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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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形态特征解析26页

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形态特征解析26页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 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 件,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 豁免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此项保 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图示中的三项责任只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 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 一项后,保险合同终止。
52种轻症疾病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Nhomakorabea4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宽限期 60天 寿险责任 以1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寿险风险累计
保障类型 重疾责任 以1.2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重疾风险累计 轻症责任 以0.3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轻症风险累计,单一被保险人最高20万轻症风险累计
保险责任详解
种类
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2019年度收展业务知识考试试题

2019年度收展业务知识考试试题

2019年度收展业务知识考试试题1.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开业,总部设在天津。

() [单选题] *A、2003年12月(正确答案)B、2004年1月C、2003年1月D、2004年12月2. 截至2018年12月底,公司注册资本金逾亿元人民币。

() [单选题] *A、13.02亿元B、30.37亿元C、40.46亿元(正确答案)D、43.46亿元3.以下哪些业务不能由获得移动柜面业务资格的RPF受理? () [单选题] *A、投保人身故后退保B、保单遗失的犹豫期内退保(正确答案)C、保单遗失的退保D、补发保单4.以下哪款附加险可以进行单独的附加险退保() [单选题] *A、恒安标准附加幸福今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B、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C、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正确答案)D、以上都不能单独退保5. 臻爱倍护/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天.() [单选题] *A、 30B、90(正确答案)C、180D、3656.《恒安标准人寿续期孤儿保单管理办法V3.0》中规定:再开发成功指:该孤儿单客户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成功投保新保单,标准保费金额在元及以上且未在犹豫期内退保的保单。

() [单选题] *A、1000元;B、10000元;C、2000元;(正确答案)D、5000元;7.《续期未收保单催缴管理办法》中对于专收单的未收件管理规定,保单进入应交日____天后,RPF对于个险、银保渠道的保费金额在_____元以上的二、三次保单和大额保单应面访客户进行催缴服务。

失效前必须面访客户次以上。

() [单选题] *A、50;2000;2B、50;1000;1C、45;1000;1(正确答案)D、45;2000;28.销售人员甲销售了保单A,同时又承接了孤儿单B,甲的组主管为乙,甲的增员人为丙,丙的增员人为丁,若甲离职,乙、丙和丁均在职,则保单B由_____承接服务。

() [单选题] *A、乙C、丁D、RPF(正确答案)9.《恒安标准人寿续期客户经理工作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续期服务过程中扩大宣传,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若发生一次该违规行为,则品质扣分标准为() [单选题] *A、扣12分B、扣10分C、扣6分(正确答案)D、扣3分10.客户李彤拥有三张期交保单,分别为保单A保费5000元,保单B保费3000元,保单C保费2000元,保单A的理财顾问为丙,保单B的理财顾问为乙,保单C的理财顾问为甲,甲的直接增员人为丁,乙的直接增员人为戊,丙的增员人为己,若理财顾问丙离职,理财顾问乙和甲均在职,则保单A由_____承接服务。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2018]疾病保险08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年龄错误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地址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6.6 失踪处理 2.2 保险期间6.7 争议处理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7.1 团体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保单生效对应日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周岁7.4 意外伤害 4.投保人权利7.5 重大疾病 4.1 犹豫期7.6 特定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7.7 毒品 4.3 权益转让7.8 酒后驾驶 4.4 宽限期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0 无有效行驶证 4.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 战争7.12 军事冲突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3 暴乱 5.1 受益人7.14 现金价值 5.2 保险事故通知7.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3 保险金申请7.16 遗传性疾病 5.4 保险金的给付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5 诉讼时效7.18 利息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该团体中的自然人。

恒安标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恒安标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深度昏迷 严重帕金森病
序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病种名称对照表
幸亏有你
幸亏有你(B)型
阿耳茨海默氏症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肝脏疾病终末期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严重烧伤 暴发性肝炎 严重脑损伤
昏迷 帕金森氏病
病种名称对照表
幸亏有你(B)型 急性心肌梗塞
恶性肿瘤 瘫痪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主动脉手术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严重III度烧伤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严重脑损伤
恒安标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B型)
产品保险说明


了 却 您 的 后 顾 之
充 足 的 健 康 基 金 ,
有 你 帮 您 建 立 一 份
……

课程大纲
一、投保规则 二、保险责任 三、病种种类 四、病种对比
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30天-50周岁 投 保 人:年满18周岁 保 额:最低50000元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年缴
本合同终止。
呵护生命,保卫健康
保险责任
无息返还保险费 被保人于合同生效次日或复效次日起180天内(含 180天)患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 保险费(复效情况只无息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
在保险年度的已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标准恒悦优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标准恒悦优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备注
0-6月新生儿须提交儿童保健手册
未成年人投保保额不计算在银保监会规定的未成年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险的限额之中
恒安标准恒悦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代码
期交:CJJ
投保人年龄
满18周岁
被保人年龄
(与交费期间有关)
最大
50周岁
最小
满30天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方式
19年交
保额限制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且为1,000元整数倍
可搭配的附加险
(详见附加险投保规则)
期交
与主险搭配比例
备注
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2015)
≤主险保额1/500
附加老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5)
≤主险保额
附加恶性肿瘤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9)

附加定保额计入核保寿险风险累计
重疾责任
以1.4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重疾风险累计
轻症责任
以0.25倍基本保险保额计入核保轻症风险累计,单一被保险人最高50万轻症风险累计

主险投保时同时投保或保全新增
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2016)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4)

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4)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
≤主险保额的1/1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主险保额的1/5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主险保额1/500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5)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5
3.1. 保险费的交付 ........................................................................................................................... 5 3.2. 续保........................................................................................................................................... 6 3.3. 合同内容的变更 ....................................................................................................................... 6 3.4. 解除合同的处理 ....................................................................................................................... 6
HASL 司字[2009]120 号 附件:18.3 条款编号: PAB2009-02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恒安防癌标准b

恒安防癌标准b

恒安防癌标准b
恒安标准老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B款是一款针对老年人的终身防癌险产品。

该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障全面:涵盖恶性肿瘤、原位癌、身故和全残等保障责任。

2. 原位癌赔付比例高:在重疾险中,原位癌通常只赔付30%的基本保额,
但这款产品可以赔付50%的基本保额,保障力度较大。

3. 适合预算充足的人群:该产品适合预算比较充足,想要给父母提供终身防癌保障的人群。

4. 投保年龄范围广:最高75岁也可以投保,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5. 豁免保费: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可以豁免后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6. 身故/全残保障: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将赔付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两者取大。

总的来说,恒安标准老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B款是一款适合为父母提供终身防癌保障的优质产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
于不能选择20年交费,保险杠杆会稍低一些。

具体购买决策需要根据个人
情况和预算进行评估。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条款编号: ACI2004-1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目 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投保条件 (2)2.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2.1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2)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2)2.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3.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3)3.1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3)3.2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及合同效力中止 (3)3.3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3)3.4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3)3.5解除合同的处理 (4)4.条款的解释 (4)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合同以及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才可以为该主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选择订立本附加险合同。

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协议,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也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的条款的解释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任何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正常保险单状态、交清保险单状态、分红投资账户、保险单账户、红利分配、保险费分配和费用收取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1.2投保条件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规定的一致。

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2.1保险期间及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及交费期间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零页)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零页)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v 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五条 v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v 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八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三条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二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借款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早会专题27页

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早会专题27页

疾病和明天有的时候,我们真的不知道谁会先到来,
当我们在努力拼搏的时候也一定要珍爱自己。
当生命的红灯亮起,假如有机会重新选择,我们就
将明白人生最本质、最珍贵的到底是什么?
人活在世上,似乎总要生一场大病,才读
懂活着的意义,闫宏微,女,出生于1984年, 上海高校教师。 2017年她被诊断患上了三 阴性乳腺癌。 一年52个星期,她有36个星期都在化疗,但 是常规化疗药物却对闫宏微的癌细胞全都无 效。
但是小一很乐观,她笑着对镜头说:“我觉得还很酷的, 因为很少有人心脏是在右边跳动。”
为了治病,小一全家倾
尽所有,“已经花了80多 万,也就剩下现在住的房 子了。”
“肿瘤太大了,手术的危 险性非常大,吃药吃到痊 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小一笑着说。
乐观的小一也会孤独,特别是
面对家人的不舍。
“我总梦到自己死了,能感受得 到身边的亲人在喊你的那种感觉, 但是你回应不了,那种感觉特别 孤独”。
• 每年因癌症死亡约281万。
注:数据来自国家癌症中心
中国癌症发病人数全球第一,最多是肺癌
近10多年来,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每年保持2.5%的增幅。
中国癌症发病率约占全球22%,发病人数全球第一!肺癌发病人数最多,达78.4万!
男性高发癌症为肺癌,每年新发52万例!女性为乳腺癌,每年发病约为30.4万!
在人类与癌症的战役中,有很多人取得了胜利,有很多人却是败
给了命运,闫宏微便是后者。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一位肿瘤医生说,他能给病人的忠告就是,
“告别不良的生活习惯。”
世间的事,除了生死,哪一件不是小事。
恶性肿瘤占重疾理赔的70.3% 是重疾理赔的主力
恒安标准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理 赔数据中显示,恶性肿瘤理赔 比例高达70.3%。远高于其他 重疾种类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26120190221258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根据本条款第十二条的约定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六十五周岁(含)。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另行约定等待期,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第五条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各项责任继续有效。

(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罹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每日给付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本合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编号:CIW2004-0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4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302004004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一、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一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须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允许。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当日的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九周岁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后,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且本公司不承担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给付的责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现金价值。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条款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产品条款

条款编号: CIB2009-01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 投保条件 (2)1.3. 保险期间 (2)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 犹豫期 (2)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 保险金额 (3)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4. 保险金受益人 (3)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3.1. 保险费的交付 (5)3.2. 宽限期 (5)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5)3.4. 欠款的扣除 (5)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3.6.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5)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6)4.3. 争议处理 (6)5.条款的解释 (6)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恒安标准人寿 佣金表

恒安标准人寿 佣金表
10.0%
10.0%
-
-
稳健人生两全保险(B款)
NPT1
100%
30.0%
10.0%
10.0%
-
-
稳健人生两全保险(C款)
NPW1
100%
30.0%
10.0%
10.0%
-
-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F款)
ACIF
100%
30.0%
10.0%
10.0%
-
-
附加定期寿险(B款)
ATB1
100%
30.0%
5年(Term=5)
50%
15.0%
5.0%
5.0%
-
-
10年(Term=10)
100%
30.0%
10.0%
10.0%
-
-
20年(Term=20)
100%
35.0%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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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H款)
ACIH
5年(Te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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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Ter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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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是福终身寿险
WLA1
10年(Ter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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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产品背景解析案例分析20页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产品背景解析案例分析20页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保单功能
犹豫期 15天 过后,可以享受如下现金价值权益
减少保额
保费自 动垫交
保单贷款
最高可贷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注:保单贷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贷款利率以公司官网公布为准。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合同解除
1.犹豫期及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您可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 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 2.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 料时终止。我们将计算收到材料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 支付。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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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案例一
李先生,今年30岁,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李太太在事业单位工作,两人的事业都很稳定, 且经济条件良好,今年儿子出生,全家人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夫妻两人在规划孩子的美好未来的时候, 计划为孩子设立一个成长计划,和孩子共同成长,而立之年助他人生一臂之力。恒安标准人寿的保额分红 优势能够充分实现夫妻二人的愿望,在经专业保险顾问的推荐下,选择了“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 (分红型)(B款)”,初始保险金额为15万元,每年交费5,322元,一共交费20年,在孩子30岁时保险 合同期满,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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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 CIB2009-01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 投保条件 (2)1.3. 保险期间 (2)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 犹豫期 (2)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 保险金额 (3)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4. 保险金受益人 (3)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3.1. 保险费的交付 (5)3.2. 宽限期 (5)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5)3.4. 欠款的扣除 (5)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3.6.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5)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6)4.3. 争议处理 (6)5.条款的解释 (6)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一、保险责任的开始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2.1.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2.2.我们提供的保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情形之一(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无息返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则我们不承担就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4.保险金受益人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

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一、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若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请给付本合同项下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单原件;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3.保险费交费证明;4.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1. 保险单原件;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6. 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部分。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1.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2.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的;3.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的。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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