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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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2023年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2.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4.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后,对于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当()。

A.确认当期财务费用B.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确认当期管理费用D.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5.税务机关开办的实体纳税人学堂()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7.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8.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2024执法稽查要点

2024执法稽查要点

2024执法稽查要点
2024年执法稽查工作将主要围绕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以及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等方面展开。

1.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
“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精准打击,查处一批违法企业,打掉一批犯罪团伙。

例如,税务部门将利用“金四系统”、“税控系统”、“申报比对”等手段,让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
紧紧围绕市场监管工作总思路和工作着力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奋力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其中,将瞄准校园食品安全、食品非法添加、农资造假
售假、涉老幼用品、“加油机作弊”等民生痛点,围绕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农资化肥等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持续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加油机作弊、“守护消费”、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法稽查要点可能会因地区、行业、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对。

同时,执法部门也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税收检查工作方案

税收检查工作方案

税收检查工作方案1. 背景和目的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检查是确保纳税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的重要手段。

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税收检查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检查范围和对象2.1 检查范围税收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税收减免政策的正确应用; - 税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2 检查对象税收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经营者、小微企业等; -自然人:包括工薪所得、个体经营所得等。

3. 检查程序和方法3.1 检查程序税收检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确定检查对象; - 安排检查人员;- 制定检查计划; - 开展现场检查; - 汇总检查结果; - 出具检查报告。

3.2 检查方法税收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财务比对法:将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差异并进行调查; - 随机抽查法:根据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一部分纳税人进行检查,以确保检查公平和客观性; - 监测分析法:通过对纳税人涉税活动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检查; - 举报核查法:对接受举报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涉及的违法行为。

4. 检查部门和人员配备4.1 检查部门税收检查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税收检查部门。

4.2 人员配备税收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岗位和能力: - 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税收检查工作,并撰写检查报告; - 检查员:负责具体的检查任务,进行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 - 律师:负责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处理。

5. 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5.1 检查结果税收检查的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涉税情况; -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 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 检查结果的评价和总结。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

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三一文库()〔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第一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

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鲁地税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的通报(鲁地税发〔2011〕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执法人员,在省局党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不断创新和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和机制,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法治地税建设,涌现出一大批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业务素质,有强烈的税收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地税工作,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锐意创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公平和文明执法的优秀地税执法人员。

为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地税建设,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经过各市局按规定程序选拔推荐,省局研究决定,授予蒋志荣等100名同志为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示范作用,为加快全系统法治地税建设、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不断探索新经验、创出新业绩。

全省地税系统广大执法人员,要以先进工作者为榜样,把学习先进与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积极适应新形势,认真落实依法治税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意识,努力增强法律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好每一项地税执法工作,不断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名单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山东地税执法先进工作者名单省局稽查局:蒋志荣省局直属征收局:王忠志济南市地税局:范闽葛广强胡荣焦守文李湧马庆伟战茂祥青岛市地税局:嵇焕帅李晓梅李旭春孙林孙卫国王宗欣张海峰淄博市地税局:高顺长孟庆星孙延亮王广业赵谦赵雁朱万宝枣庄市地税局:冯超韩超黄紫艳孙法国孙国梁张峰东营市地税局:隋朝辉田宏霞王秋萍王玮烟台市地税局:考伟李锦泉孙光孙礼明于德春于宏伟张长粤潍坊市地税局:单联华董阴章高学斌刘成刘树义刘兴华刘新军济宁市地税局:郭瑞郭伟黄尊峰刘暖王伟伊长岭周建英泰安市地税局:巩庆岩李恒强唐光明王文霞武树东夏友木威海市地税局:姜涛时述强XXX 尹婧日照市地税局:成泽军王文勇徐州莱芜市地税局:张军张玲临沂市地税局:郭一民管桂春马莲香彭飞王纪存杨鹏张作超德州市地税局:蔡霞高加平宫恩泰徐振厚姚光东宗国华聊城市地税局:李建军屠勇王明龙汪文龙徐慧郑博滨州市地税局:耿守佳罗立华田爱文王贵栋邢朝霞张继恒菏泽市地税局:崔兵刘键牛永翔张洪平张会俭赵雪玲。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好向司法部门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税务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制作规范文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所移送的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以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未经本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级局审查和省局审核的案件,一律不得移送。

三、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关系到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关系到预防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和内容(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3-1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税总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25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

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

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一)钢铁生产企业(二)水泥生产企业(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七)房地产行业(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九)个人所得税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跨区域稽查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第11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鲁税发〔2018〕1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2日
山东省税务系统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说明:1.拟处罚金额达到上述金额的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拟处罚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案件,由稽查局提请本单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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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
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3﹞37号
【发文日期】2003-05-08
【实施时间】2003-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地方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的总称,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检查各级地方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2、了解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3、检查属于备案备查范围内的文件是否备案备查;
4、检查应清理的文件是否及时清理;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显失公平;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其他。

(三)检查以前执法检查查出问题、财政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所涉及地方税收执法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六条 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七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形式。

第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以某一特定内容为主题的执法检查形式。

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政策法规机构统一协调布置。

第九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级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检查纠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第十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以及有关部门检查决定、意见中需要查实的情况确定的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县(含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机构,是本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支持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应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政策法规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范围、对象,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及操作规范,由所在机关领导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检查。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按照检查方案和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检查,不得少查漏查,要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由政策法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相关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日常执法检查由政策法规人员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有关情况;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
(六)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财政、海关、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将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当按要求向派出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的反映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各项执法检查实行分级次、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

全面执法检查,由省局作出安排,全系统统一组织,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

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局要求或者工作需要自行作出安排,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情况确定。

日常执法检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机构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等日常执法活动进行。

具体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由省局统一要求或者自行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专案执法检查,根据要求随时组织进行。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应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书面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发现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1、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2、主要事实不清;
3、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三)发现有混淆入库级次的,应责令立即调库;
(四)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不据实提供情况的,由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发现以前执法检查和财政检查、审计查出涉及地方税收的问题未予落实纠正的,限期整改纠正。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的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收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如实报告和反映检查情况,认真填报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并按时逐级上报。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执法检查情况、报表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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