝时期,就有“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它是一个基于家族道德的惩罚制度,但是这种制度是不公正的,人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无辜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对待。
随着历史发展,中国逐步转变为法治社会,到了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基本原则。
本文将讨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漫长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是一种基于家族道德的惩罚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罪犯的家族必须自行执行惩罚,根据法规,罪犯家族需按照五服进行补偿,即追念、服丧、去职、补赎、车服。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荣誉,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往往无法得到公正的权利保护。
在中国古代,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们的权利受到家族的制约。
罪犯家族对于背离家族道德的罪犯进行惩罚,强调了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但是这种处罚无法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制度下,错判和误判是难免的,无辜的人可能会背负不该承担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走向法制社会。
清朝晚期,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律制度开始逐渐完善,西方的法律观念和制度逐渐引入中国。
在这个时期,许多新型法律将人们从家族道德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
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这套法律框架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个时期,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到了今天,中国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更加完备、更加公正,法律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诸如侵权、家庭暴力、离婚财产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明确惩处。
在所有的人之前,法律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面对法律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在中国,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程,中国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许多的挫折和磨难。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即严惩实恶,轻待善行。
加以准五服,相当于“二分两舍”,即戍才罚,补偿施罚,妥补不当,实为兼并制。
这是源自先秦礼义思想的一种原则,后世学者特别是宋代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其推崇,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核心。
清朝继承了这一传统,在其《清律》中,将其归纳为“以辅制罪”的原则,并将“辅”理解为“准五服”,即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对古代中国的犯罪制裁起到了修正作用。
它要求判刑时应根据犯罪分类,行政判刑应当在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行使。
它提出了“三文”的原则,即告知犯人的法令文字、要认罪的依据、给刑的数额,以规范判刑行为,防止任意性判刑。
它提出了“服刑人应当尊重政府的意愿与吩咐”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严惩实恶,轻待善行,有效地抑制了过度的暴力行为以及法律任性的行为。
准五服以制罪,核心是以“赐刑有使”为主要原则。
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减轻简易犯罪者的惩罚,并将惩罚体重转移到重犯者身上,减轻他们刑罚的重担。
以此确保判刑公正公平,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也支持改刑有助、请刑有宽的原则。
“改刑有助”的意义是根据受刑人的性格特点及犯罪情节,减量或降低刑罚;“请刑有宽”的意义是,当受刑人在犯罪审判中表示反悔,悔改的态度,应当考虑对他们减量刑罚或宽大处理,而不是照抄法律规定的惩罚,从而给受刑人有机会改正犯罪行为,重获新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它以“三文”的原则确立了犯罪判刑的依据,要求以道德来规范判刑,以“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的原则统一犯罪行为,以此有效抑制犯罪、防止滥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古人筑牢社会安全的有效手段,它是一条诸子百家、家风普遍共服的重要形式。
儒家认为,在总体框架下,“准五服” in conjunction 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提供坚实的土壤:
一、将贵贱分明,明日超矩:通过合理行政职权分工,实行以朝廷制罪,建立职责明确、从严责任制度,从官员落实诸侯以上政教职权、节制逐臣以下各项权力的利益相关者,使贵贱分明。
二、制订严格的法律:根据贵贱的分明,实行法制管理,严格执行规矩精准地制定、实行严格的法律,建立法官在实施法律、查处犯罪中的制约作用,防止公报私仇,建立公法公理的社会秩序。
三、强化君主政治威慑:通过一定的声威,对政治违法者加以严厉惩罚,在君臣的上下等级之中营造出一种政治上的不可违抗的压力,以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全。
四、重视伦理道德教育:古代社会,有一种思想是“让宗法自然”,所以大量的精力都花费在道德伦理教育上。
先后出现的《四书》,《五经》等一系列经典,都是用来进行伦理教育的。
这些经典不仅塑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而且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上每一个时期的人们思维方式。
五、加强警力、恪尽职守:设置职官办案要据,严格核查各级职守,加强警力以及行政执法责任,不断完善司法机构的建设,有力地阻止犯罪事件的发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是一项优秀的管理原则,它的作用在古代中已被实践和证明多次,甚至至今仍能够发挥作用。
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且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制罪于未甚,安民于有政。
它解决了古代执法施行中的种种问题,为调整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贪污腐败提供了可靠性的机制和根本上的道德规范。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共5篇)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共5篇)第一篇: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4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治思想······························5 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简述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简述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八议和准五服是明代法律中的两种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和限制刑罚的使用,以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八议是对审刑适法的八项原则。
根据八议,司法官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遵循公正、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
同时,还要审慎权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在审判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自由。
准五服是对刑罚执行的五个限制。
根据准五服,刑罚必须公开、以法定程序执行,刑罚不得过度、刑罚不得附带其他刑罚,以及刑罚执行后必须对被告人善后。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个人尊严和权益,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刑罚的发生。
通过八议和准五服的制度,明代法律试图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刑罚制度,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原则。
虽然这些制度并非完全无懈可击,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和规范刑罚使用的作用。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深刻转变。
这一转变涵盖了不仅仅是刑罚的改革,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个体权益的重视,体现了法治理念在中国的逐步发展进步。
“准五服以治罪”作为中国古代对刑罚的一种传统观念,其核心理念是以刑罚威慑治理社会犯罪。
在这种观念下,刑罚被看作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复,追求的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以示公正。
这种观念忽视了刑罚对于犯罪分子社会重新融入的作用,也容易使司法过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存在对人权的侵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逐渐走向了以法律为基础管理社会的道路。
我们逐渐认识到刑罚的作用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
我们不仅要注重犯罪的处罚,更要注重法治的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法治观念,强调在法律的制约下,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和种族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的保护,法律不得对某一特定人群偏袒或歧视。
这一观念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在实践中,中国法治建设一直在努力将这一法治观念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包括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强调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护,防止刑罚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还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通过改革完善了司法体制,打击了腐败和官员滥用职权等不公正现象。
我们也要看到转变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仍然不高,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满仍然存在。
一些特权阶层和权力部门仍然存在着法外之地和特殊待遇的现象,导致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无法得到充分落实。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权力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搭建坚实的制度基础。
论准五服以制罪_王科
五服原指五种丧服, 后随时代发展, 代指一定范围的亲属, 形 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 该制度一直延续延 续了两千多年, 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而消亡。 其实质是同罪异罚, 在现代社会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制度, 实际上, 它并不与公平公 正原则相违背。它对解决现代社会出现的亲情冷淡和家庭伦理 道德的缺失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充分发挥其 积极作用。 一、 “准五服以制罪” 的概念 关于 “五服” 即五种丧服。 根据古代的礼仪传统, 亲属间有人 死亡的, 其他亲属都得为其服丧, 哀悼者的穿戴就是丧服。由于 哀悼者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不同, 有的关系近有的关系远, 为了让 外人能够很容易知道服丧者与死者的关系如何, 就出现了五种质 地粗劣不同的丧服, 分别称为: 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这 五种丧服便代表了五等亲属关系, 丧服质地越粗糙就表示与死者 的亲属血缘关系越近, 也就越亲, 用所穿戴的丧服来表示亲属间 血缘关系远近的制度就称为 “五服制度” 。在这五种丧服中, 斩衰 是最粗糙的丧服, 从斩衰到缌麻, 丧服的粗糙程度就依次递减, 其 所代表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也相应地由最近变为最远。 而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互相犯罪, 根据服制所 表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身份尊卑来定罪量刑。简单地 说,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远近 来定罪量刑。其前提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 尊卑关系。由于古代五服所代表的亲属范围较广和封建社会严 格的宗法等级秩序, 任何两个人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亲属或 者尊卑关系, 这也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能广泛应用于各个朝代和
会的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 “准五服以治罪” 是礼法结合的产物, 一样的处罚, 那么, 就会毁掉家庭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 将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中国传统社会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礼仪制度,其中准五服是一种国家用于规范百姓礼仪行为的制度。
准五服指的是在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和高祖父母逝世时,百姓的着装要遵循不同级别的规定,来表达自己的悼念之情。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给人们的自由和平等带来了限制。
在这个制度下,只有高贵的人才能穿着华丽的服饰来表达哀思,而普通百姓则只能穿一些简单朴素的服饰。
这种不平等的待遇,让许多人感到无奈和不满。
随着时间的流转,社会进步和文化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改变,这种准五服逐渐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
在那个时代,法律只针对特定的阶层,而其他阶层则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
在人们的呼声和不断的抗议中,这种不平等待遇逐渐被改变。
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信念和价值观。
无论是贫富,高低,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法律的权威也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群体。
这种转变,不仅是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创新,也是文化和思想的变迁。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价值和权利,社会也应该以平等和公正为原则。
总结来说,准五服的废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形成,是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体现,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的结果。
这种转变,将满足人们对平等和公正的渴望,推动社会更加进步和完善。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重要进步和成就。
这一转变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演进,更是社会制度和文明观念的进步。
如今,人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这是中国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重要标志。
一、“准五服以治罪”的历史渊源“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源自《周礼》中关于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五种刑罚:笞、辟、逮、杖、剁。
在这一刑法体系下,地位不同的人受到的刑罚也不同,这体现了社会等级制度下的法律思想。
在这种体系下,地位高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力和特权,而地位低的人则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刑法体系显然是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权益和尊严。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伟大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观念的进步,中国的法律思想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发生巨大变革,废除了“准五服以治罪”的不公平刑法体系,推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新的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地位高低、贫富贵贱,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和制裁。
这一转变,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保障。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社会制度正义的根本保障,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公平的法律权利和保障。
这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公正与进步。
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四、构建法治中国的未来展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未来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夯实法治基础,建设法治中国。
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允许五起诉讼来惩罚犯罪。
txt花了几个月前,还不如花“天”树叶离开,是因为风的追逐还是树的不挽留?杀死熊猫,我是国宝!不要和我谈论理想,退出!依我看,五服中的“服”是指丧服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制度,它把亲属的死亡作为哀悼的重量,以表示亲属之间的亲近和疏远。
根据古代的仪式制度,如果有人在亲属中去世,其他亲属必须哀悼。
根据丧期的长短、服丧服的厚度和服丧时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的亲属和不同亲属的亲属有不同的服丧制度。
根据这一点,亲属分为五类,从亲属到亲属,从亲属到亲属的顺序是:削减,崔子,大功绩,小功绩,和弱点。
以丧葬仪式为表现形式的五服制度,准确地标志着血缘、尊卑的距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容。
因此,它一直受到儒家的重视,以维护教学伦理和尊卑伦理为己任。
到西晋时,晋法第一次“以五服制罪”,将服刑因素正式纳入定罪量刑之中。
“准五服制”的原则是:服务体系越近,血缘关系越近,对优于他人者的惩罚就越轻。
相反,刑期越重该制度应用得越深,即那些因血缘关系而疏远的人将受到尊重和蔑视,处罚将相对更重。
为了谦虚使人尊敬,相对减少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之间相互侵犯和伤害的案件,也用于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如赡养和继承。
在人际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密的。
父亲去世和孩子哀悼三年是哀悼系统中最高和最低的。
因此,父子之间的差异也是最大的。
这样,按照“五服为刑”的原则,父子伤害与犯罪的区别是最大的。
在古代,人们把他们的父亲视为他们孩子的“天堂”。
如果他们的孩子杀害或伤害他们的父母,他们将被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并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在汉代,杀害父母是最高罪行,可通过弃城处罚(在拥挤的市区执行死刑,暴露尸体三天);《金法》规定,凡是殴打或杀害父母的人都应受到谴责(斩首后,应将他们的头悬挂起来公开展示);唐律中的杀父情节是”十恶”的”恶逆”,应及时执行,不得姑息。
自宋代以来,那些杀害自己父母的人都被判处残酷的斩件刑——凌迟。
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3:[论述题]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4:[判断题]春秋时期孔子支持成文法的公布。
参考答案:错误5:[判断题]西周时期礼刑并用,以刑为主。
参考答案:错误6:[判断题]商朝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参考答案:正确7:[判断题]决事比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是关于司法文书方面的规范。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9:[多选题]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参考答案:ABC10:[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参考答案:ABCD11:[多选题]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A:幼弱B:老旄C:惷愚D:贵族参考答案:ABC12:[多选题]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参考答案:ABCD13:[多选题]下列属于夏朝时期罪名的是A:醢B:昏C:墨D:贼参考答案:BCD1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B:“异姓不婚”原则C:“异族不婚”原则D:“同姓可婚”原则参考答案:A15:[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A:质剂B:傅别C:束矢D:钧金参考答案:C16:[单选题]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事断于法B:无为而治C:明德慎罚D:重典治国参考答案:C17:[单选题]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C18:[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是A:刑事制度B:民事制度C:行政制度D:诉讼制度参考答案:D19:[单选题]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参考答案:A20:[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B:醢C:墨D:劓参考答案:A21:[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周朝D:春秋参考答案:A22:[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A1:[论述题]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参考答案:答:1、律;2、令;3、科;4、比2:[论述题]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答: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一直持续到明清。
制度主要内容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制度背景
五服制度原属礼制的内容,晋律为“峻礼教之防”,将其纳入法律,作为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以及亲属相反定罪量刑的依据。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对于治理社会、维护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天命为依托,实行以德治国为宗旨的准五服治罪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法律面对的是皇权、宗法和等级差别,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法律并不是平等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宗法制度的逐渐瓦解以及法治理念的逐步成熟,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从准五服以治罪转变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文将从古代的准五服治罪制度出发,探讨中国法律的演变和转变过程,分析古代法律的不足之处,以及现代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特色。
所谓准五服,即天,君,先帝,父母,师长。
这五种服从的对象在中国古代社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象征着宗法制度的尊严和权威。
准五服制度下的法律,是以天命为依托,以君权为核心,以家族、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一种权力和等级差别下的法治体系。
在这一体系下,法律对个体的裁决往往是基于长辈的指导和家族的利益,辖制范围狭窄,只适用于家族内部和周围社会的特定关系。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等级差异和权力结构。
法律面对的是统治者和统治的被统治者,是统治者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以平等和公正为准则的。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法律是遥不可及的,只有依靠家族和宗族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样的法律体系,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裁决的随意性,甚至滋生了一些弊端和不良现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深刻变化,中国的法律体系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转变,逐渐朝着平等和公正的方向迈进。
封建宗法制度的削弱和逐渐瓦解,以及现代法律理念的逐步成熟和完善,为中国法律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方向。
在中国法律的转变过程中,一些关键性的事件和变革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代中国的法律变革和现代法律理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奠定了理论基础。
自清末以来,中国在接受了西方法律观念的冲击和影响后,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法律理念的引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
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
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
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
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④元朝。
元朝法律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刑法中对违犯封建伦理的犯罪一般采取加重的原则。
例如“诸子杀其父母,虽病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
”“诸居父母丧,其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女归宗。
”另外, 元律中明确了按五服亲等定刑罚的轻重。
早在元初编纂《大德典章》时,便收入丧服图《元典章·礼部》所叙礼制也列丧服图。
而在《大元通制》中,则增设五服专条。
如同《经世大典·宪典总序》所说:“至治以来”《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
⑤明朝。
明朝非常明确的提出依五服定罪量刑。
明律将《丧服图》列于篇首, 以示对于服制的重视。
太祖曾就此明白表述:“此书( 指明律) 首列二刑图, 次列八礼图者, 重礼也”。
服制原属礼的范围,以服制载于律,雄辩地说明了礼与法的结合,以及家族伦常关系的悠久影响。
⑥清朝。
清朝虽然是满族建立的政权,但在汉化方面比元朝走的更远。
清承明制,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依然将《丧服图》和《服制》置于法典卷首,“律首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
”这就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而明确地宣布依服制之轻重而确定罪刑之加减是一项原则。
二、“准五服以制罪”在近代的变革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国门的打开,整个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受到了西方文明的巨大冲击,遇到了千古未有的新文明的挑战,发生了千古未有的巨变。
由于战争的失败,部分国人逐渐开始对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反思,主张引进西方制度,表现在法律上,最为突出的便是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兴起。
清末变法修律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对“准五服以制罪”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刑法的修订。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刑法典,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被剥离出来,其中的《丧服图》和《服制》也被删除,但原法典中有关“准五服以制罪”的刑事部分的存废却最终决定于一场有重大意义的“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的法律载体是1906 年奏进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和1907 年奏进的《大清新刑律草案》。
前者在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下,未及送到法部修订便被全盘否定了,后者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争论最后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由皇帝上谕裁定后而颁布。
因此,在争论中主要是以《大清新刑律草案》为载体的。
⑴礼法之争的焦点。
双方主要是围绕“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犯”、“亲属相隐”、“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杀有服亲属”、“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内容展开争论,其中大部分涉及的是“准五服以制罪”方面的内容。
⑵《大清律例》《暂行章程》5条面对《大清律例》这部完全改头换面的法律,礼教派仍然在旧律思维的束缚下挣扎,他们无法容忍新刑律居然对礼教只字不提,或者轻描淡写,无视尊卑等级、纲常伦纪的存在。
作为维持社会运转的礼教,竟然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或者将君臣、父子、夫妇等同视之,这种落差是他们无法容忍的,于是对《大清新刑律草案》的批驳意见铺天盖地而来,在这股压力之下,以沈家本为首的修订法律馆,在草案正文之后加上了《暂行章程》5条。
其具体内容是:(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伤尊亲属,“处以死刑者,仍用斩”(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处死刑”(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要判处刑罚”(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在这五条中就有四条是与服制相关的内容,即第1 条、第2 条、第4 条和第5 条。
其中规定加重卑幼犯尊长的刑罚,减轻尊长犯卑幼的刑罚,是“准五服以制罪”在亲属相犯方面的直接体现。
可见,“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而退出中国法律史。
三、“准五服以制罪”对我国的影响在对传统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古代倾向于把亲属间的犯罪分为三类,一是人身犯罪,二是亲属相盗,三是亲属相奸,其中相奸包括强奸和通奸。
关于亲属相盗。
盗窃犯罪只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而财产犯罪远不止盗窃。
因此,仅仅规定“亲属相盗”就显得过于狭窄,有太大的疏漏,不能全面涵盖亲属间的因财产犯罪而引起的法律问题。
所以,将其改为“亲属间的财产犯罪”会更加全面妥当,更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下面借鉴“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对“盗窃亲属财物问题”进行探讨。
新中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亲属之间盗窃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但是在司法解释有过相关的规定。
最早涉及此问题的是在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该《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分析……”,“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批复》中也专门对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仍然没有对亲属间盗窃案件进行规定,但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成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从多次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坚持将亲属相窃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对亲属相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前无法确定成员各自的份额。
而盗窃罪是数额犯,在行为侵害的财产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关系。
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把“一般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作为亲属相窃的免责事由似乎有欠妥当。
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属刑事犯罪,有别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求刑权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犯罪的成立与否不因受害人的意志而转移。
以“一般家庭成员之间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为由而对亲属相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就如同以相同理由免除杀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样,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们认为,对于亲属间相窃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就是基于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刑法的伦理性,在亲属相窃行为的处理上,司法机关依据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个别家庭成员的愿望。
对亲属相窃行为之评价也并非偶然形成,它是建立在中国社会两千年一脉相承的伦理性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的。
此外,司法解释关于亲属间盗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实质内容是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就在于这种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而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亲属间盗窃行为性质之认定,其核心就是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认识。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最基本的细胞,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性,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发生,社会公众认识的趋同乃是立法思想的本源问题,从而实现立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者统一。
四、“准五服以制罪”的评价毫无疑问,“准五服以制罪”由中国古代史早期确立的丧服制度发展而来,并不断发展、完善,一直贯穿中国古代史的始末。
不能否认,它在中国一部古代史和一部近代史中,对于维护道德伦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1949 年后直到今天,在对传统文化的全面批判和否定中,这一制度因被认为有违平等理念及维护封建统治而被当做封建糟粕而遭到了无情的毁灭。
但我认为,若想对这一制度做出客观公正的经得住历史考验的评判,就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