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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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制作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清府〔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已经八届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1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证券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契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通过政务服务、产业链对接、投融资服务等方式优化完善企业上市和发展生态圈,健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上市企业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助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北交所首发上市。

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清远企业,奖励方式如下:1.获得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完成文件,奖励150万元;2.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并发行上市,奖励150万元;3.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投向清远,奖励200万元;4.满足本条第1点至第3点的企业,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如下条件,再分档予以奖励: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奖励80万元;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奖励100万元;5亿元(不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05•【字号】粤府〔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在完善上市公司生态环境、优化上市资源配置、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推动广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0〕69号)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各地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强化监管合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我省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立足增量优化,大力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的适用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拟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新规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996年5月实施2000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2009年11月第三次修订2015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第五次修订2022年4月第六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1.16•【文号】财金[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3]116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应当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同时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产业发展前景、外部融资环境、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分析论证各种融资方式后统筹进行决策。

(二)控制力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持国有控制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后,原则上国有控股地位应当保持不变。

(三)合理布局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坚持以金融为主业的发展方向,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公司业务布局调整和优化的需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均不低于公司发行债券1年的利息。

(三)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2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债券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18日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准确把握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本质特征,按照立足国情、便利融资、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培育健康的市场生态,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5.27
•【文号】深证上〔2022〕518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
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
——优化审核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2〕51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完善公司债券分类审核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发改财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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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3〕17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及优化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融资审核工作程序,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的通知》(上证发〔2022〕1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委员管理,提高审核会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债券审核会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本指引所称审核委员,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进行审议的专业人士。

资产支持证券、REITs审核会有关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审核会由审核委员集体讨论,以合议方式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结合审核会审议意见,出具公司债券审核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解读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解读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通过向公众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的指引文件。

这一指引文件的发布,对于规范企业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笔者将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进行详细解读。

一、发行主体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首先明确了发行主体的基本要求。

发行主体应为经营状况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经验丰富的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发行主体应具备较好的信用状况,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

此外,发行主体应具备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用途,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要求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非常重要。

二、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需要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项目建设。

在确定募集资金用途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披露,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

同时,要求发行主体在募集资金用途的执行过程中,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这一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三、募集规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对募集规模也进行了规定。

在确定募集规模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及企业的资金筹措能力,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同时,要求发行主体建立了募集资金保管机制和专款专用账户,确保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挪作他用。

这一要求有利于规范企业融资行为,保障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募集方式在募集方式上,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引1号规定了多种募集方式,包括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和定向发行等。

发行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募集方式。

在选择募集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流动性,确保募集资金能够顺利落实到位。

这一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资管理新法规(2024年修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资管理新法规(2024年修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资管理新法规(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资管理新法规(2024年修订)1. 简介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筹资活动的实际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筹资管理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资管理新法规(2024年修订)》。

本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筹资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 主要修订内容2.1 完善上市公司筹资行为的基本规范- 强化了上市公司筹资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筹资行为的透明度。

- 对上市公司筹资规模的限制进行了调整,鼓励公司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筹资。

- 明确了上市公司筹资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禁止违规用途。

2.2 加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监管- 优化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批流程,提高发行效率。

- 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资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实际业务发展。

- 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投资者决策依据的准确性。

2.3 优化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制度- 放宽了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支持公司多样化的筹资方式。

- 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活动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利益。

- 完善了上市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2.4 规范上市公司筹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 明确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筹资活动的相关规定,防止利益输送。

- 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 增加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监督力度。

3. 实施意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资管理新法规(2024年修订)》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筹资行为,提高筹资活动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新法规的实施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公司创新发展,提高市场活力。

4. 结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积极落实新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筹资活动的监管,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函〔2015〕2062号
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业务,提高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效率,现将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

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本所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不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本所网站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市场公告发行结果。

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债券登记上市手续。

不能按时办理的,承销机构需对逾期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承销机构应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递交登记上市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合规性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三、公司债券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督促发行人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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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上证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证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以及特定情形发行人、特定行业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中市协发〔2024〕109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09号各市场成员: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交易商协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结合近期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拟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工作机制,优化信息披露、增加配套措施、健全全环链管理机制,精准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转型领域,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绿色领域,优化工作机制(一)优化注册阶段信息披露。

在注册阶段,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可暂不披露具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二)分层分类实施发行阶段信息披露。

在发行阶段,成熟层企业(即第一类TDFI、第二类DFI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暂无绿色项目具体信息的,可按注册阶段要求披露信息。

成熟层以外的企业,需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内容(见附件),所列绿色领域用途需求可高于实际发行规模。

募集资金使用时,可在发行文件所列范围内灵活安排。

(三)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内容,年度披露文件应参照《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含环境效益指标体系)相关内容进行披露(见附件)。

发行时未披露具体绿色项目的,主承销商应每半年就募集资金所涉及的绿色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文件披露的遴选标准或流程进行专项尽调,并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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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3〕164号
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
为促进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上市和私募债券挂牌等)市场发展,提高公司债券上市及登记审核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协商决定,对公司债券上市流程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一站式递交服务。

发行人或其承销商统一向上交所递交公司债券登记和上市申请材料。

上交所现有公司债券上市职能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现有公司债券登记职能不变。

二、上交所将开发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材料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发行人或其承销商可以直接通过该系统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

上交所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正式运行之前,发行人或其承销商可以通过电邮、电子光盘等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

三、发行人或其承销商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之前,需先向上交所领取相关书面协议文件,并予以签署。

四、递交材料
(一)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证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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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3.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

4.司法协助执行材料(如有)。

5.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如有)。

(二)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的上市申请材料包括: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债券上市推荐书。

3.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4.债券募集说明书。

5.上市公告书。

6.电子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的承诺函。

7.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递交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司债券登记上市工作。

六、公司债券上市后1周内,发行人或其承销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上市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完成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1电子化传输后,由债券业务管理系统页面填写申报确认,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版,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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