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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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点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点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站点管理,提高函授教育服务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函授站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函授教育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发挥函授教育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函授站点应按照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员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函授站点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函授站点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评估,不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函授站点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文化宣传和科研活动,提升函授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函授站点应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函授站点应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籍登记、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函授站点应核实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重要变动,如更名、转专业、休学、复学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函授站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或结业时,函授站点应核对学生的学籍信息,签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函授站点应妥善保管学生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函授站点应建立教学安排和日程管理制度,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

第十四条函授站点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和评估,提升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教师在授课时应按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学生在上课时应遵守纪律,听从教师指导,积极参与讨论和作业,保证学习效果。

第十七条函授站点应建立教学评估和学生考核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考试评估,评选优秀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函授站点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服务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学生的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大学函授站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大学函授站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大学函授站学费收缴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函授站的学费管理,统校外函授站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保证学校函授站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函授站必须严格按我校核定的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提高收费标准和另立收费项目。

第二条学生应按学年度缴纳学费,并由所在函授站统收取。

各站收费后均应对缴费学生逐一开具有函授站公章的合法票据,不得开出白条式收据。

第三条各函授站应按照与我校签署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送财务处备查)确定的学费分成比例,于每年4月底前将学费汇至我校账号。

第一学年按照实际报到注册人数收取(新生学籍注册之前,必须缴清当学年度应缴学费,否则,学校不予注册),以后每年均按各函授站提供的实际报到人数进行收取,需附学生名册。

第四条各函授站将学费汇至我校账户后,需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学院)提供回单和加盖函授站公章的学生缴费明细表纸质和电子版(包括学生考号、姓名、缴费年度、缴费金额),继教学院将对各函授站录取名册、在籍在册学生名册及学生缴费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并建立收费台帐。

缴费明细表上的金额必须和金额相等。

财务处凭继教学院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和加盖继教学院公章的学生缴费明细表纸质和电子版与到帐金额核对无误后,再对各函授站开具总额的学费票据。

特殊情况,函授站如需学校财务处开具学生个人缴费票据的,请持开票申请加盖继教学院公章后再到财务处开具收费标准内的票据。

第五条各函授站缴费学生人数原则上应与学生注册数一致,如因某些特殊原因,少于学生注册数的,须提供未缴费学生名册、未缴费原因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函授站公章,学校将根据提供的材料,对未缴费学生是否注销学籍做出决定并上网公示。

第六条对于转入我校的学员,在向我校递交转入申请之后,应在15天内将当学年度应缴学费汇至我校账户方能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对于转出学员,必须将转出之前的学费全部缴清方能办理转出手续。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函授站包括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

第二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三条设置原则为防止函授站恶性竞争,抢夺生源,保证教学质量及办学效益,原则上在同省(区)设置一至二个函授站,特殊情况的可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资质要求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

原则上函授站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多年办学经历、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教室,教学需要的实验室等;(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三)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习的图书资料;(四)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函授站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

函授站负责人一般应由机构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及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二)函授站应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辅导教师。

(三)函授站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函授站的审批第七条函授站的申报及审批函授站应由准备设站的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

学校负责对申请设站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设站单位与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育厅审批备案。

申请设置函授站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站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办学条件简介(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开设的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人数。

第四章办学各方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学校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函授站的审核和上报审批。

函授站财务管理制度

函授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函授站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函授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函授站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函授站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运作;(二)合理预算,节约开支;(三)公开透明,民主管理;(四)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函授站预算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函授站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编制意见;(二)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预算意见,编制函授站年度预算草案;(三)函授站领导班子讨论、审核预算草案;(四)函授站年度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函授站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学费收入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九条培训费收入按实际培训成本和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其他收入包括捐赠、赞助、利息收入等,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截留。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函授站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等,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四条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函授站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产权,权责分明;(二)规范使用,提高效益;(三)定期盘点,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报批手续齐全。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等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章财务报告第十九条函授站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4.12•【文号】教财[1990]038号•【施行日期】199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教财[199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原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85)教计字030号),曾对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保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近几年由于情况变化,原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已不能适合当前的实际需要。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0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和办法修订如下: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学年收取:理科类200-300元,文科类150-200元。

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理科类300-350元,文科类250-30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理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50元以内收取,文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00元以内收取。

艺术专业学生参照理科类收费标准收取。

2.函授和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不同学校举办不同学科函授和夜大学的实际需要,而且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个人、学生所在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学校与函授站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

3.从一九九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费。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函授教育机构必须依法办学,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师生权益,健全组织管理,促进函授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依法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确保教育公平和质量。

学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训与管理,保障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学生招生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得有假招生、变相招生等行为。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开宣传办学方向、学科设置、教学方法、办学条件等信息,确保学生了解真实情况。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招生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学生,保障学生择优录取。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学生学籍与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制度,确保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技术,推进信息化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学生成绩,确保学生的学业成绩真实可信。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函授财务管理制度

函授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函授教育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函授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函授教育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函授教育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具体财务事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 收入管理(1)函授教育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培训费等。

(2)收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不得截留、挪用或隐瞒。

(3)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支出管理(1)支出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2)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支出应当有合法的凭证,不得以白条抵库。

3. 预算管理(1)函授教育机构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2)预算调整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资产管理(1)函授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2)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

5. 财务报告及披露(1)函授教育机构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

6. 内部控制(1)函授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2)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四、财务人员职责1.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2. 财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财务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财务信息。

五、监督与考核1. 函授教育机构应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

2.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3.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函授教育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函授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成人教育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维护学院、函授站点和学员的利益,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XX大学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是成人教育收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三、函授站(点)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函授、业余班的收费工作。

四、成人教育收费主要分为学费和代收、代管收费两类。

各类收费都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XX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成人教育各类学生必须按时交清各项费用。

新生应在报到时一次交清当年度各项费用,对未交费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老生应在开学或第一次面授开始后十五日内一次交清规定的各项费用,对未交费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准其上课或参加面授。

对在开学或第一次面授开始后一个月内仍未交清规定的各项费用者,经函授站(点)核准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函授站(点)应按协议在每学年开学二个月内结算学费并上缴学校。

函授站(点)故意拖欠上缴学费并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按协议双方自动解除函授教育合作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函授站负责。

七、学生因故退学时,适当退还费用。

新生在资格复查中,因资格不符要求退学的,退还当年学费,超过当年学期,退还一半学费。

因其他原因退学的,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退还当年学费一半,超过一学期,当年学费不退。

八、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所属各函授站(点)及继续教育学院所属函授、业余学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所有教育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艺术、体育、语言、科技等领域的培训。

第三条本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利用培训资源强制推销商品或服务,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收费标准应根据培训内容、课程时长、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明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内容,并在招生简章、宣传资料、报名登记表等材料中予以公示。

第六条收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如需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学员,并征得学员同意。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七条学员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员缴纳学费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确保缴费信息准确无误。

第九条本机构应向学员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退费管理第十条学员因故要求退费,应在课程开始前提出,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课程开始前30天以上提出退费,退还所缴学费的90%。

(二)课程开始前15天至30天内提出退费,退还所缴学费的70%。

(三)课程开始前7天至15天内提出退费,退还所缴学费的50%。

(四)课程开始前7天内提出退费,不予退费。

第十一条学员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培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函授站管理制度

函授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函授站管理,规定函授站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保证函授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函授站是我校开展函授教育的基地,是教学、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是学员接受教育、训练和考试的场所。

第三条函授站的管理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函授站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各项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函授站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函授站的管理制度必须向学员公布,并接受学员监督。

第七条函授站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违反函授站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函授站的组织机构包括站长、副站长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函授站站长对函授站的一切工作负全面责任,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和执行重要事项的决策;(二)审批函授站的一些内部文件,如各项会议的召集通知、会议纪要、工作分工等;(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四)落实教育部和学校颁发的各项工作文件。

第十一条函授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具体工作,行使以下职责:(一)领导站内部门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具体事务;(二)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职能部门分为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教学科、宣传科、后勤保障科。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函授站现场管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会计工作;2.负责函授站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教务科:1.负责班级编排、授课老师及考核老师的安排;2.指导函授站各教学科的招生工作,做好招生户的办理工作;3.负责办理学习、授课材料、证明等相关学习事务。

(三)学生管理科:1.制定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和资料管理制度;2.负责学员档案和学员学习情况的管理和统计;3.负责学员入学和毕业手续办理。

成人培训机构收费制度范本

成人培训机构收费制度范本

成人培训机构收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成人培训机构。

第三条成人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切实保障学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接受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的监督。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成人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培训课程费用、教材费用、考试费用等。

第六条培训课程费用根据培训课程的课时、班型、教师资质等因素确定。

班型分为一对一、小班、大班等,教师资质分为中教、外教等。

第七条教材费用根据教材的种类、出版社、版本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考试费用根据考试的类型、级别、难度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成人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学员明示。

第十条成人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方式及期限第十一条成人培训机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课时、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成人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应当开具合法的发票,确保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成人培训机构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提供培训服务,不得提前或延迟收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培训费用,逾期未支付的,成人培训机构有权依法追讨。

四、收费优惠及退费第十五条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学员提供优惠,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政策、奖学金等。

第十六条学员在报名参加培训前,应当充分了解培训内容、课时、费用等情况,如有疑问,可要求成人培训机构解答。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培训课程开始前,学员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二)培训课程开始后,学员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已上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三)学员因特殊情况确需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以适当放宽退费期限。

函授站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函授站的管理秩序,确保学习者和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函授站教学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函授站的学习者、教职工等。

第三条:函授站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远程教育服务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函授站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经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函授站。

第五条:函授站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函授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学习者管理第六条:学习者报名函授课程时,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虚假报名。

第七条:学习者须按时缴纳学费,并遵守函授站的学习规则,不得违规作弊。

第八条:学习者有权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获得课程资料和证书。

第九条:学习者在函授学习中如有疑问或问题,可向函授站教职工咨询反馈。

第十条:学习者不得将函授课程资源和资料私自传播或复制,违者将取消学习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十一条:函授站教职工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服从函授站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教学过程中应认真备课,遵守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教职工需尊重学习者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节奏,给予必要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教职工需定期参加教育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十五条:函授站的考试安排应合理公正,确保学习者的考试权益。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与教学内容相符,考试形式应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应及时公布,学习者可查阅自己的成绩并提出疑问。

第十八条:学习者有权申请重考,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九条:函授站学习者和教职工应遵守函授站的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学习者和教职工应尊重并遵守函授站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函授站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一条:学习者和教职工如有违规行为,函授站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函授站包括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

第二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三条设置原则为防止函授站恶性竞争,抢夺生源,保证教学质量及办学效益,原则上在同省(区)设置一至二个函授站,特殊情况的可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资质要求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

原则上函授站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多年办学经历、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教室,教学需要的实验室等;(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三)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习的图书资料;(四)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函授站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

函授站负责人一般应由机构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及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二)函授站应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辅导教师。

(三)函授站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函授站的审批第七条函授站的申报及审批函授站应由准备设站的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

学校负责对申请设站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设站单位与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育厅审批备案。

申请设置函授站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站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办学条件简介(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开设的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人数。

第四章办学各方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学校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函授站的审核和上报审批。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的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根据学校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XX年XX月XX日会议纪要,特制定XX大学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函授学生的学费和教材费由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代为收取。

收取学费和教材费时,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应向学生开具加盖站、点公章的缴费证明(格式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二条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将应缴我校的部分费用汇缴学校,并附学生缴款清单(格式由学校统一制定)和学费留成部分的发票。

教材费按收费标准汇缴。

第三条学校根据收到的款项和学生缴款清单,核准无误后,按照XX市教委审批的学费收费标准,给每位学生开具学费和教材费的正式发票,交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发给学生。

第四条学校给函授学生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超出XX市教委审批的学费收费标准。

实际学费高于XX市标准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其学费超出XX市标准的部分由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向学生出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应向学校开具学费留成部分的
正式发票。

实际学费高于XX市标准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向学校开具发票的金额应为学费留成减去超出标准之后的数额,即发票金额=协议留成部分一超出XX市学费标准的金额。

第六条无法向学校提供留成部分正式发票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说明,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本规定由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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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站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函授站收费行为,加强函授站函授学生收费管理,努力实现我院和各函授站教育科研事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及函授站的具体情况与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在经过对设站单位的设站资格考察后,应与符合要求的设站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函授学生学费标准、上缴管理费的比例及期限等事项。

协议书签订后应交学院财务处、教务科等部门备案。

第二条各函授站应设立财务部门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函授学费、教材款和其他收费工作,并负责向学院上缴各项费用。

第三条各函授站的学费的收取原则上应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标准执行,具体参照西安财经学院文件(西财成字[2002]第21号)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不能执行我院规定的函授站,也可以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报经我院批准后执行(须向我院出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与我院的分配比例不变。

第四条各函授站对其所收取的学费应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上缴学院的管理费:
1. 独立完成各项教学工作的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函授站及在我院协助下完成教学工作的函授站,按其所收取的学费的一部分(以每年签署《合作协议书》为准)计算上缴学院的管理费。

2. 其他获准的收费应在与学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3. 函授站根据协议按比例上缴管理费后的自留部分,原则上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辅导教师超额工作量补贴,若略有结余,可作为函授站工作人员的劳务津贴。

第五条各函授站所收取的教材款全额上缴学院,用于函授学生的教材采购。

第六条各函授站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及协议条款要求向学院上缴管理费;于每年5月15日前上缴第一学期教材款,12月15日前上缴第二学期教材款。

各函授站在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前应先如实填制《函授站管理费交纳汇总表》(HF-02)、《函授站管理费上交明细表》(HF-03)等表格以及证明函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文件,经各函授站及其负责人签章确认后一同邮寄至学院教务科,由学院教务科专人与各函授站进行核对。

各函授站应按照核对确认后的金额填制《函授站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明细表》(HF-01)邮寄至教务科,同时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

《函授站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明细表》(HF-01)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函授站、学院教务科、学院财务部门盖章确认,财务部门根据此表及各函授站的实际上缴款金额确认收入。

第七条对于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管理费、教材款及其他费用的函授站,学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敦促其尽快缴纳。

1. 对于未按协议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教材款及其他费用的函授站,应自协议规定的缴款期限的次日起,按其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天的比率计收滞纳金。

2. 暂扣欠费函授站的毕业证书。

3. 对于无故拒不缴纳管理费的,学院有权利单方面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取消其招生计划。

4. 以上三款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也可同时执行。

第八条各地函授站不得向学生收取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之外
的任何费用,更不得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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