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2010〕 40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指数板块和片区划分图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基础。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说明本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第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非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建工程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算补充规定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算补充规定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标准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督查厅?对于确实增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督查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里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21]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规定,联合镇江市实质拟订?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增补规定?,现予印发,请依照履行。

镇江市规划局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增补规定为标准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督查厅?对于确实增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督查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里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21]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规定,联合镇江市实质增补以下规定。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所建筑阁楼其净高—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有构造层、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

2、多层、高层住所建筑层高大于米、公寓建筑〔包含酒店式公寓〕、低层住所建筑层高大于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倍系数计算。

3、办公用房、基层一般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倍系数计算。

商场大于1000平方米、商场大于6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别商业建筑除外。

4、住所建筑的起居室、客堂、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5、有顶盖、不关闭的设施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米、进深小于或等于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6、建筑物的露台,无论是凹露台、挑露台、关闭露台、不关闭露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1•【字号】镇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凡由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1•【字号】镇政规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丹徒区、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保障性住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市区安置房的建设,研究审议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计划,协调解决涉及安置房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住建部门主管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物价、审计、监察、拆迁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由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和拆迁安置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建设周期、安置房价格、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五条安置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集中布点,项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
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77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0〕7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物价局、拆迁办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拆迁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安置进度,规范和加强安置房管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现就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0年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39个,615万平方米,64495套。

其中,2009年结转项目197万平方米,20985套;2010年新开工417万平方米,43510套;当年竣工交付179万平方米,19643套(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1.科学制定计划。

各拆迁项目主体和实施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制定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加快审批流程。

拆迁安置房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要在地块拆迁开始前进行。

涉及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配套、验收、产权办理等各环节,一律实行“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办理。

3.集中建设安置。

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负责完善市区拆迁安置房布点规划,每个安置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鼓励建设高层、小高层,鼓励打破项目主体和行政区域界限,确保相对集中建设和安置。

同时,设置拆迁安置房层差调节系数,鼓励一房一价。

4.确保建设质量。

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市政、教育、商业、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要按照商品房标准实施。

各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监理,严把设计图纸审查关、材料进场关和工序质量验收关。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镇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镇政发〔2008〕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自2004年《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以来,镇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加快镇江生态市创建步伐,镇江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家最新修订的生态市建设指标,对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进行适时修编。

本规划属于战略性、指导性的概念规划和目标建设规划,通过行政和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镇江市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全面指导镇江生态市建设。

一、生态市建设的基础条件(一)镇江生态市建设的优势1.丰富的自然资源镇江土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丘陵山区占51%、圩区占19.7%、平原占15.5%,水面占13.7%。

地表径流丰富,地下水蕴藏量充沛,全市可利用水资源总量为16.3亿立方米;拥有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镇江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

长江镇江段自然岸线较长,是江苏省深水岸线资源最丰富的市。

良好的深水岸线为镇江依江建港,依港兴市,提供优越条件。

2.独特的景观资源镇江北临长江,处于宁镇低山丘陵与长江三角洲平原两大地貌单元交界处,地形西高东低。

境内近东西走向、弧形分布的宁镇山脉和近南北走向的茅山山脉构成“丁字型构造”。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各辖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城乡规划重要和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等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镇政办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0〕6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投资建设公司、土地收储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的决算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进度,及时办理项目投入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决算,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工程项目是指能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等的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排水、污水、防洪、路灯、供水、桥梁、隧道、过街人行通道、环卫设施、滑坡治理等公共工程项目,及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公共建筑项目。

不包括产权归项目法人所有,由产权人进行管理并经营使用的自营项目或可以自行转让产权并取得销售收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项目。

二、部门职责项目法人负责运作政府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收储的土地,并以土地运作的净收益建设工程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委托收储、土地抵押登记、土地上市交易及委托收储土地上市后成本返还手续,督促中标(受让)单位将土地出让金及时交库。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审查、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城建工程项目预算由城建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复),办理委托收储土地上市后成本返还、规费上缴、收益分配等资金拨付手续,对工程项目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结果进行审查批复。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委托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进行预审并批复,委托收储土地上市交易后联合编制《市场化运作土地收益分配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0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0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04号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现就我市打造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理念,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激励、行政监管、技术支撑”的作用,推动重点项目和区域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

二、目标任务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相关验收要求,确定我市三年内(2015-2017)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主要工作任务目标。

(一)绿色低碳生态1.低碳生态城市。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0.05吨标煤/m2.a,单位建筑面积CO2排放强度0.10吨/ m2.a。

2.绿色建筑发展。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及甲类公共建筑执行65%建筑节能率。

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总面积511.7万m2,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266.1万m2,比例52%,建成303.8万m2,比例59.4%。

(二)节约型城乡建设1.节约型规划。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20m2,城镇控规全覆盖率。

示范城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用地面积占整个示范区域面积的比例100%。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镇政规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本规定所谓容积率指标调整系指变更增加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及时通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规划部门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相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容积率指标进行核实。

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千百亿工程”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千百亿工程”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千百亿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千百亿工程”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千百亿工程”推进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现就2010年“千百亿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1.现代装备制造、绿色化工、特种金属、新材料、造纸业等五大主导产业销售确保3150亿元、增长25%、占全市工业84.5%,力争超3250亿元、增长30%、占全市工业85%。

现代装备制造业销售力争达1500亿元,绿色化工业销售力争达千亿元。

2.五大主导产业投入力争650亿元、增长35.4%,占全市工业性投入81%。

3.销售超100亿元企业6家、超50亿元企业9家、超10亿元企业53家。

二、工作重点1.实施“151工程”(即培育年销售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企业或集团),壮大产业规模。

一是做大做强重点企业。

继续实行培育百亿企业挂职服务,强化扶持工业“50强”企业发展工作,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和加大兼并重组,形成规模竞争、滚动发展格局。

二是加快构筑产业链。

开展“千企协作”活动,推进中小企业与五大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向中高端拓展价值链,新培育300家以上“专、精、特、新”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三是加速产业集聚发展。

围绕提升壮大五大主导产业,开展“千企进区”活动和市级产业集聚区认定工作,形成市级产业集聚区20个以上。

2.实施“千企创新”工程,提升竞争能力。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镇政办发[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镇政办发〔2014〕1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2012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7号),极大地促进了全市建筑业的发展。

2013年,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637.39亿元,比2012年增长30.77%,增幅全省第一,利润增幅35.59%,5家企业进入省“百强企业”,新晋升一级资质企业14家、二级资质企业34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加大,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目标,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加快健全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引导企业良性竞争。

对获评省建筑企业100强的企业,严格落实加分优惠政策;对本地上年度晋升资质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加分。

对施工没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可以优先考虑在本地注册企业中公开招投标(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机制。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造价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工程成本价评定机制,适时发布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最低限价指标或最低限价幅度,为评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供依据,实行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预选名录,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参照工程监理招标的相关规定确定,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加快推进市域同城化市场管理机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镇政发〔2016〕39号
•【施行日期】201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政发〔2016〕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确认国有土地权属规定》等73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镇江市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完善,《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和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镇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加强和创新土地利用管理,全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是一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战略任务。

根据国家、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挖潜与节约并举”的总要求,构建完善土地资源保护、标准控制、调查评价、督查监管、责任考核五大体系,全力促进工作重心从争取用地指标向挖潜盘活存量转变,土地利用从低效粗放向高效集约转变,土地配置从侧重融资需求向侧重项目需求转变,行政管理从单一职能部门管理向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转变。

(二)具体目标1.近三年(考核当年及前两年)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率达到60%、80%、100%,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40%、70%、80%,中心城区当年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率、供地率达到60%、40%。

2.年度低效、闲置土地清理率达100%,低效用地盘活率达5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

3.亿元GDP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逐年下降,至2015年末,全市亿元GDP建设用地占用规模控制在570亩以内,下降率达31%以上;以后年度目标确保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控制规模要求。

4.全市平均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25%左右。

5.确保完成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有量以及省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二、主要任务1.强化用地政策刚性约束。

以规划管控、计划调节、准入审验、批后监管等为抓手,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和禁止类供地目录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化运作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化运作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化运作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镇政办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化运作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94号)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129号)要求,为科学组织市区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拟上市地块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地块,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联合编制确认,现就加快推进项目化运作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安排市区2009下半年和2010年拟上市地块总面积4660亩(不含丹徒新区和镇江新区),其中:市土地收储中心720亩,市城投公司2446亩,市交投公司227亩,市水投公司722亩,京口区城投公司223亩,润州区城投公司322亩。

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地块总面积5883亩,其中:市土地收储中心1350亩,市城投公司2371亩,市交投公司1614亩,京口区城投公司548亩。

二、工作要求1.列入2009年拟上市的地块,必须在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形成“净地”条件,在落实了规划道路建设资金及责任主体后,报市国土局统筹安排上市交易;2.列入2010年拟上市的地块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地块,各运作主体和职能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运作要求,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根据土地整理的进展情况,择机安排上市。

3.市国土局负责牵头按序时要求对相关运作主体进行跟踪督查,对完成情况及时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1.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拟上市地块情况一览表2.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地块情况一览表二○○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4日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资金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合称预算部门)。

镇江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规〔2010〕40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规划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计算补充规定
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补充如下规定。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宅建筑阁楼其净高1.2—2.1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2.1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

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1米、公寓建筑(包括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

3、办公用房、底层普通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5.1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

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超市大于60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殊商业建筑除外。

4、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5、有顶盖、不封闭的设备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3.6米、进深小于或等于3.6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7、住宅建筑的飘窗其净高小于2.1米,宽度小于0.9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以上高度或宽度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8、车库、储藏室的建筑高度地面以上部分小于等于2.2米,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大于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9、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设置在门内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设置在门外的建筑空间,按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10、建筑底层布置的架空层建筑高度宜在3米以上,无围护结构,视线通透,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11、建筑物底层被地形部分掩埋,其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容积率指标;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指标。

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内的、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视为被掩埋。

12、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等架空层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公共架空走廊、凉亭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4、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5、本补充规定由规划局总师办、建设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6、本补充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